涉密项目实施现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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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项目实施现场管理制度
涉密项目实施现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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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保密办根据《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和主管领导意见确定项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由保密办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公司保密领导小组审批。
各类项目未按规范完成第一阶段定密程序的,保密办对此类项目不承担保密管理责任。
e)公司行政等各类文件、材料定密依据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其说明。
4)公司行政等各类文件、材料定密程序
由公司行政等各类文件、材料起草人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密级意见,分别填写《公司密件发文处理单》、《公司文件、材料密级审批表》,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发文机关备案。
5)对于关系重大、敏感性强且需特别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事项,可以由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的拟定意见,直接提交公司保密领导小组审批签发,但事后必须报公司保密办备案。
6)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应按公司涉密载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事项进行正确的密级标志,进入动态管理,并根据需要限定接触范围。
国家秘密事项若不能做出标志的,应当书面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7)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产生或承办该事项的部门应先行拟定密级,并按拟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在拟定密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a)凡是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绝密级的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机密、秘密级的由上级或公司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b)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由产生或承办该事项的部门报公司保密工作部门,向有确定该项密级权的上级机关申报确定。
c)属于何种国家秘密有争议的事项,该事项公司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在拟定密级10日内逐级报至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工作部门或上级机关确定。
4.国家秘密项目的保密期限及保密标志方法
1)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a)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b)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2)涉密工程项目保密期限确定
a)对于上级单位或甲方对项目的保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保密期限以上级单位或甲方的保密期限为准。
b)秘密级项目的保密期限为项目研发期限向后延五年,但保密期限不超过十年;机密级项目的保密期限为项目研发期限向后延十年,但保密期限不超过二十年。
c)涉密工程项目保密期限分为两个阶段,项目开发阶段和涉密项目秘密载体保存阶段。
在项目开发阶段,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保密规定开展涉密项目的保密工作。
涉密项目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秘密载体,进行清理、销毁和归档。
d)涉密项目秘密载体保存阶段,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涉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秘密载体进行归档,并根据秘密载体的秘级和保密期限妥善保存。
3)保密标志方法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的标志按下列规定执行:
a)国家秘密事项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记录有国家秘密的一切载体。
b)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做出明显并利于识别的标志。
c)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采用下列形式:
λ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λ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下方、或按其标准化格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d)书面形式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e)非书面形式的秘密载体或密品,能够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应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如:
便携式电脑;硬、软、光、U盘;产品、设备等)。
凡有包装的国家秘密事项,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包装上标明。
f)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或解密后,应在原标明密级位置的附近做出标志。
g)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对各独立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h)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i)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不能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的,由产生或承办该事项的单位及时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j)各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原确定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复查一次,重点项目要根据项目阶段性成果及时调整。
5.国家秘密项目的变更和解密
1)国家秘密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产生明显变化,或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做很大改变的,确定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按本制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变更密级;情况紧急时,可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密级变更后,应当及时在原密级标志旁标明,并通知有关单位;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的人员。
2)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决定。
3)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若公开后对国家和工作更有利的,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及时解密;情况紧急时,可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4)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应当在原密级旁标明“解密”字样,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5)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相应机关单位的,由有关上级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负责。
6)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的事项,由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单位的承办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按密级、保密期限确定时的程序办理,并在原密级标志旁标明,2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内外有关单位。
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自行解密的事项免除通知。
7)业务工作中掌管的上级或外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按上级部门或外单位确定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管理。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变更,以上级部门或外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
8)公司保密领导小组有权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或解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有权予以纠正。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对某一事项的密级进行变更或解密。
9)各种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如需超过其最长保密期限或需长期保密的,须报公司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确需长期保密的,产生或承办该事项的部门可以确定该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在确定其保密期限的部门或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未做出解密决定前,对该事项应当长期采取保密措施,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10)国家秘密事项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调密或解密:
a)原定密级偏高或偏低的;
b)已有接替技术,但仍有一定保密价值的;
c)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
d)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的事项,应填写《涉密事项密级变更审批表》,按确定密级的程序逐项办理审查批准手续。
11)密级项目在立项、开发、测试、生产、外场测试等各阶段的保密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各个阶段国家秘密的安全。
12)秘密级和机密级的项目,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申请保密专利填写《保密专利申请审批表》,符合专利申请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办公解密手续。
绝密级的项目,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保密专利。
6.国家秘密项目的接触范围
1)接触某项国家秘密的部门,其主管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部门接触该项秘密的具体人员的范围。
2)凡允许接触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不得擅自扩大该事项的接触范围。
3)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上级机关和公司保密工作部门可以改变下级部门确定的某项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
7.项目实施现场管理制度
公司涉密人员进入用户现场进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开发、工程施工、运行维护等应当严格执行现场工作制度和流程。
1)本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资质种类和地域范围承接涉密(系统集成)项目,严禁相关人员将资质证书租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
2)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技术标准和保密要求建设涉密(系统集成)项目,并积极配合保密工作部门路对所承建的涉密(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审批。
3)承接涉密(系统集成)项目时要遵守以下条件:
a)本公司与其分单位合作完成涉密(系统集成)项目时,合作单位应当具有与本公司相应的资质。
b)若未征得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和建设使用单位的书面同意,本公司不将承接的涉密(系统集成)项目分包或转包。
分包或转包单位应当具有与本公司相应的资质。
4)从事现场开发、工程施工、运行维护的人员必须是公司的涉密人员。
现场项目开发、工程施工、运行维护应当在用户的监督下进行。
未经用户检查和书面审批,不得将任何电子设备带入涉密项目现场。
公司应对现场项目开发、工程施工、运行维护的工作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涉密项目实施现场的人员不得在现场使用无线设备。
涉密项目在实施前,每个项目参与人员务必要针对该项目签订保密协议。
5)将按照涉密(系统咨询)项目的密级,对用户需求文档、设计方案、文档、图纸等技术资料和项目合同书、保密协议、验收报告等业务资料确定精心策密级,登记编号,明确知悉范围,并对参与涉密(系统咨询)项目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对其分工作出详细的文字记录,交由本公司保密办公室统一管理。
6)涉密(系统集成)项目实施验收后,本公司应将涉密技术资料全部移交给建设单位,不得私自留存或擅自处理。
需要保留的业务资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7)涉密(系统集成)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有关建设情况,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交流或转让。
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交流或转让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批。
8)公司应对涉密(系统集成)项目考察现场委托方的检查进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