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修订公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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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修订公示稿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修订公示稿)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
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
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
2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8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3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无
无
4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
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5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6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7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8
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9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首次违规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二次违规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三次以上违规的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0
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除上述情形外,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的;
除上述情形外,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4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除上述情形外,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1
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2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3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无
无
14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5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违法经营农药的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分支机构违法经营农药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分支机构违法经营农药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6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采购的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采购的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采购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7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