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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

 

论文摘要-----------------------------------------第一页

一、经济法的概念----------------------------------第二页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第三页

三、经济法的进展和现实性----------------------------第四页

四、经济法和相关部门法的关系------------------------第六页

五、小结--------------------------------------------第八页

注释及参考文献--------------------------------------第九页

 

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辩的核心,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确实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需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经济法的独立性,并在回忆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固然要加倍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济法的特殊性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关键词:

经济法,法部门,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现实性,市场失灵,公共失灵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确实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需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连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进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尚未统一的概念。

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确实是给经济法下概念,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

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概念能够分为两类观点:

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概念;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以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标准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以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式,因此不管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1).而确信派那么以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式,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

(2)。

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不合就在于经济法是不是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式,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还有部份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以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此刻不能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完全的改造了(3)。

固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

咱们没有必要一厢甘心的为成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伙儿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

唐诗有言:

“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这句诗用来讲明经济法的进展极恰。

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取得确信,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

第一还得从法谈起,法律确实是调整必然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必然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概念就不是一件难事。

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以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治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加倍明显,但无心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确实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该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经济法主若是从公权利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份,也确实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

此刻专门是象中国如此的日趋进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利应该在必然的地址适可而止,不该过量的涉入私权利。

因此,经济法应概念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治理和和谐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这一概念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明白得:

第一,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治理和和谐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与,确信必然的机关进行经济的治理和和谐工作。

尽管,经济法是以必然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非是直接调整手腕而是作为经济治理和谐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确实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确实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那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辩的核心,能够确信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

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定经济法是不是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

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式说,还有方式说,还有目的说等。

依照多数的观点以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式是划分的标准。

但方式相关于对象来讲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全然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尽管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式提出了质疑,但他仍是不能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大体界定说仍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全然特点,不然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疑心(6).在前面的概念中已经论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治理和谐关系。

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那么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这种经营的单位。

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

宏观调控法要紧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合法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要紧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大体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治理和谐进程中会利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腕,这并非会阻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形超级复杂,使得国家必需用多方面的手腕进行调整。

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腕和方式,如“经济不名誉”惩罚等。

  因此从理论上来讲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必然的调整方式,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经济法的进展和现实性

  经济法成为法律部家世一是要有独立性,但现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经济法现实性其实确实是经济法的现实存在依据,说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的重要性能够从经济法的进展历程来讲明。

经济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进程。

早在2000连年以前就有了成文的法典,比如《汉穆拉比法典》,其中就有很多相关经济的法律条文,但这时的法是诸法合体,不能说已经产生了经济法。

经济法是相关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的产生和进展是与经济的进步分不开的,总的说来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随后在20世纪初显现分野,一方面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打算经济法”,典型的如捷克等还制定了专门的《经济法典》。

但随着苏东集团的解体以打算为主导的经济法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现实情形发生了专门大的转变,是不是有必要再继续坚持原苏联打算经济时期的理论学说有待商议。

另一方面是资本主义国家几经演变的经济法,从“战时经济法”到“危机计谋经济法”,再到比较成熟的“自觉保护经济和谐进展的经济法”。

分析这一进程,可见它是沿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轨迹进展的,资本主义国家慢慢熟悉到国家对经济干与的重要性,同时民主经济的推动,一时显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现象。

比如,不合法竞争、垄断这些问题光靠民法标准的市场调剂手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且经济越发达对经济稳固的要求就越高,不标准的金融治理和猖獗的金融投机严峻的阻碍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固和进展,1929年从美国开始的世界经济危机的确实是一个明证。

  资本主义国家在增强国家干与的同时,社会主义中国也在一边标准职能经济部门的治理,又慢慢的放权,让民众享有更多的经济自由,进而实现由打算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随着经济的全世界化,各国的经济形式慢慢趋同。

经济法正是在此基础上有其继续存在的理由,能够完全否定那种经济法的“时期论”(8).法律部门之因此形成,很重要的缘故就在于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精神(9),也确实是它有它的现实性,即适应经济现实而生。

  由于各国的情形不一样,各国的经济法强调的要紧方面也不一样。

英美法系没有部门法划分的传统,也就没有经济法部门,但事实是《反不合法竞争法》、《反垄断法》被称之为“经济宪章”,能够明白得为这是其重要的经济法内容。

德日对经济法德研究由来以久。

由于民商法在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人们关注经济法的程度不高,乃至很多人还不明白什么是经济法。

但不管如何,经济法的存在是一个事实。

西方国家已注意到经济法的重要性,借鉴最近几年来中国经济法进展的体会,增强对国民经济的治理,并取得了必然的成效。

中国由于传统思维的阻碍和经济进展水平的限制,经济法的重点不在反不合法竞争而在财税方面。

从经济进展的角度来讲,这种状况会慢慢的改变。

  经济法的重要性最重要的确实是其存在的现实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成立在符合现实基础上的法部门才有其合理性。

事实证明,要维持国民经济的稳固、健康、快速进展,光靠打算抑或是市场调剂是不行的,经济法要解决的确实是市场跟公权的关系问题,这也是经济法存在的意义所在。

公共权利有专门大的张性和破坏性,它介入市场、干与经济必需依法划定合理的阶域,克服“市场失灵”和“公共失灵”是经济法的双重任务(10)。

从另一方面来讲,国家毕竟也是社会的一个组织,在发挥经济职能对社会经济进行计划、引导、操纵、调剂和监督的同时,又具有为自身利益“寻租”偏向,经济法才对经济权利的范围和程序作出限定,以防其舍弃或滥用代表权,侵害、背离社会利益(11)。

普遍的情形是因为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失灵,国家就由与市民社会相对立的“政治国家”变成“经济国家”。

经济法是经济国家的衍生物。

但我国的情形与其说是市场失灵,不如说是市场机制的缺乏和不完善,改革的取向和目标确实是要改革原有的打算经济体制,全面引入市场机制,而不是或说要紧不是纠正市场失灵或克服市场调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的(12)。

咱们更多的是克治所谓的“公共失灵”,下放权利,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

总之,经济法的现实使命确实是调整公私融合的权利义务关系,填补社会进展带来的法律调整空缺。

  从现实的情形看,以下几个方面必需由经济法重点加以调整和标准的:

  一,宏观经济调控方面。

经济法是平稳和谐法(13),通过治理和谐和处置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十分重要。

要做到这一点,必需重视国家经济部门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市场为基础并加以国家调剂这一辅助手腕达到资源的最正确配置,也确实是通常所说的“帕累托最优”。

这方面要紧体此刻按必然的程序制定经济政策等行为,如利率、税率的调整,宏观经济调整有利于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滞后性,使“市场失灵”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

  二,市场竞争方面。

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于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新技术的迅速开发和利用,经济就会放缓,因此保护并鼓舞正常的经济竞争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

但同时市场经济的发达本性决定了一部份经济主体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慢慢取得相对优势的地位,乃至走向垄断,而垄断者会维持自己的垄断价钱剥夺消费者,更为严峻的是致使技术和效劳止步不前。

另外恶性的竞争损害了平等民事主体的利益,还损害了整个市场竞争机制。

对此,传统的民法调整显然是力不从心。

  最后,经济法的调整为市场和国家经济的稳固提供保障。

市场越是开放发达,稳固性的要求就越高,专门是金融体系对此要求更高。

若是金融监管不力,那么会致使金融投机猖獗,从而严峻阻碍经济的稳固。

1998年的亚洲金融风暴确实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因此经济法必需从主体资格、程序运作等方面加以规制和监管。

  固然,需要经济法调整的地址还有许多,那个地址不可能一一详叙。

  总之,经济法都是顺应时期而存在,是社会经济进展的保障。

经济基础的客观性决定了经济法部门必需存在并发挥作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前面仅从理论上以部门划分的标准说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就经济法存在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假设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因此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较较。

  与民法相较较,两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那么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治理和谐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

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与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

经济法与民法并非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能够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举例来讲,在消费者权利爱惜方面,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可是《民法通那么》在制按时忽略了一点确实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能有平等的关系和不平等的关系,很显然,商家在信息力等方面占有了绝对的优势,若是完全依照民法来调整的话显然无益于消费者利益的爱惜,这种情形下,就必需以国家或社会的力量涉入这一关系中,通过调整国家与商家的关系从而达到两边的平稳。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显现的专门民法。

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大体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

一样以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

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以为商法本来确实是一个不十分标准的叫法,也确实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份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14)。

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维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因此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能够有经济法标准,只是两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能够从主体资格、权利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那么从经济组织、竞争标准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

商法与经济法并非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较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的地方,这是笔者在解决经济法主体地位是碰到的最难的也是考虑最久的问题,但二者的区别仍然存在。

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确实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治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仍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

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

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无益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标准行政行为,一些原先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份。

因此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15).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能够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治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治理和谐关系,包括产业政策治理关系,工商治理关系等。

再是从调整的方式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式,还有自己特有的方式,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纳间接调控方式。

最后,经济法标准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五、小结

  上面的分析已经论证了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可是时期在进展,现实情形在转变,咱们必需不断的增强对经济法的研究,让经济法更好的效劳于社会。

也正如前面在论述经济法的现实性所说,经济法顺应现实而生,它必然会继续随着时期的进展而进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注释及参考文献:

  

(1)引自《经济法的法学和经济学分析》,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P52。

  

(2)参见中国经济法绪论编写组编:

《中国经济法绪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3)见史际春,邓锋著:

《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125。

  (4)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

《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53。

  (5)见章尚锦主编:

《国际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2。

  (6)见史际春,邓锋著:

《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25。

  (7)关于户这种经营单位常见的有咱们常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个体工商户确信能够作为一个经济法的主体,但农村承包经营户在作为被宏观调控一方能够做为经济法的主体。

  (8)这种观点以为经济法现实并非存在,它只是在必然的历史条件下存在,比如战时经济法,危机计谋经济法,还有打算经济法。

  (9)见张守文文: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10)见冯彦君文:

《世纪之交经济法学研究的五年回忆与展望》,载《法制与社会进展》(双月刊),2001年第1期。

  (11)见程宝山文:

《经济法理论的新试探》,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1期。

  (12)见孙同鹏文:

《渐进改革与经济立法》,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1期。

  (13)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

《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64。

  (14)这种观点要紧体此刻史际春教师的《论商法》一文中。

  (15)(美)古德诺著:

《比较行政法》,转引自应松年等编《行政法学总论》,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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