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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湖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二O一七年十一月

1总则3

1.1编制目的3

1.2适用范围3

1.3编制原则3

1.4编制范围4

2规划控制单元5

2.1划分目的5

2.2划分原则5

2.3单元规模5

3地块6

3.1划分目的6

3.2划分原则6

3.3地块规模6

4控制内容与控制方式7

4.1规划层次与控制方式7

4.2主导功能与规模7

4.3土地利用与开发7

4.4综合交通规划8

4.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8

4.6市政公用设施规划8

4.7综合防灾规划9

4.8绿地系统规划9

4.9“五线”控制规划9

4.10城市设计引导10

5分区引导10

5.1分区划分10

5.2分区编制要点11

6编制内容12

6.1功能定位与土地使用12

6.2综合交通规划13

6.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15

6.4市政公用设施规划17

6.5综合防灾规划20

6.6绿地系统与环境保护规划21

6.7历史文化保护规划21

6.8地下空间开发利用22

6.9“五线”控制规划23

6.10城市设计引导23

6.11装配式建筑发展引导规划25

7成果构成26

7.1规划文本26

7.2规划图纸28

7.3附件31

7.4成果形式35

8产业园区控规35

8.1编制原则35

8.2园区控规的一般规定35

8.3园区控规编制侧重点36

9附则3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与《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我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规编制。

其他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可参考本导则相关技术内容。

1.3编制原则

1.3.1承上启下

控规编制应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协调并落实相关专项规划的控制性内容,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相关规划内容,并作为指导下层次规划和实际建设活动的依据。

1.3.2分层规划

我省控规编制以控制单元为基本单位,包含规划控制单元—地块两个技术层次的内容,每个层次控制不同要素。

1.3.3刚弹结合

对于控规中不同的控制要素,采用刚性与弹性结合的控制方式,以提高控规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1.3.4分区引导为了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加强对城市不同特色地区的控制引导,

将城市待编控规地区划分为旧城更新区、城市新区、产业发展区、城市特定地区

四类,提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一般内容要求的基础上编制内容的侧重点

1.4编制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应为一个或多个规划控制单元。

各地宜采用适当的组织方式划分合理的规划控制单元,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单元划分工作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规单独组织划定,中小城市的单元划定工作可与城市总规编制同步进行。

2规划控制单元

2.1划分目的

落实和细化上层次规划控制要素,分解上层次规划总量控制指标。

以控制单元为平台,对单元的土地利用与规模、各项配套设施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统筹规划。

2.2划分原则

控制单元应实现城市建设用地的全覆盖,单元原则上结合街道(乡镇)、居(村)的辖区界线、城市空间布局和路网格局、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要求以及土地利用的内在关联性而划定。

单元划分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道路、河流等明确的空间要素;功能的相对完整及内在功能的关联性;土地使用的可兼容性;单元规模的适度性;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半径等。

2.3单元规模

各地根据具体建设情况确定合理的单元规模

3地块

3.1划分目的进一步细化、深化各类用地以及各项设施的定性、定量、定位等控制要求,并作为地块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3.2划分原则

地块划分时应遵循土地使用权属;用地性质宜明确单一功能,为适应混合功能用地开发需求,地块内可包含相互兼容的用地性质。

确定地块兼容类型和比例过程中,应注重商住用地比例研究,强化总量控制。

3.3地块规模

地块规模应满足城市通透性、微循环的需求,并符合适宜的支路网密度要求,同时与区位、用地类型、开发控制要求等相适应。

4控制内容与控制方式

4.1规划层次与控制方式

4.1.1规划层次

控制单元层次:

重点控制单元功能定位与规模、综合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及“五线”相关内容。

其中,各类设施根据级别不同,采用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地块层次:

重点控制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限高、绿地率、配套设施、停车位等,其他内容可提出引导性要求。

4.1.2控制方式

结合本导则明确的刚性与弹性控制内容,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创新规划管理机制。

应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上位规划明确的强制性内容、保证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实施单元总量控制的规划控制思路,对控制单元各项刚性与弹性控制内容采取合理的管理控制方式。

4.2主导功能与规模

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建设用地规模、人口规模、居住建筑总量均为刚性控制内容。

规划控制单元内的总建设规模与居住建筑总量,作为核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容量的基础。

4.3土地利用与开发

片区用地结构为弹性内容,但应与片区主导功能相符合。

地块控制指标为刚性内容,指标的确定应符合各地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控制单元居住建筑总量可在单元居住地块建筑总量之和的基础上预留合理的弹性增长空间。

有条件的地区在符合当地规划技术管理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地块控制指标作为弹性控制内容,仅以控制单元的总建设规模与单元居住建筑总量作为刚性控制依据。

采用此种控制方式,需配套出台相应的规划管理政策文件,以保证

单元规划建设的合法合理性。

4.4综合交通规划

4.4.1道路系统

城市主要道路:

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道的位置、主要线位走向、红线宽度、道路等级为刚性控制内容;控制点及标高、具体线型为弹性控制内容。

城市支路:

城市支路为弹性控制内容,但片区支路网密度为刚性控制内容。

4.4.2交通设施

市区级及以上等级交通设施:

总体规划明确的市区级及以上等级交通设施的位置、数量、建设规模、用地规模为刚性控制内容,设施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

市区级以下等级交通设施:

设施用地规模、数量为刚性控制内容,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

4.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控制内容包括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特别是中小学幼儿园)、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街道以及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上层次规划明确的市、区及以上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其设施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以及配套内容为刚性控制内容,设施的位置、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

规划控制单元内配套的街道及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属独立占地设施的,其用地面积、建设规模以及配套内容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属非独立占地设施的,其配套规模为刚性控制内容,其他为弹性控制内容。

控规新增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按以上对应设施类型的控制原则进行控制。

4.6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控制内容包括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燃气、环卫设施。

上层次规划已明确具体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其中给水、污水、雨水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以及配套内容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的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电力、电信、燃气、环卫设施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以及配套内容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的位置、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

上层次规划未明确具体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

其设施的建设规模与配套内容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

控规新增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参照上层次规划明确的设施控制内容和控制方式。

4.7综合防灾规划控制内容包括消防、人防、防洪排涝、防震设施及相关规划要求。

上层次规划已明确具体用地的消防、人防、防洪排涝、防震设施:

其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以及配套标准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

上层次规划未明确具体用地的消防设施:

其设施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位置以及配套标准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

上层次规划未明确具体用地的防灾设施:

其设施的建设规模以及配套标准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且应符合相应的服务半径要求和建设要求。

控规新增的其他防灾设施:

参照上层次规划明确的设施控制内容和控制方式。

4.8绿地系统规划

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

上层次规划明确的市区级及以上的公园绿地与广场:

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为刚性控制内容,其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

规划控制单元内配套的街道与社区级公园绿地与广场:

其用地面积为刚性控制内容,其用地位置与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其位置允许在规划控制单元内进行调整,且应符合相应的服务半径要求和建设要求。

防护绿地的界线为刚性控制内容。

4.9“五线”控制规划

城市红线:

参见4.4.1道路系统部分的内容城市绿线:

参见4.8绿地系统规划部分的内容。

城市蓝线:

指规划明确的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范围界线。

城市需要保护的地表水体的位置、面积、边界均为刚性控制内容。

城市紫线:

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界线,为刚性控制内容。

城市黄线:

指城市各类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基础设施的线性控制内容,如廊道的位置、宽度、防护距离为刚性控制内容。

非线性设施的控制要求参见

4.4.2综合交通设施部分及4.6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部分的相应内容。

4.10城市设计引导

各地应结合具体情况划分重点地区并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应落实到相关控制指标中。

城市设计的具体规划内容与要求可参考《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

5分区引导

5.1分区划分

为了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加强对城市不同类型地区的控制引导,

将城市待编控规地区划分为旧城更新区、城市新区、产业发展区、城市特定地区四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一般内容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其编制内容的侧重点。

旧城更新区:

主要指城市建成区中建成年代相对较久远,各项配套设施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

城市新区:

主要指城市建成区中建成年代相对较近,或城市边缘未完全开发建设完成的地区。

产业发展区:

主要指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具有明确界线的产业园区及其周边地区。

城市特定地区:

在城市功能定位中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地区,主要指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大型生态景观用地周边地区及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等。

5.2分区编制要点

分区类型

编制重点及具体内容

旧城更新区

土地利用:

加强土地集约利用,以弹性混合用地适应多种发展需求,确定合理的土地使用开发强度,促进用地功能合理转换。

城区的改造应遵循取小十预原则,避免大拆大建。

综合交通系统:

通过多样化的交通形式来优化旧城更新区交通状况,打造适合旧城区的窄路密网机动车行系统;建立连续和较少干扰的非机动车行系统,构建旧城更新区慢行交通系统等。

公共配套设施:

完善旧城更新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引导公共配套设施多元配建方式,注重设施配置均等化和标准化。

城市空间形象塑造:

注重保护旧城空间肌理,结合城市更新,增加小型开放空间,并鼓励保留地块内的空间向公众开放。

城市新区

总体发展定位:

结合上位规划要求以及城市新区的发展现状,制定片区的发展目标与定位,确定其性质与职能。

空间结构与用地布局:

结合上层次规划及片区发展策略,确定合理的空间结构与用地布局。

综合交通系统:

落实上层次规划道路线网以及设施用地要求,并结合片区功能定位,确定适宜片区的合理道路网系统以及道路参数,配套相关交通设施。

配套与设施:

建立新区发展各项支撑体系,制定包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综合防灾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等内容。

产业发展区

产业发展规划:

开展产业发展规划专题研究,对片区现状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存量项目进行评估分析,结合区域格局以及产业发展趋势,提出片区产业发展策略与规划。

土地利用:

确定合理的产业用地比例,结合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布局,科学布置片区内相关配套设施,合理确定租赁住房配置要求。

综合交通系统:

注重对货运交通系统及停车系统的合理规划,针对产业需求,确定合理的道路级配、红线宽度及其他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

结合产业类型,明确片区的环境质量目标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控制相关设施的环境防护距离,注重园区生态建设要求。

城市特定地区

历史文化保护地区

以历史文化保护为主要导向,重视现状调查,明确片区内需保护的历史文化建筑及街巷肌理;建立符合历史街区的土地使用控制要求以及指标体系:

建筑咼度和建筑开发量控制,建筑风貌特色控制、紫线控制、更新改造控制等;结合片区的更新改造,完善配套设施。

历史文化保护地区的利用可优先考虑设立公共空间的方式向公众开放。

大型生态景观用地周边地区

以景观控制和生态保护为重要原则,突出对景观空间的保护要求。

滨水地区应合理控制江、河、湖岸的建筑咼度与宽度,形成丰富多样的临水建筑界面;临山地区应对山体周边控制区实施高度分区控制,保证城市与山体的视线通廊。

用地控制指标中增加对建筑面宽、临水界面、视线廊道等有针对性的控制指标体系。

大型综合父通枢纽周边地区

开展该枢纽交通量的预测以及交通组织的专题研究,作为控规编制的基础;用地布局宜布置商业、办公、酒店等功能用地;周边街区要合理控制建筑的色彩、高度和体量以及整体天际轮廓线,塑造城市门户形象。

6编制内容

6.1功能定位与土地使用

6.1.1功能定位

充分分析影响控制单元用地布局结构与功能组织的重大因素,根据上位规划明确的片区功能定位要求、专项规划明确的规划要求,结合单元建设现状及发展需求,确定控制单元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与发展目标,预测控制单元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开发建设规模。

6.1.2土地使用

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并进行地块细分,确定地块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

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原则上划分至小类。

6.2综合交通规划

6.2.1基本原则

1、根据控制单元功能特征和交通需求,合理确定路网密度、道路宽度和道路线型。

2、落实上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交通系统网络及交通设施要求,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优化完善。

交通设施的布局、数量、规模应根据片区实际需求,在符合各专项规划及专业规范的前提下确定。

6.2.2规划内容

1、道路系统

(1)道路

道路网络: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和具体交通分区的路网密度指标,综合用地布局的细化,优化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线型,深化并完善支路网,形成等级分明结构合理、协调衔接的道路网络。

道路红线:

结合现状基础,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和公交线路及站点设置、交叉口展宽、港湾式车站设置、高架和下穿道路衔接等要求,确定合理的道路红线。

道路横断面:

结合现状基础,综合考虑交通组织、用地开发及景观塑造等要求,协调人车关系、注重公交通道和慢行空间保障,优化路权分配。

(2)交叉口

交叉口型式:

采用合理的道路交叉口型式。

交叉口选型建议参考《城市道路

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

交叉口坐标和标高:

确定道路交叉口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道路平曲线拐点

和半径

2、公共交通

(1)常规公交公交线路:

依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落实公交线路,与道路通行条件与公交线路布置要求进行衔接。

公交场站:

明确公交站点的覆盖要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合理服务半径全覆盖。

明确公交站点位置,明确港湾式停靠站位置及对道路红线的要求。

(2)快速公交依据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快速公交线路布局,落实快速公交线路走向和用地控制要求、落实快速公交枢纽站、中间站、停车场的位置和用地控制要求,协调好车站与人行过街设施的关系。

(3)公交换乘枢纽以换乘便捷为原则,明确换乘设施类型、规模与布局。

根据换乘枢纽功能、等级、区位条件,合理组织枢纽周边用地布局,适当混合并提高土地利用开发强度。

(4)城市轨道交通落实城市轨道线网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划定控制保护区;落实轨道交通枢纽站、中间站的位置和用地控制要求;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和其他附属设施用地的用地控制要求。

3、慢行交通

(1)慢行网络

构建慢行交通网络,确定自行车道和步行系统走向及其对路权分配、设施配置的要求,注重与公交站点、开放空间的衔接。

(2)慢行设施根据城市用地布局和交通组织,确定慢行过街设施的位置、形式、用地控制范围。

结合慢行网络合理规划非机动车停放点,注重与轨道交通、公交站点、商业、学校、景区等公共活动空间的衔接。

4、机动车停车设施

与土地利用相协调,合理布局停车设施,积极发展立体停车(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倡配建停车,引导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社会化利用,提高停车场(库)或停车楼使用效率。

确定公共停车设施的规模、数量和布局,其规模宜考虑共享汽车的停放需求。

5、加油(气)站与加油(气)站专项规划协调,合理测算加油(气)站的数量,明确其位置、等级、用地面积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要求。

6、电动汽车充电站

与停车设施、加油(气)站、变电站布局相协调,预控电动汽车充电站用地。

7、交通微循环规划研究针对城市中由于支路网系统不完善造成的局部拥堵等问题,有条件的城市可结合控规开展交通微循环规划研究,划定需进行局部交通微循环改善规划范围,如老城区交通拥堵区域、火车站或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地区等区域,并针对现状交通微循环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方案:

如道路改善措施、公共交通改善、慢行交通系统改善、交通管理措施等。

相关研究结论落实至道路、公交、慢行各个章节。

6.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6.3.1基本原则

1、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市级、区级、街道级、社区级。

2、一般情况下,以规划的常住人口作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依据。

配置标准应参考《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GB50180-93)(2016版)确定。

6.3.2规划内容

1、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1)控规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形成

多层次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2)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参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的相关标准进行设置。

(3)市级、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在服务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应结合综合交通枢纽、沿主要生活性道路设置。

2、街道、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1)街道、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16版))确定。

(2)街道、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服务人口和合理的设施服务半径,兼顾行政管辖界线设置。

(3)教育

除落实上位规划明确的各类学校之外,须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相关要求设置学校。

控规新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学校宜独立设置,应结合居住用地分布按服务半径布置,就近入学。

新区、旧区宜差别配置。

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小学生穿越城市干路。

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学校运动场与邻近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

幼儿园及托儿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4)医疗

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段,宜与绿地相邻。

(5)文化

居住区文化活动设施指的是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根据服务人口和合理的服务半径、兼顾行政辖区,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6)体育

建立社区体育设施网络,提倡体育设施社会资源共享。

(7)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按街道、社区二级设置。

结合街道行政区划设置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在基

层社区级,结合社区居委会,设置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8)养老设施

按街道、社区二级设置,每个街道至少设置一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设立居家养老中心。

6.4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6.4.1基本原则

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参照各类公用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合理测算各类市政公用设施需求量,确定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和管线规格;确定各类市政公共设施的位置、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以及地面线路的走向和廊道控制要求。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积蓄、渗透比例。

6.4.2规划内容

1、给水工程

(1)水源:

明确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

(2)给水管线走向:

根据上位规划明确给水主、次干管和支管的走向。

(3)给水量:

根据规划地块用地类别和各类用地用水指标,预测本地块用水需求量,并确定给水管道管径。

(4)给水管线位置:

根据规划道路断面形式,安排给水主、次干管和支管的平面位置和纵向位置,结合消防专业规划合理安排消防给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5)给水设施:

合理确定水厂、储水库(池)、给水增压泵站等各类给水设施的具体位置、设计标准、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

2、污水工程

(1)排水体制:

合理确定排水体制,划定不同排水体制的区域。

(2)污水管线走向:

根据上位规划明确污水主、次干管和支管的走向。

(3)污水量:

根据给水量的一定比例进行预测,并确定污水管道管径。

(4)污水管线位置:

根据规划道路断面形式及地形地貌,合理安排污水主、次干管和支管的平面位置和纵向位置。

(5)污水设施:

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污水排放口、如何排污口等各类污水设施的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确定污水收集及治理方式。

3、雨水工程

(1)划定排水区域:

根据城市的地形、地貌和自然条件,合理划定雨水排放分区。

(2)雨水管线走向:

根据上位规划明确雨水主、次干管和支管的走向。

(3)雨水量:

根据地块用地类别、汇水面积及暴雨强度公式预测本地块雨水排放量,并确定雨水管(渠)管径(断面)。

(4)雨水管(渠)位置:

根据规划道路断面形式及地形地貌,合理安排雨水主、次干管(渠)和支管(渠)的平面位置和纵向位置。

(5)雨水设施:

合理确定雨水泵站、调蓄水池、雨水排放口等雨水设施的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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