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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研究

论文编号:

15180301XXXX

学校代码:

10276

学号:

12109XXXX

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

硕士学位论文

MASTER‛STHESIS

论文题目:

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研究

 

姓名

XXX

学科、专业

国际法(全日制)

研究方向

国际经济法

指导教师

XXX教授

论文提交日期

2015年3月20日

 

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

专业:

国际法

研究方向:

国际经济法

作者姓名:

XXX

指导教师:

XXX教授

当前国际艺术品投资市场蓬勃发展,中国流失海外珍贵艺术品处于回流热潮中,艺术品国际流转量日益增加,对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进行实务性研究的需求逐渐显现。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对美国、英国两大艺术品市场国,意大利、希腊、西班牙三大艺术品来源国,以及国际法中对艺术品国际流转方面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探讨国内及法律规制对艺术品国际流转的限制措施,分析这些法律规制产生的原因,探讨其中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首先,定义了本文的研究对象“艺术品”的范畴,根据各国及国际社会为了限制艺术品外流、为了促进艺术品流通、为了保护艺术品的存在状态这些不同目的而采用的不同界定,确立本文研究的艺术品是古董、文物等一部分受到国内、国际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品。

其次,本文分析了各国及国际社会制定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的考量因素,从文化民族主义和文化国际主义的对立主张中寻找根源,最终认为是国际社会的全球性利益、国家利益、艺术品所有人或艺术家本身的私人利益、艺术品本身固有的利益以及市场利益五大利益点才是各国及国际社会在艺术品国际流转中持有立场的归结所在。

并且,如何遏制艺术品盗窃、艺术品走私、艺术品非法交易这三大影响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的毒瘤也是各国和国际社会在制定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时必然要考虑的方面。

再次,本文对当前艺术品主要市场国和艺术品主要来源国的国内法律规制,国际法中包括多边协定和双边协定中的法律规制,以及中国对于艺术品进出口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当前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中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缺陷:

一是国际公约的作用在规范艺术品国际流转中的作用不明显。

因为国际公约没有溯及力,不能适用于公约生效以前已经被非法流转的艺术品;国际公约的约束范围只限于其缔约国,但不少的艺术品主要市场国并没有加入公约接受公约的规制;国际公约在制定过程中因为各国存在严重分歧使得某些重要条款措辞含糊、表意不清,导致国际公约缺乏执行力和约束力。

二是各国在盗窃、侵占等非法流通艺术品的所有权归属及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普通法系国家更支持艺术品原所有权人享有对被盗艺术品的所有权,但要求艺术品原所有权人在一定的时效内提出追索;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保护被盗艺术品的善意购买人,法国规定被盗艺术品追索自被盗之日起计算三年的除斥期间,德国则规定了善意受让人的取得时效制度。

这些问题对艺术品国际流转市场能否稳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亟待解决。

最后,本文对于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了两个改善方向。

一是统一实体法,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模式,对于被非法流转的艺术品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进行协调统一。

二是落实国际公约,加入互惠和报复措施,制定合适的履约机制,并对缔约国的出口限制措施、服务机构的行动措施等公约条款进行有权解释,加强国际公约的执行力。

 

[关键词]艺术品国际流转;非法流转;艺术品所有权;

TheStudyofLegalRegulationinInternationalCirculationofArtworks

(Abstract)

Major:

InternationalLaw

Researcharea:

InternationalEconomicLaw

Author:

NiCai

Advisor:

ProfessorGuoyuanZhang

Whileintheboominginternationalartworksinvestmentmarket,alotofpreciousartworksofChinawhichwasshippedoverseasinwartimeareavailabletothemarket,theinternationaltransactionvolumeofartworkisincreasing,thestudyonthelegalaspectsofinternationalcirculationofartworksismeaningful.

Basedonthelegislatedandjudicialpracticeinartworks,thedissertationmakesastudyoflegalregulationininternationalcirculationofartworks.

Atthebeginning,thedefinitionofartworksshouldbemade.Consideringthenatureofculturalsignificanceofartworks,differentcountryhasdifferentdelimitationinthecoverageofartworks.Theantiques,culturalrelicsandotherartworkswhichwererestrictedbylawforimportandexport,forpreservationofantiques,andforotherpurposeshouldbeinthisstudy.

Accordingtoanalysisoflegislationininternationalartworkscirculationofvariouscountriesandinternationalsociety,CulturalNationalismandCulturalInternationalismarethesourceofthelegalregulations.Andinthefinalanalysis,globalinterests,nationalinterest,privateinterestoftheownerandmakerofartworks,inherentinterestofartworksandmarketinterestarethemostimportantconsiderations.Also,countriesandinternationalsocietylegislatetocontainartworkstealing,smugglingandillicittrade.Promotingtheartworkmarketdevelopmentisalsointheirconsideration.

Fromthestudyofdomesticlawofmainmarketcountriesandmainsourcecountriesofartwork,internationallawincludingmultilateralagreementsandbilateralagreements,andChineselawinthearea,Ifindtwoobviousdefectsinthelawsystem.One,internationaltreatiesdon’tworkwellenoughforregulatinginternationalartworktransaction.Becauseinternationaltreatiesdon’thaveretroactiveeffect,itcannotbeusedtoartworkswhoseillegalcirculationwashappenedbeforethetreatiesgointoeffect.Everycountryhastheirowninterestappealintheframingoftreaty,thisleadstovaguenessandambiguityofthetreatyprovisionsandlessofexecutionforce.Theother,countrieshavestrongdifferencesinthequestionwhohaslegaltitleofstolenandoccupiedartwork.Commonlawcountriestendtoprotecttheoriginalowner,whilecivillawcountriesprefergoodfaithpurchaser.Incommonlawcountries,theoriginalownerofstolenartworkcandemandthereturnfromthethirdpartyinthelimitationperiodwhichshallbecalculatedfromthetimetheownerknowswheretofindhisartwork.Asacivillawcountry,Francegivestheoriginalowner3yearstodemandthereturn,andthetimelimitiscalculatedfromthetimetheartworkislost.Germanyhasthesimilarruleforgoodfaithpurchasertoobtainabsoluteandcompletetitleoftheartwork.Thedifferencesbetweenthecountriesresultinseriousconsequencesofinternationalartworktransaction,andneededtobesolved.

Withthedefectsdiscussedabove,Ioffertwoproposalsforustomoveon.Oneisuniformsubstantivelaw.Theuniformsubstantiveruleoninternationalcirculationofartworksisoneofthebestmethodsaddressingtheconflictoflaw,whichcanmakebalanceofthelegalinterestbetweenoriginalownerandgoodfaithpurchaserofstolenartwork.Theotherisputinternationaltreatiesintopractice.Bymeansofaddingreciprocityretaliationmeasures,whichisconsideredthemostappropriateimplementmechanisminimplementationandenforcementofinternationallaw,promotingexecutiveabilityofinternationaltreaties.Anauthoritativeinterpretationofinternationaltreatiesshallbemadetodefinitudeexportrestrictionsofcontractingparties,actionsandmeasuresofserviceinstitutions,andothertermsofconvention.

[KeyWords]InternationalCirculationofArtwork;IllegalCirculation;TitleofArtwork

目录

导言1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1

二、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2

三、研究方法(本文研究特色)6

第一章艺术品国际流转概述7

第一节受保护的艺术品7

第二节艺术品国际市场现状10

第二章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的成因分析13

第一节对艺术品国际流转的不同立场13

一、文化民族主义13

二、文化国际主义14

三、不同立场背后的利益分析15

第二节艺术品非法流转国际形势分析16

一、艺术品盗窃情况分析16

二、艺术品走私情况分析17

三、艺术品非法交易情况分析18

第三章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20

第一节艺术品国际流转中的内国法规制20

一、艺术品主要来源国20

二、艺术品主要市场国24

第二节艺术品国际流转中的国际法规制27

一、多边协定27

二、双边协定30

第三节中国的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32

一、艺术品进口32

二、艺术品出口33

第四章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的缺陷分析35

第一节国际公约的作用不明显35

一、国际公约的溯及力35

二、国际公约的缔约国36

三、国际公约的措辞37

第二节各国艺术品所有权归属的冲突38

一、普通法国家38

二、大陆法国家40

第五章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的改善方向43

第一节统一实体法43

一、条约模式43

二、欧盟模式44

第二节落实国际公约45

一、合适的履约机制46

二、国际公约的解释47

结语49

参考文献50

后记54

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研究

导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2014中国大众富裕阶层财富白皮书》指出,至到2013年年末,个人可投资资产在60万元人民币至600万元人民币(约1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之间的中国中产阶级群体人数已经达到1197万人,预计到2014年年底,人数将超过1400万。

虽然拥有这样庞大的一个富裕群体,但国内的投资途径并不具备太大吸引力。

传统投资中,银行理财收益不高、不动产投资前景不被看好、证券市场投资在低谷期,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投资在全球经济复苏情况下不会有太大收益。

此时艺术品投资被广泛关注。

原因有三:

一是中国在全球艺术品市场上的地位不断攀升,这从客观上拉动了国内艺术品投资热情;二是国内已经掀起了一股艺术品消费热潮,并且没有退潮的趋势;三是从2011年开始国内市场上出现了很多与艺术品相关的金融产品,并且数量、品种持续增加,使艺术品市场容纳资金的能力越来越大。

因此,很多投资领域人士断言艺术品投资很可能成为继房地产之后的下一个国内投资热点。

当前的国际艺术品投资市场相当火爆,《TEFAF2014全球艺术品市场报告》称,2013年全球艺术品成交总金额为474亿欧元,其中,中国的全球艺术品市场份额为24%,处于全球艺术品交易量排行榜第二位;美国、英国的市场份额分别为38%和20%,继续保持第一位和第三位的位置。

中国艺术品交易规模早就很可观,在2011年艺术基金风靡一时期间的市场份额甚至超过美国1%,成为全球最大的艺术品市场。

这种大环境下,本文所研究的艺术品市场法律问题是一个实践需要的课题。

中国的艺术品市场在2009年进入了亿元时代,客观上把艺术品市场也推到了一个高峰时期。

在这之前,因为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社会文化价值扭曲变异,将好的东西好的艺术品归为垃圾、四旧、牛鬼蛇神,所以从文化大革命之后,一直到2009年这30年间,艺术品才从不值钱恢复到值钱,艺术品市场上对那个时期的流行叫法是“捡漏”。

这30年间投资艺术品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另一次机会就是现阶段的海外回流艺术品。

近十年之内流失在国外的许多重要艺术品陆陆续续地回流,珍贵艺术品的交易是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发生一次的,把握这次的机会对艺术品投资而言很重要。

比如日本有邻馆和法国吉美家族释放出来的中国在鸦片战争及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中流失国外的艺术品,都是极珍贵的。

海外回流艺术品的购买是现阶段艺术品投资的主要市场交易机会,研究海外国家对艺术品国际流转的法律规制将能够对国内艺术品投资者前往国外购买艺术品具有实践操作指引的意义,当然中国作为占艺术品交易市场份额全球第二的国家,中国本身对艺术品国际流转的法律规制也就必不可少。

艺术品国际流转的加剧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但其中存在着几个影响艺术品国际市场正常发展的问题:

一是艺术品国际流转被限制,因其不仅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还具有很高的历史和科学价值,因此在许多国家(不限于艺术品的来源国)都被视作文物从而受到有关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导致艺术品国际流转途径堵塞;二是艺术品国际非法流转问题,诸如战争掠夺、盗窃、走私等对健康的艺术品国际流转秩序产生不利影响;三是是艺术品国际流转体制不完善,国际间的协作不易,国际法上的规制不完善,给艺术品国际流转带来了很多矛盾和问题。

本文聚焦于艺术品国际流转中的艺术品国际流转限制这一问题,从梳理国内法和国际法对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的现状出发,追溯采取当前法律规制的原因,结合当前艺术品市场的发展状况以及发展趋势,分析当前艺术品国际流转限制措施的缺陷,提出了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制度中相应的改善方向。

二、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

与中国巨大的艺术品储量和逐渐壮大的艺术品市场不相称,中国的对艺术品相关法律的研究很有限,既滞后于国际社会在艺术法方面的研究,也滞后于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现状。

上世纪70年代起,欧美各国开始兴起艺术品投资的浪潮,艺术法学也就是在这期间为解决大量的艺术相关法律问题而出现的法学领域的独立分支学科。

斯坦福大学的JohnHerryMerryman和AlbertE.Elsens教授首次开设了艺术法学这门课程并发表了“法律、道德与视觉艺术”一文。

尽管当时的艺术法学研究领域没有得到明确的认定,但从那时候开始,这个研究领域开始了相当程度的拓展。

系统性研究整个艺术法学的代表当属LeonardD.Duboff在1984年初版的著作“ArtLawinaNutshell”,以及JudithBressler和RalphLerner在1989年初版的“ArtLaw:

TheGuideforCollectors,Investors,Dealers&Artists”。

他们从艺术品的制造、发掘、生产、销售、流转、展览、收藏等这整个从始至终的过程出发,同时涵盖了对艺术品的鉴定、拍卖、保险、进出口,以及艺术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产业链的模式对艺术品相关法律进行整体性研究。

国际上也早有规模化、组织化的艺术品贸易研究,国际商会下的国际商法与管理研究所联合日内瓦大学,从1985年4月开始大致每两年举办一次命名为“国际艺术品贸易的法律问题”的国际会议,由在艺术品贸易方面有长期实务经验的律师和这方面的杰出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报告。

总结几年的论文和报告集,可以看出这个国际会议探讨的内容广泛,包括:

艺术品贸易与比较法研究,涉及英国、希腊、瑞士、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艺术品贸易中的法律;艺术品贸易与国际私法,涉及英国、西班牙、瑞士、法国、意大利、美国等国家的国际私法中对艺术品贸易的立场问题;艺术品贸易中的税收问题;艺术品进出口法中的法律限制问题;拍卖与销售的条件问题;艺术家及其继承人的权利问题;艺术品的鉴定问题等。

特别是关于艺术品的进出口法律问题,会议报告涉及的内容包括法国、荷兰、加拿大、欧盟在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有关艺术品贸易进出口法律限制方面的研究,并且还研究了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国内对于艺术品相关法律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深度不足,研究成果也相对较少。

从目前收集到的资料来看,最早的研究是从保护文物和禁止非法走私的角度展开的,目的是对国内文物保护立法提出建议,如《应该制定文物保护法》(张桂兰,1982);或是追求国际文物保护合作的可能,如《国际文物保护法与国际公共政策》(万鄂湘,1988);或是追回早年流失海外的文物,如《坚决追回祖国文物》(徐邦达,1955)等。

之后,刘国林在1989年《美术》和《新美术》上分别发表了《确立中国艺术法体系的构想》以及《当代美国艺术法综述》,才开始了对艺术法体系的研究。

国内较早的系统性研究还是对国外研究成果的译著,代表性著作是前面提到过的周林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伦纳德·D·杜博夫的《艺术法概要》,周林还曾翻译过同一作者的《德国艺术品拍卖法》一文,主要介绍德国在拍卖艺术品上的立法和实践。

武汉大学的郭玉军教授在艺术品相关法律方面有较深的研究,如载于《湖北美术学院学报》的《美术作品拍卖中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美术作品国际贸易买卖中的法律问题》《美术作品概念、成立要件及其范围的法律探讨》《美术合作作品的认定、分类及法律探讨》《美术作品的国际刑法保护》,以及载于《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的《文化财产争议国际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等,其中对艺术品的国际流转问题多有涉及。

其还于2011年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国际法与比较法视野下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一书,该书主要对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武装冲突下的文化财产、水下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进行研究。

内容既涉及国际法也涉及国内法,国际法方面则涵盖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领域,同时做到了理论和实践的较好互动与结合。

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较为深入的研究成果是一些博士论文,如华东政法大学迟君辉的博士论文《国际流失文化财产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张函的博士论文《国际艺术品贸易中的法律问题》,武汉大学高升的博士论文《文化财产返还国际正义解决的法律问题》等文,对艺术品国际贸易,其中包含了艺术品进出口的限制问题进行了探讨。

特别是张函的《国际艺术品贸易中的法律问题》一文,对国内研究较少的国际艺术品贸易中的各国进出口限制的法律渊源,受保护的艺术品的范围,出口限制的措施,进口限制的措施,以及各国对限制措施的实施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基本描绘出了艺术品国际贸易中各国进出口限制的法律规制框架。

就艺术品国际流流转法律规制的立场而言,有自由和限制两方的拉锯,杨树明于2005年在《现代法学》期刊上发表的《国际主义与国家主义之争——文物返还问题探析》一文,以及王云霞于2008年发表在《法学家》的《文化遗产法的立场:

民族主义抑或国际主义》一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

这些研究并非针对艺术品进出口或是艺术品流转而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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