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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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课件
《行政法基本原理》课件
引言
一、个人与国家
二、理想与现实
三、理论与制度
1、公法时代与行政法
2、行政法学的学科定位与历史
四、总论与分论
无处不在的政府
一个人早上醒来后,政府就开始影响他一天的生活,如唤醒他的报时收音机,受到许多制造与销售条例的制约;收音机里的音乐是电台播送的,而电台只有领到政府的执照才能营业;洗漱用的水受到政府的控制,牙膏生产须经政府批准,毛巾也得符合政府制定的标准;吃的早餐受粮食和药物管理局的管理;如果早餐后吸支烟,须经过缴纳卷烟税向政府付款后,才能取得抽烟的特许权;尔后,他要在属于政府的道路上驾车行驶,通过政府垄断的邮政企业同他人书信往来,读政府发布的有关经济形势的情况和数字。
——〔美〕罗伯特·J·林格:
《重建美国人的梦想》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15~16页。
无处不在的权力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
——孟德斯鸠
“柠檬水女孩”事件
美国女孩朱丽·墨菲受卡通片的启发,在母亲支持下,自售柠檬水,体验创业乐趣,却屡屡遭遇卫生监督员阻挠,此事被经历全过程的网友记录下来,并以“美国法西斯分子是如何迫害小女孩创业热情的”发至网络,由此引起热议,在舆论压力下,地方官员已亲自向这名女孩的母亲道歉,该女孩由此被亲切地成为“柠檬水女孩”。
1、公法时代与行政法
“21世纪,是公法的世纪,因为在这个世纪里,公权力比私权利更需得到法的规制。
”
行政法是规范与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律。
2、行政法学的学科定位与历史
行政法学是一门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刑法学、民法学同为二级法律学科。
行政法学作为独立的学科产生于欧洲大陆的19世纪末期,我国的行政法学发展更晚,1983年第一本行政法教材问世至今才20多年的时间,作为一门年轻的法律学科渐为学人所关注。
让我们一起走进行政法的殿堂!
内容简介
有关行政主体的法律制度;
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
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
有关行政责任的法律制度;
有关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
第一讲行政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第五节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
(一)行政的两层含义
1.广义说:
与国家没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2.狭义说:
与国家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组织管理活动。
(二)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
(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
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以国家机关的性质区分国家职能的标准;
行政是国家立法职能司法职能以外的第三种职能;
形式行政是行政法学研究对象;
以国家职能的实质内容和目的作为区分标准;
行政除包括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外,还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管理;
实质行政是行政学研究对象。
(四)公行政与私行政的区别
1、组织性质不同。
公共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私行政的主体是一般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2、职能不同。
公共行政具有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双重职能。
3、手段不同。
公共行政往往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
4、目的不同。
公共行政以实现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为目的,私行政以实现自身利益为目的。
(五)行政的定义
行政就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它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
第二,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
(六)行政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执行性
法律性
强制性
(七)行政的类型
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领域,行政可被划分成以下的种类:
组织行政;人事行政;公安行政;司法行政;民政行政;经济行政;科技行政;教育行政;军事行政;外事行政等等;
根据行政的范围,行政可以分别划分为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城市行政和农村行政、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
根据行政关系的涉外因素,行政又可以被划分为国内行政和国际行政。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
1.行政权(Executivepowers)概念
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行政权与公权力
行政权与政权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
行政权与权利
2.行政权的分类
根据所辖范围,分为内部行政权和外部行政权;
根据权力内容,分为国防权、外交权、经济管理权、社会文化管理权等;
根据权力形式,分为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司法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指导权等;
3.行政权的特性
第一,国家性
第二,执行性;
第三,法律性;
第四,强制性;
第五,优益性;
三、行政与行政国家
1.自由竞争阶段:
政府“守夜人”角色。
2.行政国家阶段:
行政权急剧扩张,行政国家产生。
3.行政法是行政发展到特定的阶段才产生的,行政国家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
1.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趋势:
参与制民主的兴起(从代议制民主到代议制民主与直接民主相结合发展)
2.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
从静态法治到动态法治的发展。
3.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
五、行政法
(一)中外行政法的一般定义
大陆法系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普通法系认为,狭义的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程序的法律,广义行政法是是控制政府行为的法律。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内容)
(1)行政管理关系(最基本的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出的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出的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从属关系);
2、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实质)
(1)为什么需要控制与规范行政权
第一,行政权的作用具有双重性;
第二,行政权与与公民、组织有更广泛、更直接、更密切的联系;
第三,在现代社会,行政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
自由的实现只有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采存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使用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就不复存在;当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当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违法行政十大怪状
(2)行政法如何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第一,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第二,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
第三,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
3、行政法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的法(形式)
第一,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过于广泛
第二,行政关系稳定性低,易于变动
第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
(三)行政法在法律体系的地位
第一,行政法仅次于宪法;
第二,行政法是个独立的部门法。
六.行政法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我国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上述不同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处于管理一方的主体称为行政主体,处于被管理一方的称为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人身、行为和财物。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该关系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主体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得非法行政;应当接受行政相对人监督等职权和职责;
行政相对人有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职权,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等权利和义务。
4、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和特征
类型: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
行政救济法律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特征:
从主体上看,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从内容上看,与国家行政权力有关;
从内容处分上看,权力义务法定;
从双方当事人所处地位上看,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享有很大的优益权。
从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上看,行政主体具有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七、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行政法学与宪法学;
行政法学与行政学;
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
(二)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1.行政法产生和发展及其规律;
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
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
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三)行政法学是一门正在发展的法学学科
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一.概述
(一)行政法渊源的含义
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二、行政法的制定法渊源
(一)宪法和法律;
(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行政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四)国际条约与协定;
三、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渊源
(一)法律解释;
(二)判例;
(三)习惯和惯例;
(四)行政法理;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基础性
抽象性
普遍性
在一国法律中的法律原则,至少存在‘最高原则’、‘基本原则(部门法原则)’、‘制度原则(具体法律制度中的原则)’三个层次”。
基本要求:
案例:
延安黄碟案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
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
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
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
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
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
“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
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中国·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法院认为:
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
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海淀区人民法院最后判令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同时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行政公开
1、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行政情报公开;
行政公正
1、依法办事、不偏私;
2、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3、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4、不单方接触;
5、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
行政公平
【中国·央行成都分行招聘广告案】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经省人事厅许可,在成都某报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
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蒋某仅仅由于身高不够,就被拒之报名对象范围之外,蒋某愤而提起行政诉讼,将招工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
被告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请求确认"含有身高歧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停止发布该内容的广告等。
2002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重新刊登广告,删除了身高条件。
【中国·舟山三轮车主告区政府案】
2002年的最后一天,浙江省舟山市中级法院依法对89户机动三轮车主状告舟山市某区政府越权发布政令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89户机动三轮车主要求该区政府撤销越权政令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为改善城区道路交通和市容环境,舟山市某区政府于2001年12月11日发布《关于开展客运机动三轮车专项整治的通告》,规定自2001年12月21日起禁止客运机动三轮车在本城区范围内营运,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向三轮车管理中心租赁人力客运三轮车。
对于这个决定,当地89户机动三轮车主一致提出质疑:
平时都依法按时交纳各种税费,如今怎么说停运就停运了呢?
再说,停运不给任何经济补偿,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则。
他们认为,按照有关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属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该区政府的这个通告属于超越职权发布政令。
于是,这89名机动三轮车主一纸诉状将该区政府告上了法院。
2002年12月10日舟山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当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禁止客运三轮车从事客运经营业务活动应当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该区政府行使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显然属于超越职权。
因此,89户机动三轮车主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判令该区政府撤销上述通告。
第四节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一)控权论
主要观点:
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其重点是控制行政主体的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职权行为的侵害,以建立和维护民主、自由和人权保障的法的秩序,因此,行政法学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二)管理论
主要观点:
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其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因此,行政法可以称为“管理法”。
(三)平衡论
主要观点:
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应尽可能“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放的权利义务,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建立和维护民主与效率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的法的秩序,因此,行政法因该是“平衡法”。
第五节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初创阶段(1949——1957)
(二)停滞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
(三)重建和发展阶段(1978——1989)
(四)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1999)
(五)全新发展阶段(1999——今)
案例:
由于无证运营的“黑车”猖撅,严重影响了正常出租车的运营以及交通营运秩序和乘客的利益,因此,某市交通管理部门派其工作人虽着便装假装成一般乘客乘车,上车后打电话通知交通局,交通局再派身着制服的人员按“人赃俱获”(无证营运)予以查处。
在这一事例中,我们不论予以查处的行为是否合法,只就交通局为了执法而采取由其工作人员·卧底”(俗称“钓鱼”)的做法予以讨论。
问题:
交通局有依法查处违法交通管理行为的权力,在这一权力行使中,它也相应地拥有调查取证、检查等权力,那么,这种假冒乘客的做法是否属于其权力范围内的手段?
这种手段的采取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否属于滥用权力(如诱惑当事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