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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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我市区域内有关残疾人的各种突发事件,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残疾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残联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在绵阳市区域内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而发生的重大涉残突发事件。

(一)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残疾人伤亡事件,包括:

水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发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重大涉外残疾人突发事件,突发残疾人及其亲友群访事件,残疾人及其亲友参与(或组织、策划)非正常(或非法)集会、集社、游行、示威等活动,以及大型节庆活动事故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残疾人伤亡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本预案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各县市区残联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市残联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二)属地救护,就近处置。

涉残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残联应在本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用一切力量,第一时间全力投入救援和事件处置,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分级响应,明确职责。

各县市区县残联必须准确掌握各类涉残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程序、突发信息报送标准、处置方式等内容,明确本部门应急工作责任、权限、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杜绝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把握最佳应急处置时间,以最少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成效。

(四)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在处理涉残突发事件中,以保障残疾人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残疾人提供救援、救助。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组织机构

(一)成立市残联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理事长为组长,副理事长为副组长,机关副调研员、各科(室)负责人、直属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持办公室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二)各县市区残联设立涉残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第六条工作职责

(一)市残联涉残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性、跨区域发生的涉及残疾人的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通过县市区残联及媒体适时向残疾人及其亲友发出安全警告或警示;在市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和处置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市涉残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三)县市区涉残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涉及本县市区发生的重大残疾人伤亡等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通过有关渠道适时向残疾人及其亲友发出安全警告或警示;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救援;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和处置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预警发布

第七条建立健全涉残安全警告、警示通报机制。

县市区残联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涉及残疾人的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第八条市残联根据上级指示和县市区残联提供的情况、资料,适时向全市残疾人及其亲友发出相关的通告等。

第四章涉残突发事件等级及分级响应

第九条涉残突发事件等级

按该事件涉及的残疾人人数和对社会的损害及影响程度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一)重大(Ⅰ级):

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残疾人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残疾人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或该事件涉及残疾人及其亲友100人以上的。

(二)较大(Ⅱ级):

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残疾人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残疾人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或该事件涉及残疾人及其亲友20至49人的。

(三)一般(Ⅲ级):

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残疾人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或该事件涉及残疾人及其亲友1至19人的。

第十条分级响应:

(一)发生重大(Ⅰ级)涉残突发事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市残联涉残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组长的主持下,启动涉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发生较大(Ⅱ级)涉残突发事件时,由市残联涉残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在组长的授权下启动涉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市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残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三)发生一般(Ⅲ级)涉残突发事件时,县市区残联涉残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市残联涉残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派员全程参与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第五章救援机制

第十一条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一)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残疾人及残疾群体的人身安全时,当事人或其亲友、现场其他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有人员伤亡时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残联提请求救服务和市残联涉残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二)事发所在地残联在接到报告后,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残疾人提供紧急救援,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市残联,并协调本级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亲属安抚工作。

(三)市残联在接到事发所在地残联的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残联,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按照事故等级,适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工作职责协调相关县市区和部门,按安全事故抢险预案的规定,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善后工作。

1.发生一般(Ⅲ级)涉残突发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市区残联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必要时向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市残联分管领导、直属中心、相关业务科(室)在接到报告后,也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善后处置工作,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较大(Ⅱ级)涉残突发事件时,事故所在地区残联主要负责人、市残联分管领导和直属中心、相关业务科(室)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善后处置工作,并同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3.发生重大(Ⅰ级)涉残突发事件或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大的涉残突发事件时,在市政府领导的指导下,事发地区残联主要负责人、市残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善后处置工作。

必要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4.特殊情况,按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办理。

(四)涉残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的费用,在必要情况下可由事发地区残联先行垫付,待事故责任确定后,按规定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一)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残疾人在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残疾人及其亲友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残联报告。

2.残疾人所在地残联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残疾人的安抚、宣传工作。

如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残疾人所在地残联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残联报告有关情况。

3.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残疾人所在地残联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疫情发生地残联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残联报告。

市残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视现场情况适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同时,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残联。

(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残疾人在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残疾人及其亲友应立即与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残联报告。

2.事发地残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残疾人及其亲友的用餐场所,查明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事发地残联在向当地政府和市残联报告有关情况的同时,应协助做好事故人员亲属的安抚工作。

4.市残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视现场情况适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同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残联。

5.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同样适用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一)发生涉残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地残联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积极做好相关解释和安抚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残联。

(二)市残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控制事态发展;并视现场事态,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残联。

(三)事发地残联及市残联在市政府和省残联的领导和指导下,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控制社会影响、减少损失。

(四)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残疾人伤亡事件时,事发地残联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等事项。

(五)在大型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和承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

当地残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协助做好该事件中的残疾人的安抚、救援、善后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本市残疾人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市残联在接到有关情况通报后,应按照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派专人做好残疾人亲友的安抚等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市残联、各县市区残联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残疾人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第十六条对涉残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要经省残联或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统一发布;重大以下涉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信息报告

第十七条涉残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各县市区残联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残联在接到涉残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残联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的2小时。

第十九条市残联有关科(室)在接到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报告。

同时,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残联和市政府。

报送内容包括:

(一)发生涉残突发事件的情况,即所发现的问题、发现问题的时间和地点、影响范围、事件的性质。

(二)引发涉残突发事件的事由。

(三)涉残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即是否采取了处置措施,处置效果如何;准备采取哪些措施,以及需要上一级组织给予哪些支持等。

第二十条对于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市残联接到报告后除按规定上报外,应督促全市市县市区残联会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相关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二十一条市残联涉残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事件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残联,就该事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第七章指挥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接到涉残突发事件报告后,市残联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要迅速到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科(室)要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要及时应急预案,展开组织、指挥工作。

要协调有关方面对所发生事件采取处置措施,包括救援、安抚、垫支费用、掌控关键人物、集中转移、研究信息发布、正确进行舆论引导等,并派出人员奔赴事发地(单位)协助处理。

第二十四条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中心要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分类,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投入到应急处置工作中。

(一)市政府残工委秘书处负责联系市政府残工委,报告情况并协调相关事宜。

(二)办公室负责全面协调,科(室)积极配合做好人员、物质、资金等保障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开展事件的救援工作,传达现场领导的各项指示,协调做好现场的安抚工作,负责相关情况的报送和新闻通稿的审读。

(四)组织联络处负责协调相关市局和事发地政府、残联展开事件处置工作。

(五)宣传文体处负责协调现场记者,同时向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和本会新闻发言人报告情况;负责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提供基本情况和素材,并请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新闻报道。

负责向事发地党委宣传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并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六)组宣科、教就科、康复科协助做好事件的善后工作,负责事件所涉残疾人及其亲友的事后安抚、医疗、康复等善后事宜。

第八章应急保障和准备

第二十五条按照“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好残疾人权益的保障工作,切实开展针对残疾人群的服务工作,加强对残疾人及其亲友的形势、政策、维稳、普法等宣传教育,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尽最大可能解决和妥善处理残疾人及其亲友的合理诉求;主动做好残疾人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残疾人及其亲友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应对各类涉残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和准备。

(一)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涉残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与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报送畅通、及时。

(二)经费保障。

市残联预防和处置涉残突发事件所需经费,要纳入本会的预算,以保障预防和处置工作的资金需要。

(三)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涉残突发事件物资保障制度,明确保障内容和要求,保证开展突发事件的需要。

(四)人员保障。

市残联和各县市区残联应组建涉残突发事件的应急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现场控制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互相衔接和协调;不断增强队伍素质,提高应急体系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九章后期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件处理结束后,市残联涉残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起草材料,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残联。

第二十八条市残联及事发地县市区残联要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修改或补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市残联要对突发事件举报人员、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涌现出的有功个人和集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中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残联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关突发事件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会各职能科(室)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预案由市残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第三十三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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