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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边界信任与集体行动

社区边界、信任与集体行动

在西方社会,关于集体行动的主流理论———资源动员理论强调资源动员的功能,认为集体行动的动因应从外部组织动员方面去考察。

这一资源动员范式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为集体行动研究带来了繁荣,麦卡锡和扎尔德(McCarthyandZald,1973;1977)、奥博肖尔和蒂利(OberschallandTilly,1978)等代表人物的研究为集体行动研究提供了全新的研究路径。

当然,促成这一研究路径的转变离不开奥尔森的“理性选择理论”,这种理论关心个体的“成本—收益”的对比,从而间接地为资源动员理论开辟了道路。

本文借助羊村纠纷的个案场景,尝试分析这一西方经典理论在解释乡村集体纠纷的困境与不足,进而提出应从社区互动视角揭示集体行动的发生机制。

 

一、羊村故事:

纠纷双方关系的变迁

 

羊村概况:

杨村和黄村毗邻相连,同属G县羊村(行政村)管辖。

杨村约190户,850余人口,除了10来户杂姓外,其余均为杨姓;黄村约120户,500余人口,由10多个姓氏组成,是个杂姓村,以熊、谢为最大姓,其中熊姓占全村的50%左右。

据G县《地名志》记载,黄村由黄姓始建,因此叫黄村。

衰败后,由外迁入的熊姓重建,李、谢二姓相继迁入,沿用原名,已10余代。

 

纠纷起因:

两村在历史上关系较好,常相互通婚,据不完全统计,两村现有相互通婚约20余户。

两村的矛盾始缘于村外一块面积约10亩的荒地(杨村称其为“亭子边”,黄村称其为“岗背山”)。

该争议地位于杨村出路口,距杨村约500米,而距黄村仅300多米。

国民党时期,这块地边有一座供农民休憩的亭子,为杨铁明(杨村人,时任国民党G县保安团长)所建,建国后不久因修建公路被拆。

因此,周边村民大都习惯将这块山地称为“亭子边”。

由于该地距杨村较远,再加上集体化时期村民边界观念不强,所以该地一直由黄村人经营。

 

对簿公堂: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农村山林权属确认工作的开展,杨村与黄村开始为该地权属问题发生争执。

黄村认为,建国初期县政府所核发的“岗背山”土地证的“四至”描述表明,争议地应归属于黄村。

此外,还有两个理由可以佐证:

第一,该地一直由黄村经营,按照国家曾颁布的“谁种谁有”政策,它应该属于黄村;第二,国民党时期,入赘黄村的丁某死后就埋在该地,说明这是黄村的土地。

因为按照农村习俗,人死后只能下葬在自己的祖坟山上。

而争议另一方———杨村也拿出了一份“四至”高度吻合的“亭子边”土地证,且对黄村的理由逐条反驳:

第一,这块地自古以来就是杨村的,之所以给黄村经营,是考虑到两村关系较好,集体化时期无权属观念;第二,丁某死后,当时黄村以丁某是入赘者为由不让其下葬在黄村的祖坟山上,于是,丁某的妻儿便通过关系找到了时任国民党G县保安团长的杨铁明,经后者出面协调,死者才得以下葬在“亭子边”的。

 

1984年3月至1990年6月,县、乡两级政府先后对这起争端做了多次处理,仍旧无法平息双方纠纷。

随后,杨村向G县法院提起诉讼,经县法院审理,决定维持县政府的处理结果,将争议地判归黄村。

1992年4月,杨村申诉至市中院。

10月,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将约3/4争议地判归杨村。

1993年12月,在黄村的运作下,市中院再审判决却颠覆了终审判决,将争议地几乎全部判归黄村。

面对旷日持久的官司,双方都备感疲惫,最终杨村妥协了:

争议地可归属黄村,前提是黄村村民不得在地上建房,双方似乎达成了默契。

但时隔不久,黄村最终还是打破了双方的默契,部分村民打算在争议地上建房。

在杨村的强烈要求下,乡政府起初并未批准黄村村民的建房请求,但在黄村运作及市、县国土部门的干预下,乡政府最后还是同意了黄村的建房请求。

 

村庄械斗:

2004年8月上旬,随着黄村村民陆续着手建房,杨村先是派了几个代表进行劝阻,结果双方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杨村有几个代表被打伤。

其后,杨村即向乡派出所报案。

由于5月中旬杨村部分村民曾冲击村委会并强扣了县公安局警车,乡派出所有些先入为主,接待报案的民警故意呛道:

“你们杨村这么厉害,连警车都敢扣,局长都敢打,黄村还敢欺负你们?

”所以对杨村报案并没有理睬。

而乡政府在获悉此事后,顿觉事态有点严重,便于18日由乡长亲自下达停建通知书,但遭到黄村抵制,村小组长熊某还当场将停建通知书撕毁。

8月19日,在获知有可能发生械斗之后,县、乡两级政府早早派人提前做好了工作部署。

为尽可能控制矛盾,先由乡党委书记、乡长等少数干部进村做双方思想工作,其余人员留在村外静观事态发展。

但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乡里的思想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群情激昂的村民最终上演了一场惨烈的村庄集体械斗。

 

二、理论解释的张力:

资源动员抑或社区互动

 

羊村故事虽暂告一个段落,但留给人们的却是沉重的思考:

双方的毗邻、姻亲关系缘何走向隔阂、对立甚至械斗的局面?

在讨论集体行动问题时,西方经典理论家通常倾向于资源动员理论,认为组织对成员的激励能够较好地解释之。

如奥尔森(Olson,1966)认为,理性的、自利的个人不会积极主动地发动集体行动、提供集体物品以满足所属集团或组织的需要,因此,集团或组织必须对成员实施选择性激励才能提高成员提供集体物品的可能性。

[1](p1)诚然,组织的激励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集体行动中个体行为选择,减少和避免“搭便车”现象。

然而,它仍无法解释个体在面对不同性质的利益时,如何对之进行比较与权衡。

事实上,杨村为了动员村民参与械斗,确曾做出如下承诺和要求:

“参与者若坐牢,将由村里每年补贴1万元,用于其家属日常开支;若被打死,则一次性补贴20万,家属由村里照顾;18-60岁男丁必须参与,否则以后不得参与村里田地等公共物品的分配。

”面对组织者的集体动员,个体将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呢?

根据理性选择理论,个体在实施行动之前,将会权衡成本与收益,最终选择最优化方案。

那么,经济利益的获得与失去自由或生命的概率之间是否能加以比较?

参与械斗的杨村村民难道是为了金钱或其他经济收益,而甘愿冒着失去自由甚至死亡的风险吗?

显然,资源动员理论无法提供一个有说服力的解释框架。

它过于强调外来资源在社会运动发生和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不可否认,对于纠纷双方而言,经济利益确是一个诱发纠纷的重要因素。

尤其对黄村而言,争议地能为其提供足够的宅基地,满足其建房需求。

但随着双方立场日趋对立,利益纠葛不再是主导因素,尤其是到了诉讼阶段,双方为之投入的金钱已远远超过争议地所能产生的最大经济利益。

此时,维护家族的面子成了双方的主要心态。

其实,中国人的面子观念是比较强烈的。

林语堂曾认为统治中国的三女神是“面子、命运和人情”,尤以面子最有势力。

[2](p176)它反映了中国人传统的性格是以“社会取向”为主,即个人的行为标准依赖于团体或其他人的评断,对他人的批评与意见特别敏感。

人们甚至认为家族的面子比个人的面子更重要。

[3]在杨村看来,己方是大村庄,绝对不能输给黄村这个小村庄,否则就会很没面子。

因此,在行政裁决及法院初审失利的情况下,杨村通过各种途径疏通关系,想方设法打赢二审官司,旨在维护家族面子。

可见,面子观念是推动双方纠纷进一步升级的重要因素。

 

在对当地村民的访谈中,我们还发现,当地一直有个说法,那就是“羊头”论。

据说,在村级公路(水泥路)开通之前,“亭子边”这块地所在位置曾是杨村人出行的必经之处,故被视为杨村的村头(谐音“羊头”)。

杨村人尤其是一些老人认为,虽说这块地本身并不值钱,但由于它是杨村的“羊头”,一旦在上面建了房,就意味着“羊头”上的草没了,“羊”(杨)就会饿死。

这对杨村人来说,绝对不是一个好兆头。

“羊头”论之说,在主流文化看来并不可取,甚至还可能被当作封建迷信遭到打压。

但不可否认,类似“羊头”的说法在乡村社会的确普遍存在。

它一方面说明,农民对神秘力量仍旧充满恐惧和遵从。

对于大多数处于底层的农民来说,“神秘主义”文化贴近他们的心理和对世界的认知。

在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农民所处的时代和环境已大不同前,但其思想和精神内核并未有根本改变,依然相信“天命”、畏惧“鬼神”。

另一方面,“羊头”之说实际上也反映了农民对族群(社区)的认同和维护。

在杨村人看来,虽然“羊头”并不能给他们带来多大经济利益,但它却是族群(社区)的保护神。

一旦“羊头”遭到威胁,杨村人自然会集体出动去捍卫它。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家族利益、面子或是族群认同感,实质上是一个社区互动的问题。

一方面,通过某种纽带(如族群认同感),社区成员将会相互联系起来,并在社区(或家族)内部与外部之间形成显著边界,将“同我”与“异我”区别开来。

同时,在社区(家族)内部与外部之间将会存在持续互动,而正是这种互动性,不断改变双方的关系和立场。

一旦双方关系朝着背离方向发展时,社区边界则可能发生交叉或冲突,最终导致集体行动的发生。

 

另一方面,个体也并非孤立的个体,而是生活在特定社区(组织)中的个体,因而无法忽视社区(组织)互动对集体行动中个体行为取向的影响。

正如艾尔东·D·莫里斯所指出,“从出生到死亡,人们就一直嵌入在文化的背景当中,这种文化背景为他提供了信仰体系,帮助指导他们的行动,并向他们灌输意义和提供领悟力。

但是他们当中没有一个是孤立的文化行动者,因为他们还嵌入于结构的背景当中,这一结构背景形塑了他们的行动,并限制了他们的选择”。

[4](p399)可见,作为集体行动中的个体,其行动必然受其自身社会性的制约。

若我们将村庄社会结构视为网络,那么个体行动者则是特定网络中的某个结,它将深深植根于该社会网络之中,并受特定社区边界及网络结构的影响。

 

然而,理性选择和资源动员理论却忽略了社区(族群)内部及相互之间的互动性,倾向于从个体角度去考察集体行动的动因。

这种理论将个体视为原子化的个体,没有将之纳入组织结构中考察,忽略了社会的系统性。

不仅如此,作为资源动员理论的先锋,理性选择主义在解释个体行动时也仍有致命缺陷:

它无法解释个体在面对不同性质的利益得失时的行为选择。

的确,如果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利益计算,个体行动者将会很快作出行为取向,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在许多情况下,个体行动者将面临在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等多方面的利弊权衡,难以通过简单的理性计算而决定自身行为选择。

 

三、集体行动的驱动力:

边界冲突与信任危机

 

按照戴维·波普诺的理解,社会结构(Socialstructure)是指一个群体或一个社会中的各要素相互关联的方式。

[5](p94)在传统农村社会,宗族组织是农民群体联系的重要方式和社会结构,它深刻影响着农民的日常生活(如祭祀、修谱等),以致尽管曾经遭受国家力量的打压,宗族观念仍对农民的行为及生活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当然,建国初期国家在农村推行的一系列政策确也在某种程度上重塑了农村社会结构。

在中央“把农民组织起来”的精神号召下,原本深嵌于宗族结构的农民纷纷被剥离出来,并陆续加入了互助合作组织,继而被整合进了初级社、高级社,而后是人民公社。

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社会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组织结构,它与传统宗族结构有着根本区别:

后者是以血缘和宗亲关系为基础构筑而成,是自然形成的社区边界,而前者则是政权运作的结果,是人为形成的社区边界。

在当时“政治挂帅”的历史条件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组织结构一方面强调农民行动的政治涵义,同时却在持续淡化农民心中的族群(社区)边界。

此外,各种与传统宗族相关的文化符号也遭到了国家力量的大规模清洗,除了焚烧族谱、拆除宗族祠堂等摧毁显性的宗族符号外,各种观念上的宗族有时也未能免遭厄运。

 

在人民公社时期,原本就比邻而居的杨村和黄村被纳入同一个生产大队———羊家大队,两村有段时期在土地及其收益等许多方面是不分彼此、共同支配的。

也就在这段时期,由于经常在一起劳动和经营,两村村民的关系非常融洽,有些村民甚至还结成了姻亲关系。

据统计,这段时间结成姻亲关系的有10余对,占全部姻亲关系的一半以上。

另外,在整个集体化时期,村民的土地权属观念也不如以前那么强烈,故对于黄村村民在争议地上的栽种行为,杨村人并未出面阻止。

事实上,此时两村村民的内心,原本属于“异我”的对方逐渐被纳入了“同我”范畴,社区边界已悄然发生变化:

族群边界开始淡化,而人为形成的行政社区(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边界逐渐获得村民认同。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族群边界已然消失。

就在黄村村民陆续在争议地上栽种蔬菜等农作物时,杨村虽未出面阻止该栽种行为,但对此却略有隐忧。

当时就有杨村村民私下里对有关黄村村民说,“这块地你们种菜可以,但不能在上面种树,不然以后说不清楚”。

这说明,尽管杨、黄两村被纳入同一社区(生产大队)边界内,双方对该社区也具有一定的认同感,但其族群边界依然存在。

 

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原先人为形成的行政社区边界在村民内心逐渐淡化,相反,族群边界开始得以恢复和强化。

需要指出的是,族群边界的恢复和强化得益于两个因素:

第一,国家力量从乡村社会收缩。

为了促进社会治理模式转型及降低治理成本,国家逐步减少对农村社会的政治干预,并试图依靠村民委员会这一村民自治组织来实现对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

然而,治理模式的转型却在客观上淡化了此前靠行政手段形成的社区边界,并使得自然形成的族群边界得以恢复和强化;第二,国家山林确权政策的推行。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为了进一步落实“分田到户”政策,国家开始对山林等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确权。

根据集体化以前的土改政策,争议地无疑处于杨村社区边界范围内,但根据后集体化时期的“谁种谁有”的山林确权政策,由于黄村村民在争议地上种了蔬菜和树木,争议地自然就被划给了黄村。

由此可见,国家政策的变迁,会影响社区边界调整和社区之间的互动,使得原本并不重叠的两个社区发生了边界冲突,并最终成为引发双方纠纷的主导因素。

 

不仅如此,伴随国家政策变迁及社区边界调整,杨、黄两村的信任关系也在持续发生变化。

在实施集体化政策以前,双方关系同大多数其他邻村一样,社区边界十分清晰。

一方面,它们在土改时期所颁发的土地证上均有明确的“四至”描述,行政边界明显,土地权属观念很强;另一方面,双方村民在内心形成了显著的“同我”和“异我”的心理边界。

在这一阶段,双方的信任关系只能是乡土社会半熟人之间的社会信任关系。

不过,随着集体化政策的实施,共同的劳动和生活密切了双方的关系,不仅事实上的社区边界得到调整,其心理边界也悄然发生了变化:

先前属于“异我”的对方逐渐被纳入了“同我”范畴,信任关系也由半熟人之间向熟人社会的信任关系转变。

而在人民公社体制瓦解以后,根深蒂固的宗族观念再次发挥作用,导致了双方共同的行政边界(生产队)开始淡化,自然形成的族群边界又逐渐凸显。

在双方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以后,双方的立场开始变得对立起来,同时,双方村民的信任感也大为下降。

尤其是随着双方为了争夺土地权属,走上了漫漫官司之路后,这种对立和不信任感愈加强化。

有如村民所言,原本结成姻亲的亲家、郎舅,有些也开始老死不相往来了,即使有来往的,也因担心其他村民的闲言碎语,而选择偷偷来往。

由于双方边界的冲突和基本信任的缺失,双方的姻亲关系及县、乡政府多次调解均于事无补。

最终,双方走上了械斗、血案,不仅丧失最基本的信任,还增添了无限的仇恨。

 

从整个集体行动过程看,似乎推动事件发生、发展的是因为人们心中有“气”,为了争一口“气”,所以才产生了集体行动。

这种解释确有一定道理。

然而,这种“气”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其实,如果是个体的偶发行为,“气”的确是一个很好的解释框架,因为它不需要考虑组织效应。

但面对一场有组织、有计划的集体行动,“气”这一概念的说服力终究是有局限性的,它多半只是集体行动的一个促动因素而已。

在特定集体行动中,个体可能因心中有“气”而组织或参与集体行动,也可能因为避险意识而选择“搭便车”。

那么,是什么因素促使更多的个体“参与”而不是“逃避”集体行动呢?

前文提到,双方结成姻亲关系的村民其实大都是不愿参与械斗的,但迫于某种压力不得不参与集体行动,甚至他们在两村立场趋于对立后开始互不来往或偷偷来往。

这种压力,其实是源于社区边界冲突而形成的无形压力。

正是因为分属于两个边界冲突的社区内,他们担心,一旦自己选择“逃避”或“搭便车”,便意味着自己“边界”或立场不清楚,容易遭到本村村民的排斥。

 

其实,纵观整个集体行动,积极组织或参与的村民大多是族群观念和边界意识较为强烈者,而与对方沾亲带故者多半边界意识不甚强烈。

由此可见,我们无法从个体本身去寻找集体行动中个体行为选择的动因,因为它往往植根于集体的结构网络之中。

事实上,任何个体均非孤立的行动者,个体行动除受经济利益驱动以外,还受其所在社区(族群)的影响和制约。

社区边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个体行动者的基本立场和信任关系,进而主导了集体行动中个体行为的选择。

 

四、余论:

国家政策与社区互动

 

纵观全文,我们多次提到社区边界的概念,旨在表明社区内部及其与其他社区之间存在经常性的互动。

从社区外部结构上看,传统农村社会是由群聚而居的各个自然形成的村落组成,每个自然村落实质是天然的“自治共同体”。

这些“共同体”之间,一方面互相独立、边界显著,另一方面相互联结、形成所谓的“蜂窝状结构”;从村庄的内部结构上看,则主要是指宗族结构网络,它主要以宗亲、血缘关系为纽带,呈现出“差序格局”。

而对于杂姓村而言,则除了血缘因素外,地缘及其他关系也是联系村落内部结构的重要纽带。

 

一般地,在缺乏外力推动的自然状态下,这种“蜂窝状结构”和“差序格局”并不容易改变,进而形成稳定的社会状态。

只有在人口“繁殖到一定程度,他们不能在一定地域上集居了”,[6](p70-71)才会分裂出去另外繁殖成为新的村落。

这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对于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然而,过于稳定而封闭的乡村社会似乎并不利于实现社会的良性互动,并最终影响现代化和城镇化的进程。

那么,这是否表明,要促进社会流动、实现社会发展的目标,必须打破传统社区(宗族)的边界和藩篱?

 

我们认为,尽管传统宗族因素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某些标准,但它并非注定是社会发展的负面因素。

相反,保持传统社区(宗族)边界的相对稳定是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农村族群社区的衰败则将不利于传统文化资源的发掘。

因此,国家在推进相关政策的过程中,需要避免社区(族群)结构和边界的频繁变更。

而这种频繁变更,将会使社区居民充满不安全感,并不断削弱后者对制度及社会的信任。

事实上,本文案例中争议双方之所以最终走向对簿公堂,甚至兵戎相见,某种程度上正是由于国家政策断续而引发的社区边界冲突所导致。

 

综而言之,要实现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亟需在社区边界寻找一个平衡点。

一方面,国家政策应具有连续性,以便促进社区边界及内部结构的相对稳定,这是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目标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为适应社会转型的要求,社区应保持开放和包容的姿态,以便社区之间及其内部能形成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林语堂.吾国与吾民[M].台北:

台北德华出版社,1976.

 

[2]杨国枢.中国人的性格与行为:

形成与蜕变[J].中华心理学刊,1981,

(1).

 

[3]〔美〕艾尔东·D.莫里斯.政治意识和集体行动[A].艾尔东·莫里斯,卡洛尔·麦克拉吉·缪勒.社会运动理论的前沿领域[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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