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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制度适用于矿属所有单位(科室、区队)的全部职工。

第三条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长期化、科学化。

第四条按照上级有关员工培训管理规定,明确培训目标要求。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培训制度制定,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条对员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工种、岗位应知应会,特殊工种及关键岗位“手指口述”“岗位描述”“个人素质提升”等煤矿安全常识。

第六条矿劳资科、安监处、机电科、生产科等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矿属各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关培训职责

第十一条为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成立以矿长、党委书记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生产业务科室、区队主管为成员的员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科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干部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劳资科协调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

第十四条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专项业务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培训科协调配合实施。

第十五条培训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员工技能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并根据各单位培训需求,协调、实施各项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劳资科、安监处按照相关培训要求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的培训工作,在全矿范围内强力推行“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法。

第十七条矿各职能业务科室负责对对应区队的安全培训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业务技术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加大煤矿工人安全培训力度,必须大力开展以科室、区队为单位的现场培训和岗位技能应知应会、“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等安全常识培训。

第十九条业务科室、区队党政主管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建立并按要求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定期检查、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安检科负责对各级各类培训过程、质量、效果的监督检查,对关键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人员持证监察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矿培训中心负责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及煤矿一般工种培训、复训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等。

负责安全管理、特殊工种的初训、复训组织工作。

第三章培训对象、时间与内容

第二十二条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除当年参加上级培训以外的人员,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2.一般工种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复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二十三条新入矿的井下员工必须接受培训的时间规定:

理论学习培训不少于48课时,实际操作培训不少于15课时,导师带徒不少于四个月(签订师徒合同书)。

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标准;

3.知道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4.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5.自救器及其它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和安全指示标志;

6.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7.职业卫生健康与劳动保护等专业知识;

8.五大自然灾害(水、火、瓦斯、顶板、粉尘)各级各类事故案例。

第四章培训班管理

第二十五条举办培训班的依据:

举办各类培训班应依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分解的月度培训计划进行。

特殊情况下,需在计划外举办培训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培训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组织培训。

第二十六条学习方式:

学习方式分为脱产、半脱产、业余三种。

第二十七条教学考勤管理:

采用每天四点名与不定期抽查点名方式,根据培训班的特点和学习内容可制定不同的点名方式考勤。

第二十八条对学员的要求:

学员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学员守则》,听从培训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培训班的教学规章制度。

做好课程预习,除接受面授学习时间外,要坚持自学做好复习。

1.学员在上课学习期间,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20元;旷课一次罚款100元;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次论处,旷课两次以上取消学习资格,资格证作废。

参加公司、矿安全资格证书培训、复训考试(一次补考)不及格者,不准再从事特种作业、关键岗位,由原工作单位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2.学员因有事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起止日期等。

由班主任签字,交培训部门负责人批准。

在培训期间,培训部门负责人批假权限只一天,超过一天由学员所在单位审批(新工人由劳资科审批)矿分管培训领导签字,方可准假。

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

学员因病不能上课,由矿医院出具证明,最迟于次日交培训部门认定,否则病假无效。

三日以上的病假由学员原单位批准,休病、事假超过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不参与本期培训考核,可进入下期重新学习。

3.学员实际操作培训期间应遵守实操单位的各项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服从现场实习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保证各项安全。

第二十九条实际操作培训:

由所在区队党政主管亲自组织,制定实操培训计划、方案,技术人员按计划实施、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实操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由区队党政主管、技术员负责。

第三十条新工人培训班由劳资科出具需培训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10人以上),分管培训领导签批,培训中心制定培训计划。

第三十一条监考职责:

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5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试卷保管:

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培训结束考核:

考试成绩不及格可给予补考一次,但须交补罚款20元(矿另定除外)。

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不予转工。

第五章教师管理

第三十四条教师的选聘:

按照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选聘那些专业知识渊博、具有丰富现场经验、传授知识能力较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担任教师。

第三十五条教师的职责: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学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授课计划。

应有完整的教案(课时授课计划)教案应按规定认真编写,应尽可能采用直观性教学、多媒体教学,提高学员学习的积极性,使学员理解、掌握更多煤矿安全知识要点、应知应会。

第六章、培训管理

第三十六条培训部门依据年、月度培训计划与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开班培训,开班前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将培训时间、内容,参加培训人数通知有关单位,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开班2天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培训部门,同时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合理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时间。

没按要求参加培训的,少参加1人对该单位罚50元。

第三十七条培训管理人员要按计划做好各班的开课准备工作,提前10天通知讲课教师备课,并协调好兼职教师的工作安排。

第三十八条努力完成矿下达的年、月培训任务及上级安排的其他各项培训任务,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队内部培训班的落实情况及培训后的考核工作。

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试卷命题,监考等,及对考后的试卷、教案、考勤表等资料归档工作。

对考试合格者及时办理有关证件。

第四十条培训结束后,依据《培训效果评价体系》评估办法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对外出培训人员,采掘工日工资50元;生产辅助工日工资30元;凡参加矿组织的培训超过2小时的每天补助5元。

第四十二条参加集团公司或外部单位的培训人员必须先到矿培训部门登记备案,报请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培训结束后,持培训部门发给的有关证明,到培训部门登记注册,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参加外培人员考核不合格没有取得有效证件的,培训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自理。

凡经补考不合格者,不能从事本工种作业。

凡持与本工种不相符或无效证件的,后果自负。

第四十四条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培训和复训的,对本单位双基考核每人次扣1分,并取消本人互联保(改变工种的除外,但:

必须经矿有关领导批准;有特殊情况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交培训中心备案)。

第四十五条需要特殊工种的单位,在每月5号前以书面形式把名单及照片(4张)交培训中心,培训中心根据各单位所报计划及时安排培训时间。

第七章、培训效果评价体系

第四十六条培训效果评价:

1.通过培训、考试,以参培人员的考核分数来确定培训效果(培训科负责)。

2.参培人员考试合格上岗后,以所获得的知识、技能运用于实际操作的程度来确定(由学员所在单位负责,及时填写“学员跟踪调查表”并反馈培训单位)。

3.参培人员培训结束后,通过座谈或问卷填表方式对培训的方式、内容、教学过程、教师等方面进行评价(培训科负责)。

培训部门根据以上反馈信息,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培训方案。

第八章激励机制

第四十七条区队年度激励机制:

对内部开展培训较好,每期培训班人均考核成绩合格率在95%以上的区队,能积极配合培训部门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且培训合格率在此95%以上的,并完成了年度各级各类培训计划的区队,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有关科室的激励机制:

能积极配合培训工作,及时安排本部门有关人员参与授课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对口区队培训每月不少于2次义务技术指导、检查、监督管理的,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九条聘请教师讲课费标准:

讲课教师是队长(含科长)、高级技师、中级职称时,即每课时按30元,其他有关人员每课时按20元,高级职称和副矿级领导授课时,每课时按50元计发讲课费。

第五十条监考、编题、判卷费用标准:

监考:

每节课30元;编题每套50元(A4制4张,4号字);改卷:

每份0.5元。

第五十一条激励员工自主学习机制:

各科室、区队要制定激励员工自主学习的激励制度,树立“自主学习”“自主保安”“学习改变命运”的思想观念,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科、区队”“学习型班组”的的机制氛围,夯实安全基础。

1.各科室、区队要为员工自主学习提供各项学习条件,制定鼓励员工自主员工学习的奖励制度。

2.员工凡通过自主业余学习,经过考试或矿提问成绩优异者,将给予全矿通报表扬,并作为年终评先的条件之一。

3.员工凡通过自主业余学习,取得本专业高等学历,能够将学知识真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获得地市级本专业技术比武前3名的,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将作为优先晋级的条件之一。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对基层单位培训工作的各项考核将按【煤矿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煤矿2016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工作安排意见】中的具体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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