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勘察专业的相关审查要点及规范规定说明.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223563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1.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勘察专业的相关审查要点及规范规定说明.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勘察专业的相关审查要点及规范规定说明.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勘察专业的相关审查要点及规范规定说明.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勘察专业的相关审查要点及规范规定说明.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勘察专业的相关审查要点及规范规定说明.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勘察专业的相关审查要点及规范规定说明.docx

《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勘察专业的相关审查要点及规范规定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勘察专业的相关审查要点及规范规定说明.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勘察专业的相关审查要点及规范规定说明.docx

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勘察专业的相关审查要点及规范规定说明

 

岩土工程勘察专业有关技术问题的

解释说明之三

一、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1、岩土工程勘察项目规模等级划分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

准》;对市政工程尚应执行《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2、《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中特级勘察等级的划分,

执行与否均可,但符合特级勘察等级的项目工作量布置应满足

该标准。

3、将液化等级为中等-严重的场地判定为一级场地(复杂

场地)的规定暂不执行。

二、勘察工作量的布置

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原则上执行《天津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T29-247 的规定。

同时强调或统一以下内容。

(一)勘探孔的布置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

孔总数的 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

2、控制性勘探孔

a)5-7 层民用建筑物,采用浅基础时,必须布置控制性勘

探孔,用于变形计算。

b)8 层及以上属于高层建筑,无论采用浅基础、桩基础,

均应布置控制性勘探孔。

c)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其他建

(构)筑物,应布置控制性勘探孔。

 

1

 

d)“主楼与裙楼和外扩地下室一同考虑”仅指孔位布置,

孔深应视需要确定,主楼需进行沉降计算时,裙房也应布置控

制性勘探孔。

e)控制性勘探孔比例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且控

制性勘探孔应布置为取土试样孔。

3、每一工程地质单元用于液化判别的标贯孔数量应不少于

3 个且不少于布置标贯孔总数的 1/3;处于存在液化土层的古河

道上的建筑群,每栋建筑应有 1 个孔进行液化土的判别。

4、剪切波速孔的数量问题

a)对单幢建筑(包括抗震设防甲类建筑,抗震设防乙类建

筑,层数超过 10 层或高度超过 24m 的抗震设防丙类、丁类多层

建筑),剪切波速孔数量不应少于 2 个。

b)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内的密集建筑群,剪切波速

孔数量可适当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和大跨空间结构的波速孔

数量不得少于 1 个。

c)当位于同一个地质单元的密集建筑群相邻建筑的勘探孔

可相互借用时,借用点所布置的波速孔亦可相互借用。

5、取水试样孔应单独布置,并在勘探点平面布置图上进行

标注。

6、勘探孔间距

a)天然地基甲级工程不超过 30m,乙级工程不超过 35m。

b)摩擦型桩勘探点间距不超过 35m。

c)基坑工程勘探点应沿基坑各侧边布设,勘探孔间距不超

2

 

过 35m。

d)纯地下室部分采用抗拔桩时勘探孔间距可为

30m~45m;采用天然地基时勘探孔间距应满足 a)款的要求。

e)实际勘探孔孔位发生移动的,应按实际位置标于平面图

上,且移位后的孔间距仍应满足规范要求。

 

7、桩基工程勘察

a)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单幢高层建筑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 5

个,控制性孔数量不应少于 3个(楼的长度小于 35m 可布置 4

个,控制性孔可布置 2个);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单幢高层建筑

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 4 个,控制性孔数量不应少于 2个(楼的

长度大于 35m 至少应布置 5 个,控制性孔布置不少于 2 个)。

b)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可结合单体建筑物轮廓,按网状

布置勘探孔;相邻的建筑物勘探点可以共用,但计入互相共用

的勘探点,每个单体仍应满足 a)款的要求,且孔间距应满足

要求。

c)对于摩擦型桩,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预计最大桩

端入土深度以下不得小于 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 5m。

d)特级勘察勘探点深度应满足《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

准》10.0.4 条要求,控制性孔不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2。

8、对于纯地下室或外围大地下室项目,对于靠近侧边线有

建筑物分布时,可结合建筑物平面布局布置勘探点,但勘探点

应包住地下室外边线。

 

3

 

9、市政工程勘探孔应以取土试样孔为主,辅以标准贯入、

静力触探等原位测试孔,不允许采用鉴别孔。

10、市政工程勘察中,穿越铁路、交通繁忙的公路和市政

道路地段,当地层变化不大时,可在穿越道路两侧布置勘探孔。

 

11、当静力触探试验深度不能满足预定要求时,应采用取

样、标贯等手段补钻,并提供相关柱状图。

(二)取样与原位测试要求

1、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

应少于 6 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

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 3 个孔。

(其中:

主要土层指

对工程起重要作用的地层,如地基与基础工程中的持力层、下

卧层,基坑工程中的含水层、软土层等;6 件(组)指有效数

据;基坑工程每个主要土层的直剪快剪试验与直剪固结快剪试

验强度指标均不应少于 6 个;较小工程取土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也必须满足要求)。

 

2、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0.5m 的夹层或透镜体,

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3、当以人工填土为浅基础持力层时,填土段取样间距

0.5m,每栋建筑物的人工填土取土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

6 个(组)。

4、作为技术孔布置的的原状取土孔和标准贯入孔,取样和

 

4

 

标贯间距不应超过 2m(以液化判别为目的标贯间距不应超过

1.5m,且应取扰动样;软土层中标贯测试可灵活掌握)。

5、对钢、铸铁金属管道,应对管道埋设深度范围内各土层

进行电阻率测试。

(三)地下水位量测

钻探结束待地下水位稳定后,应统一测量孔内地下水静止

水位,数量不应少于钻探孔总孔数的 1/2 且不少于 3 个孔,判

定液化的标贯孔必须全测。

三、岩土评价

1、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

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内容和深度执行《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注意对建筑抗震不利

地段应评价为稳定性差、适宜性差;一般地段评价为基本稳定

或较稳定、基本适宜或较适宜。

2、地基稳定性评价

当建筑物位于软弱地基、局部软弱地基(如沟、坑、塘或

古河道等)或因地形、地貌、设计方案造成建筑地基侧限消弱

或不均衡(如既有建筑基础旁进行基坑开挖、山区的半填半挖

地基)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评价或提请设计进行整体稳定性

验算,同时应提供预防措施建议。

3、地震效应评价

a)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

图》中提供的参数,结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对应关系

 

5

 

确定。

b)勘察报告中应提供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按《中国地震

动参数区划图》附录 E 调整后的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c)地基稳定性差的场地应评价为抗震不利地段或危险地段。

 

d)软土震陷

在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的地区,当采用天然地基且地

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累计厚度≥3m 的软土层时,应对其在

地震力作用下可能产生的软土震陷进行评价,并提供估计的震

陷量(震陷量通常可按 80-150mm 考虑),具体执行《天津市岩

土工程勘察规范》和《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注意此处

规范中的等效剪切波速指的是软土的剪切波速,而非 20m 地层

的等效剪切波速。

e)抗震地段划分时的“软弱土”是按 20m 地层等效剪切波

速确定的;当覆盖层厚度<20m 时,按覆盖层等效剪切波速确

定。

f)液化判别

(1)液化判别应明确判别公式、参数取值(标贯击数基准

值、调整系数、水位、黏粒含量等)。

(2)液化判别应遵循逐点判别、按孔计算、综合确定的原

则。

注意用于液化判别的勘探孔,判别深度内的可能液化土层

均应进行测试。

场地液化等级是综合确定的,不一定按计算得

出的最严重的等级考虑。

(3)勘察期间粉(砂)土层位于地下水位以上,但在设计

 

6

 

基准期内又处于年平均最高水位以下,存在这种情况的粉土层

时应进行液化判别。

 

g)当场地类别、液化程度差异较大时应进行分区并明确分

区界限。

特别是对于分布已回填的深、大坑,应根据现场波速

测试结果划分场地类别。

h)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应根据设计要

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设计如

无要求应在勘察报告中明确)

i)计算剪切波速仅能用于场地类别划分,具体计算执行

《天津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4、水土腐蚀性评价

a)潜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通常应按有、无干湿交替

作用分别评价;承压水可按长期浸水即无干湿交替作用考虑。

b)水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评价应按环境类型和地层渗

透性两种情况,并按腐蚀介质分别评价。

c)水土腐蚀性等级应按评价出的最高等级确定评价结论,

并注明评价条件(潜水、承压水、土、有无干湿交替作用、按

环境类型、按地层渗透性)和腐蚀介质。

d)当工程中采用多节预制桩、钢管桩等基础时,应评价地

下水对钢结构的腐蚀性。

评价标准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568-2010)等技术标准评价。

e)在盐渍土和污染土地区,应采取土样进行易溶盐测试;

在其他地区,当有工程经验时,土的腐蚀性可依据水的腐蚀性

 

7

 

判定,但应在勘察报告中进行说明。

f)地下水氯离子超过 20000mg/L 时的评价要求:

工程中出

现氯离子超过 20000mg/L 时,应在勘察报告中提出对建筑材料

的腐蚀作用应进行专门研究处理的建议。

5、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适用性中的

“厚层软土地区”的理解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使用和适用范

围中的“厚层软土地区”是指桩身范围内软土累积厚度≥5m 的

地区。

6、有关负摩阻力的评价

对有累积厚度≥3m 的软土、厚度≥3m 的填垫年限小于 10

年的大面积填土或堆载的场地,应判断可能引起桩周负摩阻力

土层的“标高和厚度”,标高以软土、填土底板标高为准,厚度

以软土、填土底板以上土层厚度为准;评价桩周土负摩阻力的

影响应提供负摩阻力系数。

7、浅部含水层对基坑工程的影响

第一海相层中粉(砂)土层在工程实践中出现过坑底涌水、

涌砂现象,所以需要时,应评价该含水层对基坑工程的影响,

并提请设计单位注意。

四、勘察资料的签章

1、勘察资料的签章应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文件范

本》的要求。

 

8

 

2、《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文件范本》规定的“岩土工程勘

察成果报告书责任页”中注册师技术责任应填写项目负责人,

将表下注去掉;“勘察外业工作责任与验收表”中项目负责人

应由注册师签署。

五、勘探资料借用问题

1、勘探资料原则上不得借用,仅当工程本身实施条件确有

困难时,方可借用。

2、借勘探孔:

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借用已有勘探孔时,借用

勘探点与新实施勘探点的间距按地基复杂程度等级确定,应满

足:

一级(复杂)地基 20m,二级(中等复杂)地基 35m,三级

(简单)地基 50m)。

3、借用土工试验及原位测试资料:

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借用

已有勘探孔的土工试验及原位测试资料时,借用资料的勘探孔

与场地的间距按地基复杂程度等级确定,应满足:

一级(复杂)

地基 50m,二级(中等复杂)地基 100m,三级(简单)地基

150m。

4、借用地下水资料:

沿海地区(塘沽、汉沽、大港)、有

污染的场地不得借用水质分析资料;其他地区借用场地周围已

有水质分析资料时,借用距离应满足 3 款要求,且需结合拟建

工程情况新取一定数量的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试验。

5、借用深孔波速资料:

对于同一地质单元内,相邻场地有

覆盖层厚度实测勘察资料时,可以借鉴使用,借用场地的距离

不应超过 1km。

 

9

 

6、同一项目分期提供勘察成果时,借用条件可适当放宽。

7、借用勘探资料时,应对借用资料的原因和可行性进行详

细论述,须在勘察报告中附相应的勘探资料成果,并将借用资

料勘探孔位置标注在勘探孔平面布置图上。

六、有关几个规范的执行意见

(一)、《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的执行意见

1、4.2.4 条,4.3.5 条,6.0.5 条

当需根据室内岩石试验结果确定承载力时,应进行饱和单

轴抗压强度试验;对于在地下水位以下、多韵律薄层状的黏土

质沉积岩或变质岩,可采用天然湿度试样,不进行饱和处理。

试验的岩样应不少于 9 组。

2、4.5.7 条

1)抗剪强度试验除常规的快剪及固结快剪试验外,对深度

≥14m 的基坑尚应进行三轴固结不排水试验和三轴不固结不排

水试验,且各不少于 3 组;

2)对饱和软土应进行高压固结试验判定其应力历史,意义

不大,可暂不执行;

3)“砂土应做休止角试验”,除设计要求外可暂不执行;

4)人工素填土厚度>3.0m 时,应进行抗剪强度试验。

5)“对淤泥、淤泥质土应进行十字板剪切试验”,视设计需

要进行;

6)“对厚度>3.0m 的杂填土应进行重型或超重型动力触探

试验”,可暂不执行。

3、4.5.8 条

10

 

第 2 款当附近有地表水体时,宜在其间布设一定数量的勘

探孔或观测孔,查明地下水与地表水体之间的水力联系,勘察

期间做不到,可暂不执行(甲方专项委托除外)。

4、6.0.1 条

第 1 款当勘察等级为特级或甲级时,应采取质量等级为 I

级的土试样,进行三轴压缩试验。

可暂不执行。

5、11.3.1 条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含建

筑物基本情况及勘察技术要求)”,有甲方、设计委托书时附,

无甲方、设计书面委托书时可不附。

(二)、《天津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29/T-247-2017

的执行

1、3.2.1 条

天津市区及周边地区地基土层序划分应按《天津市地基土

层序划分技术规程》DB/T29-191 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外较远各

区可参照执行;滨海地区埋深 25m 以上应按实际情况划分,埋

深 25m 以下宜按上述规程执行。

2、3.2.4 条

天津市滨海地区上部陆相新近沉积土分布范围见附录 A。

依据第三道贝壳堤古海岸线分布情况并结合土的工程性质,该

界限大致分布为:

宁河芦台—七里海北领头村—俵口—东、西

塘坨—潘庄农场—东、西堤头—欢坨—南、北坨—华明镇—张

贵庄—双港—巨葛庄—八里台—东台子、万家码头—沙井子—

窦庄子连线,该界限向东、向南至现渤海边的表层陆相沉积土

 

11

 

层(原 Q43al)应确定为新近沉积土(Q43Nal)。

3、3.2.5 条

表 3.2.5 中粉性土应定名为粉土,一般不分砂质粉土、黏质

粉土。

4、15.4.5 条

勘察成果中应提供全部工程地质柱状图。

(三)、《天津市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T29-20-2017

1、附录 U.3.1 条

水平地基抗力系数 m 值执行天津市《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

程》DB29-202。

 

说明:

1、本文意见是在现行技术规范基础上的规定,当技术规范

出现更新时,按更新后的技术规范执行。

2、本文意见未尽之处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

 

3、本文意见主要针对天津南部平原区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

程,对天津北部山区和轨道交通工程尚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

准。

4、本文意见综合了以前下发的《岩土工程勘察专业有关技

术问题的解释说明之一、之二》的意见,本意见下发后,《岩土

工程勘察专业有关技术问题的解释说明之一、之二》作废。

 

12

 

5、本文意见解释权在天津市施工图审查勘察专业技术委员

会。

 

1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