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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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摘自:

新疆税务网日期:

2011年4月30日

为了帮助企业搞好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局颁布的最新税收政策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政策解析,整理了此学习材料。

其目的就是在2010年度的汇缴中使应纳所得税企业更加进一步了解掌握和运用税收政策,合理规避涉税风险,规范财务制度。

1、企业给返聘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若允许扣除,是否作为计提“三费”的依据?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

但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2、企业在2011年发放2010年欠发的10-12月份工资,应如何处理,具体在哪一年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因此,企业只能在实际发放的年度扣除工资薪金。

但企业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已计提汇缴年度的工资,则可在汇缴年度扣除。

3、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作纳税调整的,应根据《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时作账务调整,否则就会出现重复调整纳税。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4、用现金发放的通讯费补贴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用现金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5、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怎样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27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企业资金不足,公司以法人的个人名义在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人名义支付银行的利息单据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

7、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借给他人或对外投资,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怎样处理?

企业将借入的资金出借或投资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未收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且未附借款协议和被投资方股息、红利分配方案的,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8、职工食堂以及业务人员出差过程中自用餐费是列入业务招待费还是差旅费,餐费与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区别?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

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

职工食堂对内部人员实行误餐补助的,应根据公司制度的误餐标准按人头由食堂进行登记结算,凭原始资料可记入职工福利费。

企业内部人员出差发放给员工的补助如何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执行,即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公司可根据出差区域、生活消费情况制定定额标准合理补助的办法计入福利费或差旅费。

企业自行制定的差旅费制度不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

9、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

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所发生的费用可计入业务招待费,作为管理费用处理;计入业务招待费,年底以业务招待费总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扣除。

10、企业购买一套财务软件,企业应如何摊销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1、企业已生产经营两年,开办费已按税法规定5年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开办费是否可以一次性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12、对于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有何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3、企业直接捐赠,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直接捐赠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14、2008年之后总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管理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总分支机构之间的管理费的概念已不存在了,2008年以后属于内部往来帐,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5、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修理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修理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现将公司的车辆低价卖给公司员工,日常员工自行开车外出办公,公司为员工报销汽油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该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该公司与车主实际是租赁与被租赁关系,可采取签订租赁协议、结算相关费用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处理。

发放的车补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17、企业支付给职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

18、公司部分进项税额因超过申报规定期限而不能抵扣,账面计入原材料成本,该款项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另外,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同购入的材料一同记入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19、建筑安装企业收到的建筑企业劳保金返还及困难企业补助(用于职工交养老保险)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0、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什么情况下须报税务机关审批,什么情况可以不经审批直接扣除?

报批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21、公司想报废一个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到税务局进行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

22、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的税率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分类划分小型微利企业的办法。

在具体标准上,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指标。

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为不超过30万元。

同时将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界定为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3、企业是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在外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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