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261538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8.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docx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docx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经济法

第一章

2、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民法

经济法

行政法

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管理各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行政关系(国家行政关系)

主体

公民和法人

市场监管机关和宏观调控机关

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

权利(力)

一种私权利(力)

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

一种行政权

构成要素

物权法、债权法等

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

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法律属性

私法

公法

公法

本位和宗旨不同

权利(力)本位法,其宗旨是维护平等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社会本位法,宗旨是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

国家本位法,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管理行政机关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国家意志高于个人意志的原则

(2)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

(3)注重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2、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

只能以发起设立

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募集设立

股东人数

50人以下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出资证明方式

出资证明书

股票(记名和无记名)

股权转让方式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

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

以法律规定为例外。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体现方式

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为10万元。

500万元,上市公司为3000万元。

组织机构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程度

较低,股东意思自治

较高,法律规定强制性义务较多

信息披露义务

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无需披露

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4、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是什么?

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1)一个自然人投资 

(2)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无独立财产 

(3)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4)非法人营业性组织(企业)

法律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活动,从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5、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与业务执行包含哪些内容?

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2)在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每一个合伙人,属于合伙企业所有或持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任何一个合伙人均无权单独支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3)向外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应经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否则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业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平等地享有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监督权和代表权

(3)对于有关合伙企业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三章

2、我国合同法有哪些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3、什么是要约?

什么是承诺?

它们各自有什么作用?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的表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的表示。

4、合同履行抗辩权有哪几种?

行使时需要什么条件?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情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但是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转让有什么不同?

P84-P86

1.合同变更(详见课本P84-85)

2.合同的转让(详见课本P85-86)

(1)合同权利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

(3)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

 

7、合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P89

一)继续履行二)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支付违约金

五)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章

商标权:

又称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

知识产权:

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利,通常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2、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定义是什么?

(1)著作权:

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2)邻接权:

也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

3、授予专利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P130-P129

(一)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是前所未有的或新的。

1)绝对新颖性2)相对新颖性或本国新颖性3)混合新颖性

(2)创造性,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的进步。

(3)实用性/工业实用性,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而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P130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6、禁止作为商标的标记有哪些?

(1)禁用标记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

●同国外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以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特点的。

7、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其法律制裁是什么?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侵权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于分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6)罚款;(7)责令赔偿损失。

第五章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有哪些种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

(1)损害竞争对手行为,包括商业混同行为和虚假标示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垄断行为:

P152

1)共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2)滥用政府权力限制竞争行为3)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行为4)附条件的交易行为5)串通招、投标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哪些原则?

(1)自愿竞争、平等竞争原则

(2)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3)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

4、简述回扣、折扣、佣金的联系与区别。

P167-P169

联系:

回扣是非法的,明示折扣和佣金是合法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用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双方必须如实人账。

如果缺乏这种明示的手续,折扣、佣金,就有可能成为暗中交易的回扣,就带有非法性质。

区别:

折扣是明示公开、从价款中事先扣除的,并且记载于合同和会计账册上、透明度较高、便于监督;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而不能给经办人员,是一种商业惯例,属于合法行为;

回扣是从支付的货款中,明码标价以外另行扣让并事后退回,往往容易变成暗中交易,加之有的经营者在账目上不做记录、难以受到监督;回扣既可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落入个人腰包,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佣金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佣金是合法酬金,受法律保护。

但如果给予或接受的佣金不如实入账,可能是商业贿赂行为。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何认定?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

2、什么是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

是指任何企业只要出现结合或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就视为违法,就应加以限制或禁止。

合理原则:

是指企业的结合与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本身不一定构成违法,而只有当该状态或行为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垄断弊害时,才应加以禁止或限制。

3、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

界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从其以下三个特征出发:

(1)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企业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企业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和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

压价销售、瓶颈垄断、暴力价格、拒绝供应、歧视、搭售、公用企业限定交易行为

4、如何对企业合并进行分类?

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法上的控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分类:

(1)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后产生一个新的企业,参与合并给放的法律人格均归于消灭的情形,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合并,其中一个企业得以存续,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的人格为该企业吸收的情形;

(2)横向合并、纵向合并与混合合并:

横向合并又称为水平合并,是指生产同类商品或提供同种服务的企业间的合并,纵向合并又称为垂直合并,是指出于同一产业不同经济阶段的企业间的合并,混合合并是指出于不同市场、彼此没有直接关联的企业间的合并。

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法上的控制主要考虑因素:

P203

(1)在反垄断法实践中,判断企业是否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必须考虑多方便的因素,如:

企业的经济规模、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企业进入壁垒、行业集中度、、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合并对竞争者的影响等;

(2)反垄断法执行机关在评价企业合并时还会考虑企业合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企业合并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合并动机、企业合并是否有利于增强国际竞争力等因素。

(3)一个国家的企业合并规制政策受该国所处经济、政治环境以及社会思潮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因国情不同,各国的企业合并规制政策在合并规制标准、合并评价指标和侧重点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别。

8、为什么要建立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主要有哪些情形?

(1)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垄断免于适用反垄断法的一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情形。

反垄断法的基本任务是对于各种垄断进行规制,限制、禁止对市场竞争产生弊害的垄断。

但是,反垄断法并不简单地反对一切形式的垄断,由于种种原因如特定行业经济发展的特点、国家利益需要等,反垄断法往往需要在一般原则和制度之外允许某些垄断的存在,这就是反垄断法一般原则和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例外的情形。

P216-217

(2)主要情形:

特定行业中经营者的特定行为;

特定组织和人员及其实施的行为;

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基于法律允许而对知识产权加以行使的行为。

第七章

2、国家和社会如何对消费者利益加以保护?

P230

(1)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立法保护(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时,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听取消费者意见);2)行政保护(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2)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两大组织在内的社会监督;以及大众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

3、什么是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如何保障消费者实现知悉真情权?

(1)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知悉有关商品、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2)如何保障:

1)经营者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其所经营的商品、服务的信息,从而保障消费者实现其知悉真情权。

2)消法和产品质量法都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的情况包括:

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的有关信息的时候,应当确保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可信的,而不能弄虚作假,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

4、如何理解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P232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中的公平交易条件包括:

1)质量保障;2)价格合理;3)计量正确(3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5、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以及所作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的效力如何?

P24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具体而言,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八章

1、如何界定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有哪些类型?

P251

(1)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我国认为产品缺陷的界定确立了两个标准:

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与行业强制性标准。

(2)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

3、如何确定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

损害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赔偿范围

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理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4、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与合同责任发生竞合时应当如何处理?

P261

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合同责任均以赔偿损失作为基本内容。

为公平起见,受害人不得基于同一行为而同时要求两种赔偿,但受害人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来主张自己的赔偿请求权。

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所引起的赔偿,一般选择侵权之诉,要求销售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较为有利。

从赔偿范围看,产品侵权赔偿除了赔偿物质损失外,还在特定的情形下(如造成受害人残疾、死亡等)进行精神抚慰和补偿;而产品合同责任是不包括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内容的。

 

第九章

3、保护存款人权益的具体法律制度有哪些?

(1)商业银行必须遵循存款业务的基本原则,即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为降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保障存款人存款资金的安全,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3)商业银行应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存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应给予存款人特别保护。

4、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应遵守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范有哪些?

(1)商业银行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2)商业银行应建立贷款审查制度,实行信贷担保,保证按期收回贷款;

(3)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商业银行贷款应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5)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干扰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6)在法定期限内处分抵押物和质物、质权。

6、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有哪些?

P308

为保证银行业监管机构能履行监管职责,法律赋予了监管机构采取一定监管措施的权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财务、经营等资料,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披露信息;

(2)采取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4)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

(5)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重组;

(6)撤销严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7)对被接管、重组、撤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人员采取强制性措施;

(8)查询、冻结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资金。

第十章

要约收购:

是指收购人通过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的方式收购股票以达到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目的的行为(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

收购要约:

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

协议收购:

是收购人通过与特定股份持有人协商转让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禁止交易行为包括: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其他证券违法行为(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违规买卖上市股票)

4、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类型: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当陈述

归责原则:

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采用无过错原则;其他人员承担的民事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

P330

6、什么是操纵市场?

其包括哪些行为?

操纵市场,又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利用资金优势或者信息优势或滥用职权,人为拉高、压低或维持股价,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以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转嫁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市场的行为方式:

虚买虚卖、相对委托、连续交易、联合操纵、散布谣言

第十一章

横向公平:

是指经济情况相同、纳税能力相等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也应相等。

纵向公平:

是指经济情况不同、纳税能力不等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也应不同。

3、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主义:

税种法定原则、税收要素确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

(2)税收平等原则:

税法的平等适用、税法的征税公平、税法的本质公平

(3)税收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经济效率

5、增值税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2)纳税主体: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3)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4)税率和征收率:

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

(5)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纳税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进口货物应纳税额)

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计算

 

7、我国税款征收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自核自缴

(2)税额确定制度:

申报确定方式(自行申报方式)、官方确认方式

(3)纳税期限制度:

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4)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1)税收保全制度:

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停付等税存款、扣押查封等税财产、附条件地限制出境

2)强制执行制度、3)关联企业纳税制度、4)税收优先权制度、5)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

第十二章

价格监督管理制度、听证会制度

1、政府的定价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P409-P411

(1)政府的定价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制定价格的部门,根据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2)政府定价范围: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规定政府定价范围的原因:

1)一些供求弹性小、缺乏竞争性而又对国家政治经济稳定和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2)市场自发调节导致垄断和供求关系的失衡。

(3)政府定价目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定制定价目录。

(4)政府定价的职权: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不能越权定价。

(5)政府定价的依据:

政府定价在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定价要符合国家宏观管理目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和保障人民群众物质生活需要。

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6)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听证会制度

4、如何进行国家价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