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精细化管理知识交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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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精细化管理知识交流

“一通三防”精细化、程序化管理标准

一、管理制度

1、按规定建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队伍;建立和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2、矿井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召开一次通风例会,汇报上月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排查当月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措施,认真落实。

每月对通风工作作出计划和总结。

3、通风管理实行“四位一体”,安全站监督执行。

4、“一通三防”各种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5、每年编制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工作计划。

6、“一通三防”图、板、记录、台账必须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7、“一通三防”各种规章制度必须完整,符合矿业公司(矿务局)规定。

严格执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

8、瓦检员、放炮员、监测工、通风调度员、测风员、抽放泵司机必须持证上岗,计划定期培训并考核,有记录可查。

二、矿井通风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2、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方可开采。

3、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将一条上山、下山或盘区的风巷分为二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4、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不得施工任何连通巷道,如确需施工时,必须经矿业公司审批备案,否则严禁掘进施工。

5、严格控制角连巷道,严禁采掘工作面角连通风,禁止在角连巷道中设置永久硐室,设置临时硐室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保证风向稳定。

6、同一煤层相邻的两个(采面与采面、采面与掘进、掘进与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安全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设甲烷传感器,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规程》规定。

7、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包括采区或采面反风道),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禁止使用临时通风设施控制调节风流。

8、矿井通风设施实行分区域管理,按施工区域划分。

各区域负责单位应建立日常值守、检查和维护制度。

9、采面在回撤期间,必须有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风量、风速符合《规程》规定,并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10、地测部门在炮掘(20m)机掘(50m)巷道贯通规定距离前,下达贯通通知书,通风部门编制巷道贯通通风及系统调整安全措施,并做好调整系统的准备工作,贯通时必须有通风干部现场进行指挥调整,并有记录可查。

11、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12、通风科每月制定矿井用风地点风量分配计划,经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执行。

13、矿井通风阻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矿井通风系统风量m3/min

系统通风阻力Pa

<3000

<1500

3000~5000

<2000

5000~10000

<2500

10000~20000

<2940

>20000

<3920

14、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各地点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在无提升设备时外部漏风率不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外部漏风率不超过15%。

15、矿井主要扇风机的反风设施每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风量不小于正常供给风量的40%;主要通风机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新主扇投用前必须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和试运转。

16、矿井每三年应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1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失修率不大于5%;严重失修率不大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其他巷道断面缩小率不超过15%。

18、通风科定期组织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分析,优化。

总工程师每季度亲自组织参加对矿井及采区回风巷进行调查、鉴定,填绘矿井井巷失修状况图,及时解决影响通风的问题。

1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两巷、净断面必须满足通风和瓦斯治理的要求,巷道支护形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支护强度和服务时间。

20、矿井应建立测风制度,主要进、回风巷道必须设置永久标准测风站,要求每10天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站的记录牌上,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21、矿井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应绘制通风网络图和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风系统图必须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的基础上绘制,图纸均必须计算机绘制打印,图上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等,图纸必须按季度绘制,按月及时补充修改。

22、风门、调节风窗、挡风墙等永久通风设施的一般规定:

(1)墙体用不燃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米,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2)墙体平整(1m2内凹凸不大于10mm)、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隙。

(3)墙体周边掏槽,见硬邦、硬顶,与煤岩接实,四周有不小于0.1米的裙边。

(4)设施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5)墙体正面中部偏上吊挂通风设施管理说明牌板和警标等牌板,牌板吊挂平齐、美观。

23、风门一组至少两道,能自动关闭,正门必须装有闭锁装置,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底坎完好,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设在门墙上方,并能调节。

24、永久风桥设施,用不燃材料建筑,桥面平整不漏风。

25、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淤泥。

26、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

27、风桥两端接口严密不漏风,四周见实帮实底。

28、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调节窗等其他通风设施。

29、通风部门每月对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落实单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及时进行处理。

30、通风设施图纸必须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通风设施在图上的标注位置必须与井下实际位置相符,并编号管理,图上编号必须与通风设施编号台帐相符。

图纸和台帐必须按实际及时补充绘制。

三、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拆除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通风、机电等部门审查并共同实施。

2、局部通风机要保持连续运转,实行挂牌管理,设专人看管,专人维护,不得随意停开。

3、严禁3台以上(包括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用风地点供风,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用风地点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一个用风地点供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业公司备案,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4、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供电(至少有一趟专用电源);工作与备用局部通风机必须为同一型号,同时实现自动切换、自动分风,保持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量稳定。

5、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应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上风侧不小于10米,通风机机体要完好,高压部位不漏风。

局部通风机安装时必须垫起高度不得小于0.3米,并安装牢固,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应不小于该处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的1.34倍。

6、风筒必须有煤安标志,风筒转弯处使用可缩性风筒连接,不能拐死弯,风筒必须等直径使用,使用大直径风筒时必须是先大后小,不得花接,并用过渡节连接。

7、风筒必须做到全程平直吊挂,逢环必挂,接头严密,编号管理,吊挂高度符合规定,严禁风筒落地或从接头处拆开;铁质风筒与胶质风筒连接处要加衬垫,并用铁丝箍紧,不漏风;炮掘工作面前15米应使用新型软质抗崩风筒。

8、掘进工作面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分别为:

煤巷(半煤岩巷)不得大于5米;岩巷不得大于10米。

9、局部通风机供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风筒出口风量不小于90m3/min且最低风速为:

煤巷(半煤岩巷)最低风速不小于0.25m/s;岩巷最低风速度不得小于0.15m/s。

10、严禁使用用局扇给水仓供风。

四、瓦斯防治

1、通风区每月必须按照采掘部署及巡回瓦斯检查情况,安排布置一次瓦斯检查点,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经通风科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人员,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巡回瓦斯检查员按规定配备,检查次数符合矿业公司规定。

3、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员查岗制度,查岗次数符合矿业公司规定,并有记录可查。

4、矿井在检修、停产期间,不停风时,进行正常的瓦斯检查。

每班巡回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一次,必须覆盖全矿井;当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时,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瓦斯按正常生产进行检查。

5、瓦斯检查必须做到记录、牌板、台帐三对口,矿井瓦斯检查记录牌统一标准。

6、矿井因故停风或局部停风区在恢复通风前、掘进巷道与封闭区贯通前、封闭巷道启封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排放。

瓦斯排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7、瓦斯抽放严格执行《综采工作面移动瓦斯抽放系统管理办法》。

8、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未查明、无有效的防范措施不得生产。

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

9、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10、严禁用局部通风机(引风机)稀释采煤工作面落山角瓦斯。

移动瓦斯抽放泵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五、防灭火

1、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三通阀门,带式运输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三通阀门,地面消防水池的水量必须始终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2、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地面机房、井底车场、井下机电峒室、检修硐室、火药库、材料库、临时配电点、运输机头机尾等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3、矿井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编制、完善和定期演练火灾应急预案。

4、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5、每周通风区安排专人对井下所有密闭墙及密闭墙前气体检查一次;公司按矿业公司规定组织对井下巷道、闭墙等易发火区域气体、温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回撤及封闭工作;采煤工作面停产10天以上必须进行封闭,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7、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巷道,瓦斯或二氧化碳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时,必须在24小时封闭。

8、永久密闭墙掏槽要求,墙基与巷壁必须紧密结合,连成一体,煤巷密闭必须掏槽,帮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5m,顶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3m,底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2m,掏槽宽度大于墙厚0.3m;岩巷不要求掏槽,但必须将松动岩体刨除,见硬岩体。

9、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进、回风巷必须采用双料石(或砖)墙夹黄土及时封闭,墙厚度不小于0.75米,两墙间距不小于1米。

清理干净闭墙周围浮煤及杂物,墙前5米巷道加强支护,如果闭墙及墙前巷道漏风,必须进行喷浆封堵。

10、通风区每月必须对井下全部巷道、闭墙等容易发火区域采用红外线热像仪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定期检查闭墙内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及指标气体等,发现异常情况,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11、井下空气压缩机必须安排专人看管,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制定落实压缩机操作规程,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六、防尘

1、矿井防尘供水系统必须完善,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用水应过滤。

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防尘管路吊挂平直整体,无滴水漏水现象,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100m或50m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2、井下所有皮带、溜子等运输设备均应设置转载点喷雾,喷头安装的高度、位置,应以能覆盖转载点扬起的煤尘和不湿电机为宜,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转载点开关要灵活可靠,操作方便;每个转载点必须设有三通阀门,并配有20米洒水软管。

3、运输大巷每隔500米、采煤工作面两巷,掘进工作面每300米安设一道净化水幕。

4、采掘工作面距离工作面50m及距巷道口75米内、串联通风巷道巷口5米范围均必须设置净化水幕。

架棚巷道净化水幕应固定在棚梁上,锚网喷巷道应紧贴顶板,喷雾方向应逆着风流方向,与顶板垂直方向夹角不大于20°。

产生粉尘作业期间,必须开启净化水幕;净化水幕必须雾化效果好,并能封闭巷道全断面。

5、隔爆水袋设置位置、吊挂、数量、水量需符合规定要求。

应推广应用组合式隔爆设施,吊钩和架子可以拆卸,美观大方且便于维护。

隔爆设施架子应用U型卡或铁丝固定在2吋管子上,管子固定在顶板或棚梁上;架子必须固定牢固,不可摆动,当受爆炸冲击力时,水袋中的水容易泼出;挂钩位置要对正,每对挂钩的方向要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为直径4mm-8mm的圆钢,挂钩角度为60°士5°,弯钩长度为25mm。

6、隔爆设施应设置在直线巷道内,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须保持50m一75m,与风门的距离应大于25m。

7、采掘工作面第一排集中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60m—200m。

集中式水棚排间距离为1.2m—3.0m,分散式水棚沿巷道分散布置,两个槽(袋)组的间距为10m—30m。

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间长度不小于30m,集中式辅助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分散式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0m。

8、炮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10、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11、采煤工作面应按《规程》要求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上下顺槽必须每天洒水降尘一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采煤机割煤必须进行喷雾并满足以下要求:

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0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0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喷雾系统应与采煤机联动,工作面的高压胶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高压胶管的耐压强度应大于喷雾泵站额定压力的1.5倍。

12、采煤机上必须安装二次负压除尘装置,割煤期间必须正常使用。

13、炮采工作面钻眼应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为0.2MPa一1.0MPa,耗水量为5L/min一6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炮眼内应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充水容量应为200mL一250mL。

14、炮采工作面放炮时应采用高压喷雾等高效降尘措施,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措施时,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

15、炮采工作面放炮前后应冲洗煤壁、顶板并浇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应边出煤边洒水。

(1)放炮前应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

(2)放炮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10m一15m地点安装高压喷雾降尘系统,实行放炮喷雾。

雾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5min以上,高压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

(3)放炮后,装煤(岩)前必须对距离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装煤(岩)堆洒水。

在装煤(岩)过程中,边装边洒水。

16、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综合防尘系统,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0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

17、掘进机上安装的二次负压除尘装置在掘进期间必须正常使用。

18、掘进巷道距离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20m以外的巷道至少两天冲洗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19、采煤工作面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回风巷距工作面10m-15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

20、综掘工作面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0%,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放炮15min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80%。

21、个体防护: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体防尘用具。

22、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23、测尘工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的分析、化验、测定工作,测尘合格率达必须达到70%以上。

七、监测监控

1、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达到:

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要求,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实时上传。

2、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分站进行编号管理。

3、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必须双机或多机热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min内投入工作,设备应双回路供电,配备不小于2h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可靠的防雷电和接地装置及录音电话;公司调度室内有主机或显示终端;联网主机有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监控中心站24h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控数据,详细记录系统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控日报表,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4、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公司调度室,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有记录备案。

5、通风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公司值班领导汇报,公司值班人员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6、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公司相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撤人,并立即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7、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和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悬挂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地质构造带、采掘工作面过老巷、瓦斯异常涌出区域,应增设瓦斯传感器。

8、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必须安设设备开停传感器。

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必须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

9、安全检测监控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配齐。

监控中心对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10、监控系统装置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信号传输、设备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电缆敷设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以及《作业规程》等规定,并实行挂牌管理。

11、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10天必须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用正确的方法调校;其它传感器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

使用取得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并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规定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2、加强安全测控仪器的日常维护、检修和标校工作。

安全测控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在地面试运行24~48h合格后,方能下井使用,试运行记录备案待查。

13、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一次。

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

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检修必须有记录、台帐可查。

14、安装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处(5米内),必须设置检查对照牌板,检查发现传感器显示值超过规定误差时,以数据较大者为准,采取安全措施,必须在8小时内将两种仪器调试准确。

15、矿井要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

完善网络中心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

明确值班监控中心人员职责,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

16、安全监控中心要建立安全设备仪表台账、监控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传感器调校记录、监控中心运行日志、报警断电记录、甲烷超限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月、季报、监控日报表以及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

17、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介质、技术资料图纸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18、下井人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携带各类便携仪。

19、通风区应设专人对仪器检修、校验并有仪器发放、检修、校验记录。

20、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端正工作态度和增强工作意识,不得玩忽职守,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监测中心、设备维修室、库房、仪器发放室整洁卫生,办公用品、各种记录整洁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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