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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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办法

XX省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管理,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令第137号),结合XX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执法质量考评,是指市级公安机关对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包括水上、公交、开发区、风景区等)民警执法素质,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执法活动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市级公安机关对所辖县级公安机关的年度考评结果报省公安厅备案。

省公安厅根据全省执法质量考评情况参照本办法对市级公安机关考评工作进行评议复核。

第四条 执法质量考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检查监督与指导服务并重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网上巡查与网下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章考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及考评分值:

(一)执法主体能力建设,5分;

(二)接处警执法情况,10分;

(三)执法办案信息化建设与应用,20分;

(四)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使用管理,10分;

(五)刑事案件质量,25分;

(六)行政案件质量,20分;

(七)执法活动财物审计,5分;

(八)行政许可实施,5分;

(九)执法监督管理及社会评价。

具体评分指标见《XX省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项目表》(见附件)。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县级公安机关年度考评不得确定为优秀:

(一)因执法问题引发到省、市公安机关信访2起以上、到公安部信访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1起以上的;考评为零分的涉法信访案件和新闻媒体曝光案件共计2起以上的;上级公安机关经信访复查、复核程序纠正原处理意见的涉法信访案件2起以上的。

(二)因执法问题导致检察院绝对不诉案件及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案件共计2起以上的;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县级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赔偿的除外)共计4起以上的。

(三)执法工作被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确定为重点整治、整改单位的(年度内整治达标摘帽的除外)。

(四)因执法问题被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批评的;在省公安厅组织的日常执法检查中,排名后位的(被查单位数量×20%)。

(五)行政应诉案件,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年度内未组织民警旁听庭审的。

(是否保留?

(六)瞒报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民警因执法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的。

(七)因执法管理问题造成执法安全事故的。

(八)不按规定在执法办案场所开展执法办案活动,情节严重的。

(与第七项有重合,是否保留?

(九)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而未追究的案件2起以上的;因执法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民警达2人以上的(县级公安机关自行发现并及时依法办理的除外)。

(十)发生因执法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事)件的。

(十一)刑事诉讼活动中,严重侵犯律师合法执业权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群众安全感或者满意度指数低于全省平均值5个百分点的;年度内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平均成绩低于全省平均成绩10个百分点的。

(十三)拒不执行、无故拖延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有关决定、命令的。

(十四)经审计发现执法活动财物管理违反规定,情节较重或者造成较重后果的。

(十五)各市公安机关确定的取消优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县级公安机关年度考评结果为不达标:

(一)发生错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刑讯逼供或者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致其重伤、死亡的。

(三)违法使用警械、武器致人重伤、死亡的。

(四)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造成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脱逃的。

(五)因黄、赌、毒或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现象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领导班子成员因执法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存在民警因包庇放纵违法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群众安全感或者满意度指数低于全省平均值15个百分点的。

(八)拒绝接受考评或者弄虚作假的。

(九)存在本办法第六条三种情形以上的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研究确定为不达标的。

(十)各市公安机关确定为不达标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分:

(一)因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命令或者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问题发生的。

(二)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问题发生的。

(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或者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对可处罚可不处罚对象处罚或者未处罚的。

(六)办案中确实无线索而导致有的事项无法查清的。

(七)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经研究决定不扣分的。

 

第三章 考评方式和方法

第十条 执法质量考评应当成立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任组长,分管法制的领导为副组长,纪委、督察、审计、法制、政工、信访及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考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负责考评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十一条 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总结通报执法情况,研究考评工作措施。

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警种特定案件情况的收集,并于每月10日前报法制部门备案。

特定案件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办理的领导批办案件、新闻媒体曝光案件、涉法信访案件、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案件等。

第十二条 执法质量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日常考评、阶段考评、专项考评、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以被考评单位年度积分评定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

得分小于85分的不得评定为优秀;得分小于60分的,为不达标。

各项考评内容基准分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同一考评内容中存在交叉扣分情况的,按扣分较高的条款扣分,不重复扣分。

加分项目不受基准分限制,但加分后考评总成绩最高为100分。

第十三条 执法质量考评以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行为与结果不在同一考评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年度考评。

市级公安机关应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上报年度考评情况。

各市上报的优秀单位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县级公安机关数量的30%,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50%,并按四舍五入原则确定优秀单位数。

省公安厅重点复核各市上报的优秀单位。

第十四条对县级公安机关的日常考评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质量考评。

日常考评应结合个案审核工作,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特定案件的直接评定或者组织互查等方式进行。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利用执法办案等执法信息系统开展执法监督和考评工作,建立网上执法档案和考评工作档案。

积极推行执法办案积分制,建立执法数量、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并重的民警执法办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执法质量考评采取实地检查、网上巡查、抽查案卷、调查走访、核查台账及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抽查的警情、案件和执法办案场所等具体数量由各市公安局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应当保证全市范围内统一。

(一)执法主体能力建设

1、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中,被省、市级公安机关核实作弊并通报的,每人次扣0.2分;被公安部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公室核实作弊并通报的,每人次扣0.5分。

2、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当年通过人数与实有警力比率超过全省的平均值的,每提高一名次,加0.5分。

3、考评年度内,被考评单位民警取得高级执法资格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每人加0.1分。

(两项内容有重复,是否删除其中一项?

(二)接处警执法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从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执法活动是否现场音视频记录、警情处理是否规范、受案立案是否及时准确、执法告知义务是否履行、法律手续是否齐备等方面,强化对接处警、受案、立案执法源头的监督管理,确保接处警、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

1、在接处警系统中随机抽取刑事类和行政类警情,通过调取网上办案信息、案卷卷宗、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资料以及回访当事人等方式,检查接处警、受案、立案情况。

重点核查有警不接、接警不出以及是否依法受案、立案和相关法律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2、因接处警、受案、立案问题引发的投诉事项全部检查。

(三)执法办案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1、检查县分局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其所属的执法办案场所信息化建设情况,对场所视音频与县分局、市局执法办案场所视音频平台融合对接、重要视音频标注功能、视音频存储、执法办案场所信息化登记管理等工作情况,对照考评标准进行扣分。

2、检查执法办案系统中开展网上执法信息采集、受案、立案、审核审批、证据材料上传、内部执法监督、执法质量考评、涉案财物登记管理等工作情况,对照考评标准进行扣分。

(四)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使用和管理

随机抽查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包括执法办案中心,县级公安机关场所数量不足5个的全查)和看守所,检查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设置、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看守所讯问室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情况,对照考评标准进行评分。

1、本项考评采用百分制,每个执法办案场所和看守所总得分100分(不计负分)。

2、以被检查的执法办案场所和看守所平均得分按10%比率换算成执法质量考评得分。

3、检查每个执法办案场所的办案区使用管理情况,应从执法办案系统或者接处警记录等执法台账中随机抽取行政、刑事案件,对照执法办案智能化管理平台记录、案卷材料、视频监控资料、讯问录音录像等进行检查。

行政、刑事案件数量由各市自行确定。

抽查案件有多名违法犯罪嫌疑人,有一处不符合检查标准的即扣分。

(五)刑事、行政案件质量

1、个案考评采用百分制,以案件审核为基础,日常考评为主。

各市公安局应充分依托协同办案系统、公安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等执法信息系统开展案件考评,在确保考评案件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案件考评方式,并应抽取一定数量基层所队长办理的案件。

2、涉法信访和新闻媒体曝光案件。

因执法问题引发的到公安部和省公安厅信访的案件和新闻媒体曝光案件全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涉法信访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全查或者抽查(抽查比例不小于30%)方式。

每起被查案件都要有个案考评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扣分情况、考评意见等)存入考评档案。

3、涉法信访和新闻媒体曝光案件有执法卷宗的,依据刑事、行政案件评分标准;没有执法卷宗的应着重审查信访卷宗或者有关材料,存在应作为案件受理而未受理或者其他严重执法不作为情形的,直接计算为零分;既无卷宗也无相关材料的,直接计算为零分。

4、刑事案件考评分=被考评单位的刑事案件平均得分×25%;行政案件考评分=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案件平均得分×20%;

5、每有1起因执法问题导致的检察院绝对不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案件,在案件考评分中扣2分。

6、每有1起经行政复议被限期履行、撤销、确认违法的案件,在案件考评分中扣0.5分。

7、每有1起经行政诉讼(生效判决)被限期履行、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案件,在案件考评分中扣0.5分。

8、每有1起国家赔偿案件(县级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赔偿的除外),在案件考评分中扣0.5分。

9、县级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决定被市公安局复核撤销、变更的,在案件考评分中每起扣0.5分。

(六)执法活动财物审计(5分)

本项考评内容包括涉案财物管理、保证金管理、代为保管的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罚没款管理、行政性收费管理和票据管理六个方面,由各市公安审计部门组织实施,考评结果反馈给法制部门。

具体考评标准另行制定。

(七)行政许可实施(5分)

主要检查是否依法及时受理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以及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项目由各市公安局行政审批部门组织考评,考评结果反馈给法制部门。

具体考评标准另行制定。

(八)执法监督管理

本项不设固定分值,对照考评标准,在执法质量考评得分中直接加、扣分。

各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该项内增加其他具体考评内容。

(九)社会评价

以省统计局当年开展的《群众安全感调查问卷》调查中的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指数为主要依据。

该项作为省公安厅考评复核依据之一,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指数低于全省平均值每一个百分点的分别扣0.2分,高于全省平均值每一个百分点的分别加0.1分。

第十五条 市级公安机关应对县级公安机关考评成绩予以公示。

被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市公安局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和理由。

市公安局考评领导小组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市级公安机关通报考评情况应尽可能具体到基层所队,分单位、警种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省公安厅统一公布县级公安机关考评复核结果。

县级公安机关对复核结果有异议需要申请复查的,应经所属市公安局批准,由市公安局在考评复核结果公布后的7日内向省公安厅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和理由。

省公安厅考评领导小组可以视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复查的市公安局。

第十七条 考评、复核所需经费由组织考评、复核的单位专项列支解决,不得给基层单位增加负担。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执法质量考评结果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执法民警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涉及公安机关领导、执法部门的干部任用,执法民警晋职晋级以及执法工作的评优评先,应当把执法质量考评结果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应当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不达标单位的领导班子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免职。

第二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主动强化对考评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各市公安局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对所属执法办案单位的执法质量开展检查,并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情况和本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检查情况对执法办案单位及办案民警实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各市公安局应结合法制员队伍建设,建立执法质量考评人才库,培养和创建一支业务精通、作风优良,高素质、重责任、较稳定的执法质量考评队伍,并报省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考评、复核人员不得接受被考评、复核单位的宴请和礼品,不得借考评之机安排游山玩水;违者除追究考评、复核人员的纪律责任外,对被考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XX省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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