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3版宋春岩教学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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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3版宋春岩教学案

课堂教学单元设计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课堂教学单元设计进度序号:

1

本次课标题:

建筑市场与招投标法律体系

授课班级

上课

时间

第周     月    日第      节

上课

地点

第周     月    日第      节

1、了解建设项目的一般特征;

2、熟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一般工作程序;

3、熟悉招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成

教学

目标

能力目标

知识目标

素质目标

1、了解我国建设项目的一般特征

2、掌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程序

3、能够掌握招投标法律体系

1.了解建筑建设市场的一般特征

2、掌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程序

3、掌握招投标法律体系

2理解能力

②分析能力

③解决问题能力

 

任务与案例

任务: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体系

重点

难点

解决方法

重点:

掌握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体系

难点:

招投标法律体系的具体规定及运用

解决方法:

教师讲解案例辅助

参考资料

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国招标投标网、招标师考试资料

序号

步骤名称

教学容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时间分配(分钟)

工具与材料

课/课外

1

讲解

建设项目的基本知识

讲授

案例听课

45

教材

2

讲解

建筑市场的主体与客体

讲授

听课

45

教材

3

讲解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讲授

听课

20

教材

课外

4

讲解

招投标法律体系

讲授

25

教材

5

练习

课后习题

评析

练习

45

教材

6

7

课后

体会

 

注:

“课程单元”可以使一个能力项目训练,也可以是一章或一节。

 

1.1建设项目的基本知识

1.项目与建设项目概念

一般地说,所谓项目就是指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主要是限定资源、限定时间、限定质量),具有明确目标的有组织的一次性工作或任务。

建设项目是一个建设单位在一个或几个建设区域,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任务书和批准的总体设计和总概算书,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的组织形式,严格按基建程序实施的基本建设工程。

一般指符合国家总体建设规划,能独立发挥生产功能或满足生活需要,其项目建议书经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建设任务。

如工业建设中的一座工厂、一个矿山,民用建设中的一个居民区、一幢住宅、一所学校等均为一个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的特征

建设项目除具有项目的一般特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

(2)具有特定的对象

(3)一次性

(4)生命周期性

(5)有特殊的组织和法律条件

(6)涉及面广

(7)作用和影响具有长期性

(8)环境因素制约多

1.1.2建设项目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工程项目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投资建设的用途划分可分为

1)生产性工程项目

2)非生产性工程项目

2.按投资的再生产性质划分

根据此标准可分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1)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重建项目。

建设项目一般在一个或几个建设场地上,并在同一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围,由一个或几个有存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

通常是以一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单位。

新建项目一般是指为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而进行的平地起家的投资项目。

2)更新改造项目是指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更新改造项目一般以提高现有固定资产的生产效率为目的,土建工程量的投资占整个项目投资的比重按现行管理规定应在30%以下。

如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设备更新等。

3.按照建设规模划分

按照建设规模(设计生产能力或投资规模)划分,分为大、中、小型项目

4.按照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

资项目、外资项目和中外合资项目

5.按照建设阶段划分

分为筹建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施工(在施)项目、建成投产项目和竣工项目,还有续建和停建项目

1.1.3建设项目的组成

1.建设项目

一般指在一个场地或几个场地上,按照一个设计意图,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围,进行施工的各个项目的综合。

2.单项工程

也称工程项目,是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并有独立存在意义的工程。

3.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一般指有单独设计,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效益)而能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

一个单项工程按其构成可分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两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根据其中各个组成部分分为:

一般土建工程,特殊建筑物工程,工业管道工程,电气工程等。

单位工程是招标划分标段的最小单位。

4.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单位工程分解出来的结构更小的工程。

分部工程是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各个组成部分,按建筑工程的主要部位或工种工程及安装工程的种类划分。

如土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砌体工程、地面工程、装饰工程,管道工程、通风工程,通用设备安装工程、容器工程、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工业炉砌筑工程等。

5.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是指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施工图预算中最基本的计算单位。

它是按照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材料的不同规格等,将分部工程进一步划分的。

例如,钢筋混凝土分部工程,可分为捣制和预制两种分项工程;预制楼板工程,可分为平板、空心板、槽型板等分项工程;砖墙分部工程,可分为实心墙、空心墙、墙、外墙、一砖厚墙,一砖半厚墙等分项工程。

6.子项工程

子项工程(子目)是分项工程组成部分,是构成建筑安装工程的最基本单位。

分项工程进一步分为若干个子目,如人工挖地槽是分项工程,它可分挖地槽深度1.5M以,2.5M以;砖墙分项工程可分240砖墙、365砖墙等。

子项工程是计算工、料、机及资金消耗的最基本构成要素。

1.1.4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的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次序。

项目建设程序是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不能任意颠倒,但是可以合理交叉。

1.策划决策阶段

决策阶段又称为建设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项工作容。

1)编报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

2.勘察设计阶段

设计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在初步设计之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3.建设准备阶段

4.施工阶段

5.生产准备阶段

5.竣工验收阶段

6.考核评价阶段

建筑市场概述

1.建筑市场的概念

建筑市场是指进行建筑商品及相关要素交换的市场,是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建筑产品的承发包活动为主要容的市场,是建筑产品和有关服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

2.建筑市场的特征

1)建筑市场交换关系的复杂性

2)建筑市场交易的直接性

3)建筑产品交易的长期性

4)建筑市场有着显著的地区性

5)建筑市场交易的特殊性

6)建筑市场的风险较大

7)建筑市场竞争激烈

3.建筑市场的运行机制

建筑市场运行机制是指建筑市场中经济活动关系的总和。

建筑市场由工程建设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机构组成市场主体,各种形态的建筑商品及相关要素(如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建筑技术和劳动力)构成市场客体。

建筑市场的主要竞争机制是通过招标投标制度,运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保证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1.2建筑市场的基本知识

1.2.1建筑市场概述

1.建筑市场的概念

建筑市场是指进行建筑商品及相关要素交换的市场,是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建筑产品的承发包活动为主要容的市场,是建筑产品和有关服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

建筑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2.建筑市场的特征

建筑市场不同于其他市场,建筑市场的主要商品——建筑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1)建筑市场交换关系的复杂性

2)建筑市场交易的直接性

3)建筑产品交易的长期性

4)建筑市场有着显著的地区性

5)建筑市场交易的特殊性

(1)主要交易对象的单件性。

(2)交易对象的整体性和分部分项工程的相对独立性。

(3)交易价格的特殊性。

(4)交易活动的不可逆转性。

6)建筑市场具备较大的风险性

建筑市场不仅对供给者有风险,对需求者也有风险。

(1)从建筑产品供给者方面来看,建筑产品的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①定价风险。

②建筑产品是先价格,后生产,生产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

③需求者支付能力的风险。

(2)从建筑产品需求者来看,建筑市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价格与质量的矛盾。

②价格与交货时间的矛盾。

③预付工程款的风险。

7)建筑市场竞争激烈

3.建筑市场的运行机制

建筑市场运行机制是指建筑市场中经济活动关系的总和。

建筑市场由工程建设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机构组成市场主体,各种形态的建筑商品及相关要素(如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建筑技术和劳动力)构成市场客体。

建筑市场的主要竞争机制是通过招标投标制度,运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保证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1.2.2建筑市场的主体

建筑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建筑生产交易的各方。

我国建筑市场的主体主要包括发包人(又称为建设单位或业主)、承包商(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为市场主体服务的各种中介机构(咨询、监理)等。

1.发包人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为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发包人是由投资方代表组成,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风险的项目管理班子。

发包人必须承担建设项目的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统筹安排,实现责、权、利的统一。

2.承包商

承包商是具有一定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营业资格,在建筑市场中能够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获得工程价款的建筑企业。

3.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指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和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持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能对工程建设提供估算测量、管理咨询、建设监理等智力型服务或代理,并取得服务费用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其他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专业中介组织。

二、建筑市场的客体

1.建筑市场的客体

建筑市场的客体一般称作建筑产品,它包括有形的建筑产品——建筑物、构筑物和无形的产品——咨询、监理等各种智力型服务。

2.建筑产品的特点

1)建筑产品的固定性

2)建筑产品的多样性

3)建筑产品的体积庞大性

4)建筑生产的不可逆性

5)建筑产品的投资数额大,生产周期和使用周期长

6)建筑产品的整体性和施工生产的专业性

三、建筑市场的资质管理(见教材)

1.建筑市场从业企业资质管理

2.建筑市场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1.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3.1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设立

1.3.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质和职能

1.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服务性机构,它是独立法人机构。

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职能

(1)贯彻执行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交易规则及时收集发布信息。

(2)为进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

(3)配合进场各部门调节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4)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活动中发现的违纪行为。

(5)负责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的保存。

1.3.3建设工程交易的基本功能

我国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按照三大功能进行构建的,即场所服务、信息服务和集中办公功能,见教材。

1.3.4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原则

1.信息公开原则

2.依法管理原则

3.公平竞争原则

4.属地进入原则

5.办事公正原则

1.3.5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作的一般程序(见教材)

1.4招标投标的法律体系

1.4.1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成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成按照法律规的渊源划分为4个方面。

1.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颁布执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

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

如《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2.法规

(1)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

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

如《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

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市招标投标条例》。

3.规章

(1)国务院部门规章:

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

一般用办法、规定等名称。

(2)地方政府规章: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

如《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4.行政规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

1.4.2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

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在执行有关规定时应注意效力层级。

1.纵向效力层级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之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颁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性文件。

2.横向效力层级

在《中华人民国立法法》中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也就是我们说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执行新的规定。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遇到此类特殊情况时,依据《中华人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意见,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4.3《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围

《招标投标法》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一部标志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法律,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

1.立法目的

《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由此,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有以下几项。

1)规招标投标活动

2)保护国家利益

3)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4)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提高经济效益

6)提高项目质量

2.适用围

1)地域围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国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即《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我国境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这是《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境”包括我国全部领域围,但依据《中华人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并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澳门地区。

2)主体围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主体围很广泛,只要在我国境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无论是哪类主体都要执行《招标投标法》。

具体包括两类主体:

第一类是国各类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的各类外国主体,即指在我国境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等。

3)例外情形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本章小结

市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是有形市场;广义的市场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合,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建筑市场是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却又不同于其他市场。

建筑市场主体包括发包人(业主)、承包商以及各种中介机构等,其中应加强对从业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建筑市场客体包括有形的建筑产品(建筑物、构筑物)和无形的建筑产品(咨询、监理等各种智力型服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保障建筑市场公开、公正、公平交易,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形建筑市场。

 

课堂教学单元设计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课堂教学单元设计进度序号:

2

本次课标题:

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

授课班级

上课

时间

第周     月    日第      节

上课

地点

第周     月    日第      节

1、掌握建设工程招标的围、类别、组织形式;

2、熟悉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

教学

目标

能力目标

知识目标

素质目标

4、能够了解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基本知识

5、能够掌握招投标基本工作程序

2.了解建筑建设工程招投标

3.2、掌握建设工程招标围的相关规定

6、掌握建设工程招标组织形式

7、熟悉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3理解能力

②分析能力

③解决问题能力

 

任务与案例

任务:

建设工程招标基本工作程序

重点

难点

解决方法

重点:

掌握建设工程招标围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难点:

建设工程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程序

解决方法:

教师讲解案例辅助

参考资料

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国招标投标网、招标师考试资料

序号

步骤名称

教学容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时间分配(分钟)

工具与材料

课/课外

1

讲解

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

建设工程招标围

讲授

听课

90

教材

2

讲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形式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

讲授

听课案例分析

90

教材

3

讲解

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讲授

听课案例分析

90

教材

课外

4

5

6

7

课后

体会

 

注:

“课程单元”可以使一个能力项目训练,也可以是一章或一节。

 

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

2.1概述

2.1.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目的和特点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外的工程承包市场上为买卖特殊商品而进行的由一系列特定环节组成的特殊交易活动。

“特殊商品”是指建设工程,既包括建设工程实施又包括建设工程实体形成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活动。

“特殊交易活动”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欲买卖的商品是未来的,并且还未开价;二是这种买卖活动是由一系列特定环节组成,即招标、投标、开标、评标、授标和中标以及签约和履约等环节。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

通过竞争择优选定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安装、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供应、监理和工程总承包等单位,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特点

(1)通过竞争机制,实行交易公开。

(2)鼓励竞争、防止垄断、优胜劣汰,可较好地实现投资效益。

(3)通过科学合理和规化的监管制度与运作程序,可有效地杜绝不正之风,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补充:

性质

2.1.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招标投标活动应有较高的透明度,具体表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避免“暗箱操作”。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公正是指招投标活动要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统一标准实事地进行评标和决标,不偏袒任何一方。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当事人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诚实是指真实合法,不可用歪曲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去欺骗对方。

信用是指遵守承诺,履行合同,不弄虚作假,损害他人、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2.2 建设工程招标围

2.2.1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国境进行下列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根据工程的性质分

(1)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根据工作容分

(1)勘察。

(2)设计。

(3)施工。

(4)监理。

(5)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3.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要求

2000年5月1日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围和规模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

1)按工程性质划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围包括:

①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生产和开发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污水排放及其处理、垃圾处理、河湖水环境治理、园林、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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