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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管理业务处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管理业务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等相关规章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方面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以下内容是基于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印鉴管理、印章更换、账户信息变更、撤销账户、账户资料保管等方面的操作规程。

支行、分理处应关注账户资料的交接环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账户资料交接的具体规定,保证账户资料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账户的属性

每个账户都有自己的账号及对应的科目号,一级会计科目代号由四位数字组成,二、三级科目代号分别由六位数字和八位数字组成,并由省联社统一规定。

一、存款基本账号(单位、个人、定/活期一本通)

账号由22位构成,其中机构号码9位(具体顺序为:

AABCCDDEE,其中:

A代表省联社,是省联社在北京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排序,号码为07;B代表地区级联社,是各地区在全省的排序;C代表县级联社,是各县联社在本地区的排序;D代表信用社,是各信用社在本县的排序;E代表信用分社或储蓄所,是各信用分社/储蓄所在本信用社的排序)+1位标志位(1存款、2贷款、3股金)+2位币种(01人民币、12英镑、13港币、14美元、27日元、28加拿大元、29澳元、33欧元)+2位产品代码(对公、对私)+7位顺序号+1位校验位。

二、内部账账号

账号由24位数字组成,结构为:

9位机构号+2位币种+8位科目代号+5位顺序号。

三、贷款账号

贷款的账号由22位数字组成,结构为:

9位机构事情+1位标志位+2位币种+9位顺序号+1位校验位。

四、股金账号

股金账号由22位数字组成,结构为:

9位机构号+1位标志位+2位币种+9位顺序号+1位校验位。

五、卡号

卡号由19位数字组成,结构为:

6位银联分配号+2位县联社代号+2位卡种+8位顺序号+1位校验位。

六、凭证代号

凭证代号由13位数字组成,结构为:

3位凭证种类(为系统在凭证各类代码表中定义的凭证和种类)+10位凭证序号(系统中入库的有效凭证的序号)。

七、流水账号

流水账号由12位数字组成,全省统一编排。

各类账户的账号,在柜员按规定完成账户资料登记后,由系统自动生成,每一账号在系统内具有唯一性。

第三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述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按存款人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银行应依法为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开立的可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此外,我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支票业务目前需参照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操作规程办理。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库[2006]96号文要求办理)。

(一)账户开立

严格履行开户资料的审核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加强对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核。

各机构应本着“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存款人进行深入调查与了解,履行对存款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核义务,对于存在问题的或相关证明文件未年检或过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1.开立条件及有效证明文件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A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B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C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D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部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E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F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G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H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I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J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K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L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M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机构的登记主管单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政府人事部门或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我省是吉林省民政厅、ⅩⅩ市民政局等;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我省是民政厅下设的民间组织管理局为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管理机关;军队及武警部队的账户的开立遵循《军队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及《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同时缴纳国税、地税的存款人,应要求其同时提交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

2001年1月1日前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办理国税)。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另外,开户银行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对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严格审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实存款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经办人员核实无误并签章确认后,方可为该存款人办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手续。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如果在其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取得借款或办理其他结算,完全可以直接在基本存款账户中进行核算,无需另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这也同存款人资金集中核算和统一管理的要求相吻合),须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A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B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A基本建设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B更新改造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C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D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财政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改造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和安排使用的、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收费性资金。

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E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F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党团工会的组织机构经费等,均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G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H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I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专户管理)。

J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K期货交易保证金。

L粮、棉、油收购资金(用于国家和地方专项储备的粮、棉、油收购、储备、调销资金和国家定购粮、棉、油收购资金,属于封闭运行的政策资金,应开立在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M住房基金。

N社会保障基金。

O信托基金。

其中,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A设立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B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外国及港、澳、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准入证明。

C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D注册验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出资人是个人的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资人为企业的应出具企业相关手续及相关文件。

第A、B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国及港、澳、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除外。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账户不在本机构的不予办理),应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出资人身份证件(同注册验资),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5)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A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B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相关手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在异地开户银行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及其他结算证明。

C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相关手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隶属单位的证明。

D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E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2.开户资料

除按“开立条件及有效证明文件”出示的证明文件以外,还应按规定出示以下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

A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B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C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该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专用账户开立条件及有效证明文件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

工会账户资金的存入和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E其他组织开户时应提供其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

其他组织是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

F存款人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按照规定填写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及关联企业的有关信息。

各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审核存款人上级法人、主管单位及关联企业的信息,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

G如开户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存款人,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2)专用存款账户

A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

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表1)及“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表1)。

单位授权其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中应载明:

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

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该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在账户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开发之前,属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暂采取在开户许可证上手工注明账户名称的方式发放开户许可证,并在手工注明处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

B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存款人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该账户支取现金。

C金融机构就存放同业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D全国性的企业集团所属机构众多,且所属机构不具备独立开户主体资格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时,按规定需提供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总公司或法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的,也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企业集团总公司将集团内所属机构名称、拟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清单,以及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交拟开户银行总行。

开户银行总行将以上证明文件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集团内所属机构的开户信息和具体要求下发给其营业机构。

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拟开户银行的营业机构开户时,则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复印件上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公章。

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对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开户银行总行应负责对企业集团总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临时存款账户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但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当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

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附表2)。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中应载明:

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以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承担等内容。

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应该纳入账户管理系统管理。

在账户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开发之前,暂采取在开户许可证上手工注明账户名称的方式发放开户许可证,并在手工注明处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

未经过上述审核程序的,存款人不得以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代替营业执照正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身份证件原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4)验资账户

①企业登记注册因验资需要在银行开立验资账户时,应出具的资料包括: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

B预留签章卡片。

预留签章不得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

C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D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中,预留银行签章应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有出资人的个人名章;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企业名称应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载明的企业名称;申请书上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有出资人签章。

对开户手续不符合规定的,银行不予办理。

②银行接受客户申请、办理开户,业务主管会同开户审核人员审查验证开户申请人提交的开户资料及预留签章卡片是否符合规定,并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预留签章卡片上签章后,交开户操作柜员(变更账户基本信息亦同)。

③增资账户销户需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与其他销户申请书一同保管。

3.开户的办理

(1)银行为存款人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账户管理协议印制时须采用A4纸)并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章,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一式两份,开户银行加盖公章,双方各执一份。

(2)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注册验资的账户也需填写,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开户单位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留存),申请书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名章,并提供相应的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

并加盖其个人签章。

开户行经办员应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被授权开户人员的身份(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开户人员的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由业务主管签署相关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连同存款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报总行营业部审核。

开户时存款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开户银行应留有两套复印件,随一式三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并报人民银行。

开户成功后,人民银行返回的开户资料,按重要会计档案保管。

(3)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开户资料需经开户银行经办人员初审,会计或主管复审,并加盖其名单。

(4)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经总行营业部将相关的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5)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但下列情形除外:

A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B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约定规范化简称。

C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姓名。

(6)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7)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需由所属开户行核准开立,并于开户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的分支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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