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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页旅游购物正文桃花源

6.1购物场所建设

分值

自查

初检

验收

15分

15分

为了方便游客购物,桃花源景区在渝东南民俗风情街、游客接待中心等景区内适当位置设立旅游购物商店。

商店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购物方便,不破坏主要景观,不妨碍游客游览,不与游客抢占道路和观景空间。

购物商店均采用土家吊脚楼建筑风格,外观造型、颜色、材质和外部广告标志与周边建筑及景观相协调。

桃花源景区旅游商品店

 

6.2购物场所管理

分值

自查

初检

验收

10分

10分

桃花源景区内所有购物场所由景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市场摊位实行统一规划和布置,从业人员统一服装,配证上岗,亮证经营。

景区管委会定期联合工商、卫生、质量部门开展购物场所大检查,环境大整治。

在游客聚集的场所和购物商店醒目位置配备温馨提示,公示消费投诉电话和国内公民文明旅游公约等,维护良好的购物场所秩序。

购物场所环境整洁,坚决打击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为游客构建了一个宽松、和谐、公平的购物环境。

规范统一的摊位

6.3商品经营从业人员管理

分值

自查

初检

验收

10分

10分

桃花源景区的旅游商品经营从业人员由工商、税务、物价、景区管委会等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编制了统一的质量、价格、计量、位置、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

为了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各商品经营店与景区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承诺从业人员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不得有变相涨价、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垄断、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不得擅自调整、移动摊位或扩大经营场地范围。

为游客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

出台文件规范旅游商品从业人员管理

6.4旅游商品

分值

自查

初检

验收

15分

13分

桃花源景区旅游商品丰富,种类繁多,有旅游工艺品、旅游食品、旅游用品等。

特色突出,有以桃源文化为题材的书籍、画册、光碟、地图、明信片等宣教资料;有茶叶筒、石雕、根雕、藤编、柚子龟、土家织锦等具有景区特色的旅游纪念品;有酉阳麻旺鸭、宜居茶、龚滩香菌、博极茶油等多种具有本地区特色的旅游食品。

土家绣花鞋

目前,景区还在不断挖掘当地土家文化,开发更多、更有特色的旅游纪念品来满足越来越大的游客市场。

土家蜡染

民族服装

刺绣

藤茶

毛尖

野生香菌

蜂蜜

苦荞酒

御酒

葫芦

柚子龟

竹筒

藤编

烙画

桃源奇石

 

附件一:

桃花源景区旅游商品购物场所服务规范

一、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二、钱物相符,不缺斤少两;

三、货真价实,不假冒伪劣;

四、童叟无欺,不嫌贫爱富;

五、买卖自愿,不强行兜售;

六、公平交易,无坑蒙拐骗;

七、百问不厌,百拿不烦,服务热情;

八、遵守购物管理制度,持证上岗、合法经营。

附件二:

桃花源景区旅游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旅游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止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景区内从事旅游商品销售和质量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酉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酉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县旅游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旅游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卫生、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工商、质监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游商品质量的检验工作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或重庆市黔江区计量质量检测中心酉阳所承担。

第五条本县各行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和所属企业旅游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商品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本行业和所属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法开展对旅游商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销售者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证明创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采取措施,保持销售旅游商品的质量;

(三)销售旅游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四)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旅游商品;

(五)不得伪造旅游商品的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旅游商品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旅游商品冒充合格旅游商品;

(七)销售旅游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

第八条销售的旅游商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条销售者刊播、设置、张贴旅游商品广告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标明质量标志的旅游商品广告,必须提交市以上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十条销售者应当主动协助质量检验机构对旅游商品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样品及其资料,为检测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实施质量监督检查,采取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检查的方式。

第十二条对具有质量认证标志的旅游商品和经市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有效检验合格证明的旅游商品,可免检。

但消费者反映旅游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县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抽检。

第十三条检验旅游商品质量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的,依据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依据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志或商品说明书。

第十四条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旅游商品质量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检验报告,及时送交行政管理部门和销售者。

第十五条销售者对旅游商品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第十六条质量检验后的旅游商品实物,应当退还销售者。

第十七条旅游商品质量的经检验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不影响安全和人身健康,仍有使用价值的,销售者在旅游商品或者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次品”、“等外品”)字样后降价销售。

第十八条伪造检验数据或检验结论的,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更正,并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拒绝、阻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们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的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三:

桃花源景区旅游商品价格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景区旅游商品的价格管理,保障经营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做到一货一签,明码标价。

第二条统一进货,集中销售,自觉遵守柜台纪律,执行营业操作程序和规范。

第三条售货员、仓库保管员必须严格遵守价格规定,不得随意提高、降低商品价格。

第四条对变相涨价,以次充好,欺行霸市,哄抬价格以及垄断价格等损害消费的行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五条擅自提价销售商品谋取私利和贪污公款的,一经查实必须作出书面检查,并视其情节作出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附件四:

桃花源景区计量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以计量单位和数值进行结算或标称的商品经营活动。

第二条酉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县商品计量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品经营活动中,凡需计算商品量的,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条商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和定量包装、定量灌装商品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应当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保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保证商品计量的准确性。

第五条对贸易结算用的计量器具,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中心酉阳所实行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配备与其商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销售者销售商品或者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定量灌装商品时,应当使用极限误差小于或等于该商品计量负偏差的允许值的计量器具。

第七条商品计量负值偏差的允许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销售者、生产者在商品经营活动中,必须向用户、消费者明示商品量的准确数值。

商品量的数值必须由合格的计量器具测得。

不得伪造商品量的数值。

第九条商品经营活动中,商品量短缺超过规定的,销售者应当向用户、消费者补足分量或者补偿损失。

销售者在补足分量或补偿损失后,对属于商品上次者或者提供者责任的,有权向商品生产者或者提供者提供追偿。

第十条销售者和生产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不得伪造、盗用强制检定印、证。

第十一条在商品经营活动中,因商品量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掉接或仲裁检定。

在建议的调解、仲裁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以及有争议的商品量。

第十二条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使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罚款。

第十三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或伪造商品数值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并处罚款;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伪造、盗用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违法所得,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不按照计量器具的配备规范配备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商品计量的负偏差超过规定的允许值,又拒绝向用户、消费者补偿的,责令其补偿损失,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并处罚款。

第十八条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行。

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没款时,应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定量包装、定量灌装商品:

指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数值的商品量进行包装、灌装并有统一的含量标记的商品。

(二)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

指在商品销售和定量包装、定量灌装商品生产过程中能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三)极限误差:

指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检定规程中对计量器具所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值。

(四)商品计量负偏差:

指商品量的实际数值低于商品结算或标称量的状况。

(五)仲裁检定:

指用计量基准器具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所进行的以裁决唯美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附件五:

旅游商品经营位置管理制度

为强化景区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经营活动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为游客营造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桃花源景区旅游商品经营场所由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等部门与桃花源景区管委会共同管理。

第二条摊位出售的商品必须质价相符、价格合理。

第三条经营人员必须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第四条摊位在定点定位后不得随意移动。

第五条商品堆码摆放整齐,爱护清洁卫生,柜台和商品必须干净整洁。

第六条经营者按照经营范围在指定地点经营,商品划行规市,分类摆放整齐,摊位编号,对号入市,严禁场外交易。

第七条固定摊位统一悬挂营业执照或信得过摊位牌匾,证照齐全,亮照经营。

第八条旅游商品应统一价格标签或标价牌,明码标价。

第九条严禁不按规定,乱摆摊设点。

第十条严禁尾追兜售。

附件六:

桃花源景区旅游商品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为维护桃花源景区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树立酉阳对外窗口的良好形象,加强售后服务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认真学习和执行《消费者权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商贸服务人员自身素质。

第二条各经营业户必须保证售后产品实行质量三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三条服务人员应将旅游商品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告知游客,使游客能按商品使用要求正确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服务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售旅游商品的性能与操作程序,销售时必须按正确程序向购物游客进行使用演示,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予以更换。

第五条对确因销售商品质量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售后服务工作要规范、耐心、热情,不能应付了之,或拖而不办。

礼貌对待商品质量投诉的游客,对保修期内的损坏商品,应及时予以更换,不得无理推脱。

第七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游客的举报、申诉(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如有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七:

桃花源景区旅游商品经营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景区经营秩序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保障景区经营活动规范、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商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景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店销售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条商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衣着整洁大方,不浓妆艳抹;必须使用普通话,微笑服务。

第三条统一进货,集中销售,门市不得私自代销他人上商品,自觉遵守柜台纪律,执行营业操作规范,热情礼貌待客,主动周到服务。

第四条严格商品验收制度,不合格商品严禁上柜销售,拒售劣质商品和过期食品,如有过期、变质食品必须及时下柜,及时处理,维护商业荣誉。

第五条爱护商品、做好商品养护及本柜商品陈列工作,及时补充柜台内商品,保持品种齐全,若损坏商品,主动报告,经领导批准后按实价计算赔偿,对隐瞒不报者查实后加重处理。

第六条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做到“一物一签”,明码实价,不哄抬价格,强买强卖,为客人购买商品当好参谋。

第七条加强财务税收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伪造、隐匿和虚报,应缴税收入,做到账务清楚,报表准确及时,按时申报税金。

第八条做好当天的销售记账工作,检查营业额、票据、售物是否相符,及时上交营业收入,填写营业日报表,做到物、款、帐三相符。

第九条做好商品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条包扎商品牢固美观,方便游客携带,不便携带的商品,帮助游客搞好邮寄工作。

附件八:

桃花源景区旅游商品清单

桃花源景区旅游商品内容丰富,品种繁多,颇具景区特色和地域特色,主要有各类书籍、工艺品、地方土特产、旅游食品、旅游用品等。

一、书籍:

《桃花源诗集》、《桃花源》画册、《酉水》等。

二、工艺品:

茶叶筒、石雕、根雕、藤编、柚子龟、土家织锦等。

三、地方土特产:

酉阳麻旺鸭、酉阳麻辣牛肉片、宜居茶、龚滩香菌、博极茶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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