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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中常见问题的解析

职业健康检查中常见问题的解析

  【摘要】面对严峻的职业健康形势,国家对职业安全健康重视程度加大。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劳动保护工作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对于规范我国职业健康监护,保护劳动者健康,防治职业病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健康监护的立法目的和技术目的还是未能得到有效的体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如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人员条件及设备要求等成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针对职业健康检查中的常见问题,明确和规范统一各体检单位的具体操作,保证职业健康体检的质量,确保职业健康监护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职业健康检查;问题;解析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01818-01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律责任以及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程序及卫生监督机构的责任。

2007年原卫生部发布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具备了技术规范,使相关企业和健康检查机构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下面就职业健康检查中易出现的问题进行解析:

  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确定

  1.1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能只选其中一种或几种做检查,应按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项目是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必检项目合并,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以按不同因素的周期进行。

建议对于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检查尽可能安排在有能力完成所有检查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以避免相同检查项目重复检查。

  1.2对于《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之外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丙酮、异丙醇等,原则上不需要强制性检查,用人单位为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可以征得劳动者同意后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可以与专业人员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的特点及相关毒理学资料进行商议。

但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特殊情况时(如接触人群中多人出现相同病症、其他用人单位因接触同种危害因素发生职业中毒事故等),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出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可以建议进行相关检查,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执行。

  2受检者个人资料的收集

  受检者应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职业史、个人生活史、现病史和既往病史等,如提供资料不全,可能会影响检查的结论。

例如:

劳动者未写明对某些物质过敏史,就可能检不出相应职业禁忌证;未如实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可能会将职业损害误诊为其他病变等;也会影响到职业健康损害及职业禁忌的判断。

  3职业健康检查的特殊要求

  职业健康检查是一项规范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且涉及多方利益,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的要求配合检查,检查时为了获得准确的检查结果。

  往往有些特殊要求,如血糖检查时必须空腹;纯音听阈测试要求受检者至少脱离噪声接触环境12小时以上;尿液检查要求受检者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留尿,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及不受污染等。

  4对需复查或进一步检查人员的要求

  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许多用人单位不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安排复查,而是直接将检查结果异常人员调离或不予录用(尤其是上岗前检查),是造成职业健康检查复查率低、职业禁忌证检出率低的主要原因;

  4.1职业健康检查针对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目标疾病进行,其

  主要目的是检出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结论中建议复查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因此,未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能作出相应结论,实际等于末完成本次职业健康检查,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4.2如果未按要求复查,对于可能受到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将因未及时发现职业病而延误治疗,用人单位更可能因此错过发现和控制职业病隐患的时机而造成职业病的发生,对于可能存在职业禁忌证者,不予复查而直接调离或不予录用,对劳动者不公平,存在侵犯平等就业权的风险;如果是熟练工,对用人单位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告知

  用人单位张榜公布所有人的检查结果、张榜公布检出的异常人员名单、张榜公布检出的正常人员名单、张榜公布检出的复查人员名单、仅向检查异常人员出示检查结果、仅向需复查人员出示检查结果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隐私权或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采用一对一方式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所有受检者并签名确认。

  6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

  依据民法通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应组织员工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并未对放弃接受检查的行为及后果进行规定。

员工放弃职业健康检查(应有书面声明),可视为放弃该权利,应该以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该员工继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否则,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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