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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完整

新进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概述

安全生产工作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的工作。

1、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称之为人身安全;

2、消除损坏设备、设施、产品和其他财产的一切危险因素,保护生产正常进行,称之为设备设施安全。

劳动权益的保护是指:

1、就业权益的保护;

2、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

3、工资收入的保护;

4、职业教育权益的保护和安全健康权益的保护。

安全生产工作,是劳动保护工作的四大任务:

1、以避免人身伤亡事故为主要目标的安全生产工作;

2、以避免职业危害引起职业病的劳动卫生工作;

3、工时休假;

4、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是一种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是指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讲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同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从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的基本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鼓励和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问题作了规定。

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认证

(5)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6)安全设备的管理

7、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内,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为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保证生产过程有序平稳而确定的指导原则。

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协助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

  (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6)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新进从业人员;

  

(2)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2)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3)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三、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组成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安全文化

1、组织机构

(1)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专业公司、直属公司(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分公司(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各隧道设施属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防火安全会―――下属建立义务消防队(参加人员为全体职工的20-50%),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我公司运营养护一线员工,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参加义务消防队,参加防火安全的学习和宣传;参加消防技能的训练;参与防火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的整改;参与119消防日的活动.

(3)公司设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行车工作;各分公司设车辆安全管理员,负责对所辖驾驶员的安全行车管理。

安全生产委员会有以下人员组成

总经理、分管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相关技术人员、安全员。

2、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分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运营分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设备分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运营工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九、计财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一、公司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二、分公司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三、行政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四、值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五、领班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六、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领班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1、贯彻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班组实际,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2、严格履行与分公司签订的《治安、消防、交通、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立班组责任体系,将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

3、落实治安、火灾、交通、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加强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做好管辖范围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保洁工作,做好使用车辆的安全性能检查和日常维护工作。

4、做好内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5、负责安全生产的交底和班前安全会。

6、按要求组织班组成员学习安全、消防等知识,开展法制教育,提合理化建议。

员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1、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结合岗位工作实际,积极贯彻落实。

2、做好本岗位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关心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动态,管好公司财产。

3、积极做好班组的设施设备管理,及时报告发现的异常情况。

4、自觉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

5、自觉参加安全生产的学习、培训,参加安全生产的交底。

6、对工作的对象、设备、工具必须在作业前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用。

7、在生产和工作的过程中,及时发现和杜绝各类违章行为,保证运营、养护的顺利进行。

3、企业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的定义为:

在人类生存、繁衍和发展历程中,在其从事生产、生活乃至实践的一切领域内,为保障身心安全(含健康)并使其能安全、舒适、高效地从事一切活动,预防、避免、控制和消除意外事故和灾害(自然的、人为的),为建立起安全、可靠、和谐、协调的环境和匹配运行的安全体系,为使人类变得更加安全、、康乐、长寿,是世界变得友爱、和平、繁荣而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安全文化分为安全物质文化和安全精神文化,它包含四个层次:

(1)安全器物层次,它包括人类为生活、生产的需要而制造并使用的各种安全防护工具、器具和物品。

(2)安全制度层次,它包括劳动保护、劳动安全与卫生、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环保、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一切社会组织形式和制度。

(3)安全精神智能层次,它包括哲学思想和信仰、安全审美意识,包括安全文化艺术、安全科学、安全技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在安全科学或安全管理方面的理论总和。

(4)安全价值规范层次,它包括人们对对安全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具体表现为道德、风俗、习惯等。

企业安全文化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包括在长期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或有意塑造的,又为全体从业人员接受的、遵循的,具有生产经营单位特征的安全思想和意识/安全作风和态度,安全管理机制和行为规范,为保护从业人员身心安全与健康而创造的安全而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条件,安全的价值观、安全的审美观、安全的心理素质

四、员工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从业人员的合理要求。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工会应当维护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及时制止生产经营单位侵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行为。

五、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危险源

危害分为以下十六类:

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意外坠落;坍塌;放炮;火药爆炸;化学爆炸;物理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1、SM03-10职业健康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通过对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因素有关的运行和活动进行管理,确保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和指标的实现。

2、SM03-15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隧道属地区消防保卫重点单位,应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防火安全教育应纳入员工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

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各场所安全工作的检查与督导,协助部门或分公司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分公司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员工总数的20%至50%。

消防安全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等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且标志醒目。

分公司管辖区域内不得随意搭建临时建筑,确需搭建时,应当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分公司管辖区域的配电站、中控室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加强重点控制,防火标志要醒目。

管理用房内物品堆放有序,必须保持其消防通道畅通。

重点部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做到及时清除周围可燃物。

外包施工项目应由分公司负责对其进行防火管理,并实施监督和控制。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隧道管理用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部门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

消防栓和灭火器应有明显的标志。

隧道管辖内的消防器材主要部位每月检查一次。

灭火器应挂牌管理,实行一只灭火器一块牌子,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完好率达100%。

3、SM03-16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明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明火作业前,动火地点负责人或安全员,必须对所有参加明火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有关的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特殊情况下的明火作业,如在易燃、易爆场所,高、低压配电场所等处动火,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电焊时,接地线不得随意乱接、乱扯,以免产生火花而引起其他设备、管线起火或爆炸。

明火作业区等级的划分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管理养护,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各分公司内划分固定明火作业区和禁止明火作业区的三级动火制度。

固定明火作业区

在该区域内允许从事焊割及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固定明火作业区的划定,应由相关主管申请,经分公司主管经理、安全员审查,报运营部安全主管批准。

在固定明火作业区内明火作业,不需要办理“明火作业证”,为三级动火。

固定明火作业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a)无可燃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或距离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设备30米以上;

b)在正常生产放空或发生事故时,易燃、易爆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明火作业区内;

c)室内固定明火作业区与危险源应隔开,门要向外开,道路保持畅通;

d)要有明显标志,并不准堆放易燃杂物,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禁止明火作业区

公司管理范围内除明火作业区外,其它均为禁止明火作业区。

在禁止明火作业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申请办理“明火作业证”。

根据危险程度分为两级。

一级动火:

在不停车情况下的要害部位,危险区域动火。

即指易燃易爆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高、低压配电室,隧道主体结构系统,隧道通道内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处的动火。

二级动火:

固定明火作业区及一级范围外的动火。

包括在公司规定的分公司所管区域内动火。

动火审批权限

根据明火作业的实施地点、影响范围实行不同动火审批

一级动火:

一般不准动火,如确实需要动火时,“明火作业证”由动火执行单位和部门的相关主管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订出安全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好“明火作业证”并签字后,经分公司安全员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落实后报管辖区分公司经理或副经理审核;报运营部批准。

二级动火:

“明火作业证”由管辖区分公司安全员审批。

三级动火:

不需要办理动火手续,由相关主管负责管理。

如果需要增添新长期固定的动火地点,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明火作业证”由动火本人保存,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

动用明火应严格按“明火作业证”上申请的规定时限执行。

“明火作业证”的使用

4、M03-50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临时用电的专业人员

临时用电的专业人员是指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设计,审核、安装、维修和使用设备等有关的人员。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申请及期限要求

临时用电设备使用期限在6个月以内,安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严禁乱拉乱接电源。

应定期检查临时设备的安全,到期必须拆除。

特殊情况应经整修确保安全后另行办理好手续方可延长使用,否则应按永久装置标准重新安装。

行上报和处理。

5、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共分四个级别。

a)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b)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登高作业设施“四个必有”。

a)有洞必有盖。

b)有边必有栏。

c)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

d)电梯口必有门联锁。

登高作业“六个不准”。

a)不准往下乱抛物件。

b)不准背向下扶梯。

c)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硬底鞋。

d)不准嬉闹、睡觉。

e)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上。

f)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

登高作业的“十不登高”。

a)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深度近视眼等疾病者。

b)迷雾、大雪、雷电或六级以上大风时;暴雨、冰冻等恶劣气候。

c)没有安全帽、安全带时。

d)夜间没有足够照明时。

e)饮酒、精神不振或经医生证明不宜登高的人。

f)登高脚手架、脚手板及梯子没防滑、没经鉴定可靠或不牢固。

g)脚穿厚底鞋或携带笨重工具。

h)设备或物件之间没有安全跳板,高压电线旁没有遮拦。

i)高楼顶部没有固定防滑的措施。

j)石棉瓦、油毡屋面上无脚手板。

使用扶梯登高作业时,扶梯必须完好牢固,不得有缺档,梯脚橡套或胶垫必须齐全完好,扶梯与地面夹角以60度为宜;登高时应有人监护,监护人不得进行其他作业;不准两人在同一扶梯上作业。

6、通道内施工现场的安全的管理规定。

适用于本公司对所管理的隧道通道内施工现场的安全的管理。

隧道通道内施工管理规定

隧道通道专项维修或工作量较大的维修项目,不论本公司自行还是委外实施均应事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公司运营部、工程部、相关管理分公司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必须征得交通部门同意或办理相关手续。

通道施工过程中,交通监控员应加强监视,值班长应到现场进行安全督导检查。

隧道通道施工现场应参照遵守上海快速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障行车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坠落物和飞溅物伤害(或妨碍)过路行人和车辆。

应当指派专人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交通疏导。

作业现场要做到“四个统一”。

a)车辆标识统一:

养护作业车辆标明单位名称与监督,牵引车标识统一。

b)车辆颜色统一:

绿化养护车辆车身统一漆划蓝白相间条纹,其他专项养护作业车辆车身漆划橘黄色。

c)警示标志统一:

养护作业车辆车厢区中间位置或后方统一悬挂黄色高亮度闪烁警示牌。

d)人员着装统一:

管理人员到作业现场必须穿着黄色高强度反光背心,养护作业人员严格按规定穿着桔红色识别作业服,并戴好安全帽。

作业人员不得走出安全保护区,禁止将任何施工机具及材料置于安全保护区外,禁止作业人员随意变更保护区和作业区的范围。

同一方向不同车道作业区布设间距大于1000米,禁止占用双车道固定作业。

流动作业的车辆必须开启示宽灯、警示牌或双跳灯,车辆按规定行驶,不得任意变道、调头、倒车和逆向行驶。

流动作业时,一般不允许随车人员下车,特殊情况人员必须在车辆前方内侧靠防撞墙作业,作业人员必须加强自我保护。

与车辆保持不大于5米的距离,并不得跨入其他车道。

 

车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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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道

防撞墙

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

 

六、安全操作规程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定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切实保证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各类设备设施的安全。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作业相适应的健康条件,并经体检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知识培训,并获得市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操作证书。

有饮酒迹象人员不得参加施工作业。

作业人员如发现自己身心有任何影响安全生产的症状反应时,应向领班或施工负责人报告,安排其他适当作业或暂时停止作业。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穿戴符合劳动保护要求的劳防用品。

领班或施工负责人在作业前应检查作业人员的衣着是否符合劳动保护要求,发现不符合时应及时督促整改。

在交叉或多层作业时,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均应戴好安全帽,落实劳动保护措施。

机动车辆驾驶规定

a)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并与所驾驶的车辆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

b)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c)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方向标(灯)、灯光、喇叭、雨括器等安全设备,必须保持完整有效,如有失灵,严禁行驶。

d)机动车行驶“十慢”:

——起步、停车慢;

——转弯慢;

——下坡慢;

——会车、让车慢;

——倒车慢;

——拖车慢;

——道口交叉路口慢;

——桥梁、弯道、警告标志处、视线不良慢;

——气候条件不好、道路复杂慢;

——过桥慢;

e)十不开车:

——门没关好不开车;

——安全设备不良不开车;

——人没坐稳不开车;

——货物没有装好不开车;

——脚踏板胎架站人不开车;

——饮酒后不开车;

——翻斗不落下、不锁不开车;

——接班后没检查不开车;

——超高超长超载不开车;

——没随身带驾驶证明不开车。

f)车辆行驶中不超速、不吸烟、不吃零食、不闲谈。

g)禁止用汽油擦洗机械零件或洗手。

h)节前三天至节后四天内,实习驾驶员不得在市区开车。

隧道作业车辆限速行驶规定:

(1)清扫车限速5~10KG/H

(2)牵引车限速20KG/H

(3)洒水车限速10KG/H

(4)冲水车限速5~10KG/H

(5)绿化洒水车限速5~10KG/H

(6)其他流动车辆限速20KG/H

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一)、应急救援网络

应急救援网络

报告

 

4应急处置与救护

车辆伤害处置

a)一旦发生员工车辆伤害事故,现场人员迅速判断乘车人员的伤害程度,立即报中控室,由中控室报按规定上报,并拨打“120”救援。

b)现场抢救人员应立即消除周边危险源,方能接触伤员,进一步观察伤事情况,实施救护措施。

3、隧道施工作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在施工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一旦遇到起火情况,必须尽快撤离火场,对在隧道内滞留的社会人员要起到引导作用,带领向上风方向撤离,有条件的可借用隧道的下风道、送风道撤离。

第一部分 概 述

   

 第一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用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预防事故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职责。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北京市邮政公司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同样要求:

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据权威部门提供的数据,80%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是由于员工法制观念不强,安全意识薄弱造成的。

不按操作规程作业,未能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在紧急情况下缺乏应急措施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最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本公司将按照市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着力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如果员工拒绝参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培训,企业将按照规章对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由此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将实施责任追究,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

   员工进入工作岗位后,应了解和熟悉岗位作业环境,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获得安全操作技能,掌握处理和应对紧急或突发情况的本领,从而预防和避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自身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作到“三个不伤害”(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第二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是安全培训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对员工的教育制度。

一、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劳动纪律。

(四)生产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处置事故应急措施及预案。

(五)相关事故案例分析等。

二、分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一)分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二)生产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处置事故应急措施和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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