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四十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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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四十条

宜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四十条

机关效能建设,重在解决问题,为此我们在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办事时效等方面做出承诺,以实际成效取信与民。

一、税务登记,体现及时、方便的原则,建立税务登记办证服务快速通道。

1、开业税务登记。

首接后,对于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当天内完成登记事项、发证;对于纳税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需对纳税人进行现场辅导,一次性书面告知手续清单,并做好有关记录,实行跟踪服务。

责任单位:

征管科、行政审批中心税务登记窗口、各分局。

2、变更税务登记。

首接后,对于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当天完成变更登记事项、发证;对于纳税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需对纳税人进行现场辅导,一次性书面告知手续清单,并做好有关记录,实行跟踪服务。

责任单位:

征管科、行政审批中心税务登记窗口、各分局。

3、注销税务登记。

必须坚持先清理后注销的管理原则,共管户须经国、地税联合注销税务登记。

凡实行双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只要无欠税记录的,收缴有关涉税资料和物品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注销工作。

其余企业纳税人必须根据清理情况结清税款、上缴发票及税务登记证件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注销事项。

如遇清理中发现重大偷税问题需移交稽查局,进入稽查程序的除外。

责任单位:

征管科、各分局。

4、停(复)业登记。

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首接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核并办结停(复)业登记,虚假停业需调查核实的除外。

责任单位:

征管科、各分局。

5、外出经营活动管理。

首接后,对于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税款缴纳完毕的,半小时内签发《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对于纳税人首次提出申请、提供资料不齐全的,需对纳税人进行现场辅导,一次性书面告知手续清单,并做好有关记录,实行跟踪服务。

责任单位:

征管科、各分局。

二、发票管理,发票的领购、开具实行“一窗式”服务,并做好涉税事项的现场辅导和服务工作。

6、发票领购,在各分局指定办税窗口直接办理。

初次领购发票,行政许可手续已办结完毕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非商事凭证和转改制票据除外);验旧领新的领购在30分钟内完成,发现税收违法行为需停、限供发票的除外;手续不齐全的,需对纳税人进行现场辅导,一次性书面告知手续清单,并做好有关记录,实行跟踪服务。

责任单位:

征管科、各分局。

7、发票开具。

窗口临商开票:

开票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窗口严格按开票要求直接开票;20万元(含)以上的分管局长审批,再由窗口办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手续不齐全的,需对纳税人进行现场辅导,一次性书面告知手续清单,并做好有关记录,实行跟踪服务。

责任单位:

征管科、各分局。

8、建筑安装发票开具:

本地建筑企业开票,资料齐全的,直接由窗口当场办结;外地驻宜建筑企业开票,资料齐全的,直接由窗口当场办结。

个人所得税需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的,由主管分局初审后报征管科,征管科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企业所得税需回注册地缴纳的,手续完备的,由分局局长审批后开票。

对于纳税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需对纳税人进行现场辅导,并一次性发放补正资料告知书,做好有关记录,实行跟踪服务。

责任单位:

征管科、计财科、各分局。

三、纳税申报,推行网上申报为主的多元申报方式,提供方便、快捷申报征收服务。

9、上门申报。

窗口受理后应立即开具税票。

遇忙时,要增加开票窗口减少等候时间。

手续不全时,应详细解释,本着为纳税人着想的原则,可以后补手续的,尽量不作退回处理。

责任单位:

征管科、各分局。

10、个体工商业户实行银行划卡,直接扣缴税款,并按月督促纳税,按时到银行划卡扣款,扣款率达到90%以上。

对营业收入超过定额20%以上的双定户可按半年一次简并申报。

责任单位:

征管科、各分局。

11、积极有效推行网上电子申报和电子税控装置(系统),在普遍宣传培训基础上,对特殊人群分类分批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辅导,沟通宣传会,争取最大支持,避免激化矛盾。

责任单位:

征管处、各分局。

12、加强对税务公共管理服务系统(TPASS)和各类电子装置客户端运行情况的及时跟踪管理和服务。

按月于申报期结束的五天内作一次分析,并采取宣传辅导、上门服务、技术改进等方法,对异常情况、对象分类于下一个申报期之前做好改进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控制和解决不成功率,使网上申报推广上线率达到100%,成功率达到99%以上。

责任单位:

征管科、税政科、信息科、计财科、各分局。

13、实行接访日制度。

在征收期内,局长接访日为每月8日上午,如遇节假日顺延一天;分局长、股长接访日为每星期一、三、五,专门受理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执行及地税各项工作的投诉和咨询;申报期间,午休时应确保1名以上工作人员值班,接访中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登记《接访台帐》等相应记录,不得敷衍塞责。

责任单位:

办公室、各分局。

14、因机器故障或其它内部原因可能延误办税的,应分别以书面告示和口头形式向纳税人作好解释;对确暂不能解决的,应记下其联系方式,并口头致歉,有必要的应上门服务,不得应付了事。

责任单位:

征管科、信息科、各分局。

四、稽查执法,转变执法理念,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便民、利民。

15、落实稽查预告制度,一般案件在实施检查10日前发出预告(专案除外)。

告知内容要具体详实,遇有咨询应积极宣传税收政策,鼓励、督促纳税人自查自纠,不得以势凌人,不得泄露内部工作秘密。

责任单位:

稽查局

16、稽查执行要书面送达被查对象,对文书内容解释充分,同时,应对查后帐务处理辅导到位,防止类似违法行为,不得一送了之。

检查发现疑问,应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耐心听取被查对象解释,认真细致,以理服人,禁止主观臆断,严禁与纳税人发生争执。

责任单位:

稽查局

17、实施稽查,必须坚持双人制。

主动出示检查证、检查通知书。

未出示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严格按规定程序检查取证,注意谈话技巧,不得盛气凌人,不得对税务主题无关内容进行评头品足,不得让纳税人提供车辆等与稽查业务无关的方便。

责任单位:

稽查局

18、缩短检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一般稽查案件在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需延长检查时间的,报分管局长批准;为方便纳税人,一般案件采取调帐检查,调帐检查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特殊案件需延长调帐时间的,报分管局长批准。

 

责任单位:

稽查局

19、对企业的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除上级交办或举报案件外)。

对A级纳税信用企业的二年免查,对评为诚信纳税人的企业,当年免查(举报案件、分级分类检查除外)。

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检查的,必须报局长批准。

责任单位:

稽查局

20、稽查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发放稽查工作反馈表,发放与收回不得为同一部门。

对反馈意见,有实质内容的,应迅速处理。

责任单位:

稽查局

21、实行稽查回访制度。

在稽查结案后30日内回访被查对象,倾听意见,做好记录。

责任单位:

稽查局

22、受理违章处罚,应解释到位,语气温和,对纳税人的不理解须保持耐心、以理服人,不得发生争执,激化矛盾。

责任单位:

稽查局

23、受理回避申请,应立即调查,依法予以回避。

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及时与纳税人沟通,争取理解,不得置之不理。

责任单位:

稽查局

24、受理举报奖金申请,不符条件的,耐心解释;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兑现,不得无故拖延。

责任单位:

稽查局

五、落实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兑现税收优惠政策。

25、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税收政策调整的,办结分局权限内的事在5个工作日内兑现。

责任单位:

税政科、各分局。

26、受理减免、退税或延期申请。

符合条件的,属市局权限的,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批复;属省、无锡市局权限的,逐级上报,在接到省、无锡市局批复后的一个星期内转批。

不符合条件的,耐心解释,依法退回,不得随意处置,严禁无故劝说纳税人收回申请。

甚至顶着不办,拖着不办。

责任单位:

税政科、征管科、计财科、各分局。

27、走、回访及其他需实地办理的征管事项,应提前联系,工作人员应在两名以上,见面出示相关证件,告知原因,做好相关记录。

不得在纳税人处就餐,不得接受礼品、礼金、礼券。

责任单位:

监察室、办公室、税政科、各分局。

28、信函调查,应附回复信件,提出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查实结果,不得拖拉、延误。

责任单位:

监察室、办公室、税政科、各分局。

29、市局职能科室的有关审批事项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分局权限内的各类涉税审批事项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重大异常情况或需实地勘查的除外)

责任单位:

市局各科室、各分局。

30、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各分局在按权限批准退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单位:

税政科、计财科、各分局。

六、税法宣传,定期、无偿、及时、全面地提供税法宣传,公开税收政策及办税程序。

31、每月由辖管分局召开税法通报会,通报最新税收政策及征管措施,实施纳税现场辅导。

并将每月税法通报会的内容在地税外网上全面准确、简明扼要地向纳税人公告。

责任单位:

税政科、征管科、各分局。

32、实行首问责任制。

各岗位对来电、来信、来访、咨询所接触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的职责为:

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能办的事要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须请示上级的政策问题,在取得上级回复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

不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要主动帮助联系经办人,或帮助引路、指路,要负责安排到有关领导或职能科室(该部门的领导或经办人即为首问负责人),相关科室应通力合作,不得互相推诿。

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到态度诚恳,文明用语,仔细耐心,答复认真负责,并做好相关记录。

责任单位:

税政科、征管科、监察室、各分局。

33、配合12366纳税服务中心即时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各单位在接到纳税服务中心转交的咨询、举报、投诉事宜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12366纳税服务中心。

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或与其他单位协商的,可适当延长承办时间,但应通过12366系统或书面形式告知纳税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

市局各科室、稽查局。

34、税法税务公开。

最新政策的贯彻执行应先在税务机关内部干部中辅导培训,并在正式执行的一周内,在固定地税网站公布;办税程序、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结果等公开内容在新出台、调整变化之日起一周内,在公开场合公布。

责任单位:

办公室、税政科、征管科、信息科、稽查局、各分局。

35、实行“约谈式”纳税服务。

对涉税新情况、新问题及复杂税务事项的处理,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现场纳税辅导及咨询的,税务机关应指定有权岗位在2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

责任单位:

市局各科室、稽查局、各分局。

36、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是减少国家税款流失,减少纳税人行政处罚风险的有效途径。

对重点异常情况,10个工作日内采用实地纳税评估方式,为纳税人服务,帮助消除异常情况。

实地评估必须坚持双人制,并提前通知企业。

责任单位:

市局各科室、各分局。

37、无偿提供宣传服务。

地税机关应提供优质、高效办税服务,无偿进行税收知识培训和讲解,免费发放纳税宣传资料、纳税申报表。

责任单位:

办公室、税政科、征管科、各分局。

七、纳税服务,改善办税环境,优化纳税服务。

38、办税服务大厅应在显眼处摆放纳税人意见箱,最新税法宣传材料,公开监督电话,主动征求纳税人意见。

对批评意见、建议应虚心听取,认真整改或沟通误解,不得刁难报复。

对老弱病残的纳税人必须设立优先办税通道。

服务用语、廉政规定、办税流程等统一对外公布。

责任单位:

市局各科室、稽查局、各分局。

39、接待投诉应遵守保密原则,由负责人或办公室专人投件,能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请示或调查的,在批复或调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偷漏税嫌疑或违反税收法规、需税务人员调查核实,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请相关部门转入稽查程序。

对于无管辖权的举报案件,受理部门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转送有关部门,不得无故推托,除参加会议等特殊情况外严禁工作时间办公地点无人。

责任单位:

监察室、办公室、稽查局、各分局。

40、进行工作满意度测评,每年不少于一次,测评户样本量占应测评总量的5%—10%。

广泛征求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责任单位:

监察室、办公室、稽查局、各分局。

二00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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