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类似问题归类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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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类似问题归类汇总
招标采购类似问题归类汇总
1、资格预审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
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
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
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
2、招标投标(不含资格预审阶段)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1)招标文件发售期:
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
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
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
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
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
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
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
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
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
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17)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18)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9)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
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
(20)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
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特殊规定
(1)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备案函复时间:
收到评审专家审核意见、招标机构意见、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等备案资料后3日内,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
(2)招标文件公告期:
不少于20日,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招标不得少于50日。
(3)招标文件发售期:
不少于20日,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招标不得少于50日。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期限:
开标日5日前。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期限:
开标前。
(6)二次招标时第二次投标截止日与第一次投标截止日间隔期限:
不少于7日。
(7)投标人招标网注册期限:
投标截止时间前。
(8)开标记录招标网备案期限:
开标后2日内。
(9)评标价格多种货币转换为美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卖出价公布的基准日:
开标当日。
(10)银行资信证明有效期限:
开标日前3个月内。
(11)评标专家抽取时间:
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 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 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
(12)评标结果公示期:
7日,公示开始日不得选择在国家法定长假的前2日。
(13)投标人质疑期:
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
(14)组织评标委员会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向质疑人提供质疑答复意见的期限:
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第4日起7日内,特殊理由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答复,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7日。
(15)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答复报送主管机关的期限:
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日内。
(16)评标结果公示结果公告:
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无质疑,公示期结束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公示结果公告。
(17)主管部门出具评标结果备案通知期限:
评标结果公示结果公告后3日内。
依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5、27、29、32、39 、41、45、48、52、54条。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第11、13、21、28、29条。
4、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1)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
不少于7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
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
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5)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6)开标时间:
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7)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
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8)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报送采购人期限:
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9)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期限:
委托组织招标的,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招标的,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10)中标通知书发出期限: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
(11)合同签订期限: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2)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
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13)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4)提出质疑期限: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5)质疑答复期限:
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16)投诉期限: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17)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
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18)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
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19)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
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20)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财政部门回复期限:
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21)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期限:
收到(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2)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期限:
最长不超过30日。
(23)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
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35、42、46、47、52、53、55、56、57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5、16、28、37、38、59、62、63、64、65、67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11、12、13、20、22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2条。
5.招标投标中异议规定的汇总
5.招标投标中异议规定的汇总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上述事项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5)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44、54、60、77、82条。
6.招标投标中投诉问题的归类汇总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3)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56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61、62、77条。
7.政府采购中投诉问题的归类汇总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3)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对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对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4)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5)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6)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7)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8)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55、56、57、58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8、11、12、13、20、22、24条。
8.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的区别
(1)标底开标时应该公布,开标前必须保密。
而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开。
(2)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因此标底对投标报价不产生绝对影响。
而投标价格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因此最高投标限价对投标报价产生绝对影响。
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2)《招标投标法》第40条第1款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9.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
除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
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①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 目。
②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9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1.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的情形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12.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的情形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2)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3)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28、42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9、23、44、55、82条,其中上述第(4)条修改由2013年九部委局23号令第51条作出。
13.招标投标中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1)限额: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有效期: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转出账户类别:
基本账户。
(4)两阶段招标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
第二阶段。
(5)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对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对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7)对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可以不退还。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处理:
视为串通投标。
(9)一般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0)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不予退还。
(11)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理: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26、30、31、35、40、57、66、74条。
14.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以其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认定的情形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情形: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5)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情形: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40、41、42条。
15.部委发布的招标采购和资格预审范本一览表(见表1)
16.否决投标的规定
(1)否决投标的情形: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否决所有投标的情形:
1)评标委员会经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