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基金与银行发行产品合同范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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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基金与银行发行产品合同范文doc

 

XX基金-XX银行-XXXX量化1号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资产管理人: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节资产管理计划概况1

第二节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1

一、前言1

二、释义3

三、声明与承诺5

四、份额的分级6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8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9

七、当事人及权利义务9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3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4

十、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5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6

十二、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8

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十四、越权交易的界定21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2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26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27

十八、报告义务28

十九、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30

二十、违约责任33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34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34

二十三、其他事项35

第三节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35

一、资产管理人概况35

二、资产托管人概况36

第四节、投资风险揭示36

第五节、初始销售期间38

第一节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XX基金-XX银行-XXXX量化1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

混合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人的研究平台,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力争实现委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各资产委托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1.00元。

第二节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XX基金-XX银行-XXXX量化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或“本计划”)的运作,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就本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资产管理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自其不再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资产委托人不再成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本合同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资产委托人指委托资产管理人投资管理其委托财产的机构或个人。

委托人为初始委托财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人指受资产委托人委托,负责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计划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专业机构。

本合同中即指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指负责保管计划财产的商业银行。

本合同中即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资产管理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的《XX基金-XX银行-XXXX量化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该三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本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委托财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及其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计划、本计划或指XX基金-XX银行-XXXX量化1号资产管理计划

本资产管理计划

合同生效日指本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备案,收到证监会的书面确认日即为合同生效日。

资产管理合同自合同生效日起生效

《试点办法》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准则》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估值日委托资产的估值日为每周五(如遇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为估值日)或本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日期

销售代理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资产管理人签订了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计划销售业务的机构。

本合同的销售代理机构是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计划相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指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委托人专户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资产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资产委托人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资产委托人开立的、记录资产委托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计划的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的清算账户指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归集资产委托人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的账户

存续期指本计划的存续期,即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的一年

初始销售期认购资产委托人在本计划的初始销售期内申请认购本计划的行为

计划财产总值指计划财产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计划财产净值指计划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计划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计划财产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值

计划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计划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计划财产净值的过程

计划财产专用账户包括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及专用场外交易账户等计划财产进行投资、托管所需开立的相关账户

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专用银行账户,即托管账户

计划财产专用证券账户指资产托管人为计划财产开立的至少包含计划名称的股东账户

份额的分级指本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受益份额和一般受益份额

优先受益份额指本计划中风险相对较低的份额

一般受益份额指本计划中风险相对较高的份额

中国就本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日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元指人民币元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适用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三、声明与承诺

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委托人保证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均在其权力和营业范围之内,并已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且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资产委托人并保证其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用于专户理财产品、投资本合同项下投资工具;投资范围及各项投资限制的规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及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管理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份额的分级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类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计划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份额,即优先受益份额和一般受益份额。

除收益分配和本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的计划清算财产分配外,每份优先受益份额和每份一般受益份额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优先受益份额和一般受益份额的份额配比须满足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

优先受益份额和一般受益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类计划份额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安排下,优先受益份额以让渡部分收益分配权换取有限的本金安全,呈现出较低收益和较低风险的风险收益特征,但在极端的情况下,计划净值不足以弥补优先受益份额本金的情况下,差额部分不再弥补;一般受益份额通过对优先受益份额提供委托财产金额为限的本金保障,获取较高比例的收益分配权,呈现出较高收益与较高风险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配比

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受益份额和一般受益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4:

1。

根据计划份额的实际募集情况,资产管理人有权在3.9:

1至4.1:

1之间对配比进行调整。

(三)收益分配规则

合同终止日,优先受益份额和一般受益份额的收益分配规则如下:

1、优先受益份额的收益

(1)当计划份额累计净值高于1.000元时,优先受益份额的收益率为组合累计收益率的50%。

计算公式如下:

合同终止日优先收益份额单位可分配收益=(计划份额累计净值/1.000-1)*50%-优先收益份额单位已分红金额。

若上述公式计算的优先收益份额单位可分配收益为负,则不足部分从优先收益份额净值中扣除。

(2)当计划份额净值累计低于1.000元,且计划财产净值超过优先受益份额的本金(扣除已分配收益)时,优先受益份额的收益为0,即仅获得本金。

(3)当计划份额净值累计低于1.000元,且计划财产净值低于优先受益份额的本金(扣除已分配收益)时,则将全部组合净值分配给优先受益份额。

此时优先受益份额的净值会低于其初始投资金额,亏损部分由优先受益份额自行承担,对于一般收益份额已获得的分红不再进行追溯。

2、一般受益份额的收益

一般受益份额获得计划财产净值向优先受益份额分配之后的余额。

当出现“计划份额净值低于1.000元,且计划财产净值低于优先受益份额的本金”极端情况时,一般受益份额的净值归零,即本金全部损失。

3、收益分配规则举例

假设优先受益份额共4000万份,一般受益份额共1000万份,计划份额共5000万份。

(1)若本计划合同生效满6个月时,计划份额净值为1.1元,每份分配0.1元,净值归1;到期计划份额净值为1.05元(累计净值1.15元)。

期间分配:

优先受益份额每份分配0.1/2=0.05元,一般受益份额每份分配0.1*5-0.05*4=0.3元

期末分配:

优先受益份额每份分配1+0.075-0.05=1.025元,一般受益份额每份分配1.05*5-1.025*4=1.15元。

(2)若本计划合同生效满6个月时,计划份额净值为1.05元,每份分配0.05元,净值归1;到期计划份额净值为0.9元(累计净值0.95元)。

期间分配:

优先受益份额每份分配0.05/2=0.025元,一般受益份额每份分配0.05*5-0.025*4=0.15元。

期末分配:

优先受益份额每份分配1-0.025=0.975元(组合亏损,优先受益份额仅获得本金),一般受益份额每份分配0.9*5-0.975*4=0.6元。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不超过200人时,本计划即符合备案的条件。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客户资料表应当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计划不具备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计划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内由资产管理人返还客户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为计划初始销售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参与和退出。

七、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资产委托人情况见本合同签署页的“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计划分为均等的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利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承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接受资产管理人进行的尽职调查,应资产管理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0)保证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及用途合法。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成立日期:

年月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有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与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以及保管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专用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外提供,向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资产管理人。

(二)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取得注册登记费。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人的研究平台,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力争实现委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股指期货、债券(不含可转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委托资产的-200%-200%(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债券及其他资产的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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