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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人员借调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别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情况,多见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或者存在于企业间的经营指导、技术指导交流以及企业集团内人员交流,下面是带来的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单位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含各类抽调、跟班学习)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借调单位的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同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借调期限一期为3个月。

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可再延长一个借调期,借调单位应在借调期满前一周按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长借调手续。

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的,视中心工作需要的时间确定借调期限。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足,近段时间内又不能及时充实的。

(三)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借调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本人、其所在单位及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书面提出借调申请。

借调申请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或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拟调入考察、跟班学习等)及借调期限等。

原则上不得跨市、市内不得跨县借调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考察的除外)

(二)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的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发出借调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三)临时机构需借调人员的,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提出意见,由同级组织部审批。

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应拒绝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借调手续的借调行为。

(四)借调到上级单位(部门)工作,参照本审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借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组织关系保持不变。

(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不能单独承担行政执法等工作。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不宜使用借调人员。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

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医疗保险、公积金缴交等管理工作。

(四)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五)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二)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位工作,经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解除借调关系的。

(三)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

(四)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如情节严重须追究责任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五)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需提前解除借调关系的,借调单位应及时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借调工作纪律。

(一)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

对因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立即清退借调人员,并根据情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有关单位(部门)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

(三)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自动回原单位工作。

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上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四)对不按本暂行办法办理手续借调人员的,要追究借调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五)本办法出台前已借调到有关单位(部门)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办法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

不按规定办理借调手续的借调人员,一律清退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工勤人员借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我局借调人员管理,根据《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人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调程序。

(一)由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人员情况,提出借调需求。

(二)办公室将各处室借调需求整理汇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党组审批。

(三)办公室在局党组的审批同意后,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借调函,协商借调相关事宜。

(四)借调人员确定后,由办公室负责借调人员的报到相关事宜。

第三条借调条件。

各处室提交借调需求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处室人员紧张,工作量大。

(二)本处室当前时段内有较为重大工作任务。

(三)借调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处室编制空额内。

第四条借调范围。

一般从国土资源部直属事业单位、华北五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选择借调人员,优先考虑华北五省(区、市)推荐的土地督察人力资源库中的人员。

第五条借调时间。

借调期限一般控制在6个月以内,借调期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继续借调的,应当续办借调手续。

第六条借调人员报到。

借调人员填写《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借调人员报到表》(见附件1),办公室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一)组织借调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为其办理出入证。

(三)落实电脑、网络、电话等办公条件。

(四)向财务室发出发放补助的通知。

第七条借调期满安排。

借调期满后,在尊重借调人员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处室提出是否续借的意见。

需要续借的,按照第五条中的规定续办借调手续。

如不再续借,借调人员填写《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借调人员离岗表》(见附件2),办公室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一)由借调人员本人请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借调人员离岗表》上签字。

(二)退回所借用便携式计算机等设备,并请接收人签字。

(三)退回出入证。

(四)以上程序办理完成后,借调人员将表格交至办公室,由办公室给财务下达停止发放补助的通知。

(五)借调人员所在处室对借调人员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写出工作鉴定,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向借调人员所属单位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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