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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建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XXXXXXXXX项目之

临建劳务分包合同

 

总包:

分包: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订立日期:

 

临建劳务分包合同

总包(甲):

分包(乙):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友好协商,就【项目名称】工程临建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分包围及容

1)分包围:

【项目名称】工程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临建施工。

2)分包容:

3)甲出具施工图纸所示办公区及生活区场地平整、临建房基础施工、安装预埋件;

4)室地坪施工、卫生间(含化粪池)、厨房(含隔油池)、洗车池、道路及场地硬化等土建类湿作业;

5)工作面交接,做好交接记录。

第三条工期

1)开工日期:

年月日,完工日期:

年月日,计日历天。

2)以上总工期或阶段工期已经考虑下列因素:

三.2.1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

三.2.2不利的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3)非甲原因(含业主的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罚款人民币元,并承担甲一切相关损失。

4)因业主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需经业主认可并同意给甲进行工期补偿。

5)乙在上述任一事件发生后的2天,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提出报告。

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的影响,则乙应每隔2天发出一份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起5天提交最终报告给甲商务部门。

甲在收到报告后5天就报告容予以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经同意。

第四条质量标准

1)按验收标准及规达到合格要求,并满足甲其他合理要求。

2)因乙施工质量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而导致的一切返工及修补责任均由乙承担,任因返工及修补导致的甲损失亦由乙承担。

3)乙为达到上述技术和质量要求而采取之措施的所有费用应被视为已全部包含在乙的单价中。

若乙在合同履行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达到上述技术和质量要求,乙须向甲支付技术质量违约罚款。

4)乙应特别注意业主、监理单位和甲对乙质量的格要求,凡是因乙原因导致甲遭受业主、监理单位的任处罚,甲将会对乙处理双倍处罚。

4.5乙对现场所有已完工程成品负有保护的义务,如有损坏,乙须自费修复至原状。

4.6甲出具的临建施工案。

第五条计价式与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

本合同暂定总价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其中人工费:

元,税金:

元。

2)价格组成明细:

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注,须提供工程量清单)

3)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本合同综合单价包括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容,包含的工作应视为满足规、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理、甲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即本固定综合单价应是包工、包料、包损耗、包工期、包质量、及满足业主、监理和甲的合理要求,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费用: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机械进出场费、试验检验费、冬雨季施工费、成品保护费、清洁费、工具费、赶工费、食宿交通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除发包提供之外的乙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临时设施)、保险费、技术资料费、与其他分包商的配合照管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相关所有费用。

单价已包含在保修期(本工程保修期至总承包工程竣工)各种保修费等。

4)合同价款(单价或总价)还包括因施工不良或缺陷及瑕疵而造成剔凿、返工、改良、修补等支出以及在合同保修期发生的保修费用。

5)本合同单价不再做任调整。

任因市场物价波动、生活费用提高、人员工资的提高、政府税收与收费的调整以及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红头文件的颁发等因素引起的乙的成本的增减,均属于乙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之中。

6)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甲提供的临建施工图纸图示尺寸净量计算。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

1)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

2)付款前提:

材料质量及施工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按技术及质量要求完成合同义务,并且甲收到业主的相应款项。

3)付款程序:

乙完成合同施工容,经双验收通过后甲向乙支付合同价款的%,结算后2个月支付到结算价款的%。

余款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保修期至项目整体竣工两年)满后一个月无息支付。

4)资金风险共担:

六.4.1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总包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

在此情况下,分包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总包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分包表示理解与宽容,分包不要求总包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

六.4.2总包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时,分包任情况下均不计取利息,亦不向总包主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六.4.3分包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

如果分包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分包向总包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总包向业主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分包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

如果因为双合作的工程的业主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总包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总包亦将不会支付分包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分包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总包的批准。

第七条竣工结算

1)乙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容后14天,乙向甲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价款调整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甲收到乙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甲认可后14天,乙未能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乙承担违约责任。

4)甲与乙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5)结算具体式

第八条甲责任

1)甲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负责人】。

2)负责编制临建案以及布置图。

3)负责协调乙与现场其它分包商之间的关系。

4)及时向乙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

5)甲为乙提供下列施工便利:

八.5.1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照明设施;

八.5.2协调现场施工安排,确保场运输通道的通畅;

八.5.3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并承担水电费。

6)甲项目经理部负责定期召开的现场协调例会。

第九条乙责任

1)乙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姓名:

2)按合同约定及甲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供应并安装;格按规、案进行施工。

3)负责对进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承担乙人员不遵守需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4)乙应保障甲免于承担因乙过失、失误造成的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和索赔,另外还应保障甲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抚恤费和其它相关开支。

5)乙作业人员应服从甲的指挥,进入现场施工区域后,未经甲可不得随意卸货。

6)乙应格遵守地政府以及需的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并遵守工地所在地,如:

院落、街区、小区、场所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任因违法相关规定、要求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乙自行承担。

7)乙现场负责人需按时参加甲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若乙代表临时有其它紧急事物无法出席,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

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事项,双需共同恪守,格遵照执行。

8)向甲提供施工人员【外来人员需经当地市建委外管处备案】及特殊工种的上岗证。

9)乙有义务保管、维护施工围现场临水、临电、临时消防设施。

10)乙现场负责人需按时参加甲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若乙代表临时有其它紧急事物无法出席,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

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事项,双需共同恪守,格遵照执行。

第一十条现场及人员管理

1)乙应遵守、行业、地以及甲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配戴安全帽及胸卡。

施工人员须持证进出现场。

3)现场不允出现宣传乙单位的标识、标语。

4)禁止将与施工作业无关的人员带到施工现场。

5)乙所有现场非当地户籍人员施工人员需持有当地劳动局核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当地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当地政府指定卫生防疫部门核法的健康证。

凡因为乙承担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责任,因此给甲造成损失由乙承担。

办理证件所需费用乙自理。

6)施工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当地劳动局和建委颁发的上岗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甲备案。

7)乙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违法犯罪或妨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完全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围其他人员和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乙负责。

8)格遵守有关消防、保卫、交通安全、环卫社会治安面的规定。

凡是由于乙在上述要求贯彻执行不得力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灾害,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独自承担。

由此造成甲的损失由乙赔偿。

第一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

1)乙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遵守及地政府、业主、监理及甲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乙应为其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之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2)若乙在合同履行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达到上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乙须向甲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违约罚款。

第一十二条检验与验收

1)乙应认真按照标准、规和施工图纸要求以及甲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甲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施工质量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而导致的一切返工及修补责任均由乙承担,任因返工及修补导致的甲损失亦由乙承担。

3)乙为达到上述技术和质量要求而采取之措施的所有费用应被视为已全部包含在乙的单价中。

若乙在合同履行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达到上述技术和质量要求,乙须向甲支付技术质量违约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

4)临建设施施工、安装应填写安装施工过程记录,并由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5)临建设施施工、安装完成后,必须经甲验收。

若未经验收甲自行启用,则默认已通过验收,但甲的此类验收并不减免乙任责任。

第一十三条保修

1)本工程保修期为自交付甲使用之日起至本临建工程拆除止。

乙负责保修期免费更换易损件,对质量问题及非人为故意损坏负责免费维修;人为故意损坏构件、配件只按材料成本价收取修复费用。

若乙不能及时修复,甲可自行安排修理工作,相应费用乙承担,该费用将从保修金中扣除。

2)乙应能及时处理所有的保修服务,该服务必须是24小时全天候提供的,保修期在接到甲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小时予以答复,小时派人员进行维修。

第一十四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业主、甲、乙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能力的事件。

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的履约造成不可能。

或减弱。

不可抗力包括:

2)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台风、剧烈雷击等天灾以及恶劣气候;

3)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

4)叛乱、暴动、军事政变、战;

5)暴乱、骚乱、游行示威(乙自身及相关联的人员部发生的事件除外)

6)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恐怖袭击;

7)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8)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

9)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应立即通知甲,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处理。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6小时乙向甲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应每隔3天向甲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乙向甲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法分别承担:

第一十五条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的损害,由甲向业主索要回来以后相应支付给乙:

第一十六条停工期间,乙应按甲要求对施工场地及工程进行的必要的管理、保卫,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保卫人员及设施。

第一十七条乙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自身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有关费用已考虑及包含在合同单价。

第一十八条乙的工具及或临时工程、临时设施损坏、损失及停工损失,由乙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已考虑及包含在合同单价。

第一十九条延误的工期由甲与乙协商,并按甲通知相应顺延。

1)因合同一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违约

1)合同双任一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责任如下:

二十.1.1甲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乙损失和/或工期延误,工期予以后延,损失不予赔偿。

二十.1.2因乙违约造成甲损失和/或工期延误,乙工期不予后延,且乙应承担给甲造成的损失并接受甲罚款。

2)除非合同终止,否则违约承担前述条款违约责任后仍需格履行本合同。

3)甲乙双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对甲拥有的债权,乙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除非经过甲的书面同意后可转让,否则,乙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甲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违约金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同时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双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甲乙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双均有约束力。

2)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一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的争议解决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容且保修期满后即告终止

4)分包人不得与除双外的任第三缔结或转让有关本分包工程的权利与义务,任此类总承包人的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其它

1)本合同在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经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解决。

2)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份,甲一正副,乙一正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现场签证变更管理办法依据《华北公司现场签证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其流程详见附件。

4)乙每月需与甲签订签证办理完毕承诺函,详见附件。

(以下无正文)

 

甲(盖章):

乙(盖章):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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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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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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