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之法律意见书t.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288426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2.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xxx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之法律意见书t.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xxx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之法律意见书t.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xxx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之法律意见书t.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xxx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之法律意见书t.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xxx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之法律意见书t.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xxx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之法律意见书t.docx

《xxx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之法律意见书t.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x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之法律意见书t.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xxx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之法律意见书t.docx

xxx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之法律意见书t

山东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xxxx年金融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xxxx年xxxx月

 

山东xxx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济南市xxxxxxxxx

邮编:

xxxxx电话:

(0531)xxxxxxxx传真:

(0531)xxxxxxxx

网址:

 

目 录

第一部分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第二部分正文

一、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6

二、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授权和批准-----------10

三、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实质性条件核查-------11

四、本期债券的主要发行方案------------------16

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18

六、本期债券的认购办法与管理-----------------18

七、本期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20

八、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协议-------------------21

九、重大诉讼与仲裁---------------------------21

第三部分结论性意见

 

山东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xxxx年金融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具有执业资格,可以从事与中国法律有关之业务。

本所接受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银行”、“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金融债券发行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指派xxxxxxx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本次发行人发行“xxxx年金融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金融债券”)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期债券发行及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债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信评估报告书以及xxx银行公开的年报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已经进行了必要的审慎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就与发行本期债券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xxx银行已经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和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文件上所有签字和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发行人还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和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过程中,对于那些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但已无法得到直接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xxx银行和其为发行本期债券所聘请的中介机构,部分或全部在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如做部分引用时,应与本所商议所引用部分,以避免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xxx银行申请发行本期债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审批机关和监督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x银行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正文

一、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中文):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

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

成立日期:

xxxxxx年xxx月xxx日

注册资本金:

人民币xxxxxx万元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xxx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业务和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发行人简要历史沿革

发行人前身为xxxxxx,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银监办通[xxxx]xxx号《关于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改制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银监办发[xxxx13号文件批复筹建xxxxxxx。

发行人历次股本变更均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审核程序,并获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批准,且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已发行债券的情况

xxx年xxx月xxx日,发行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xxxxx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批复》(银监复xxxxx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字[2007]第xxxx号)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总额为xxx亿元人民币的固定利率次级债券,债券存续期为xxx年,在第xxx年附有前提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

按年付息,该期债券采取分段式固定利率,第xxx年至第5年的年利率为xxx%,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xxx年开始,票面利率在前五年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xxx个基点。

xxx年xxx月xxx日,发行人赎回了该xxx亿元次级债券。

经律师核查,该期债券已经募足,对已发行的该期债券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四)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

截至2012年末,发行人股东总数xxxx户,其中法人股股东xx户,个人股股东xxx户。

截至2012年末,发行人的股份总数为xxxx万股,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

(五)发行人目前合法有效存续

发行人现持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xxx,注册资本xxxx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xxx,住所地为xxxxx。

发行人现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的机构编码xxxxxx。

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均通过了历年工商年检。

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解散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具备了《金融债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xxx年xxx月xxx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xxx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的议案》。

会议决定,申请发行不超过人民币xxx亿元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债券期限不超过xxx年期。

(二)xxx年xxx月xxx日,发行人召开xxx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xxx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的议案》。

会议决定,申请发行不超过人民币xxx亿元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债券期限不超过xxx年期。

会议同意,公司董事会负责本次债券的实施事宜,会议同意授权发行人行长xxx先生代表发行人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具体事宜;授权xxx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方案范围内对发行条款作适当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金额的确定、债券期限等);授权xxx先生采取为完成本次债券发行所需的其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必要的债券信用评级机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人士)。

(三)发行人本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金融债券尚需通过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已经取得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发行人在获得银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后,即可取得发行本期债券所必需的、完备的法定授权和批准。

三、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条件的核查

本所律师根据《金融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条件进行了核查。

(一)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均独立运作,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

发行人依法订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会议召集、召开、通知、验证及表决程序方面的规定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xxx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能够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各自的权限和工作规则进行规范的日常运作。

发行人董事会能够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进行规范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监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活动及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的机制,符合《金融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聘请的山东xxx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发行人2010年、2011年、2012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1)汇所审字第xxx号、(2012)汇所审字第xxx号及(2013)汇所审字第xxx号审计报告)记载,2010-2012年末发行人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xxx%、xxx%、xxx%,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xxx%、xxx%、xxx%。

发行人的核心资本充足率符合《金融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

(二)项规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的要求。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聘请的山东xx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发行人2010年、2011年、2012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1)汇所审字第xxx号、(2012)汇所审字第xxx号及(2013)汇所审字第xxx号审计报告)记载,发行人2010年、2011年、2012年净利润分别为:

xxx千元、xxx千元、xxx千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符合《金融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聘请的山东xxx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发行人2010年、2011年、2012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1)汇所审字第xxx号、(2012)汇所审字第xxx号及(2013)汇所审字第xxx号审计报告)记载,2010年度,公司的贷款总额为人民币xxx千元,不良贷款率为xxx%,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金额为xxxx千元,拨备覆盖率为xxx%。

2011年度,公司的贷款总额为人民币xxx千元,不良贷款率为xxx%,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金额为xxx千元,拨备覆盖率为xxx%。

2012年度,公司的贷款总额为人民币xxx千元,不良贷款率为xxx%,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金额为xxx千元,拨备覆盖率为xxx%。

发行人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符合《金融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的各项主要指标和数据,以及与监管机构所要求标准值的对照表:

主要指标(%)

标准值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资产流动性比例

≥25

xxx

xxx

xxx

核心负债依存度

≥60

xxx

xxx

xxx

流动性缺口率

≥-10

xxx

xxx

xxx

不良资产率

≤4

xxx

xxx

xxx

不良贷款率

≤5

xxx

xxx

xxx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15

xxx

xxx

xxx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10

xxx

xxx

xxx

全部关联度

≤50

xxx

xxx

xxx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20

xxx

xxx

xxx

成本收入比

≤35

xxx

xxx

xxx

资产利润率

≥0.6

xxx

xxx

xxx

资本利润率

≥11

xxx

xxx

xxx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100

xxx

xxx

xxx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100

xxx

xxx

xxx

资本充足率

≥8

xxx

xxx

xxx

核心资本充足率

≥4

xxx

xxx

xxx

拨备覆盖率

≥60

xxx

xxx

xxx

存贷款比例

≤75

xxx

xxx

xxx

超额备付金率

≥4

xxx

xxx

xxx

上述数据表明,发行人最近三年中各项主要风险指标均能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有关风险监管的情形符合《金融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2010年、2011年、2012年的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金融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满足了中国法律、法规、《金融债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发行本期债券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各项条件。

四、本期债券的主要发行方案

根据发行人的《募集说明书》披露,本期债券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期债券的发行人: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期债券名称:

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金融债券。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额:

本期债券计划发行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四)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拟分为两个品种。

品种一为3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品种二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本期债券引入回拨机制,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将根据本期债券发行申购情况,在计划发行规模内,确定本期两个债券品种的具体比例与发行规模。

(五)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将通过承销团簿记建档的方式最终确定,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固定不变。

(六)债券回拨选择权:

本期债券引入回拨机制,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将根据本期债券发行申购情况,在计划发行规模内,确定本期两个债券品种的具体比例与发行规模。

(七)债券面值/发行价格:

人民币xxx元(xxx元)。

(八)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和簿记管理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簿记管理人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十)发行利率:

本期债券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

(十一)发行范围及对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二)付息兑付方式:

本期债券每年于付息日付息一次,兑付日一次性兑付本金,本期债券的付息和兑付将通过托管人办理。

(十三)发行人不得提前赎回本期债券。

(十四)回售权:

投资者不得提前回售本期债券。

(十五)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无担保。

(十六)债券交易:

本期债券发行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将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十七)清偿顺序:

本期债券性质为公司的一般负债,如遇发行人破产清算,其偿还顺序居于发行人股权、混合资本债券以及长期次级债务之前。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即如遇公司破产清算,本期债券在清偿顺序上应次于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与发行人吸收的企业存款和其他负债具有同样的清偿顺序。

(十八)付息兑付办法:

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由发行人按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刊登“付息公告”或“兑付公告”。

本期债券的付息和兑付,按照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代理完成。

(十九)债券与发行主体信用级别: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金融债券发行方案的内容符合《金融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本期债券的认购办法与管理

(一)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

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在主承销商发布的《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年金融债券申购区间与申购配售说明》中规定。

(二)本期债券的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凭加盖其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

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期债券最小认购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且必须是人民币xxx万元的整倍数。

(五)本期债券形式为实名制记账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其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六)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由承销商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分销指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分销指令对认购人认购的债券进行登记与托管。

(七)投资者办理认购、登记和托管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

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八)若上述有关债券认购与托管之规定与任何现行或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产生任何冲突或抵触,应以该等现行或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为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本期债券发行所采取的认购与托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七、本期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以下事项: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二)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对本期债券的清偿顺序进行了说明,对投资风险进行了必要提示(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和政策风险、与信息技术相关的风险、行业相关风险等),并已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

“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判断。

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的资本结构、发行人所在行业状况、发行人业务状况及所在行业地位分析、股权结构与股东情况、发行人与子公司投资关系、发行人风险管理情况、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四)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介绍及任职情况。

(五)本期债券涉及税务等相关情况。

(六)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情况。

经过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等重要信息进行了披露,也对本次债券的清偿顺序、投资风险进行了提示,符合《金融债券管理办法》第五章所要求披露的主要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八、本期债券发行相关的协议

本所律师已审阅了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而签署的承销协议、评级合同,与托管人签署的与本期债券登记、托管相关协议的草稿,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九、重大诉讼与仲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多因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催收贷款而提起,系发行人日常经营中正常发生的事项。

截至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发行人尚未完结的金额在xxx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xxx起,其中发行人作为原告起诉未判决的诉讼案件共xxx起,涉及金额约为xxx万元人民币;发行人作为原告起诉后,法院已判决发行人胜诉尚在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xxx起,涉及金额约为xxx万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的、妨碍本期债券发行的诉讼与仲裁事项。

第三部分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具备各项法律、法规、《金融债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行为已经取得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债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各项条件。

4、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包含了《金融债券管理办法》所要求披露的主要事项,并在与发行本次债券有关的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地披露了发行人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6、发行人目前所涉诉讼、仲裁事项对本次债券的发行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7、发行人在获得银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后,即可取得发行本期债券所必需的、完备的法定批准和授权,即具备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十六份,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山东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3年金融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山东xxx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

--------------------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