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doc
《危险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危险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保护环境,依据《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第344号令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45号令,制定本管理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搬运、储存、使用以及废弃物的处理。
3.0术语:
无
4.0工作职责:
4.1隔离贮存:
指在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4.2隔开贮存:
指在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和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4.3分离贮存:
指在不同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物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4.4禁忌物料:
指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5.0工作内容:
5.1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
盐酸、硫酸、铬酸、氨水、双氧水、挂架剥离剂、高锰酸钾、氢氧化钠以及乙醇、甲醇分析剂、聚合硫酸铁、硝酸等,其中盐酸、硫酸以及高锰酸钾被列入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第445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的第三类。
5.2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
5.2.1公司在采购危险化学品前应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无备案不能采购。
5.2.2采购时应向销售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商索取其在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如果没有,则不得向其采购。
5.2.3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要求供货商添加负责将危险化学品运输到公司(包括卸货)之条款。
5.2.4国外采购:
应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活动。
5.2.5在供货商确认送货前,公司应再次确认其承运人是否具有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备案证明,如果没有,应提请供货商另行委托有资质的承运人运输。
5.3危险化学品贮存管理:
5.3.1贮存的基本要求:
5.3.1.1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5.3.1.2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5.3.1.3贮存库房及场所应设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3.1.4标志:
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
同一区域存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5.3.1.5贮存方式分为隔离、隔开、分离三种方式。
5.3.1.6应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5.3.1.7存放之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5.3.2贮存场所的要求:
5.3.2.1贮存之建筑物不得设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层数、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应兼顾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5.3.2.2危险品仓库应配有电话和急救设施。
5.3.2.3贮存场所应有电气安装,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
应有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3.2.4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之建筑物应安装避雷设备。
5.3.2.5通风或温度调节:
a.贮存建筑物应安装通风设备,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b.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隔物,必须经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c.贮存建筑物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5.3.3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
5.3.3.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5.3.3.2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5.3.3.3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5.3.3.4有毒物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5.3.3.5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5.3.4化学危险品的养护:
5.3.4.1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5.3.4.2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间,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5.3.4.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氢氧化钠、铬酸等不能受潮,要保持贮存环境干燥。
5.3.5出入库管理:
5.3.5.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5.3.5.2出入库时必须严格依据经核准后的《进料检验单》、《领料单》仔细核对物品的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等无误后方可出入库。
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5.3.5.3除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外,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化学危险品存放区域。
5.3.5.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
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3.5.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质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5.3.5.6装换、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5.3.6消防措施: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有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万一着火又不得用水扑救时,可用干粉或其他等型号的灭火器扑灭。
5.4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5.4.1使用单位领用化学危险品(特别是硫酸、盐酸等)时必须指定两人一同领取。
5.4.2在使用化学危险品时应做好相应的自身防护措施。
比如往容器中倒液体化学危险品时应使用耐酸碱防护手套、围裙以及配戴眼镜或脸部转向侧面等。
5.4.3领出未用完化学危险品,领出单位必须于当天下班前将其退回仓库代为保管。
5.4.4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应配备急救措施,万一发生伤及人员时,首先采取自救和通知救援。
比如硫酸或盐酸不小心伤及人员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在第一时间通知救援。
急救措施:
带软管的水龙头、弱酸、弱碱、应急电话、黄沙、医用箱、消防器材。
5.5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
5.5.1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5.5.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5.5.3按照化学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随意丢弃、污染环境。
5.5.4使用完的化学危险品包装容器,公司无处理能力时,应委托专业处理机构代为处理,或者请危险化学品销售/生产经营单位回收处理。
5.6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五两原则:
两人保管、两把钥匙、两人检验、两人使用以及两人搬运。
5.7人员培训:
5.7.1仓库工作人员和使用单位领用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7.2对化学危险品的采购、装卸、领用及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操作。
5.7.3仓库的消防人员除具备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5.8监督检查:
参照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第445号国务院令: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9法律责任:
参照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第445号国务院令: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6.0参考文件:
6.1《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6.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第344号令
6.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445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