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租售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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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租售问答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申请问答
一、申请办法
1.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是以个人还是家庭为单位?
答: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户籍已婚家庭、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
在我市出台相关具体规定前,暂不受理单身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以户籍已婚家庭、单亲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申请单位。
2.本次可供选择的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售价及租金情况怎样?
答:
本次我市将根据保障性住房申请情况,分批向户籍低收入群体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在全市各区分布均衡化、申请常态化。
房源的具体情况、基准售价与租金标准另行分批予以公布。
3.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答:
申请家庭应当根据选房计分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4.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如何确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答: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根据选房排队办法及户籍条件,确定一名家庭成年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直接作为申请人。
5.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员?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6.申请家庭中,哪些成员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答: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一)户籍条件
7.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能否申请本次住房?
答:
《通告》规定,“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此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投靠子女的老人不能通过单独立户的方式,申请本次住房;二是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须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如不得在内地购买过政策性住房、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等。
8.申请本次住房的户籍条件是什么?
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有深圳户籍,户籍迁入本市时间均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
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9.2009年12月31日后,申请人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向何处提出申请?
答:
2009年12月31日后,申请人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向申请人现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10.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能否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部队团以上后勤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等。
11.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深圳市的,能否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
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深圳市的在读学生或现役军人,视同深圳市户籍,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婚姻及年龄条件
12.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的已婚家庭,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形成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
申请本次住房的已婚家庭,婚姻状况形成时间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且持续至签订购房或租赁合同之日。
13.单亲家庭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的,对单亲家庭形成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
申请本次住房的单亲家庭,单亲家庭形成时间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且持续至签订购房和租赁合同之日。
14.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对其年龄有何要求?
答:
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须在2007年12月31日(含当日)年满或超过35周岁,即须在1972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出生。
15.如何界定本次申请的未成年子女?
答:
本次申请的未成年子女是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户籍居民。
16.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为已婚家庭的,在2008年1月1日至发布公告之日内,申请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能否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
答:
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为已婚家庭的,在2008年1月1日至发布公告之日内因离异或丧偶形成的单亲家庭或单身居民,不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若符合《通告》规定的公共租赁租房申请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7.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为单亲家庭的,在2008年1月1日至发布公告之日内,申请人再婚的,能否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
答:
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为单亲家庭的,在2008年1月1日至发布公告之日内申请人再婚的,可按下列情形处理:
⑴单亲家庭和已婚家庭均符合《通告》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已婚家庭婚姻状况形成时间除外),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⑵单亲家庭和已婚家庭均符合《通告》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已婚家庭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及配偶取得本市户籍时间除外),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8.申请人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在2008年1月1日至发布公告之日内结婚的,能否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
答:
单身居民和已婚家庭均符合《通告》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已婚家庭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及配偶取得本市户籍时间除外),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三)住房条件
19.拥有未取得《房地产证》的住房是否能申请保障性住房?
答:
无论现拥有的住房是否取得《房地产证》,均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
20.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的,能否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
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的,不能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
例如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其中一方因离异将政策性或保障性住房分割给原配偶的,不能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其中一方的政策性或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全部产权后将其出售的,不能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
21.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的,能否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
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购买过政策性、保障性住房或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的,但因离异或将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目前并未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且均未租住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如符合《通告》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其他条件,可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
22.现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廉租住房保障的,能否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
答:
现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廉租住房保障的,不能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
曾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廉租住房保障,但于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已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廉租住房保障的,可按规定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
23.曾转让过自有形式住房的,能否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
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从2005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不能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
24.曾转让过自有形式住房(不含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能否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
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曾转让过自有形式住房(不含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但自2007年12月31日之后未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且均未租住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如符合《通告》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其他条件,可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
(四)收入及资产条件
25.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对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有何限制?
答:
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应低于26529元。
26.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如何计算?
答:
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家庭成员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27.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对申请家庭总资产有何限制?
答:
申请家庭在2009年12月30日的家庭总资产不得超过32万元。
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资产总和计算。
家庭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包括汽车、家用电器、金银珠宝等资产;货币资产包括有价证券、存款、借出款及储蓄性保险本金、投资本金等。
28.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的年可支配收入及个人总资产有何限制?
答: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在2009年12月30日的个人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
29.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资产如何界定?
答:
只要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汽车、商铺、存款、证券、保险等所有资产都属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总资产。
(五)计划生育条件
30.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能否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
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法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则不能申请本次保障性住房。
三、选房办法
31.本次选房排队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
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以申请人户籍迁入深圳市时间为计分排队的主要依据,按分数高低顺序选房。
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户籍迁入日期排队,日期相同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32.本次选房排队的具体计分办法是什么?
答:
本次选房排队的具体计分办法为:
(1)申请人户籍自迁入本市当月起每月1分。
(2)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不满18周岁的,其迁入时间从年满18周岁当月算起;成立深圳经济特区前迁入的,迁入时间从1980年6月算起。
(3)申请人服役前或到外地读书前户籍已在本市的,其户籍迁入时间可连续计算。
(4)计分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5)加分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一级残疾人的,增加24分;二级残疾人,增加18分;三级残疾人,增加12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多人符合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四、申请资料
33.申请本次住房时,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有何要求?
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要求如下:
(1)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
若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须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未婚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3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失业的,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答: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失业的,应提交失业证。
失业证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为准。
35.如何提交社会保险证明?
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提交社会保险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08年至2009年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36.如何办理和提交2008年至2009年的收入证明?
答:
2008年至2009年期间,在职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工薪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人事劳资章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若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同时一并提交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008年至2009年期间,持有失业证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在个人诚信申报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评估并盖章。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具体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37.重点优抚家庭应提交何种证明?
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38.中重度残疾人应提交何种证明?
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的,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为准,2001年前(含2001年)办理的残疾人证须以市残疾人联合会重新换发的新证为准。
39.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者现役军人应提交何种证明?
答:
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深圳市的,户籍迁出时间及原因的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由所在服役单位、学校予以出具。
五、受理申请和监督管理
40.如何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答:
可在2010年1月23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期间到就近的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或从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下载。
41.具体受理申请的时间和地点?
答:
受理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时间为:
2010年1月25日至2月12日、2月22日至3月5日。
受理申请的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42.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在受理时间内一起到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交所需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现场在《申请表》中签名、按手印。
若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无法到场的(未成年人除外),应由受托人凭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代理提交申请资料并在《申请表》中签名按手印。
43.本次对申请家庭(单身居民)的资格采取何种方式审核?
答:
本次对申请家庭(单身居民)的资格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方式审核,即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区建设(住宅)局(含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复审、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终审,全市、社区两次公示,严格审查核实申请家庭(单身居民)的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
44.如何查看申请资格审核情况?
答:
申请人在审核期间,可登陆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相关栏目,输入受理回执号、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即可查询审核状态。
45.在何处查看初审、终审公示情况及终榜结果?
答:
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查看,也可在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查询。
46.违规违法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
对弄虚作假,隐瞒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状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严格执行取消相应资格、政府收回住房、提高租金等规定。
对拒不执行的,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规行为一旦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情节恶劣的,在社区公示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7.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答:
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8.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全部产权之前,能否转让、出租、抵押?
答:
未取得全部产权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购买本套住房时向银行按揭的除外)。
49.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取得全部产权?
答: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申请取得全部产权,具体条件以届时的政策法规为准。
未取得全部产权时,不得违反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
50.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应按照哪些规定执行?
答: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按照《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6号)以及届时的相关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