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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会计毕业论文正文

 

前言

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据2010年有关资料统计,在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法律和法规

目的:

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一)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07年1月1日,上市公司已执行新会计准则。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可再转回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与母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

关键词:

小企业准则、新环境、小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报告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大意义

1.1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大意义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于2011年10月18日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提前执行,鼓励微型企业参照执行。

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

财政部2010年初将制定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列入了工作计划。

2010年4月13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意见的通知,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10年11月1日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在江苏、河北、上海、北京等地开展调研,收集大量一手资料;多层面召开座谈会,听取税务部门、银监部门、工信部门、银行、小企业的政策建议;积极推进国际交流,通过亚太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等平台,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进行广泛深入务实的沟通。

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设想得到了国际有关方面的认同。

财政部于2011年6月24日在大连召开座谈会,包括大连在内的全国六省(市)的相关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对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

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背景

(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小企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二)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加强税收征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

税务部门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当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但有相当一部分的小企业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方式,重要原因之一是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

同时,银行在对小企业贷款管理中,更多依赖的不是小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满足税收征管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需要制定一部适应小企业特点的会计准则。

(三)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健全企业会计标准体系、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重要制度基础

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金融保险企业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中实施,得到了国内、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这套准则体系的实施范围不包括小企业。

而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是2004年制定并从2005年执行的,一直未做出修改和完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小企业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

据了解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之前,有的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的甚至执行早已过时的行业会计制度。

许多小企业的会计人员感到会计核算时无所适从,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应小企业特点的会计准则。

(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7月制定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加快了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进程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发布的重大意义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发布是财政、会计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成并有效实施之后企业会计标准建设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标志着由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适用于小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共同构成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基本建成。

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加强小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加强小企业税收征管,促进小企业税负公平;有利于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改善融资环境,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政府经济管理水平。

四、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思路和原则

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三方面:

一是,既要立足国情,符合我国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又要以国际趋同为方向,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化要求。

二是,在具体会计处理上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协调,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中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会计核算方法更为简化、规范,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三是,适应小企业的特点,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适应银行等债权人向小企业提供信贷的需要。

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注重了三个结合:

一是,遵循基本准则与简化要求相结合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基本准则》是纲,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

考虑到我国小企业规模小、业务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情况,《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简化。

比如,在会计计量方面,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又如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要求只采用成本法核算,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等。

二是,满足税收征管信息需求与有助于银行提供信贷相结合

小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部门和银行。

税务部门更多希望减少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银行希望小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提供财务报表。

为此,《小企业会计准则》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三是,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

两个准则适用范围不同,但又要相互衔接,从而发挥会计准则的政策效应。

为此,一方面,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本准则并未做出规范,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这些非经常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小企业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2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总体变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总体变化表现在:

(一)资产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认定标准;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金融资产核算简化,未引入金融资产四分类方法,利息收入的确认均在约定付息日。

(二)负债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负债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减少预提会计方法的使用。

(三)所有者权益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基本仅为资本溢价部分。

(四)收入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采用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确认标准,减少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五)财务报表方面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简化,不采用“现金等价物”概念;不要求提供股东权益变动表;在附注中增加了纳税调整的说明等。

(六)在体例上也作了相应调整

《小企业会计准则》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共分为十章九十条,具体规定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要求;附录部分包括“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等内容。

附表: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科目表

小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小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小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

会计科目编号供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小企业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他会计科目的编号。

1.3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一条规定: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适用范围的表述是: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

(一)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

(二)经营规模较小;(三)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流动资产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

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1《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流动资产项目主要变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旧《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在流动资产项目上的主要变化有:

一、关于库存现金

本准则设置“库存现金”科目,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现金”科目。

清查发现的现金盘盈、盘亏,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核算。

现金盘盈,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现金盘亏,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而旧《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未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如为现金短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如为现金溢余,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关于短期投资

本准则规定,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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