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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企业飞检缺陷汇总

序号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通报时间

发现问题

处理措施

1

上海庆安药业集团宿州制药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4-16日

2017年1月6日

一、该公司2015年底之前珍黄胶囊生产所用黄芩浸膏粉的生产操作不符合法定工艺要求。

《中药成方制剂第八册》WS3-B-1575-93及《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珍黄丸/珍黄胶囊项下所附的“黄芩浸膏粉”制法中规定:

黄芩药材分两次煎煮后,合并煎液,滤过,滤液加入明矾溶液进一步处理。

但该公司2015年底之前珍黄胶囊工艺规程及实际操作对黄芩的煎煮液未采取有效过滤措施,即加入明矾溶液处理

  二、该公司物料管理混乱。

  1.黄芩浸膏粉生产用明矾来源及去向不明确。

2015年1月份和11月份黄芩浸膏粉生产使用的明矾无仓库出入库记录,企业也不能提供采购票据。

生产车间提供的中转站净药材台账显示,2015年剩余明矾23.9公斤,2016年10月份使用了9公斤,而现场实物只有6.4公斤,账物不相符。

生产车间提供的2015年明矾台账中记录的明矾物料代码(F011006)与物料管理文件规定的(F01027)不一致,该代码实际为明胶的物料代码。

  2.该公司2015年1月8日购进黄芩3000公斤,送货清单标示单位为安徽德昌药业饮片有限公司,但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分别由安徽德昌药业饮片有限公司和亳州市宏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各开具600公斤和2400公斤,送货清单及增值税发票中均未标注物料批号,相互之间缺乏关联性和可追溯性。

  3.企业财务票据显示,2015年11月11日购进了2040公斤黄芩,企业不能提供相应的带有品名、规格、批号等信息的供应商送货清单。

  4.该公司中药材库中存放有173公斤黄芩药材,设置了货位卡,但包装袋上无表明物料名称、批号、数量、产地及采收时间等信息的标签。

  5.存放净药材的阴凉库相对湿度高达90%,未采取除湿措施。

库内存放的2袋三七粉无标签,包装袋为普通蛇皮袋,有漏粉现象。

  三、批生产记录的不真实。

  批号为151101、151102、151103的黄芩浸膏粉提取、沉淀、过滤和干燥工序生产记录中个别操作人员签字时间节点与企业考勤表上登记的出勤时间不一致。

如:

11月11日生产批号为151101黄芩浸膏粉时,批生产记录中操作人员的签字显示操作人员李华当天下午4点上班,到第二天(11月12日)早上2:

45一直在班,而企业考勤表上显示该人员于11月11日上午7:

52进厂、11:

30出厂,下午13:

45进厂、19:

30分出厂。

鉴于上海庆安药业集团宿州制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起一直处于待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停产阶段,且该公司2015年底前的生产质量管理与GMP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总局责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珍黄胶囊未按法定制法生产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督促企业召回市场上流通的涉案产品。

该企业未通过药品GMP前不得生产,并加强对其日常监管。

2

湖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0-13日

2017年2月23日

 一、在未通过GMP认证的车间组织生产胶剂和糖浆剂相关品种,胶剂品种已上市销售,且更改、套用生产批号。

1、企业于2016年7月开始,对西区老车间内进行改建,并将内包及外包设备迁至西区新建车间,企业自述2016年9月10日起西区车间全面停产,目前新建车间及改造后的老车间均未通过GMP认证。

  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新改建的胶剂前处理、提取车间、煮胶、冻胶等工序正在进行生产,涉及的产品批号有1612311、1701011、1701021、1701031、1701041、1701051、1701061、1701071、1701081、1701091、1701101。

在新建车间二楼一杂物间内发现的一份“进厂原辅料总账”的记录纸上显示,公司在2016年10月后仍在进行胶剂生产。

2、现场对部分生产人员进行询问,均承认除工艺验证批次产品外,公司在新建车间还生产了浓维磷糖浆24批、阿胶32批、鹿角胶21批、龟甲胶13批,上述批次产品均未能提供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

公司高效液相检验人员承认除对工艺验证的3批阿胶、3批鹿角胶和3批龟甲胶进行过检验外,对其他66批次胶剂产品未进行检验(浓维磷糖浆不需进行高效液相检验),胶剂成品取样记录中也没有相关批次产品的取样记录。

公司化验员自述对浓维磷糖浆进行了检验,但是没有做记录。

3、公司将上述66个批次未经检验的胶剂产品套用以前所生产产品的批号销售出厂,具体套用批号为阿胶:

1501031、1604261、1605151;鹿角胶:

1605071、1605091、1605291、1606211;龟甲胶:

1602161、1603061、1605011。

经对部分生产人员进行询问,均承认此66批次胶剂产品套用生产批号的行为,所选择的批号为车间自主决定,采用以前所生产的产品批号,为逃避检查,批生产记录、包材领用记录及成品入库记录均没有填写。

  在新车间生产的24批次浓维磷糖浆暂未销售;套用批号的66批次胶剂产品已部分销售出厂,部分存放于公司冻胶间、凝胶间、晾胶间及暂存间。

因公司未填写批生产记录及入库台账,无法准确核对套用批次产品重量及销售去向,经对公司销售人员询问,公司确认约有45000公斤左右的套用批号胶剂产品销售出厂。

4、在二楼胶剂车间包材间发现有少量回收的阿胶、龟甲胶、鹿角胶等产品,其中一盒批号为1409061的回收鹿角胶包装上还附有售价798元的零售标签,经对胶剂车间包装人员询问,确认将1批阿胶、2批龟甲胶、4批鹿角胶共计7批退货产品进行回收,在新车间重新进行包装,并更改药品批号。

  

二、为应对监督检查,企业设立三套账目。

  

1、现场检查调取企业中药材分类台账过程中,在其档案室发现了两本《中药材分类台账西区》(2016年1月至6月),分别用铅笔标注飞行检查与GMP,经询问库管人员,其承认企业为规避检查设立了三套账目,为与其三套批生产记录相对应,仓储部门建立了相应的三套账目。

随后,从其办公地提供了第三本《中药材分类台账西区》(2016年1月至6月),无任何标注。

  

2、在存放上述分类账的档案柜中发现了两本《批生产指令西区》,指令时间分别为2016年1月至6月、2016年3月至6月。

  

(1)两本指令中存在同批号的产品投料量不一致的情况。

如:

龟甲胶(批号:

1603061),龟甲投料一本记录为1500kg,另一本为1000kg;阿胶(批号:

1604251),驴皮投料一本为3000kg,另一本为2000kg。

  

(2)两本指令中的其中一本指令批数多于另外一本,如:

《批生产指令西区》(2016年3月至6月)中的阿胶(批号:

1603251)、鹿角胶(批号:

1603291、1604231)、龟甲胶(批号:

1603311、1604031、1604171),在另一本《批生产指令西区》(2016年1月至6月)中均无相关记录。

生产和仓库相关人员均承认为与不同的记录内容相对应,生产部下达了不同的批生产指令。

  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该企业存在三套帐的情况,其中一套为真实账,一套为抽检不合格预减轻处罚而设立(低收率),一套为市场反馈价格偏低而设立(高收率)。

企业未能提供相应的三套批生产记录与批检验记录。

经与生产仓库人员核实,均确认企业建立了三套记录用于规避检查。

  

三、关于违法添加问题。

  

1、现场检查时在企业生产部办公室发现一本空白纸上手写的近几年“三胶”产品的生产批次、产量、及进、出中间站的日期统计数,并在生产部办公室内一台电脑上的U盘调取到该企业内部用于统计投料量与生产量的2016年三胶生产记录,该记录详细记录了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生产三胶(阿胶、鹿角胶、龟甲胶)的投料添加情况,其中出现多个物料代号,如:

驴皮A、B、C、D、P;鹿角A、B、C;回火胶、糖胶、老胶等。

该记录反映出企业在生产鹿角胶与龟甲胶时添加了大量的(50-80%)的驴皮D胶。

如龟甲胶(批号:

1601061)原料为驴皮D+驴皮P,投料量3509.4kg,添加龟甲210kg、回火灰分不合格胶(批号:

1512081)580.6kg;鹿角胶(批号:

1605061)原料为驴皮D(白边),投料量2987.6kg,添加鹿角C(批号:

1603291)225kg。

  针对记录中的物料代号与添加问题,检查组对其生产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其承认在鹿角胶与龟甲胶的生产过程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添加,以达到提高收率降低成本、产品符合法定标准而又能规避检查的目的。

其中驴皮A为质量好的驴皮;驴皮B为质量一般的驴皮;驴皮C为质量较差的驴皮;驴皮D,2015年前为杂皮(以牛皮为主的多种动物皮),2015年采用驴皮,2016年为骆驼皮;驴皮P为用于调配的多种动物皮,有骆驼皮、驴皮和鹿皮;潮皮为吸水后较潮湿的皮;鹿A为鹿角;鹿B为鹿角与头部连接处的骨化物;鹿C为鹿皮;回火胶为成型不好或其他原因不合格的胶;配比胶为骆驼皮或鹿皮熬制后的胶;胶末为放置后沉淀于下层的胶;杂碎皮为牛皮、驴皮等小块的皮料;大块阿胶为块型较大的阿胶,用于添加使用;炒白边为鹿角胶上层白色的泡沫。

  

2、该企业称其违法添加行为是由于龟甲胶、鹿角胶不易凝结成型。

2014年之前,在龟甲胶、鹿角胶中添加黄明胶(牛皮胶)作为助凝剂;2014年之后,因阿胶中增加牛皮源监督检测项目,为避免添加黄明胶对阿胶的影响,则改为添加阿胶,添加量在30-50%左右不等,其后在龟甲胶、鹿角胶监督检验标准实施之后,添加量调整至5%;2016年3月之后改为添加骆驼皮胶(驴皮D),添加量约为50-80%,其中添加量在50%左右的定义为高配,市场售价较高,其余均为低配,同时还存在以鹿皮(鹿C)替代鹿角投料情况。

  企业为了不留证据,在采购付款、验收入库、生产检验等环节均未留存相关的记录,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主要添加物驴皮D为骆驼皮。

验收经相关人员称重确认数量后入库,不填写请验单,不记录物料台帐,供应部经理填写付款申请书,由财务经理按照驴皮款的付款事由进行付款。

提取车间相关人员领用不填写领用记录,一次性全部领取库中的骆驼皮投料生产,亦不填写相应的生产记录。

  

四、涉嫌编造、篡改批生产记录。

  

2017年1月10日上午9时,检查组进入湖北康源药业进行飞行检查,在该公司一楼会议室,发现公司相关人员正在按照制定好的修改内容对2016年3月的浓维磷糖浆(批号1603206)与2015年11月的龟甲胶(批号1512051)等批生产纪录进行修改,在龟甲胶(批号1512051)批生产记录封面有“报告单上请验日期应是1月24日”标注字样;现场另发现在多页空白纸上手写的自2014年以来所要修改的批生产记录的人员分工、品种、批号、修改的内容等。

  

五、其它问题。

  

1、用于胶剂含量测定的赛默飞U3000高效液相色谱仪计算机修改过系统时间,涉及批次为2016年9月16日检测的鹿角胶1606151及阿胶1604251,2016年10月13日检测的龟甲胶1605011及阿胶1604271,主要原因系在自检过程中发现鹿角胶1606151及阿胶1604251两批产品已经发货,但含量测定图谱不全,后通过修改系统时间方式进行补充。

  

2、中药材鹿角、龟甲未按规定留样,批号1501191、1501201、1501211产品未留样;阿胶(批号1403081)稳定性考察留样数减去考察用量后剩余数跟实际数量不符;2014年“三胶”产品稳定性考察均未做24个月考察;持续稳定性考察用恒温恒湿间空调故障,检查时未运行。

湖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GMP相关规定,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收回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湖北省局进一步监督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立案调查。

3

商丘市金马药业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3-15日

2017-3-3

一、涉嫌未按规定制法生产清热解毒片

  

根据检查组现场抽取企业留样用清热解毒片进行显微鉴别的结果,结合该企业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相关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现场陈述情况,确定该企业存在为使清热解毒片成品栀子苷含量符合质量标准,在清热解毒片半成品中擅自添加栀子粉的行为。

《中国药典》2015版清热解毒片制法中规定栀子应与其他物料煎煮、浸提、浓缩成浸膏后,粉碎制粒。

  

二、涉嫌编造物料台账

  

1.物料来源、使用情况无法追溯。

  

该企业上述添加栀子粉行为未见相关记录,作为损耗也无记录。

栀子粉用原料从领料、粉碎、投料全过程无记录。

  

2.同一批号清热解毒片中间产品(清热解毒片细粉,批号XF16092401、清热解毒浸膏,批号TQ16100101/TQ16100102),存在两份物料台账,且送料人、送料量、送料日期、领料人等相关内容不一致。

  

三、其他。

记录管理混乱,质量受权人、生产部经理办公室均存放2015年、2016年清热解毒片批生产记录,缺失成品放行单;生产管理混乱,已拆卸的废弃生产设备堆放在前处理车间、炮制车间过道内;废弃物料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防风通圣丸、氨咖黄敏胶囊、小活络片废弃物存放于仓库边;炮制车间地面积水、墙面发霉,炒药机操作间缺少有效防止蚊虫进入的设施。

商丘市金马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GMP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回该企业片剂的《药品GMP证书》,在商丘市局前期已开展立案调查的基础上,监督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相关产品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进一步调查处理。

4

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

2017年01月10-12日

2017年3月15日

 一、擅自改变炎可宁片生产工艺,编造批生产记录:

  

未按法定制法将黄柏水煮醇沉浓缩后用于炎可宁片生产,存在编造提取记录的行为。

该企业多批次炎可宁片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等生产记录存在不真实、造假行为。

企业现场承认在20150601、20150901、20150903批炎可宁片中直接使用黄柏原粉投料。

  

二、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混乱,存在编造检验记录行为:

  

1.实验室存在编造检验记录的行为。

  

(1)未按照购进时间和质量标准要求对药材黄柏进行检验,编造检验记录。

如:

实际购买黄柏饮片,但检验记录性状项目记录为黄柏药材。

  

(2)2015年9月14日入库单记录有黄柏、黄连、黄芩、当归、川芎等原料入库,但实验室未能完整提供上述五种药材的请验单、检验报告、检验记录、液相色谱仪原始数据。

  

(3)部分检验报告单(包括:

20150801批黄芩、20150709批大黄、2050503批板蓝根、20150430批黄连)上标注2015年请验并检验,而实验室办公电脑中发现上述批次原料的检验报告单均为2017年1月10日生成并打印。

  

(4)黄柏(20150124批)药材检验含量测定项所用盐酸黄柏碱、盐酸小檗碱均未见配制记录,未见相关十万分之一天平的称量记录。

  

2.分析仪器管理混乱,部分仪器缺少使用记录。

企业未执行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相关要求,仪器工作站均未设置权限,未分级管理,数据未定期异地备份和存档,存在新数据覆盖旧数据的现象,不能溯源。

  

3.企业部分药材的重金属、农残、蒸发光含量测定等项目仅见委托检验合同,未能提供委托项目的检验报告书。

  

4.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留样。

如:

20150301批和20150501批炎可宁片、2016年之前的原料(黄柏、黄芩等)均未留样。

  

三、生产管理混乱

  

1.提取车间D级区槽混室混合设备显示2017年1月10日已清场,但现场检查时,设备内部有明显的药液残留,设备盖内表面有大量药粉,并已发霉长毛。

  

2.炎可宁片未见工艺验证资料,企业自实施新版GMP以来,未开展工艺验证。

  

3.前处理提取生产用水提药液接收储罐仅1个,药液转移醇沉和收膏接收器仅2个不锈钢密闭桶,与中药提取生产规模不匹配。

  

四、物料管理混乱,存在编造记录的行为

  

1.财务票据中购买黄柏数量、购进时间、购进单位等信息与仓库保管员分类台帐记录、检验数量及使用数量不一致。

该企业未建立物料领发管理台帐,涉嫌编造黄柏发出、结存记录。

  

2.药材库中多品种多批次待验药材或饮片未取样,但货位卡上已记录取样数量和时间。

如2016年12月27日从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中药公司购入的黄柏、黄芩、黄连等未取样,但保管员已在货位卡上填写“已取样”,取样人罗艳。

黄连、制草乌、黄柏、黄芩等有取样记录,但无取样痕迹。

  

3.在库中药材部分包装上未见产地,饮片未见规格、批号等信息,无取样标识。

  

4.物料供应商资质审核不严,安国市欣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和安国弘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家供应商资质档案中质量保证协议书已过期。

  

五、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不能有效履行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职责。

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未能有效履行产品的放行职责,未能行使质量否决权。

该企业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规定。

责成省局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并责令企业立即召回问题产品,同时立案查处。

5

陕西紫光辰济药业有限公司

2017年01月10-12日

2017年3月13日

一、涉嫌未按《中国药典》规定的制法生产清热解毒片。

现场抽取该公司2014年至2017年1月生产的全部七批清热解毒片留样进行显微鉴别,其中四个批次(批号:

150124、150547、151007、160459)检出明显的栀子显微特征,该公司现场承认上述批次中添加了栀子粉,并于检查期间(1月11日)启动召回。

  

二、物料管理混乱,部分物料发放记录缺失,相关生产活动无法溯源。

  

1.“物料库卡”显示石膏、金银花、知母(进厂编号分别为14-001、14-001、14-004)于2014年12月17日用于150125批清热解毒片生产,但企业声称未生产过该批产品,无该批清热解毒片的批生产记录及留样。

  

2.141033、150124、150547批清热解毒片生产用栀子及160459批生产用玄参无物料发放记录。

  

3.141033、150124批清热解毒片批生产记录中未记录生产用的12味中药饮片或中药材进厂物料编码及批号。

  

4.2014年至2017年1月生产的全部7批清热解毒片提取工序均无设备使用记录。

  

三、现场检查时发现中药提取车间正进行816054批归脾丸提取操作:

  

1.未按处方规定使用大枣(去核),使用未经去核的大枣进行投料,投料现场存有进厂编号为16-005的未去核大枣。

  

2.龙眼肉领用209.6公斤,记录显示投料后剩余82.76公斤,但现场实际剩余100公斤,与投料要求不符。

该企业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规定。

责成省局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全面评估相关品种的质量安全风险,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立案查处。

6

海南寿南山参业有限公司

2017年01月10-12日

2017年3月13日

检查组根据市场抽检发现的该公司中药饮片“菟丝子”存在的染色问题,现场针对该品种的中药材采购、生产加工、检验等重点环节进行了重点检查,在企业生产现场未发现柠檬黄染色的痕迹,但发现其在中药饮片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购进的中药材菟丝子,未按照《中国药典》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记录,对购进的菟丝子等原料药材也未按规定留样。

  2.批检验记录不真实。

中药饮片菟丝子的取样、检验过程无记录,提供的批检验记录为产品在市场上被抽检后补充完成。

  3.批生产记录不真实,涉嫌直接购进中药饮片进行分装后销售。

中药饮片菟丝子生产加工无批生产记录,提供的批生产记录为后续补充完成。

该企业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责成省局收回其《药品GMP证书》,对相关产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7

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6-8日

2017年4月26日

一、企业物料管理混乱。

  

1.现场检查发现,企业中药材、中药饮片、原辅料等仓库管理帐、记录等有纸质和电子表格二种,其电子台帐中的中药材和饮片的发放记录与实际购进、检验、生产等数量不一致,部分物料存在“两本账”的情况。

如:

相同批号、规格、供应商、检验单号、厂内编号的“茯苓”2017年有两本台账,其中一本记录上年结转2059.2kg,2017年用于香砂养胃丸、六味地黄丸生产;另一本记录上年结转979.2kg,2017年用于香砂养胃丸生产。

  

2.企业购进的中药材验收不严,仓库药材包装上的合格证上有加盖购进企业的“销售专用章”、“出库专用章”、“质检专用章”等多种情况,药材来源存疑。

  

3.饮片现有仓库库房面积55平方米,与目前的中药制剂生产规模不相适应。

  

二、生产管理随意,岗位和设备SOP均不在现场,批生产记录存在不真实、不执行工艺规程的行为。

  

1.企业中药材前处理一天内生产4-13个不同品种批次,现有中药材净选、切制、炒制设施设备与企业生产加工中药材的批数量不相适应。

  

2.查看企业2015年财务凭证显示,《4月份(入库产品成本)表》中记录,2015年4月份生产“藿香正气丸”492件;《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投料表》记录2015年4月份,提取车间无大腹皮、生姜、大枣的提取记录。

  

3.中药饮片的前处理生产操作未按照《藿香正气丸工艺规程》组织生产。

如:

“广藿香”工艺规程规定净选工序为先抖下叶,茎(洗、润、切、干燥)后再和叶混合;《饮片及提取车间炮制生产记录》中记录“广藿香”净选除去杂质后,叶和茎一起进行洗、润、切、干燥。

  

三、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

  

1.生产用各类记录、表格不受控,随手易得,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多个不同岗位均有与生产有关的空白记录和表格,“受控文件”图章已发现3个,不同部门人员分别在使用。

  

2.部分物料检验报告书(加盖准予放行图章)和批生产指令、被仓库保管员当成随意使用。

  

3.多个生产记录和表格、质量控制记录、生产核算等在多个工作人员的办公电脑中均有模版,可随时打印使用、修改、废弃。

  

4.企业2015年3月1日批准生效的《藿香正气丸(水丸)中间产品质量标准》(STP-GT-BP-035)(01版本)已被《藿香正气丸(水丸)中间产品质量标准》(STP-GT-BP-035)(02版本)替代,但01版本未见加盖“废弃”印章,企业也不能提供收回旧版本的记录;其(01、02版本)中仅有生姜、大枣煎煮液的相关标准规定,缺少大腹皮的内容。

河南省康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GMP相关规定,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收回该企业相关《药品GMP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督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8

江苏平光信谊(焦作)中药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5日

2017年4月26日

一、企业在物料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环节不能有效执行药品GMP规范要求,质量管理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对进厂物料的审核放行未能有效履行放行的职责。

二、前处理生产加工用切药机不能满足藿香正气丸处方中药材加工处理炮制规范要求。

企业制定的炮制规范要求桔梗应切片或丝,但企业的切药机仅能切段。

中药前处理、提取各岗位均未见SOP和设备使用日志。

  

三、物料管理混乱,具体表现为:

  

1.购进的中药饮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货、保管、发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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