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处理规范转.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231106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公文处理规范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行政公文处理规范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行政公文处理规范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行政公文处理规范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行政公文处理规范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公文处理规范转.docx

《行政公文处理规范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公文处理规范转.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公文处理规范转.docx

行政公文处理规范转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xxxxx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xx的公文是指市农信办和各县级行社在各种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市农信办和各县级行社依法行政、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xxxxx和xxxxx是公文处理管理部门,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公文处理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xxxxx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

适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知道或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或者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制度、办法,任免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下级或同级机关周知的事项。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平级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宜等。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组成。

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部分统称为眉首,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部分统称为主体,主题词以下部分统称为版记。

第九条公文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

(一)公文份数序号

带有密级的公文,应当用阿拉伯数码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不能低于两位(1编为01)。

(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并排,之间用“★”隔开;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事项30年、机密事项20年、秘密事项10年认定。

(三)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四)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

下行文和平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发文机关标识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不得超过19mm×14mm。

(五)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标识在红色反线之上4mm处。

下行文和平行文发文字号居中排列。

上行文发文字号居版心左边缘空1字排列。

其中:

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不加“年”字,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序号前不加“第”字,序号后不加“文”或“发”字。

例如:

三农信X〔20XX〕XX号。

(六)签发人

上行文须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签发人姓名居版心右边缘空1字;签发人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签发人必须是单位负责人(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条公文主体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公文正文、附件、附注、成文时间、公文生效标识(印章)等内容。

(一)公文标题

公文标题包括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公文种类,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列。

标题力求准确简要,除法规、规章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批转或转发的请示、报告、意见或资料性没有抬头的文件,标题不冠机关名称。

转发公文标题中应避免介词“关于”和文种“通知”重复出现,禁止出现类似“关于转发关于XXXX的通知的通知”现象。

具体处理方法:

一是省略法,省略原文中介词“关于”和文种“通知”,直接拟为“XX转发XXXX的通知”。

二是替代法,用发文字号作为新拟标题的事由,以替代原文标题。

例如:

“XX转发XX〔20XX〕XX号文件的通知”。

三是直转法,如遇层层转发的文件,上级转发时没有提出要求的,可以直接转发初始发文单位文件,不要间接层层转发。

(二)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回行时仍顶格;主送机关后标全角冒号。

(三)公文正文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

正文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

文中如出现数字、年份的用阿拉伯数码,且不能回行。

文中如有小标题,第一层小标题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小标题用3号楷体字。

需标结构层次序数的,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四)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

附件超过两个(包含)以上的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注序号。

例如:

“附件:

1.XXXX”。

附件名称之后不加标点符号,回行时与附件序号后的附件名称对齐。

附件和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附件”或“附件X”。

(五)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以领导最后签发日期为准。

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〇”不得写为“零”,“一月”不得写为“元月”。

例如:

二〇XX年XX月XX日。

成文时间居正文或附件下空3行,最后一个字居右版心空4字。

(六)公文生效标识(印章)

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

加盖印章采用下套方式,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适当调整行距、字距,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

(七)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括号标注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例如:

请示性公文一般要加附注“(联系人:

XXX电话:

0398-XXXXXXX)”。

第十一条版记包括主题词、抄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内容。

(一)主题词

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主题词的词目按类别词、类属词、文种词的顺序排列,一般不超过5个。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不用标点符号。

(二)抄送机关

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1字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多个抄送机关的用逗号隔开,回行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抄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并按照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三)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标识。

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

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四)版记中的反线及位置

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页(即第四页或四的倍数页)。

(五)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

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

无正文的空白页不标页码。

第十二条公文中的表格

公文如需附表,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第十三条排版印刷

公文按照A4型纸排版,用A3型纸印刷,骑马装订。

版心尺寸156×225mm。

页面设置:

上页边距39mm,下页边距33mm,左页边距27mm,右页边距27mm。

文档网格:

指定行和字符网格,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跨度(行距)28磅。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公文的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属于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一般应当由单位自行发文;如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可与其他相关单位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单位;需政府审批的事项,须经政府同意后方可发文,文中应标明“经政府同意”字样。

第十六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也不得抄送个人。

“报告”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应报送上级机关办公室。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上级机关负责人,不得多头报送,也不能抄送上级机关有关负责人。

第十八条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或者向来文机关答复请求批准的事项,应当使用“函”,不得使用“请示”或“批复”。

第十九条转发文件一般不转原文件的发文机关标识和版记。

第二十条公文发文字号不得随意增加、裁减或修改。

确需废除原有发文字号或启用新发文字号的,应下发废除或启用通知,并抄送上级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发文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提高质量,控制数量。

凡是可以用电话、协商、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发文件;凡是可以用便函解决的问题,不发正式文件;贯彻上级文件,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意见。

第六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全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等过程。

第二十三条发出的公文,原则上“谁主办、谁拟稿”,主办部门经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负责拟稿、填制发文处理签。

第二十四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如有分歧,应当积极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应及时报请领导协调。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公文,应由其他部门会稿。

拟稿人和参加会稿人应在相应栏内签名。

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文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金融方针政策。

拟稿人应当主动查询有关资料和过去办理的相关文件,做好衔接。

(二)起草公文应当实事求是,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文字精炼,言简意赅。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职责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日期、引文准确、规范。

1.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公文一般应当原文引用,引用的原文部分应当标注引号;不便原文引用的,必须准确引用原意,不标注引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2.公文中,同一人员、机构、地点的称谓应当前后一致。

使用简称应当用规范化简称,如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3.公文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5.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六)会议纪要和领导讲话的起草时限

1.各类会议纪要,应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毕,需征求与会人员意见的,会后4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交综合科(办公室)审核。

2.需印发的领导讲话,应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修改完毕,经领导本人审核同意后交综合科(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六条公文审核

(一)公文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对文稿内容、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全面核稿,并签署意见。

涉及几个业务部门的文稿,主办部门负责人审签后,需送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再送综合科(办公室)核稿。

(二)公文送领导签发前,除涉及人事或领导同志有特殊要求外,应当由综合科(办公室)进行审核。

核稿的重点是:

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文件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拟稿部门、拟稿人是否明确,主办部门及部门负责人是否有明确审核意见,文字的表达是否清楚明了,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等。

(三)综合科(办公室)收到办文部门的文稿应即时办理。

当天收到的文稿,应在下一工作日核稿完毕;注明特急或急件的文稿,要即时核稿;因有重大会议筹备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核稿时,向相关部门说明原因后顺延核稿时间。

(四)公文经审核,如需进一步明确政策、清稿、会签、补充附件、修改较大或不需要发文等,综合科(办公室)应与相关部门协商,协商一致的,交主办部门修改;协商不一致的,可附退稿意见退回主办部门,或向领导做出说明。

(五)凡草拟文稿出现有结构不合理、逻辑不严密、数字不衔接、口语化严重、错别字出现5处以上等情况的,综合科(办公室)有权作退稿处理;草拟稿每被退回1次,核稿时间顺延1天,第二次送审时仍有同样错误的,综合科(办公室)应进行通报或进行相应处理;主办部门要求文稿内容不得修改的,部门负责人或拟稿人应在文稿注明“不得修改”字样并签名,以示文责自负。

第二十七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和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发。

一般情况下,领导在收到送审的文稿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签,超过1个工作日的,综合科(办公室)应适时进行提醒。

第二十八条公文复核

公文正式印制前,综合科(办公室)应将定稿公文交主办部门校对,校对结束后文秘人员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

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二十九条公文缮印

(一)公文文稿经领导签发、综合科(办公室)编发文字号和核定份数后,应在半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公文格式排版完毕并由主办部门对文稿进行最终校对、签字确认。

(二)未按规定审批、签发的公文,一律不得印制。

(三)经主办部门校对后的文稿,综合科要确保在半个工作日之内印制完毕;注明特急或急件的文稿,即时付印。

(四)印制文件要准确、迅速、整洁、美观、清晰,符合公文格式的要求。

(五)文印工作人员要严格文印登记手续,做到来文有登记、取文有签字,杜绝文件丢失和漏印。

要增强保密意识,严守机密,妥善处理废版废页,杜绝口头或文字泄密。

要按照先急后缓,保证重点的原则,确保时效,做到急件急办。

第三十条用印。

公文用印前,文秘人员应对照本办法逐项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加印。

第三十一条文件的校对、报送、留存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文件的分发、立卷、归档、管理工作由综合科(办公室)负责。

第七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二条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转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三条单位收到的公文应交与综合科(办公室)收文人员,收文人员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并登记收文登记簿和来文处理签。

第三十四条收到公文后,综合科(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然后送领导阅批。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直接送相关部门阅办。

(一)上级机关来文,一般按领导班子成员排名顺序传阅。

急办的,可先送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阅办,再送其他人员传阅。

(二)下级机关来文,应先审核。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方可按流程办理。

属于重要的报告、请示和情况反映,分送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批,其他的分送有关部门阅处。

第三十五条网上传阅公文的,收文人员应当及时将收到公文扫描上传到办公网,并填写来文处理签,然后转至综合科(办公室)负责人,由综合科(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拟办意见后,转至领导阅批。

紧急公文,传送领导阅批同时,可先行传阅相关部门办理。

密级文件不得网上传阅,按纸质公文传阅流程处理。

第三十六条收到交办公文或网上传阅公文的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凡有明确办理事项或经领导批示的公文,综合科(办公室)负责催办、查办,对紧急公文要跟踪督办,重点公文重点督办。

第三十八条领导批阅公文时,有批办事项的,呈批人应当明确签署办理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

第三十九条对领导同志的批示,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外传,不得在公文上随便批注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不得随便向外透露领导同志批示的原文和公文的详细办理情况。

第八章公文查阅、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条公文不得随意查阅或复印。

领导查阅或复印公文,直接由文秘人员提供;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复印公文,填写公文查阅登记簿,经综合科(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或复印。

外单位人员查阅或复印公文的,填写公文查阅登记簿,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询。

第四十一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本单位、本部门收发的公文、会议文件及音像制品、出版物、反映本机关重要活动的有关材料等,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均需整理(立卷)。

第四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销毁公文应当有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遗销。

销毁绝密文件应当进行登记。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中所提到公文均指行政机关公文。

党的组织文件格式按党的机关文件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