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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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

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和多项选择题复习资料。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是。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2、是引领做人成才的根本方针,是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中心环节和根本要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3、理想的特性包括。

(现实性、完美性、超前性、可能性)

4、信仰的两个基本的方面是。

(理想、信念)

5、理想信念的基本特点有。

(思想性与实践性、时代性与阶级性、多样性与共同性)

6、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基本特点是。

(现实性、科学性、崇高性、健全性)

7、我们共同的理想信念是。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8、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是。

(对祖国的忠诚与热爱、热爱故土山河、热爱人民、热爱国家)

9、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是。

(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0、人生观对于人生的方向和道路的作用主要通过体现出来。

(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

11、个人的社会价值包括。

(个人对社会的责任、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

12、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有。

(平等、诚信、宽容、互助)

13、道德最主要的功能有。

(调节功能、认识功能)

14、是从中华民族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中虎门镇道德文明的精华,是中虎门镇精神的集中体现。

15、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

(为人民服务)

16、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原则是。

(集体主义)

17、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是。

(诚实守信)

18、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的最高层次是。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一心为公)

19、社会公德的基本特点有。

(基础性、全民性、相对稳定性)

20、社会公德的最基本的要求是。

(遵纪守法)

21、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特点有。

(规范性和专业性、可操作性和准强制性、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

22、爱情最本质的属性是。

(丰富的社会属性,即一系列思想、文化、道德等因素)

23、爱情的基本特征有。

(平等互爱性、专一排他性、强烈持久性、纯洁严肃性)

24、男女恋爱过程中的基本道德要求大致包括。

(真诚负责、平等互尊、文明相爱)

25、家庭发展的高级阶段的婚姻制度是。

(一夫一妻制)

26、家庭美德主要包括。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27、个人品德形成过程中心理的相应发展包括。

(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道德行为、道德习惯)

28、“依法治国”的理念提出来的时间是。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

29、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0、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本质和效能。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3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有。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32、法的核心特征是。

(法的国家意志性)

33、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权利、义务)

34、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的三个要素是。

(假定、处理、制裁)

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包括的步骤。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36、根据监督主体性质的不同,我国目前的监督体系分为两大类。

(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

(人民民主专政)

38、经济法主题资格的取得的条件是。

(具有一般法律地位、具有经济权限)

二、简答题。

1、理想信念对于人生的作用是什么?

答:

(一)、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向导。

理想信念为人生提供目的和意义,为人生指明追求的目标和前进的方向。

(二)、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动力。

理想和信念是人生最根本最持久的动力系统,是人生的力量源泉。

(三)、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支柱。

理想信念支撑着人们的精神和意志,使人们能够不为巨大的困难所压倒,战胜艰难险阻。

2、大学生应该如何确立自己的理想信念?

答:

(一)、要把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结合确立。

(二)、把个人的理想信念和社会的理想信念结合确立,个人的理想信念不能脱离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

(三)、学会对不同的理想信念进行辨别和选择。

3、如何保持身心的健康?

答:

保持身心健康的主要方法有:

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养成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

这能使人正确认识人生发展的规律,认识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为提高身心素质、保持身心健康提供精神动力和目标导向。

二、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和心理品质。

三、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掌握心理调试方法。

四、注重与他人的交往,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4、道德有哪些具体的社会作用?

答:

道德的具体社会作用如下:

一,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二,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三,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

四,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保障人们正常的生活和交往。

五,道德能够保护或者破坏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

5、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基本内涵有哪些?

答: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基本内涵有:

一,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辨证统一。

二,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三,强调重视、保障、发展个人的正当利益和自觉创造精神。

6、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

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有:

一,爱岗敬业;二,诚实守信;三,办事公道;四,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7、个人品德的具体含义?

答:

个人品德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个人品德是表现在个体处理一切问题时的行为获得中具有比较稳定的、形成了习惯的道德素质。

二,个人品德既包括了个人主观上对一定道德原则规范的认识,页包括个人基于这种认识所产生的具有稳定性热证的行为习惯,是个人主观上道德认识和客观上道德行为的统一。

三,个人品德实际上页是社会中存在的道德关系、道德原则规范在个体思想和行为上的集中反映。

四,个人品德是个人的稳定心理特征、内心状态,是一个人在进行长期的一系列的道德行为中表现出来的稳定心理特征。

五、个人品德是由个人多种心理成分共同构成的一个复杂整体,包括个人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意志、信念、行为等。

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有哪些?

答: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有:

一,反映社会主义县级生产力的法治要求;二,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四,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五,从中国国情出发;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三、论述题。

1、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追求理想过程中的问题?

答:

首先,要充分认识理想实现过程中的长期性、曲折性和艰巨性。

人们对于理想的美好有着充分的想象,而对理想实现的艰难则估计不足。

理想的实现具有长期性,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理想实现的长期性对人们的耐心和信心的考验,对此必须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理想的实现具有曲折性。

通向理想的道路从来都不是笔直的,而是充满了曲折,这使得追求理想的道路更加漫长。

同时,人们在探索实现理想的道路的过程中,免不了犯错,这就从主观上使得道路更为曲折。

理想的实现具有艰巨性,因为理想的超越性决定了它不是现实状态的简单延伸,而是要对自我和现实做出较大的改变才能实现。

其次,要正确看待理想与现实的矛盾,走出片面性的误区。

一方面,要走出“以理想否定现实”的误区。

如果单纯用理想的标准来衡量和要求现实,就为大失所望,甚至极为不满。

应该正视现实的消极腐败和丑恶现象,但同时又要认识到,社会生活的主流是好的。

我们应该坚决地同腐败和丑恶现象做斗争,而不应因此现象而忘记了社会的主流。

另一方面,要走出“以现实来否定理想”的误区。

如果面对理想和现实的矛盾,不加分析地全盘认同现实,对于现实的消极乃至丑恶的现象宽容,甚至同流合污,就会失去了自己的理想,从而走进拜金主义的泥坑。

要走出误区,关键要从思想方法上认识和处理好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一方面,理想和现实是对立的,是主观与客观、完美与缺陷、未来与当前等的矛盾。

另一方面,理想和现实又是统一的,现实中孕育了理想,理想将来会成为新的现实。

2、新时期爱国主义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

(一)、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的统一。

当代中国,爱国主义首先体现再对社会主义中国的热爱上。

(二)、爱国主义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统一。

社会主义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而且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得以建设和发展。

(三)、爱国主义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统一。

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势下,爱国主义对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按照本国国情,发展自己的政治制度和民族文化,有着积极的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坚持爱国主义,必须防止妄自尊大、故步自封的狭隘民族主义,同时也要防止妄自菲薄、崇洋媚外的民族虚无主义。

(四)、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的统一。

爱国主义是贯穿中国历史发展的一条主线,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

(五)、爱国主义与弘扬时代精神的统一。

在今天和平与发展为时代主题、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时代,爱国主义体现为大力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3、谈谈道德起源的问题。

答:

从故至今,较为典型的道德起源学说有如下的几种观点:

一,道德起源于“天”的意志、“神”的启示或者“上帝”的意志。

二,道德起源于人先天具有的某种良知和善良意志。

三,道德起源于人性中的情感和欲望。

四,人类的道德是动物的合群感和社会本能的简单延续和复杂化的“自然起源论”。

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道德的起源,认为道德产生于人类历史发展和人们的社会实践中。

道德产生有多方面的条件。

其一,劳动是道德起源的第一个历史前提。

劳动创造了道德产生的主管和客观条件,页形成了道德产生的主客观统一的重要条件,提供了道德产生和发展的动力。

劳动使人和动物区别开来,创造了人本身,创造了人类的社会关系,页穿凿了人类的自我意识。

其次,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

第三,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

道德是一种调节关系的方式,以人的意识的产生为前提。

证是有了自觉的意识,才会有意识地建立关系并改变和调整关系,才会产生道德。

4、现代社会进行道德修养、锤炼个人品德的途径和方法?

答:

道德修养是个体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自觉按照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进行的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革新、自我完善的过程。

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主要有:

首先,认真学习,提高道德认识。

之是进行道德修养、锤炼个人品德的基本途径。

提高道德认识的修养方法有,一,学思明理;二,择善而从;三,学习榜样。

其次,勤于实践,加强道德行为训练,其具体方法有:

一,知行统一;二,积善成德。

再次,严格要求,完善道德品质,其具体方法有:

一,省察克治;二,陶冶情操;三,慎独自律。

案例分析复习题:

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

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

(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

(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

(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

(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

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

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

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

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

他曾发出警告:

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为什么?

4.答: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请简述理由。

5.答:

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

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

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为什么?

6.答:

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

(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

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

(1)遗嘱是否有效?

(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

(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

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

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

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

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

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问:

(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

(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

(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

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

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

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

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

问:

(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

为什么?

(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

为什么?

(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

为什么?

(4)农场应向谁索赔?

为什么?

9.答:

(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

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

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

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

“这3张就算我的了。

”但未还丁款。

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

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问:

(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

为什么?

(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

为什么?

(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

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为什么?

10.答:

(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

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

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

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

“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

”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

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

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

问:

(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

(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1.答:

(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

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

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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