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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知识分享

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作者:

北税收学博士肖太寿

特别纳税调整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旧法相比新增加的内容,所谓的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它不同于一般纳税调整。

一般纳税调整,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制度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作的税务调整,并据此重新调整计算纳税。

实际上,特别纳税调整主要是针对关联方企业而言。

由于关联方间的交易往往有违公平交易和独立交易之嫌,税务机关往往按照合理方法对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采用的合理方法[1]

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本部分主要介绍特别纳税调整的以上转让定价方法以及资本弱化和成本分摊的应用。

特别纳税调整中有关加收利息条款的规定及案例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增加对反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的条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对纳税人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

款的,除补征税款外,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收利息。

至于如何加收和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该条明确了加收利息的计算期限为从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

至补缴税款之日止。

针对该期间的补缴税款的利息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为鼓励企

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需要的关联业务方相关资料,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加收5个百分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特别纳税调整中加收利息的计算和缴纳规定如下: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本条第

(二)项规定。

(四)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零八条,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

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特别纳税调整中对加收利息的以上规定是为了加大企业避税成本,打击各种避税

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在处理因特别纳税调整而进行的加收利息问题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是因为考虑到对税款加收的利息,从性质上来说不同于一般的存贷款利息,是对纳税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占用国家资金的一种经济补偿。

因此,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这也是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利息处理上的一般作法。

(2)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涉及的调整区间较长,最长可以从调整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

要根据追溯年限采用与补税期间同期的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即追溯税期如果是3年,则需要采用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进行计算,追溯期越长,利率则越高。

(3)企业发生关联业务经特别纳税调整后应补缴税款的,虽然属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范畴,但对其滞纳行为只是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

[案例]:

2010年11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查处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因与其关联方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而对其进行纳税特别调整,共补缴税款50万元。

经查发现,该交易是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2008年3月发生的向其关联企业低价销售材料,严重违背独立交易原则。

设2008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和1年半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为5%6%经税务局督促,该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上缴了应不缴的税款。

请问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的加收利息是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分析]:

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应补缴的500000税款属于2008年度的税款,因此,计算利息的期限为从2009年6月1日到2010年12月1日,共18个月时间,于是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加收的利息为500000X(6%+5%=55000元。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案例分析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进行比较的方法。

如果发现两种价格有差异,说明关联企业的受控交易价格有问题,这时就可以用非受控交易中的价格来代替受控交易中的价格。

也就是说,所谓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计算调整的方法。

或者说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公平成交价格而进行调整的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应用领域非常广,可以应用于有形财产交易,也可用于无形资产和集团内部劳务等无形财产领域,但在有形财产领域应用最广。

但是该方法一般是很难操作的,两项交易只要有一方面的因素不可比,该方法就不容易采用,在实际当中,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在纳税人对关联公司销售商品有意压低价格时,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调整公式为:

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一受控价格)X受控销售数量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计算公式不仅仅限于上述公式。

比较时还可以比较同一产品的毛利率或利润率等。

第二、在对企业中既有内销又有外销,而外销交易是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内销是在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存在较明显的转让定价问题,则可以采用按内销价格比照进行调整的办法。

在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如果外销价格低于内销价格的情况下,而且外销产品有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这时可以按内销不含税价格换算成外销价格进行调整。

进行可比性分析,并排除不可比因素后,就可以用调整后的内销价格对外销价格进行调整。

调增后的外销价格=内销价格-需减除的价格差异部分

收入调增额=外销价格调增额X出口数量第三、在关联公司对其销售商品有意提高销售价格时,则应当调低购入价格,降低相应的材料成本或设备折旧额等,另外注意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分摊。

[案例]:

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关联,2008年4月,A公司以每吨100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A公司向非关联的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150美元。

经过中国税务局发现,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方,2008年4月的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选择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中国A公司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分析]:

根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调整技巧可知,对中国A公司售价应当按150美元的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中国A公司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一受控价格)X受控销售数量=(150-100)X100=500美元。

三再销售价格法案例分析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所谓的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在采用再销售价格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因为毛利润体现了对所有成本的补偿,扣除完成具体职能的销售成本后(计入所用资产和所承担的风险),产品的差别就不像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那么重要了。

这样,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除了产品本身以外其他方面都可比较时,再销售价格法就比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更可靠。

尽管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对可比性的要求不是那么严格,但是,如再销售方的交易中涉及高附加值或相对独特的无形资产时,这时产品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则使用效果更好。

第二,当确实有实际的产品差别影响到受控交易或非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毛利时,就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使价格反映这些差异。

第三,当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开展业务的方式有实质差别时,再销售价格法的可靠性就要受到影响。

比如,有些差别影响计入的成本大小,有些差别影响企业的利润率,但这些差别不一定影响其在公开市场上的买入或卖出价格;

第四,再销售价格法依赖于企业所行使功能的可比性。

再销售利润率会受到再销售方经营活动水平的影响。

如果在一项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方没有进行其他性质的商业行为而只是将货物转售给了第三方,此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小。

相反,如果再销售方在这种商品的营销中应用了某些特殊技巧并因此承担了特殊的风

险,或与该产品相关无形资产的产生和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那么这时的再销

售利润率就应当较高。

第五,当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价值时,最易得到恰当的再销售利润率。

相反,如果在再销售之前,该产品被进一步加工或者被组装成更复杂的产品,以

至其原有的特性丧失或发生转变,这时用再销售价格法就很难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

第六,如果再销售方在经营中使用了有合理价值的或可能独一无二的资产(再销售方的无形资产或营销无形资产),非受控交易中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高,用这种再销售价格去推算受控交易的利润率就会人为抬高被调整企业的利润水平。

另外,当再销售方在再销售业务本身之外又进行了大量的商业行为时,再销售方

的利润率也会比较高。

第七,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账务处理不同时,也需要对再销售方的利润率

数据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两种情况下所计的成本才能相同。

例如,研究与发展成本就应体现在业务经费或销售成本中。

再销售价格法的计算公式为:

再销售价格=再销售方的购进成本X(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二再销售价格X(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或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X(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其

中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

x100%

收入调增额=(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被调整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X被调整企业的受控销售数量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再销售价格法不像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那样要将比较的重点放在产品身上,而是基于企业行使功能的可比性。

再销售价格法要求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的价值;如果再销售方采用了一些独有的无形资产或追加了一些实质性的东西(如商标、独有的许可权等),再销售价格法就难以使用。

也就是说,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方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

[案例1]:

北京华能公司2008年10月从其关联方企业上海材料销售公司购内进一批材料50吨,单价是2000元/吨,经过简单的加工后销售给广东的一家没有关联关系的广东顺发生产销售公司,该批卖给广东顺发生产销售公司的材料的成本利润率为20%2009年12月,上海国税局认定北京华能公司2008年10月从关联企业购进的材料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对上海材料销售公司采用再销售价格法的转

让定价法重新进行核定收入额。

上海材料销售公司的所得税率为25%请计算税

务局对上海材料销售公司的该笔材料转让收入调增额及税额。

[分析]:

根据再销售价格法的核算原理可知,北京华能公司该批材料的再销售价格=再销

售方的购进成本X(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2000X(1-20%)=16000元。

上海材料销售公司的合理转让价格=再销售价格X(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16000X(1-20%)=12800元。

上海材料销售公司收入调增额=(北京华能公司的合理转让价格-北京华能公司的实际销售价格)X北京华能公司的受控销售数量=(12800-2000)X25%=2700丿元。

上海材料销售公司2008年应补交2700X25%=675元所得税,还要承担加收利息。

[案例2]:

美国万雅集团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深圳金马利分公司,该分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恒顺实业公司。

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恒顺实业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总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

此处该分公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则总分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18-18X10%)。

税务机关可按

照这一价格调整深圳金马利分公司从美国万雅集团公司的进货价格。

[案例3]:

中国母公司把一批产品以1万美元转让销售给甲国子公司,甲国子公司再以1.5万美元的市场价格在当地销售。

甲国子公司向当地非关联企业销售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为20%中国税务机关调整母公司的销售价格二1.5X(1-20%)=1.2万元。

4成本加成法案例分析

成本加成法是指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商品劳务时,可以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公平成立价格,进行价格调整。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成本加成法”中的成本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独立核算原则所应计算及定价的成本项目。

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X(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X100%=(销售价格一成本)十成本X100%

成本加成法常用于涉及制造、装配或生产向关联方销售的产品的情况以及用于确定集团内部服务供应商应得到的正常利润,如果制造商并不自己进行研发,也没有别的无形资产时,使用成本加成法就再合适不过了。

采用成本加成方法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双方必须隶属于同一上级单位;二是相关行业的公开财务信息可供参照;三是产品成本界定清晰。

另外,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制定原则和关联公司利润定位。

转移价格通常有市场价和成本加成定价两种方式。

在缺乏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市场参照价格时,成本加成法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二是充分完整的间接费用。

由于是成本加成,成本费用的充分合理直接影响到价格的高低。

在成本费用的核算上,双方必须坦诚,同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费用。

这样,制定价格基础就能做到合理完整。

三是准确合理的工时记录。

由于产品的标准工时是核算转移价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产品的标准工时必须经过双方工程工艺人员的反复确认。

同时,生产部须建立一套完整的产品工时记录,以便核对和产品工时的更新。

[案例1]:

中国A公司向甲国有关联关系的B公司提供一批特制零配件,生产成本1万美元,A公司向B公司的销售价格也为1万美元,即按照成本价格销售。

市场上没有同类产品,中国税务机关经调查得知,该材料当地的合理毛利率为20%。

中国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价格进行特别纳税调整=1X(1+20%=1.2万美元

[案例2]:

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泰国普罗堤分公司,作价9万元。

经税务机关核查,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8万元,销售这批产品的费用为2万元,正常情况下索贝利集团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0%。

根据上面所述,税务机关可以按成本加利法进行纳税调整。

这批产品的合理成交价为:

(8+2)十(1-10%)=11.11(万元)

因此索贝利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应调增至11.11万元,相应本年收入增加2.11万元(11.11-9)。

5交易净利润法案例分析

交易净利润率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是指相对于一个合理的基数(如成本、销售额、资产)而言,纳税人从受控交易中实现的边际净利润。

其运用的方式与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一致,但交易净利润法是一种完全的净利润法,是剔除了所有的经营费用后的利润。

一般在毛利无法确定时,才考虑采用交易净利润法。

选择正确的“净利”是运用交易净利润法的关键,在对经营劳务与分销业务的关联企业调整转让定价时,一般采用销售额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在对生产制造商调整转让定价时,一般采用成本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

交易净利润率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交易净利润率法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得的净利润率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

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在受控交易下,纳税人取得的收益要与独立交易情况下非受控交易的利润指标进行比较。

第二、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比较的是净利润率(netprofitmargin),而非像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利润法情况下比较的是总利润率(grossprofitmargin)。

这里的净利润是指经营利润或利息和所得税以前的收益。

而总利润是指销售额减去销售成本(但不能减去各种费用)后的差额。

净利润比总利润受交易条件差异的影响要小一些,所以采用交易净利润率法审核和调整转让定价也更合理一些。

一般采用的净利润率指标包括销售利润率(净利润/销售额)、成本利润率(净利润/总成本)和资产收益率(净利润/营业资产)。

另外,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案例1]:

A是一家设在甲国的玩具公司,它在乙国和丙国有两个子公司。

这两个子公司都使用母公司A研发的专有技术生产玩具娃娃。

A在乙国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甲国母公司A,而没在丙国子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往第三国的批发商。

A公司使用资

产利润率(ROA来评价各个公司的业绩。

A公司是一家资本密集型的企业,由于其使用资产利润率指标来评价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在不存在使用交易法数据资料的情况下使用资产利润率来决定转让定价就非常合适。

[分析]:

在这个例子中,丙国的子公司取得的资产利润率为10%(资产价值按资产的原始成本计算)。

两个子公司是世界上惟一生产这种玩具娃娃的公司,使用很独特的生产流程,所以没有外部可比数据。

A公司使用以下方法来计算支付给乙国子公司玩具娃娃的价格。

乙国子公司使用的资产原始成本为1000万美元,根据10%的资产利润率,乙国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A的玩具娃娃应当取得100万美元的净利润。

乙国子公司每年销售50万个娃娃给母公司A,所以每个娃娃的净利润应当为2

美元。

乙国子公司发生的总成本(销售成本加上一般和管理费用)为每个娃娃10

这样,乙国子公司卖给母公司A每个娃娃的价格应当是12美元。

这种方法实际上可以转化为成本加利润法,即成本加20%的利润。

[案例2]:

A是设在甲国的一家健康食品批发企业,它从乙国母公司P购买产品,然后销给

各家独立的零售商。

A公司与三家健康食品批发公司有关系,这三家公司都从欧洲制造商那里购买产品然后销给独立的零售商.所以A公司认为它的业务活动与这三家公司相同。

但这三家公司是私人拥有,只有销售额和净利润指标可以取得。

所以A公司决定选取销售利润率(ROS来作为比较指标。

[分析]:

这三家公司的销售利润率分别为3%、3.5%和4%,A公司决定用3.5%作为参照,A公司近三年来的一般和管理费用平均占销售额的3%并预计下一年的销售成本为销售额的6%。

这样,A公司必须取得12.5%勺销售毛利率来取得3.5%勺销售净利润率。

A公司每个产品的零售价格为8美元,所以它每个产品必须取得1美元的净利润,以保证12.5%的销售毛利率。

这样,A公司向乙国母公司P支付的单价应为7美元。

[案例3]:

P公司是美国的一家公司,它从德国的一家子公司M购买塑料,然后在美国进行批发。

而德国M公司的生产经营是由美国P公司发放的许可证,另外M公司是德国惟一的生产该种塑料的企业,它不向非关联企业出售这种塑料,只向美国的P公司销售。

但在欧洲其他国家,有一些公司拥有美国P公司的许可证进行该种塑料的生产,然后销售给第三方的批发商。

[分析]:

美国P公司并不知道欧洲公司向第三方销售产品的价格,只知道它们的销售额和销售毛利率及销售净利润率。

P公司原打算使用成本加成法来确定转让价格,但P公司通过进行功能分析,发现这几个欧洲公司的数据中都包括有大量的工厂一级的管理成本(德国的M公司也有这种成本),其中有些管理成本是经营费用的组成部分。

但是P公司不知道销售产品的成本中有多少是工厂一级的管理成本。

因此P公司就不可能得出毛利润,但跨国的净利润率可以确定,所以这时就可以使用交易净利润率法。

6利润分割法案例分析

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应用利润分割法一般应进行贡献分析或残值分析。

贡献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通过分析财务数据资料来规定利润分割的百分比,然后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整。

残值分析是通过计算综合净利,检验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的功能,按贡献分割残值,如对关联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的分割问题。

运用利润分割法通常是分割净利,在不可能确定受控交易的费用分摊时,才分割毛利然后分摊费用。

最终合并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割通常有两种方法:

一是贡献分析法,即利润的划分要依据各关联企业对某笔受控交易贡献的相对价值。

在确定某一关联企业所做贡献的相对价值时,首先要分析其在交易中履行的具体职能、使用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同时还要考虑其所做贡献的市场价格或报酬。

二是剩余利润分析法,即首先将经营收入在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原则是使每个关联企业分得的收入都能够弥补其成本费用并得到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对称的报酬,在计算该对称报酬时应参考非关联企业从事相似经济活动所应取得的报酬水平;在经过上述第一阶段的收入分配以后,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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