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0121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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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0121终版

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健全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逐步改善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2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3适用范围

1.3.1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分支机构及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委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

1.4管理原则

1.4.1各企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秉承中国建筑“生命至上,安全运营第一”安全理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本办法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4.2依据各企业生产性质、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

从事工程建设、生产加工、设备制造、租赁、矿山等危险性程度较高的企业;

二类:

从事投资、房地产开发、设计勘察等企业。

1.5主要应对的风险

1.5.1安全生产隐患风险:

防范应对由于安全生产隐患引起的企业经济损失或社会损失。

1.5.2安全生产事故风险:

防范应对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企业经济损失或社会损失。

1.5.3安全生产法律风险:

防范应对由于生产活动、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违反法律法规,引起的企业经济损失或社会损失。

1.6释义

本办法中: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各级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企业有关负责人”,是指除“企业主要负责人”之外的相关领导;

“生产单位”,是指项目部、搅拌站、加工制造厂、租赁站、采石场等;

“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书记;搅拌站、租赁站的站长、书记;加工制造厂、采石场的厂(场)长、书记等。

1.7各企业依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和办法。

2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机构

2.1股份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发展目标、安全生产体系建设、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决策。

委员会主任由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2.2股份公司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2.2.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2.2.2监督各企业落实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办法、手册、细则等,做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2.2.3督促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监督评价;

2.2.4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2.2.5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监督一般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组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3区域总部(办事处)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本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4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2.4.1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2.4.2明确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落实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4.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一类企业:

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类企业:

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5各企业及其生产单位应按国资委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

2.5.1一类企业及其生产单位设专职安全总监;二类企业及其生产单位可设兼职安全总监;

2.5.2企业安全总监按助理总经理或副三总师级次定位;项目安全总监按项目副经理级次定位;

2.5.3企业安全总监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2.6各企业及其生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置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2.7各企业及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8各企业应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注重提高专业素质,拓宽发展通道,鼓励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3安全生产责任

3.1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各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包括:

3.1.1企业主要负责人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1.2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责统筹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3.1.3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生产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3.1.4企业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3.1.5企业安全总监,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3.2各企业应建立工会为主的劳动保护监督责任制,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责任制。

3.3各企业应建立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3.4各企业应建立覆盖所有职能部门和员工、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根据法规要求和岗位调整及时补充和修订。

3.5各企业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对所属企业的绩效考核。

3.6各企业、生产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通过合约及其它有效方式,落实合作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4安全策划

4.1各企业应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策划,包括: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安全生产目标,安全技术措施、资源配置等。

4.2各企业、生产单位应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工作,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

属于国家标准中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按有关规定申报。

4.3工程项目的安全策划应符合股份公司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5.1各企业、生产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生产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5.2编制生产组织、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时,应有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未经审批,不得进行生产。

5.3安全技术方案审批,按危险性程度分级负责:

5.3.1一般安全技术方案,由生产单位技术人员编制,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5.3.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方案由生产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编制,企业技术管理部门组织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5.3.3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经专家论证后,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5.4安全技术交底应逐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5.5各企业对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三同时”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6各企业应开展安全科技创新工作,注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推广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测、监督、评价等,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5.7生产单位对进场物资、设备设施、防护用具等,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6.1各企业应按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落实保障安全教育投入。

6.2各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覆盖所有管理人员及操作工人,培训时间和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6.2.1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外,还应参加企业内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培训;

6.2.2新履职的企业负责人、生产单位负责人,上岗前应接受安全生产岗位履职培训。

6.2.3各企业、生产单位其他岗位的管理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教育;

6.2.4进入现场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入场的作业人员应针对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和应急处置等进行培训教育;对工人转场、变换工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教育。

6.2.5生产单位应开展班前安全教育活动。

6.3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6.4对生产过程中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对有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6.5安全教育培训应建立台帐和档案。

7安全生产检查

7.1各企业、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落实领导带班检查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7.2安全检查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应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按“五定”原则(定责任人、定时限、定资金、定措施、定预案)落实整改。

7.3对被安全生产投诉的生产场所,当事企业应迅速组织安全检查、整改隐患,情况予以反馈。

7.4各企业、生产单位应及时总结安全检查工作,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8安全生产费用

8.1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8.2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专户核算,按规定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统计分析。

8.3各企业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8.4各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评价时,应检查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

9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9.1各企业应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制度,明确组织机构框架图和管理职责。

9.2各企业应编制《安全生产应急综合预案》和《安全生产应急专项预案》;各生产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方案》。

9.3各企业应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和装备。

9.4各企业应建立预警机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影响性评估和预测工作,预警信息逐级传递到各生产单位。

9.5各企业应根据地方政府、上级单位有关总体预案要求,进行应急信息报送,并根据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9.6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应急处置资料整理归档,完善应急预案。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

10.1各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除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外,应及时向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机构如实报告,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10.1.1一般事故,事故企业负责人应同时向上级主管企业和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并逐级报告至股份公司,上报时间间隔不能超过2小时;

10.1.2较大事故,事故企业负责人除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外,还应及时报告股份公司,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0.1.3重大及以上事故,事故企业负责人除立即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外,还应第一时间向股份公司报告。

10.2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相关企业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应急办公室报告现场动态;较大及以上事故,股份公司指导现场指挥协调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国家部门报告现场动态。

10.3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将政府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以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及时上报股份公司。

10.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四不放过”原则,成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10.4.1一般事故:

二级企业成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股份公司备案;

10.4.2较大事故:

在股份公司监督、指导下,二级企业成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意见报股份公司审批;

10.4.3重大及以上事故:

股份公司成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11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

11.1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应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岗位安全职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11.2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与经营业绩考核挂钩,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1.3有谎报、瞒报,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在评优、任用、晋升等方面一票否决。

11.4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的方式包括约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等。

在职称评定、选拔任用条件中,事故责任应在一定时限内作为否决条件之一。

11.5若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1.6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机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评先评优活动,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12安全生产标准化及评价

12.1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价工作。

12.2定期分级开展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度、投入、教育培训、技术、隐患排查治理、设备设施管理、应急管理及事故报告等。

12.3评价结果纳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子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考核。

12.4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表彰、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先进典型。

13附则

13.1二级企业或机构代为管理的股份公司下属企业,由代管企业或机构履行相应安全监管职责。

13.2由海外事业部负责管理的境外企业、机构,由海外事业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结合当地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

13.3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13.4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中国建筑企业分类表

附件2:

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附件3:

中国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标准

附件4:

中国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价准则

附件1:

中国建筑企业分类表

一类企业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阿尔及利亚分公司

中国建筑美国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二类企业

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建方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备注:

1、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事业部、基础设施事业部按照一类企业进行管理;

2、新组建或成立的二级企业(机构),依据本办法1.4.2条规定,分属一类企业、二类企业。

 

附件2:

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分类

单位

机构设置标准

人员配备标准

一类企业

股份公司

独立设置

不少于6人

工程局、新疆建工

独立设置

不少于6人

二级专业公司

独立设置

不少于4人

二类企业

投资公司

明确职能部门

不少于1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

明确职能部门

不少于2人

勘察设计院

明确职能部门

不少于1人

事业部

海外事业部

独立设置

不少于3人

基础设施事业部

独立设置

不少于6人

区域总部、办事处

区域总部

独立设置

不少于2人

办事处

明确职能部门

不少于2人

备注:

1、工程局、新疆建工:

建筑施工年产值超过500亿元,相应增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专业公司:

建筑施工年产值超过100亿元,相应增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海外事业部:

应配置熟悉海外法律法规及安全风险的专业人员;

4、基础设施事业部:

各专业配置专职人员应不少于1人;

5、生产单位:

按《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手册》标准配备。

附件3:

中国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标准

1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14.1责任追究原则: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依据事故等级,对应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按照中国建筑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追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14.2责任追究事项: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等。

14.3责任追究方式:

约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组织处理。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

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14.4约谈

14.4.1有下列情况之一,股份公司对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14.4.1.1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总监不到位的;

14.4.1.2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14.4.1.3年度内亿元产值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年度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4.4.1.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4.4.1.5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4.4.1.6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14.4.2有下列情况之一,二级企业对三级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14.4.2.1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总监不到位的;

14.4.2.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14.4.2.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14.4.2.4被地方政府通报或因安全生产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14.4.2.5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14.4.3有下列情况之一,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14.4.3.1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的;

14.4.3.2发生重伤及一般安全事故或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14.4.3.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14.4.3.4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

14.4.3.5被地方政府或上级企业通报或因安全生产造成负面影响的;

14.4.3.6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14.5通报批评

约谈后,未及时整改到位或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相关企业(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

14.6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依据事故等级,结合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事故调查结果,给予事故企业(单位)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各岗位均有安全生产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原则,按层级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14.6.1生产单位(项目部、搅拌站、加工制造车间、租赁站、采石场等)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给予生产单位全员经济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表1)

14.6.2三级企业(含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各分支机构)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三级企业(含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分支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对总部有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表2)。

14.6.3二级企业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二级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对总部有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表3)。

14.6.4股份公司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6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时,股份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对总部有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表4)。

14.6.5责任追究及处罚结果逐级上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14.6.6授权使用股份公司资质的二级企业或单位、授权使用二级企业资质的三级企业或单位、二级企业直接管理的项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参照以上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14.7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加重处罚:

14.7.1谎报、瞒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4.7.2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织不力,致使事故扩大、影响恶劣;

14.7.3事故现场保护不力,伪造有关证据;

14.8重大环境污染、火灾、交通、公共安全等事件,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14.9行政处分程序

股份公司对二级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处分:

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核,报董常会审定后执行。

其他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由主管企业(单位)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处理。

14.10组织处理

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要求给予二级企业有关负责人党纪处分的,由股份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履行会议研究程序后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责任人的党纪处分:

由主管企业(单位)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处理。

14.11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5安全生产奖励

15.1各级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评先评优活动,建立安全生产奖励机制。

15.1.1对安全生产管理成绩突出的企业,可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安全生产评优评先活动;

15.1.2荣获国家、省市级安全生产管理荣誉称号的企业,应对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15.1.3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并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16附则

16.1同一起事故,对相关人员的经济处罚不重复计算。

16.2本责任追究及奖罚标准为最低标准,各级企业应严格执行。

表1:

生产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处罚对象

处罚形式

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及以上事故

主要负责人

经济处罚

3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3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40%)

3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60%)

行政处分

记过,记大过,撤职

记大过,撤职

撤职,开除

生产负责人

经济处罚

2.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2.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40%)

2.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60%)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撤职

记过,记大过,撤职

撤职,开除

技术负责人

经济处罚

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40%)

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60%)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撤职

记过,记大过,撤职

撤职,开除

安全总监

经济处罚

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2万元人民币/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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