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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总包补充协议

项目

总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乙方在本工程中对甲方的承诺为:

1.1按照并根据合同文件,乙方应为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条款、投标须知和合同专用条款所说明或提及的、合同图纸和工程规范中所显示和说明的工程进行所需的总承包工程,完全负责工程的照管(包括对其他独立承包单位及/或指定分包单位及/或指定供应商及/或市政部门及/或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协调和配合)及维修保养和完成工程,并在各方面令甲方对进行所需的总承包工程满意。

1.1.1本项目桩基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Ⅰ类桩须在80%以上,不允许出现Ⅲ类或Ⅳ类桩。

若因乙方原因,质量未达到该标准的,按桩基工程决算价的3%进行扣罚,竣工验收按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项目土建安装工程(含钢结构)的质量要求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并须符合甲方物业公司的《总体验收要求》及《单体工程验房要求》(详见附件五),具体由甲方及监理公司依据国家有关验收标准评定。

若不能达到上述目标,则未达标面积按5元/M2予以罚款。

上述各工程验收不合格须整改至合格为止,同时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协议第12条执行。

1.1.2总工期为个日历天(此工期应包含冬、雨季施工及甲方指定分包、独立专业分包穿插施工所需的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每逾期一天,乙方自愿承担合同结算总价万分之二的罚金。

逾期累计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协议第12条执行。

1.2合同总价暂定为万元。

(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合同总价中包括桩基工程款、土建安装(含钢结构)工程款和开办费。

其中:

1.2.1桩基工程暂定价为万元。

(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PHC管桩A型的成品桩单价为元/M,打桩单价为元/M,打桩单价中已含机械进出场费、水电费、大临费、利润、接桩费、管理费、税金等所有费用。

1.2.2土建安装工程(含钢结构)部分总价下浮,取费标准:

1.2.3开办费(详见附件二)闭口包干,合计为整(RMB¥元)。

1.3本工程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3.1工程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支付桩基工程款的10%和土建安装工程款的2%作为工程预付款,其中土建安装工程预付款从第一次进度款中扣除。

1.3.2桩基工程款的支付:

桩基工程完成50%,支付至桩基工程款的30%;全部完成后,支付至桩基工程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及检测均合格,基坑开挖工作完成且结算审定后60天内,付清余款。

1.3.3开办费的支付:

甲方将根据总承包单位开办费内明细表中的内容,按其不同的性质分成以下三大部分:

(1)开工阶段发生的费用(如大临设施费等);

(2)与工期相关的部分(如水、电费用等);

(3)与特定项目相关的费用(如分包配合费等)。

属第1类的,在完成该项内容后一次性支付;

属第2类的,按计划工期每月等额支付;

属第3类的,在特定项目发生并完成后给予支付。

1.3.4土建安装工程进度款的给付:

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前一月的工程款结算清单交给审价单位(结构封顶前的工程款可以在结构封顶完成并得到建设单位认可后即时申报,且同时满足以下付款流程),审价单位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十四个工作日)给予复核确认,确认后的该月结算报告在十四天内给予支付。

合同签订后根据工程情况支付相应的基本措施费;结构封顶后三个月内每月支付结构封顶前工程款的40%、20%、10%;后续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已完工程款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工程款的80%;工程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土建安装工程结算总价的95%。

1.3.5保修金及发票:

甲方留土建安装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第一年付2%,第二年付2%,第五年付清余款。

乙方须在每次请款时开具相应发票,保修金发票在申请结算款(至95%)时一并开具。

1.4乙方可就甲方指定分包工程中的门窗工程、阳台栏杆、涂料工程、外墙保温工程、空调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幕墙工程、精装修工程和黑色道路工程按该分包工程合同总价(电梯工程按安装费部分)的2%向甲方收取配合费(含垃圾外运、现有设施及技术管理配合与协调、成品保护、资料汇总及报建报监等)。

其它甲方指定分包工程乙方应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管理能力给分包单位创造便利,提供无偿配合。

对政府部门指定的水、电、煤、通讯、有线、市政等配套工程的配合,乙方可按相应工程合同总价的0.5%向甲方收取配合费。

1.5饰面材料、公共灯具、围墙栏杆、桥架、母线槽、电缆、配电箱等材料由甲方指定品牌(厂家),指定价格,由乙方采购,并负责验货与保管。

石材按双方认可的市场价格进直接费计取费率,该部分材料费用不参与总价下浮;其他指定材料相对应的预算价可计取费率,并按指定材料价在税前补差,该部分材料费用不参与总价下浮。

对于以上材料(或工程)以及钢结构工程,甲方保留直接分包或甲供的权利。

1.6本工程施工期间,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认可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将任何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7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或其他签证,按所附的“关于变更的补充协议”处理。

1.8凡是甲方直接分包的工程,分项工程竣工资料统一由乙方汇总,报建、报监等手续也必须由乙方配合完成,乙方不另行收取费用。

1.9本工程要求达到上海市标化工地、区文明工地要求(以上海市、区相关政府部门验收为准),如达不到标准按2元/M2予以罚款。

2、法定责任、通知和费用

2.1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任何地方当局或对工程具有任何管辖权或其系统与工程连接或将连接的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并发出所要求的一切通知。

2.2乙方应支付和保障甲方免于支付根据政府法令或法规、或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制订的任何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地方当局或任何法定企业的任何规章或附则在法律上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包括任何地方税和国家税),法律、法规、行政文件规定由甲方承担的除外。

2.3乙方应负责任何当地或国家企业所得税、公司税、建设税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常实施项目所需的任何许可证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现行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营业税及任何当地附加税,法律规定由甲方承担的除外。

2.4乙方的雇员应就其薪金、津贴或其他应赋税的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例支付所得税和一切有关税项。

2.5乙方应被视为熟悉清楚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材料进出口和雇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令、规定和手续。

2.6乙方还应负责支付一切工程有关的外贸费用、商检费用以及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招投标管理、监护和监测、获得许可证、测试和验收等费用,法律规定由甲方承担的除外。

2.7原订或新增的工程的价款应已包括涉及的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使用费,乙方若触犯或涉嫌触犯任何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而使甲方蒙受索偿、诉讼、赔偿、费用和支出,乙方须予以全数补偿。

2.8乙方应负责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来自合同范围内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或施工所引致对任何人士的任何人身损伤或死亡按照任何法令或习惯法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

2.9乙方应负责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或其过程或施工或维修时所引致对任何房地产或私人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

2.10乙方应提供经检查合格的安全设施,配合、协助甲方人员能安全地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例行检查、验收,以免于受到任何损害。

否则乙方将承担依据任何法律、条例等产生的任何因此受到伤害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2.11乙方须在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购置人身意外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乙方应自行购买员工人身保险及施工机械、设备保险。

并在开工前将收据复印件交给甲方存档。

3、指定分包单位

下列条款是应用于本合同对指定供应和安装的材料或指定工程已罗列的工程款额,或是因甲方就上述工作而发出指令所动用的工程款额。

该工程款额应被视作净额(不预留折扣),并用以支付给甲方指定的、在法律上应为乙方雇佣的“指定分包单位”,乙方应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各方面负责,并有义务要求分包单位履行如下条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1指定分包单位应执行和完成分包工程,并在各方面合理地满足乙方和甲方的要求,和遵守乙方所有合理的要求。

3.2指定分包单位应履行和遵守乙方在本合同内所必须履行和遵守的一切合同条款,只要此等条款是与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有关和适用的。

3.3对乙方在本合同为保障甲方免于承担而应负的责任,指定分包单位亦应在分包范围内同样负责保障乙方免于承担该等责任。

3.4指定分包单位应保障乙方免于承担分包单位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遗漏或失职而引致的索赔要求,并赔偿乙方因分包单位或上述人士误用任何脚手架或其他施工机械所造成的损失。

指定分包单位必须为上述索赔要求购买保险,并应在甲方或乙方要求时出示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3.5分包工程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

乙方未得甲方书面批准前,不得延长分包工程的竣工期限。

当指定分包单位提交对分包工程的进度或竣工期限受阻原因时,乙方应及时转告甲方。

3.6分包单位提出合理证据证明其已根据分包合同履行其义务后,乙方应当支付分包单位相应款项,如乙方拒绝支付,甲方有权从付与乙方款项中扣除相应部分,直接给与分包单位。

3.7当甲方确认乙方无力按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要求或其他约定条件完成其承包范围内部分项目时,乙方承诺甲方可以在其承包范围内扣除部分项目直接聘请专业分包单位,甲方以该部分工程价款的1%作为乙方配合管理费,除此以外,乙方不得籍此增加任何费用。

乙方须给予同等的施工条件和配合。

4、指定供应商

下列条款是应用于本合同内就任何指定供应材料或货物而已包括的任何工程款额,或是因甲方就由乙方施工安装的材料与设备而发出指令所动用的工程款额。

4.1该工程款额应被视作净额(不预留折扣),其造价应被视为扣除任何商业或其他折扣后作为指定造价支付的金额造价,并应包括包装、运输、检测、保管、贮藏、二次驳运、交付费用,用以给甲方指令供应材料或货物的、法律上应为乙方雇佣的“指定供应商”:

4.1.1指定供应商所供应的材料或货物必须达到甲方认为合理的标准。

4.1.2指定供应商应更换或以其他方法修复在指定期内发现所供应而有缺陷的材料或货物。

而且应负责由于该等缺陷而使乙方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惟必须:

(1)如材料或货物已被用或已安装时,该等缺陷并非乙方可在未使用或安装前的检验所能显示出来。

(2)该等缺陷完全是由于所供应的操作工艺或用料不良造成而非由于乙方不适当贮藏或由于乙方、甲方或任何其他须负责的人士的任何误用行动或疏忽造成的;

4.1.3材料或货物应在乙方根据施工预算进度表所合理指定的时间发送或完成交付的。

4.2在乙方与指定供应商所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无论是限制、减小或豁免指定供应商对乙方在提供的材料或物品方面的责任,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批准。

乙方在上述材料或物品方面对甲方的责任范围应与指定供应商对乙方的责任范围相同。

对上述限制、减小或豁免等条款如未经甲方的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与指定供应商签订合同或使用该指定金额。

4.3所有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指定供应商有关供应材料及货物的一切款项,除销售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必须全数支付给指定供应商,同时应以本协议第1.3条规定的届期应付款项所包括该等材料及货物总值或由销售合同所订的应付款项。

4.4当供应商提出合理证据,证明其已根据供货合同履行其义务,乙方应当支付其相关款项,如乙方拒绝支付,甲方有权从付予乙方相应款项中扣除,直接付予供应商。

5、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中,补充下列款项:

5.1乙方应在工程现场保存一套合同图纸、附有说明的计划表或其他类似文件,和一份图纸和详图,以便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给甲方或其代表查阅。

5.2在根据本补充协议第1.3条发出至保修金前的最终付款时,如甲方要求,乙方应立即将所有图纸、详图、工程规范、附有说明的计划表,以及其他附有甲方单位名称的类似文件退还给甲方。

6、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中,补充下列款项:

6.1在任何合理时间内,甲方及其代表均应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乙方为项目作准备工作的车间或其他地方。

乙方应采取措施保障甲方的类似权利。

6.2乙方委派为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常驻工程现场,而甲方向其发出的任何指令应被视为已向乙方发出。

乙方如中途调换项目负责人(升职调离等),须经甲方同意。

如擅自更换,属违约,将按合同价2%予以罚款。

6.3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乙方须尽快向政府有关部门办妥承包范围内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必要的施工手续,连续和不松懈地展开工作。

6.4乙方须采取措施,负责协调处理好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单位和施工现场周围居民的关系,以便工程顺利进行。

6.5乙方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6.6乙方须严格执行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生活基地必须用标准活动房搭建,有围墙且“五小设施”齐全。

进行文明施工管理考核。

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和停工整改,其相应发生的费用与损失将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保留暂缓支付工程款的权力,确保本工程文明施工有力地贯彻执行。

6.7乙方郑重承诺,乙方已对本工程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条件和有关的可利用的资料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考察,完全有能力以自身工作经验、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理水平,承担本工程的施工总包工作。

6.8在收到施工图后,乙方须在7天内向甲方或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6.9每月或按甲方所要求的间隔时间把整个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作修改及更新。

提交的进度计划须清楚显示出工程进度状况及为按期竣工所需的修订。

6.10乙方施工总包管理的工作为进行现场协调、落实安全及总进度的管理和控制,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施工协调管理、场内场外与施工有关的外界社会协调工作,办理乙方承包范围内应由乙方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及各种审批手续;

B、提供甲方、监理单位现场办公室各二间(每间不小于20m2),提供所需一切电力、电话和空调设备,并承担相应费用。

C、向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提供工地上现有施工所需之合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提供乙方在工地内现有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库或场地供指定分包单位在互不妨碍的情况下使用上述设施。

(2)提供工地内现有的通道共同使用,提供施工场地;

(3)提供在工地内现有脚手架、水平及垂直运输通道等共同使用;

(4)提供现有卫生设施共同使用;

(5)提供电话共同使用,电话费由使用方自理;

(6)对工地作全面的看管,确保施工现场及本工程的安全等;

(7)提供施工照明及电力,满足施工及试验所需负荷;

(8)提供施工用水;

(9)对已验收交总包接管的所有分包工程或专业工程做出保护以防损坏;

(10)提供所有分包单位施工现有的装置及机械,满足安装、卸货及垂直运输的需要(塔吊及垂直升降机械能力范围内的运输);

(11)督促清理施工区域内所有的废料,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

D、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指定分包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使得各指定分包单位能按照砼浇筑的时间去完成装置电缆、电线管、其他管道、预留配件等;

E、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供指定分包单位为依据而进行自己的定位,但分包单位自行负责验线;

F、负责乙方自身及本协议中提及的所有分包工程接管后交付甲方之前所需修补的工作;

G、工程交工前,须负责清理、运走和处理所有废渣与垃圾,并缴付所有当地政府所需的取费;

H、在工程竣工之后和移交完成工程之前,总承包单位必须搬走所有的施工机械、垃圾、板条箱、容器、剩余材料等,并保持工程现场范围清洁和整齐;

I、在完成本项目后须按甲方指令无偿及时撤离现场。

逾期累计超过10天,甲方将视为违约按每天结算造价的万分之二处以罚款;

J、合同终止后,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如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K、乙方不可向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收取配合费,该费用已在本补充协议第1.4条中明确;

L、与所有分包单位联系协调,了解他们关于本款B项所列设施的详细需要,在适当时候提供配合;

M、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积极主动地了解所有分包单位工程细则,并主动要求所有分包或专业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程序、时间表、施工详图。

乙方必须参与所有分包单位的图纸审查。

乙方必须对所有分包单位之间的矛盾做出协调,并主动提出解决办法,对于所有分包单位之施工工艺及相关收尾做法,由各分包单位提供乙方,乙方须提交给甲方共同确认。

N、为强化乙方的总包管理工作,甲方在与指定分包及专业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条款时,将充分听取乙方关于对分包单位现场管理部分条款的意见,发挥乙方总包管理的功能。

O、工程后期阶段,须满足甲方对现场的配套要求。

6.11乙方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精心组织施工,提供一切劳务、工作监督、材料(甲供材料除外)、施工机械设备及施工和维修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或永久性的其他物品。

6.12乙方须对承包范围内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但属于设计单位的设计错误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6.13乙方在其负责的设计中如有缺陷或不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须承担一切技术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一切任何责任,即使该设计已被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认可。

6.14乙方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如判断将会发生缺陷,应及时将情况如实报告给甲方,如甲方在乙方提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乙方应予以执行,但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乙方不负责任。

6.15乙方须采取措施使在建工程免受除不可抗力以外因素造成的损失。

6.16乙方须负责对已完工程及分包单位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如因乙方保护不力造成损坏的,乙方须自费进行修补,否则甲方将不予验收。

6.17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将若干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包。

乙方的分包单位提出合理证据证明其确已根据分包合同履行其义务时,乙方应当支付分包单位相应款项,如乙方拒绝支付,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有关款项中扣除相应部分,直接付给分包单位。

6.18乙方承诺,如乙方收到甲方代表要求执行其指示的书面通知7天内仍未执行,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或视为债务向乙方索还。

6.19乙方须在工程现场保留足够的警卫员保护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一切设施,以确保工程的完好,直至工程交付;乙方须负责本工程的现场保卫工作,并有责任阻止非本工程所需人员进入现场;乙方须提供和维修乙方承包范围内所需的照明、防护装置、围栏、安保和保险器具等以防火灾、意外和损失。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6.20乙方须在施工期间对围墙、篱笆进行保养、维修及按需改动,工程竣工后,甲方不再需要时予以拆除,甲方需要部分予以完整保留,保留部分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6.21乙方须提供、架设、按需改动及维修其他一切必需的屏网、闸门、人行道、过道、篷盖、临时栅栏等以保护本工程及公众安全,并在工程不再需要时拆除。

6.22乙方须防止乙方承包范围内火灾的发生,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建立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提供一切必需的灭火设备及曾受安全消防训练的员工。

6.23乙方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6.24负责乙方承包范围内施工用水、用电、电讯管线敷设及储水、动力、照明设施的安装,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承担有关费用。

6.25乙方须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操作,按监理操作程序及时报审,做好组织保证、技术措施保证、财物供应保证工作,认真接受监理的正常检查、复验、指令,并及时改进。

6.26乙方须按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和上海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作完整的竣工资料四套,并于竣工后60天内送呈甲方。

因乙方原因造成竣工资料每迟交一天,乙方自愿承担合同结算总价万分之一的罚金。

6.27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须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罚款,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7、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延误中,补充下列款项:

7.1工期由本工程开工之日开始计算,直至全部工程竣工、场地已清理好、办理竣工备案完毕为止。

工期为日历工期,包括星期六、日、国定假期及春节。

7.2乙方须在双方约定的工期或按合同条款允许延长的工期之内完成本工程。

7.3甲方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乙方接收工地。

乙方须按书面通知的日期接收工地,并马上展开工作。

7.4在开工前,乙方须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惯例办妥开工手续和缴纳有关款项,如因乙方原因未办妥开工手续,一切经济和工期上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5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可能按时竣工,甲方可要求对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分优先完成。

乙方须无偿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从指示。

7.6若本工程或任何一阶段工程(如工程是分阶段竣工的),因为下述原因,不能按时竣工,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

(1)工程量增加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7.7若乙方未能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书面提出延长工期,甲方有权不予延长工期。

相反,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后及时做出答复,如14天无答复,视作甲方已经认可。

7.8若本工程不能在原定的竣工日或按合同条件而延长了的竣工日之前完成,则乙方须按延误的天数赔偿,每延误一天的赔偿按本协议第1.1.2条执行,不足一天以一天计。

7.9本工程须按工程监理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阶段性节点计划完成。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阶段性节点计划延误20天以上,又无强有力的赶工措施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10本工程保修期为:

基础与土建主体为设计所确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水电、管道安装为二年,屋面防水工程及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工程为五年,工程保修期自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

(详见附件三)

7.11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而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皱缩或其他缺点,应由甲方在缺陷细目表中指明,并应将该表在不迟于上述保修期届满后三十天内送交乙方,而乙方应在收到该表后定出修复进度表交甲方认可,然后根据此进度表自费修复该指明的缺陷、皱缩和其他缺点。

7.12在保修期内甲方可在认为有需要的任何时间发出指令要求修复因材料和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而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皱缩或其他缺点,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天内派人按照甲方的要求免费修复任何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修复并自付费用,包括补偿甲方由于此缺陷而支付给小业主的违约费。

如乙方不能按时到场或到场无力维修及/或维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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