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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未签合同

用工未签合同

  篇一:

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用工风险?

  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用工风险?

  主题描述

  我是郑州一家零售公司的HR,企业有500人。

今年年初我们通过校招,招聘进来一名大四学生,之前因为他未毕业,公司与他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期间觉得他比较优秀,所以从7月1号开始,我们准备和他签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他一直不愿意签订,说在考虑是否回老家发展。

上周他通知我们,说决定回家,按照公司规定,他还需要再待一个月,交接相关的工作。

目前,他仍在每天上班,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在这样一个尴尬的时期,公司潜藏着哪些劳动风险呢?

我又应该做些什么来尽量规避风险?

  一、案例回顾

  1、实习期结束后,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2、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个多月,仍未签订;

  3、员工要回老家发展,公司规定再呆一个月交接完工作方可离职。

二、法律法规

  我们一直都在说,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存在这种那种的风险,到底是哪些呢?

先看劳动法合同法字面上的意思: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做多不超过11个月;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公司风险

  1、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虽然案例中表明是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仲裁时,还是公司吃亏;现在已经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公司规定需要再待一个月交接完工作再走,所以加起来的时间就是不到两个月,法律规定这两个月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往好处想,只要员工交接完工作,办理完手续,公司人才到位,员工就可以走人,这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如果员工交接完工作了还不走人,你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他不干,就耗着,那么公司的风险是非常大的。

  3、人才安排的风险。

  员工表示要回老家发展,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案例中也没有表示员工递交了离职申请书,那么如果员工中间反悔要继续留任,公司也招到了可代替的人才,这时候该怎么办?

  4、员工身份界定

  之前签订的是实习协议,实习结束后,公司可以与员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直接转正;那么对于该员工实习过后的这一个多月时间是试用期还是按照转正对待,案例没有交代。

如果约定了试用期,但是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交接完工作不想走,那么用人单位想辞退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5、涉密岗位的内容泄露风险

  很多行业都会牵扯到一些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之类的条款、补充协议,或者公司出资进行的员工技能培训等等;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用人者想走就走,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带走、泄露,对员工的培训和付出都打水漂,这对公司来讲都是极大的损失。

6、工伤风险

  这段时间,如果员工发生工伤案件,然而社保没有到位,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怎么去给员工申报工伤?

不能正常申报,只能公司承担医疗、务工。

营养等相关费用,万一发生伤残的话,公司的损失会更大。

7、行政处罚危险

  如果公司运气背到极致,刚好碰到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可能还会面临行政处罚。

  四、处理办法

  1、补签劳动合同。

  相信该员工是明事理的,安排人事部门对该员工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普及,告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个人也是可以随时提出离职的,不影响员工回家乡发展,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的种种好处,如果是在试用期,员工可以提前三天提出离职;如果已经转正,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只要设身处地的为员工着想,以心换心,以他们的知识和心态,应该是很好接受的;2、做好该岗位的人才招聘工作

  相信能从实习到录用,该岗位的重要性相对一般,对于此,可尽快招聘合适的代替人员,交接工作,熟悉工作流程。

3、实在不行,尽快放人

  员工还不不愿意签订,企业规定还要待一个月才能走,人事部门可建议相关负责人,只要该员工交接完工作,可尽快安排其离岗,以防多余事端。

4、让员工提交离职申请书让该员工提交离职申请书,原因标注“个人原因”,主管批准签字。

5、由案例看公司的管理制度。

  看来,员工不签劳动合同,公司在相关的人事制度、招聘录用制度中并没有对此作出说明,或者是有说明,但是执行不到位,没有达到想要的结果。

如果公司规定新员工入职必须在一个月之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愿意签订,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留下员工不愿意签订的证据;如果是人事部门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潜在风险,那么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制度,是公司的法,制度的制定和应用必须要合法、经工会或职代会通过并公示,才能生效。

生效后对员工的培训也是至关重要的,培训后的签字确认更是重要。

如果我们的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执行,那么这种“不是问题的问题”也就不会出现。

  篇二:

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计算双倍工资

  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

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

  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

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

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

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

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

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

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

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

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二、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及法律时效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个月,最长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

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后的连续11个月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强制性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前一种情形是一种连续性的整体事件,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无论是第2个月还是第12个月,其惩罚的措施和程度是一样的,因此,应当看作是违法期间的整体事件,不能分割为按月的单项事件。

也就是说,只有当整体事件结束后才是法律时效起始时间。

只要劳动者在受到一年的侵害结束后,在其后一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仲裁。

后一种情形则不然,对用人单位超过一年后仍然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不但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签定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对于拒不改正的仍然要处以双倍工资的惩罚,否则,就不会做出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

有人认为,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应当再做双倍工资的处罚,其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法律虽然做了“立即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就有个别特殊的用人单位的执迷不悟,该怎么办?

法律措施就是让其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价。

  需要强调的两点:

一是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XX年1月31日而不是2月1日,因为法律上的“1个月”是30天;二是“二倍工资”中的另1倍是法律对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他与公休日及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性质上不同,因此,不能作为工资对待,应当受法律时效的限制。

由于20XX年8月9日范某才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20XX年1月3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因超过法律时效,法律不应当给予支持。

如果范某主张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20XX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呢?

笔者认为,这里主要也是仲裁时效的问题,因为20XX年1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请求已经超过时效,仲裁委不应当支持,只能支持20XX年8月至20XX年1月共六个月的双倍工资请求。

综上所述: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支付的期间为11个月。

劳动者可以自该权利受到一年的侵害后,在其后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

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主张,最高支付期间为12个月。

劳动者应当自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第一个月起,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

尽管劳动关系延续期间,延期申请只会将主张的权利后延,但是,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超过时效部分将得不到保护。

③劳动合同终止后经过协商需要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第一个月开始签定劳动合同。

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自第一个月开始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篇三: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问题

  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起算时间怎么界定?

如何赔偿?

具体分析如下:

  步骤/方法

  将“用工时间”认定为第一次进单位工作时间。

  应当从合同到期未续订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用工之日”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时候,不能简单理解为进单位工作的第一天,而是应认定为“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之日”。

因此,对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应当有一个月的宽限期。

  综上,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应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不能认定为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可依据《劳动合同法》82条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期的双倍工资。

  最新司法解释: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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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11-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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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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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大家逐渐学会了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不过,对于一些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为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发生了劳动争议。

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以下简称“意见”),对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计算基数的确定、未及时续签等热点问题给予了解释说明。

对此,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就此”意见“详细解读。

  步骤/方法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时效该如何认定

  [案例]小陈于20XX年11月到南京一家物流公司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

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11月,他因与单位人事主管发生矛盾而辞职,随后,小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XX年11月至20XX年1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物流公司辩称,有关双倍工资请求应在一年内提出,现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所以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读]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申请时效的把握,一直是个讨论的热点话题。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意见》此次明确,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这其实是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小陈在20XX年11月入职,单位应在当年12月与其签劳动合同。

如果到20XX年11月还没签,那么就视为双方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前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从此时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

如果到20XX年11月,小陈还没提出来申诉,那就过时效了。

这也提醒劳动者,要及时维权。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应以所有收入为基数

  [案例]王小姐在一家服装店当营业员,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组合。

工作一年后,王小姐以老板未与其签劳动合同为由,讨要双倍工资。

经过社区的调解,老板同意支付,让王小姐想不到的是,老板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竟然是基本工资,“我每个月能拿到3000元,可基本工资只有900块呀,老板竟然说,其他的部分属于奖金,不算工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读]这种误解经常会出现,《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因此,王小姐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是3000元,这显然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双倍工资也能获支持

  [案例]何女士从20XX年2月起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两年劳动合同到期后,今年2月公司

  并没有与其续签,今年10月,公司效益不好,终止与何女士的劳动关系,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何女士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还应当向其支付未及时签合同那段时间的双倍工资,双方发生争执。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读]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补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这一直是个争议焦点。

《意见》现在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比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另外,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有失效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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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07-0713:

50|标签:

合同劳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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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显然,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有失效日。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在此就此问题在此分析一下。

  步骤/方法

  研究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首先要了解“双倍工资”是什么,属于经济赔偿,还是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82条明确规定:

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两倍的工资。

而在法律中,“工资”的概念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而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理解双倍工资的原因:

你做了工作,我发了工资,为什么

  还要再给你一倍工资呢?

这不是不劳而获吗?

  一些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官也认为,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是一种赔偿。

从表面来看,是乎合情合理。

但是我们站得更高一些层次,来看什么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应该得到的一种劳动的对价,比如我工作了一天8个小时你给我100元。

这100元就是劳动报酬。

那么是给你100元呢还是10元呢?

谁来确定呢?

一般来说,双方协商,确定一个数额,这就是我们日常中的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但是在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就业环境中,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对本来应该双方协商的劳动报酬问题,进行干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此进行一些强制性的规定,比如规定,休息日加班要支付200%的加班费,最低工资不能低于960元,待岗期间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70%的。

必须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那么这些最低工资,加班费都是法律所规定的,而不是实际劳动的一对一的对价。

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同样也是法律对这种普遍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一种干涉,因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导致劳动者主张权利时,没有依据。

无法证明自己当初来公司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劳动岗位,福利报酬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在出现一些劳动争议时,许多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是其单位的员工。

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法律规定:

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那么既然法律明确的规定了是“工资”而不是赔偿,那么就说明法律把它定义成为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因此双倍工资是劳动报酬,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回顾去年我中心所代理的劳动争议的案件中,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案件统计有70多件,因仲裁时效而不支持双倍工资的只有3件,其他的都是没有“过时效“一说。

一件是房山劳动仲裁委的裁定,以过仲裁时效而今支持后6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是我们不服,提起了起诉,在一审中,房山法院依法改判。

另一件是顺义仲裁委的裁定,现在该案在顺义法院审理中,还没有出判决。

还有一件,值得关注,就是一份朝阳区仲裁委的裁定,本来朝阳区的仲裁一直按照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来裁决案子,可今年却出现了“过时效“的裁定书,据了解说是新的内部精神,该案我们已经提出了起诉,现在在朝阳法院等待开庭。

  综上所述,从我们代理的70多个案子中,“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过时效“基本上都是个

  别劳动仲裁委所持的观点,而现在还没有看到法院的类似判决。

而我们手里索拿到的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的双倍工资的判决书却几十份。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的规定还是具体案子的实践来看,双倍工资的案件应该是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注意事项

  当然不排除有个案的判决来支持“过时效“的观点,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个别案件的个案判决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案件都要如此来判,因此大家应该多看一些案例,从更高的角度来理解和运用法律,评估和运作案子。

每个案子都有差异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运用实践经验,把握法官的判决的尺度和习惯最重要,也最有实际意义。

  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都有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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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07-1210:

12|标签:

合同劳动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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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合意,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细化和明确。

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防止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及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各自利益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会规避法律的规定,而且还会产生赔偿。

  步骤/方法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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