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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汇编1225

目录

第一章人员编配························

(1)

第二章岗位职责························

(2)

第一节中队长助理职责·······················

(2)

第二节装备管理员职责·······················(3)

第三节班长职责·······················(4)

第四节驾驶员职责·······················(5)

第五节战斗员职责·······················(6)

第六节司务长职责·······················(6)

第七节文书职责·······················(7)

第三章选拔和任用························(7)

第一节副中队长选拔和任用···············(7)

第二节队长助理选拔和任用···············(8)

第三节装备管理员选拔和任用···············(10)

第四章行政会议························(11)

第五章请(休)假管理························(14)

附件:

1.广州市公安消防部队合同制消防员管理规定(2011年)····(15)

2.广州市公安消防部队合同制消防员工资发放办法(2011年)·(30)

3、单编政府专职消防队思想政治工作实施意见····(34)

4、单编政府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实施意见····(43)

单编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人员编配

第一条单编政府专职消防队岗位设置为副队长、执勤中队长助理、装备管理员、班长(副班长)、司务长、炊事员、文书、驾驶员、战斗员九个岗位。

第二条各工作岗位编配数量为:

副中队长2名、执勤中队长助理2名、装备管理员1名、司务长(可兼任炊事员)1名、炊事员1名、文书2名,消防车驾驶员按照执勤车辆数的1.5倍配备,班长(副班长)人数按照执勤车辆数确定,战斗员人数按照车辆数编配(具体见附件)。

第三条装备管理员、司务长、炊事员、驾驶员文书可以招聘未有部队服役经历人员,一线作战人员有部队服役经历的不得少于80%。

战斗员配备数一栏表

车辆类型

配备人数

车辆类型

配备人数

水罐、水罐泡沫消防车

6

二氧化碳消防车

2

化学抢险救援消防车

6

云梯车

2

抢险救援车

6

高喷射消防车

2

排烟消防消防车

4

照明车消防车

2

小型泵浦消防车

2

干粉消防车

2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一节中队长助理职责

第四条执勤中队长助理协助中队干部做好部队的队伍管理、业务训练、执勤备战等工作。

第五条执勤中队长助理在队伍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中队干部掌握队伍形势,提出加强队伍管理和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班长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战士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保持中队良好的秩序;

(三)熟悉和掌握中队战士的思想、学习、工作、训练、生活等情况;

(四)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好表率。

第六条执勤中队长助理在训练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中队干部分析训练形势,研究制订训练计划;

(二)协助中队干部组织开展消防业务训练;

(三)做好训练中的讲解、示范和指导工作;

(四)维护训练纪律,督促做好训练中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执勤中队长助理在执勤备战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干部做好中队执勤战备工作;

(二)掌握中队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装备器材性能、参数和操作维护保养方法;

(三)熟悉辖区灾害事故类型和处置对策;

(四)熟悉辖区和重点单位情况,掌握执勤战斗预案主要内容;

(五)协助中队干部进行灭火救援组织指挥;

(六)协助中队干部做好战评总结工作;

(七)协助中队干部做好灭火救援中的安全防事故工作。

第八条带领中队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节装备管理员职责

第九条装备管理员在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建立器材装备档案,登记造册,完善领取、换发和移交手续,定期检查核实;

(二)建立随车器材登记本;

(三)对装备器材进行定期保养,做到放置牢固,取用方便,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执勤训练后要及时对器材进行清点、擦拭保养,对战斗中消耗的器材及时统计;

(四)对训练器材要定点存放,各类器材摆放整齐干净,并注明启用时间标记,保证训练器材安全可靠性。

第三节班长职责

第十条班长的基本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四)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五)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六)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七)带领全班爱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手中武器;

(八)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九)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十一)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四节驾驶员职责

第十一条驾驶员的基本职责:

(一)按照任务分工,熟练掌握车辆驾驶和车载固定设施的操作技术,掌握常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辖区道路、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相关情况。

(二)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设施的维护保养,保持完整好用。

(三)遵守交通法规,正确驾驶车辆,自觉维护消防形象。

第五节战斗员职责

第十二条战斗员的基本职责

(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五)刻苦训练,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

(六)努力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提高职业道德。

(七)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上级,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八)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九)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

(十)积极参加体育训练,增强体质;

(十一)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第六节司务长职责

第十三条司务长负责中队的伙食、财务管理以及炊事班的思想工作和行政管理。

(一)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班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改善中队伙食。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帐目。

(三)领发被装、粮袜等物资,严格管理,定期核算报销。

(四)管理中队的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五)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七节文书职责

第十四条文书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登记造册和保管等工作,定期清点核对,确保文件资料无缺失、破损。

(二)根据本单位工作安排协助干部开展相关工作

(三)负责文件资料储藏库(室)的卫生清洁工作,做好防火、防潮、防蛀、防腐工作。

(四)发文的编辑、排版、编号、印发等工作;

(五)文件、材料的打印、复印等工作;

(六)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的日常保养、清洁工作;

(七)打印室纸张、墨盒等耗材的管理,保持室内整洁。

(八)负责火场影视拍摄及资料收集。

第三章选拔和任用

第一节副中队长选拔和任用

第十五条副中队长预选对象选拔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消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二)组织管理能力强,作风扎实,工作任劳任怨,模范作用好,群众基础牢。

(三)二级(含)以上政府专职消防员,担任队长助理一年以上。

(四)具备一定灭火救援指挥和组织业务训练能力,实战经验比较丰富,取得相应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第十六条选拔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由符合选拔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群众评议。

由中队级单位召开全队人员大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同意率低于85%的,不得列为选取对象。

(三)基层推荐。

中队党支部综合群众评议的结果,根据个人现实表现,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推荐预选对象报大队,大队集中组织考核评定后确定推荐名单。

(四)支队考核。

由司令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对基层推荐对象进行考试和考核。

(五)组织审核。

支队综合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指导员、中队长预选对象,组织进行培训实习,经考察合格后由支队党委任命。

第二节队长助理选拔和任用

第十七条队长助理预选对象选拔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政府专职消防员: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消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二)组织管理能力强,作风扎实,工作任劳任怨,模范作用好,群众基础牢。

(三)二级(含)以上,担任战斗班长二年以上。

(四)具备一定灭火救援指挥和组织业务训练能力,实战经验比较丰富。

第十八条选拔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由符合选拔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群众评议。

由中队级单位召开全队人员大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同意率低于80%的,不得列为选取对象。

(三)基层推荐。

中队党支部综合群众评议的结果,根据个人现实表现,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推荐预选对象报大队,大队集中组织考核评定后确定推荐名单。

(四)支队考核。

由司令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对基层推荐对象进行考试和考核。

(五)组织审核。

支队综合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队长助理预选对象,组织进行培训实习,经考察合格后由支队党委任命。

第三节装备管理员选拔和任用

第十九条装备管理员选拔必须公开、公平、公正。

预选对象必须是思想端正,身体健康,热爱装备工作,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一)具备一年(含,下同)以上消防装备技术工作经验的;

(二)具有相关专业培训经历,具备一年以上消防装备技术工作经验的;

(三)从事消防装备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且装备业务水平较高的;

(四)具有地方院校相关专业学历(中专以上)的。

第二十条装备管理员选拔程序:

(一)支队根据中队需求确定装备管理员编配名额,在全支队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符合选拔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向中队提出书面申请;

(三)中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民主推荐,同意率必须高于70%;

(四)中队党支部根据民主推荐结果以及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德才表现,研究确定预选对象,并报大队党委同意后上报支队后勤处;

(五)支队后勤处会同司令部对预选对象进行考试考核,择优确定预选对象。

第二十一条装备管理员任用程序:

(一)支队组织装备管理员预选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初级装备管理员岗位资格;

(二)支队后勤处、司令部对具备装备管理员岗位资格的预选对象提出任用意见,由支队党委研究决定;

(三)装备管理员任职应在支队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官兵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的,支队应当调查核实,不符合任用条件的,不予任用。

第四章行政会议

第二十二条队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中队长主持,班长骨干参加,主要分析队伍管理、执勤训练、防火巡查、宣传培训和安全防事故工作开展的情况,总结部署工作。

第二十三条队员大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中队长或者指导员主持,全队人员参加,主要是向全队人员总结报告工作,传达和部署任务,发扬民主,听取队员对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班务会,每周日由各班组织召开,由班长总结上周工作,传达落实队务会精神,部署下周工作。

第五章请(休)假管理

第一节请(休)假

第二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休息采取分组轮休形式落实,轮休的队员可以连休,最多不超过4天。

工作满一年起享有15天的带薪年假,带薪年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2次,不予累计。

第二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休息要按照中队制定的分组计划实施轮休,原则上队员之间不得相互调班。

遇有国家法定的假期,由中队按现有人数作出计划,报大队审批实施休假。

第二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轮休必须进行交接班,具体依据《政府专职消防员战备交接班制度》。

全员轮休一遍后保证一天全勤,主要用于开展业务技能考核和部署队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休息期间可在营区内进行休息,但必须遵守中队日常管理制度,不得影响中队其他人员正常操课及休息;遇有特殊情况,如战备、总队或支队集训等上级安排的重大工作任务,大队可取消、停止政府专职消防员休假,当月休假天数不足时,按50元/天给予补贴。

第二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除了享受以上规定的休假外,原则上不再享有其它假期。

遇有特殊情况如家庭重大变故、结婚、产假等需要请假的,必须经大队值班领导批准,假期参照地方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销假

第三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休假、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归队,并按规定向中队干部、大队领导报告进行销假。

不销假者按逾假不归处理。

第三节管理

第三十一条大中队必须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休(请)假、销假的教育管理,制定并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休假外出安全协议书》,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遵守的安全、纪律方面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外出前,中队干部要了解其外出目的、去向、地点及联系方式,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重点讲清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和有关要求,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为家庭变故、经济纠纷、婚恋受挫等原因休假请假的,要做好其心理疏导工作,防止因思想波动导致各类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休假外出期间,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支队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政府专职消防员执行2011年修订的《广州市公安消防部队合同制消防员管理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

广州市公安消防部队合同制消防员管理规定

(2011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消防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支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同制消防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制消防员,是指由公安消防部门委托劳务派遣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安消防部队直接使用和管理、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合同制消防员分为机关合同制消防员和基层合同制消防员。

机关合同制消防员是指在支队机关及大队部工作的合同制消防员;基层合同制消防员是指在执勤中队工作的合同制消防员。

第二章招收

第五条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根据实际需要在政府编配的名额内招收。

第六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是经过合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机构。

第七条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对象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符合广东省公安消防部队招收合同制消防员政治条件,身体条件基本符合征召义务兵标准。

符合以上条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退伍消防战士优先录用,专业技术岗位招收条件可适当放宽。

(一)灭火救援岗位的合同制消防员招收年龄应在18—28周岁,必须为男性;

(二)支队机关、大队部非执勤执法岗位的合同制消防员招收年龄应在18—30周岁,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器材装备维修、炊事等工作的合同制消防员招收年龄应在18—40周岁,并具备相关职业资格。

第八条合同制消防员的招收实行大队负责制。

由各大队根据自身缺员情况向支队上报招收计划,经支队审核同意后,各大队根据招聘条件自行组织报名、筛选和上报,支队统一组织面试、体检、培训、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各大队上报的应聘对象分配回大队使用。

第三章培训

第九条合同制消防员的培训包括上岗前业务培训和在岗培训,具体内容参照《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员培训工作规定》(试行)实施。

第十条合同制消防员上岗前业务培训由支队统一组织,内容应包括劳动法、合同制消防员管理规定、军事队列、消防法律法规,体能和技能训练。

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从事器材装备维修、炊事工作的合同制消防员除外)。

第十一条合同制消防员培训结束应由支队统一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发放合同消防员工作证;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招为合同制消防员。

第四章日常工作

第一节业务训练

第十二条合同制消防员执行上级部署,开展业务训练、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理论学习。

第十三条合同制消防员应按要求参加业务训练,不得无故缺训。

第十四条基层合同制消防员根据年龄段执行执勤中队士兵的业务训练标准。

第二节执勤备战

第十五条合同制消防员应做好以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为中心的各项执勤备战工作。

第十六条机关合同制消防员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基层合同制消防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24小时昼夜值班备勤。

第十七条合同制消防员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执行等级战备制度。

当部队进入一、二级战备,合同制消防员应停止休年假。

第十八条合同制消防员不得将执勤装备用于非消防工作方面。

第十九条基层合同制消防员对执勤器材装备实行日检查、周保养制度。

对不能正常使用的执勤装备必须及时登记并立即上报。

第二十条合同制消防员对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实行责任制,确保完整好用。

因工作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节工作及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条合同制消防员工作时间应遵守部队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机关合同制消防员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工作和作息制度。

第二十三条基层合同制消防员工作及生活秩序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制消防员应按照单位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并每天打扫,保持良好的内务环境卫生,确保宿舍、营区营房整洁,秩序井然。

第二十五条基层合同制消防员集中住宿,按照战斗班设置进行分班。

第二十六条工作时间,合同制消防员不准因私会客,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基层合同制消防员的其它内务秩序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执行。

第五章作风纪律

第二十八条合同制消防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队的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作风。

第二十九条合同制消防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严整、举止规范。

非因公外出不得穿着部队发放的制服。

第三十条合同制消防员应尊重领导、服从管理、互相尊重、团结协作;不搞小团体、不拉帮结派。

第三十一条合同制消防员应爱护单位设施和公共财物,自觉维护单位安全和集体利益,严禁损害、侵占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三十二条合同制消防员应遵守政治纪律,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不得参加邪教、迷信活动。

第三十三条合同制消防员在队期间不得饮酒、赌博、打架斗殴以及违反部队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合同制消防员应遵守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一机两用”;不得利用计算机、手机、书信等载体查看、发布、传播反动、有损单位利益的信息;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等不健康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不得在队期间上互联网。

第三十五条合同制消防员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的交往,严禁为地方单位、个人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服务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合同制消防员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馈赠。

第三十七条合同制消防员操课时间和熄灯后不得使用手机、电脑、PSP等电子产品。

第六章制度落实

第一节交接班

第三十八条合同制消防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交接。

第三十九条机关值班岗位的合同制消防员实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应填写交接班工作记录,将工作情况交待清楚,避免工作脱节、疏漏。

第四十条基层合同制消防员执行日常交接班制度、勤务交接班制度和岗哨交接班制度。

日常交接班,指基层合同制消防员班长的日常工作交接,由中队干部组织,每日进行。

交接班长应将相关工作、量化考评等事项进行交接,避免工作脱节、疏漏。

勤务交接班,指外出休息人员的勤务交接,通常由值班班长组织。

外出人员应将所负责的工作和器材装备向接班人员交接,并做好登记。

岗哨交接班,指岗哨人员的任务交接,由交接双方自行实施。

交接双方应做好岗哨值勤器材及物品的移交,并做好登记。

第二节请销假

第四十一条合同制消防员外出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按时归队销假并做好登记。

工作时间,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四十二条合同制消防员每周休息2天,原则上不予累计。

中队安排轮休人员必须保证正常的执勤需要。

第四十三条合同制消防员年假、病假、婚假、产假由大队(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年假:

工作满一年起享有15天的带薪年假,带薪年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2次,不予累计。

由个人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

病假:

伤、病人员应持医院证明或根据伤病情况提出申请。

婚假:

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准婚假3天;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准婚假13天。

(以当年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婚假期间全额带薪。

产假:

女合同制消防员分娩期,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准假125天(含产前休假15天),未领《独生子女证》的准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

分娩假期内全额带薪。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且妻子产假期间给配偶假期10天,全额带薪。

第七章考评

第四十四条合同制消防员实施量化管理,量化基准分为100分。

第四十五条量化考评依托基层中队信息应用平台系统进行评分。

第四十六条合同制消防员实行量化奖励金制度,奖励金依据考评得分情况发放,每分折换金额为5元。

第四十七条合同制消防员量化考评工作实行每天逐项考评,量化考评内容按照生活秩序、理论学习、业务训练、作风纪律、执勤备战、岗位职责等六部分,单项加(扣)分,单项分数扣完为止,不计负分,最高分原则上不超过150分。

第四十八条同一内容计分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算。

对同一事项的加(扣)分不得重复。

第四十九条合同制消防员如对量化考评结果有异议,应在被告知当日提出,负责考评单位应及时核实。

情况属实的,及时纠正;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十条公差勤务人员离开岗位期间的量化分值按满分计算。

第五十一条考评人员每天应将加(扣)分情况告知被考评人员,每月公布量化考评成绩,并登记造册。

第五十二条合同制消防员由于奖励(处罚)在量化考评中需加(扣)分的,应在当月实施。

第五十三条合同制消防员量化考评具体办法按照下列方法执行:

中队干部每天对合同制消防员进行量化考评,执勤中队长助理及班长协助中队干部进行考评。

值班干部将每天量化考评情况汇总后在基层中队信息应用平台内实施加(扣)分。

第五十四条机关合同制消防员不参与量化考评,不发放量化考评奖励金。

第八章等级晋升

第五十五条支队成立等级晋升考核评定领导小组,由支队分管领导任组长,司令部参谋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警务科、战训科、组教科、财务科、装备科、宣传科、卫生队等相关科室领导组成。

具体由支队司令部牵头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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