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技术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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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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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技术要点
1总则
1.1为了规范宁夏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提高绿色建筑建设质量,根据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宁夏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3﹞168号)、《宁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4/T954-2014)要求,制定《宁夏绿色建筑建设技术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1.2本《要点》适用于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
1.3绿色建筑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把绿色建筑技术策略与当地气候条件、自然和人居环境有机结合,充分体现“天人和谐,持续发展”的理念。
1.4绿色建筑建设应坚持被动优先,注意挖掘和借鉴本土建筑经验,选择经济、适用、高效的技术路线,鼓励绿色建筑技术创新。
1.5绿色建筑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把满足人的基本需要作为根本目标,为人们提供经济上可承受,生态、环保、安全且有益于健康的生活空间。
1.6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计入工程造价,并将其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1.7绿色建筑的设计、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要点》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8我区绿色建筑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2规划设计
2.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镇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及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控制要求。
2.2建设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无排放各种超标的污染物。
2.3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日照标准要求,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2.4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满足低层≤43m2、多层≤28m2、中高层≤24m2、高层≤15m2的要求;公共建筑容积率不小于2.0。
2.5新建区项目绿地率≥35%,旧区改建项目绿地率≥30%;居住小区建筑住区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满足新区达到1.0m2,旧区达到0.8m2的要求,公共建筑绿地应向社会公众开放。
2.6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居住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达到5%;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达到10%。
2.7室外夜景照明和幕墙避免光污染,建筑外立面不采用镜面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2.8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2.9场地内风环境便于冬季室外行走,有利于建筑自然通风,并且建筑50%以上可开启外窗的室内外表面风压差>0.5Pa。
2.10场地红线范围内户外活动场地有乔木或其他遮荫措施的面积达到10%。
2.11场地内人行通道与活动场地进行无障碍设计。
2.12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出入方便,且有遮阳防雨措施;合理布置地面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
2.13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
2.14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超过300m,或场地内设有幼儿园;场地出入口到达小学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场地内设有小学;场地出入口到达商业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公共建筑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共同使用、资源共享,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
2.15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
2.16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雨水调蓄与渗透设施,对面积大于10h㎡的场地进行雨水专项规划;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30%,或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
2.17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种植适应本地区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居住建筑绿地配植乔木不少于3株/100㎡,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
3建筑设计
3.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与外窗及幕墙气密性等级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4∕521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3.2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无大量纯装饰性构件。
3.3建筑形体选择不低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不规则建筑形体。
3.4建筑平面、空间布局合理。
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规定。
3.5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3.6外窗及玻璃幕墙可开启部分使建筑获得自然通风。
居住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30%;公共建筑玻璃幕墙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5%。
3.7结构性热桥部位采取相应的保温措施,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3.8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低于《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
3.9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
外墙及居住建筑的分户墙的空气隔声性能高于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低于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
3.10公共建筑中有声学要求的房间进行专项声学设计,满足相应功能要求。
3.11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
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不低于18m;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自然景观,无明显视线干扰。
3.12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规定,居住建筑卧室、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7;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60%以上面积的采光系数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要求。
3.13朝向东、西的主要使用房间,外墙隔热性能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采取可调节遮阳措施,降低夏季太阳辐射得热。
3.14地下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3.15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外内立面装饰装修材料。
3.16优化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设计,改善自然通风效果,居住建筑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达到5%;公共建筑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达到2次/h。
4结构设计
4.1不应采用国家和本地区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4.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柱、墙中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不低于HRB400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4.3对地基基础、结构体系及结构构件进行优化设计,达到节材效果。
4.4实施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
居住建筑实施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的户数达到30%;公共建筑公用部位实施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
4.5合理使用高性能建筑结构材料。
混凝土结构中HRB400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与钢筋总量之比达到30%;钢结构中,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与钢材总用量之比达到50%。
4.6使用一种或多种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占同类建材用量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
4.7在保证性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可再生的建筑材料和可再循环的建筑材料,且居住建筑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6%;公共建筑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总量的比达到10%。
5给排水设计
5.1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5.2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
5.3采用各种节水型器具、设备及配件,且应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及《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的要求。
5.4建筑平均日用水量小于《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中的节水用水定额的上限值要求。
5.5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室外埋地管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5.6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30MPa。
5.7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按使用用途和水质要求,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
5.8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
5.9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级不低于三级。
5.10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
对无市政再生水供应的,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求居住建筑达到4%;对有市政再生水供应的,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求居住建筑达到8%,办公建筑达到10%,商业建筑达到3%,旅馆达到2%;住宅、旅馆、办公、商场类以外的建筑,生活杂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并满足绿化灌溉、道路浇洒、洗车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比例达到80%。
5.11人工景观水体及其补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禁止使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5.1212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及医院、宾馆、公共浴池等具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热水系统。
6暖通设计
6.1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
6.2建筑的冷热源、输配系统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6.3集中空调或集中供暖的公共建筑和集中供暖的居住建筑设置分室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计量装置,并具备数据远传功能。
6.4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等级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提高一个等级。
6.5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民用建筑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值低20%。
6.6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的建筑,室内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和室内新风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6.7气流组织合理,重要功能区域供暖、通风与空调工况下的气流组织满足热环境参数设计要求。
6.8公共建筑应设置排风能量回收系统,且系统设计合理、运行可靠。
6.9合理选择和优化空调、通风与供暖系统,系统能耗降低幅度不低于5%。
7电气设计
7.1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不高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现行值。
7.2建筑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的照明系统,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照度调节等节能控制措施。
7.3合理选用电梯和电动扶梯,采取电梯群控措施,扶梯能实现自动启停和调速。
7.4水泵、风机、变压器等设备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8施工
8.1应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并落实各级组织机构责任人。
8.2应制定施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8.3应制定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8.4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遮挡等降尘措施。
8.5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的规定。
8.6制定并实施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计划,制定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计划。
8.7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紧凑合理,未超出批准的占地范围,竣工后应对场地进行生态恢复。
8.8制定并实施施工用能和节能方案,监测并记录施工能耗,制定并实施施工用能和节能方案。
8.9制定施工用水管理办法,设定单位建筑面积施工水耗目标值,记录单位建筑面积施工实际水耗值,制定并实施施工用水和节水方案。
8.10现浇混凝土90%以上采用预拌混凝土。
8.11工程用砂浆采用预拌砂浆。
8.12采用专业化加工的成型钢筋。
8.13落实绿色设计专项内容,施工前参建各方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的专项会审,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图纸的专项交底,施工过程中以施工日志记录绿色设计内容的落实情况。
8.14严格控制设计文件变更,避免降低绿色建筑性能。
8.15实现土建装修一体化施工的,工程竣工时主要功能空间的使用功能完备,装修到位;提供建筑竣工验收证明、质量保修单、使用说明书;提供业主反馈意见。
8.16采取措施保证建筑的耐久性,对保证建筑结构耐久性的技术措施进行相应检测并记录;对有节能、环保要求的设备进行相应检测并记录;对有节能、环保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进行相应检测并记录。
9运行管理
9.1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环保等管理制度。
9.2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垃圾容器设置规范。
9.3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9.4节能、节水设施工作正常,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9.5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监控系统工作正常,且运行记录完整。
9.6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有关管理体系认证。
9.7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完善,且有效实施,相关设施的操作规程在现场明示,操作人员严格遵守。
9.8建立绿色教育宣传机制,形成良好的绿色氛围。
9.9定期检查、调试公共设施设备,并根据运行检测数据进行设备系统的运行优化,有设施设备的检查、调试、运行、标定记录,且保存完整。
9.10非传统水源的水质和用水量记录完整、准确,定期进行水质监测,记录完整、准确。
9.11智能化系统满足《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基本配置要求,智能化系统运行安全可靠,记录完整。
9.12应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物业管理,建筑工程、设施、设备、部品、能耗等档案及记录齐全,设置物业信息管理系统;工程图纸、设备、设施、配件等档案资料齐全;记录数据完整。
9.13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并建立和实施化学药品管理责任制。
9.14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达到90%以上,植物生长状态良好。
9.15垃圾收集站(点)及垃圾间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垃圾收集站(点)及垃圾间定期冲洗;垃圾及时清运、处置;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用户反映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