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28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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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28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

1总则

1.0.1为规范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采用明挖、暗挖、顶管、定向钻等施工工艺,并符合下列参数的城镇供热管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介质温度小于或等于350℃的蒸汽管网;

2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介质温度小于或等于200℃的热水管网。

1.0.3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技术和施工工艺,并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1.0.4在湿陷性黄土区、流砂层、腐蚀性土、冻土等地区和地震、巷道区建设城镇供热管网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5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施工准备

2.1一般规定

2.1.1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施工环境条件,确定项目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

2.1.2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2.1.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经专家论证。

2.1.4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情况,制定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的措施。

2.1.5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技术准备

2.2.1工程开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

2.2.2工程开工前应取得设计文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并应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

2.2.3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施工管理人员踏勘现场,了解工程用地、现场地形、道路交通以及邻近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等情况。

2.2.4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3物资准备

2.3.1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3.2物资准备应编制材料、设备采购供应计划,并应组织进场检验,办理验收手续。

2.4安全措施

2.4.1施工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应经有关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2.4.2施工现场应根据作业对象及其特点和环境状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安全防护设施应可靠、完整,警示标志应醒目。

2.4.3施工现场夜间必须设置照明、警示灯和具有反光功能的警示标志。

2.4.4施工现场宜采用封闭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2护栏高度不得小于1.2m。

2.4.5高空作业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绳)。

2.4.6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攀登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梯高度不宜大于5m,直梯踏步高度宜为300mm,梯子净宽不宜小于400mm。

当直梯高度大于2m时应加设护笼;当直梯高度大于5m时应加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面积不宜小于1.5m2。

2斜梯的垂直高度不宜大于5m,宽度不宜小于700mm,坡度不宜大于60°。

踏步高度不宜大于250mm,宽度不宜小于250mm。

梯道临边一侧应设护栏,高度应为1.2m,立柱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横杆间距应为500mm~600mm,并应设置护网。

3梯子上端及梯脚应安置牢固,梯子上端应设置高度为1.0m~1.2m的扶手。

2.4.7开挖土方前应根据需要设置临时道路和便桥,沟槽周围和临时便桥应设置护栏。

在重要路口应分别设置车行便桥和人行便桥,在沟槽两端和交通道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土方开挖前应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沟槽的安全梯。

3工程测量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测量应根据城镇平面控制网点和城市水准网点的位置、编号、精度等级及其坐标和高程资料,确定管网施工线位和高程。

3.1.2工程测量所用控制点的精度等级不应小于图根级。

3.1.3当设计测量所用控制点的精度等级符合工程测量要求时,工程测量宜与设计测量使用同一测量系统。

3.1.4供热管线的中线桩和控制点宜采用极坐标放样、平移、距离交会、方向交会等方法定位,不宜采用后方交会法定位。

3.1.5控制点应设置在便于观测的稳固部位。

3.1.6当新建管线与既有管线相接时,应先测量既有管线接口处的管线走向、管中坐标、管顶高程,新建管线应与既有管线顺接。

3.2定线测量

3.2.1管线工程施工定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量应按主线、支线的次序进行;

2管线的起点、终点、各转角点及其他特征点应在地面上定位;

3地上建筑、检查室、支架、补偿器、阀门等的定位可在管线定位后实施。

3.2.2管线定位应按设计给定的坐标数据测定,并应经复核无误后,再测定管线点位。

3.2.3直线段上中线桩位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3.2.4管线中线定位宜采用GPS接收设备、全站仪、电磁波测距仪、钢尺等器具进行测量。

当采用钢尺在坡地上测量时,应进行倾斜修正。

量距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1000。

3.2.5管线定线完成后,应对点位进行顺序编号,起点、终点和中间各转角点的中线桩应进行加固或埋设标石,并应绘点标记。

3.2.6管线转角点应在附近永久性建(构)筑物上标志点位,控制点坐标应做记录。

当附近没有永久性工程时,应埋设标石。

当采用图解法确定管线转角点点位时,应绘制图解关系图。

3.2.7管线中线定位完成后,应对施工范围的地上障碍物进行核查。

对施工图中标出的地下障碍物的位置,应在地面上做标识。

3.2.8当暗挖施工时,应进行平面联系测量。

3.2.9导线方位角闭合差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

R——导线方位角闭合差(″);

   n——测站数(个)。

3.3水准测量

3.3.1水准观测前应对水准仪和水准尺进行标定,标定的项目、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的相关规定。

在作业过程中,应定期对水准仪视准轴和水准管轴之间的夹角i的误差进行校验。

3.3.2水准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合水准路线闭合差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

R1——附合水准路线闭合差(mm);

   L——附合路线长度(km)。

2当水准测量跨越河流、深沟,且视距大于200m时,应采用跨河水准测量方法。

跨河水准测量应观测两个单测回,半测回中应观测两组,两测回间较差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

R2——两测回间较差(mm);

   L——视距(km)。

3.3.3在管线起点、终点、固定支架及地下穿越部位的附近应设置临时水准点。

临时水准点设置应明显、稳固,间距不宜大于300m。

3.3.4固定支架之间的管道支架、管道等高程,可采用固定支架高程进行控制。

直埋管道的高程可采用变坡点、转折点的高程进行控制。

3.3.5在竖井处应进行高程联系测量。

3.4竣工测量

3.4.1供热管线竣工测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相关规定。

3.4.2供热管线工程应全部进行平面位置和高程测量,竣工测量宜选用施工测量控制网。

3.4.3竣工测量的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测量的允许误差应控制在±50mm的范围内;

2测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测量的允许误差应控制在±30mm的范围内;

3竣工图上管线与邻近的地上建筑物、相邻的其他管线、规划道路或现状道路中心线的间距的允许误差应控制在±0.5mm的范围内。

3.4.4土建工程竣工测量应对起终点、变坡点、转折点、交叉点、结构材料分界点、埋深、轮廓特征点等进行实测。

3.4.5供热管线竣工应测量、记录下列数据:

1管道材质和管径;

2管线起点、终点、平面转角点、变坡点、分支点的中心坐标和高程;

3管线高程的垂直变动点中心坐标和垂直变动点上下两个部位的钢管上表面高程;

4管沟敷设的管线固定支架处、平面转角处、横断面变化点的中心坐标和管沟内底、管沟盖板上表面中心的高程;

5检查室、人孔中心坐标,检查室内底、顶板上表面中心的高程,管道中心和检查室人孔中心的距离;

6管路附件及各类设备的平面位置,异径管处两个不同直径的钢管上表面高程;

7管沟穿越道路或地下构筑物两侧的管沟中心坐标和管沟内底、管沟盖板的上表面中心高程;

8地上敷设管线的支架中心坐标和支承上表面高程;

9直埋管线的管路附件、设备、管线交叉处的中心坐标或与永久性建筑物的相对位置;

10直埋管线的变坡点、变径点、转角点、分支点、高程垂直变化点、交叉点和直管段每隔50m处的外护管上表面高程;

11直埋管线穿越道路处的道路两侧管道中心坐标和保温外护层上表面高程。

3.4.6对管网施工中已露出的其他与热力管线相关的地下管线和构筑物,应测其中心坐标、上表面高程、与供热管线的交叉角。

3.4.7竣工图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竣工测量选用的测量标志应标注在管网总平面图上;

2各测点的坐标数据应分别标注在平面和纵断面图上;

3与热力管线相关的其他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名称、直径或外轮廓尺寸、高程等相关数据应进行标注。

3.4.8竣工测量应编写说明,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管线种类、起止地点、实测长度等工程概况;

2平面坐标和高程的起算数据、施工改线、拆除或连接等实测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5测量允许误差

3.5.1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误差

固定测量桩间距离

L(m)

作业尺数

丈量总次数

同尺各次或同段各尺的较差

(mm)

允许误差

(mm)

L<200

2

4

≤2

±L/5000

200≤L≤500

1~2

2

≤2

±L/10000

L>500

1~2

2

≤3

±L/20000

4土建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工前应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障碍物进行现场核查,并应逐项查清障碍物构造情况及与拟建工程的相对位置。

4.1.2对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各种既有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4.1.3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底的地段应采取降水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

降水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的相关规定,并应将施工部位的地下水位降至基底以下0.5m后方可开挖。

4.1.4当穿越既有设施或建(构)筑物时,其施工方案应取得相关产权或管理单位的同意。

4.1.5供热管道施工,在结构断面中的位置均应符合设计纵横断面要求。

4.1.6受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对建(构)筑物的状态进行第三方监控量测。

4.1.7冬期、雨期施工应采取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

4.2明挖

4.2.1土方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相关规定。

4.2.2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结构埋深、土质和有无地下水等因素选用不同的开槽断面,并应确定各施工段的槽底宽度、边坡、留台位置、上口宽度及堆土和外运土量。

4.2.3当施工中采用边坡支护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相关规定。

4.2.4当土方开挖中发现事先未探明的地下障碍物时,应与产权或主管单位协商,采取措施后,再进行施工。

4.2.5开挖过程中应对开槽断面的中线、横断面、高程进行校核。

当采用机械开挖时,应预留不少于150mm厚的原状土,人工清底至设计标高,不得超挖。

4.2.6土方开挖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沟槽的措施。

4.2.7土方开挖完成后,应对槽底高程、坡度、平面拐点、坡度折点等进行测量检查,并应合格。

4.2.8土方开挖至槽底后,应对地基进行验收。

4.2.9当槽底土质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制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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