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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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管理制度
版本/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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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管理制度
YT-019-2013
1、对车的管理
1.1凡持有公司有效通行证的车辆,均凭证进出公司,按指定路线行驶,指定地点停放。
注:
通行证的申领按《车辆进出及通行证管理规定》办理。
1.2对无公司通行证的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换证并登记车号(小车客车在厂门外停车登记),重要来宾来厂由行政部提前通知,门卫予以放行,并做好记录。
1.3凡不同的汽车使用相同车牌号码的,禁止进入厂区,禁止一切业务活动。
1.4凡车辆牌照不齐全、不一致、不清楚,禁止进厂,如确因业务需要应派保安队员全过程跟踪,包括计量、验货、卸货、回皮等各个环节,发现疑点立即处理。
1.5因业务需要,对治安巡逻车、检修用车等发放内部车辆通行证,规范运行。
1.6摩托车、非机动车辆(持有内部车辆通行证除外)进入厂区必须下车按指定路线推行,到规定地点集中存放,厂区内禁止骑行。
1.7出租车禁止进厂(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同意例外,门卫做好登记、检查)。
1.8门卫保安管理人员有责任对任何进出厂车辆按公司规定进行例行检查
2、对人员的管理。
2.1凡持证人员进厂,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临时工作证或出入证,保安人员对进厂者应严格检查持证情况。
2.2无证人员进厂须经业务访问部门电话确认,并在门卫登记,填写“会客单”后,凭“会客单”进出。
2.3班车载员进厂,保安人员应在公司指定的停站点,抽查下车者的持证情况。
(如有搭乘的外来人员应在厂门外提前下车)
2.4员工驾驶自备车凭车辆通行证进厂,按指定路线行驶,到指定地点停放。
2.5其他方式(指步行、自行车、摩托车)进厂的员工,只能走侧门进入。
2.6码头靠泊作业的船员应由码头调度协助办理临时通行证,方能上岸进出厂区。
2.7持有公司有效通行证的车辆只准持该车通行证的本人驾车进厂,不准搭载其他任何人员进厂,随车同行者一律下车,按公司规定持证或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
2.8若发现同业竞争者进厂,门卫必须立即报告行政部,经得到明确批示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准入厂。
2.9来宾参观或访问,由行政部负责接待,执行公司《来宾接待规定》。
3、对物的管理执行公司《物资进出门规定》。
4、相关考核
4.1对强行进厂的车辆以及人员,每人次罚100元,每车次罚500元,并由门卫备案登记。
4.2持证人员进厂忘记带证,应由其直接领导电话确认,门卫予以放行并做好登记(处罚20元/人次);持证人冒用他人证或使用作废证、假证,对持证人罚款200元。
4.3相关方人员证件遗失要及时补办,补办费用50元/人次;人员变动、离厂,用工单位须及时到办证部门销证,否则对用工单位处罚500元/人次;
4.4车辆搭载无证人员擅自进厂,对车主每次罚款1000元,如搭载同行业竞争者擅自进厂,若是本厂员工,除加倍罚款外,再给予行政处分;若是相关方,则再罚该单位10000元,若相关方人员搭载其他人员盗取公司机密的(按照公司《保密制度》执行),造成不良后果者,立即取消合作资格,并追究门卫当班人员的责任。
安全保卫、劳动纪律检考规定
YTH-304-2012
1、治安保卫和安全环保部应每天坚持厂区和生产现场巡检,检查安全生产、治安保卫和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
2、治安保卫以及安全环保部应每月分别至少组织一次治安、安全大检查,及时公布检查情况,督促纠正治安、安全隐患。
(注:
每处隐患扣分厂、部门100~500元,限期未改罚5~10倍)
3、各部门、相关方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接受安全环保部和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指导,检查考核本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治安工作。
4、处罚本公司员工由行政部人力资源代扣,处罚相关方单位或员工由财管部从保证金中代扣,严禁扣罚现金。
5、对相关方或外单位违纪人员,以提醒教育为主,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应予严肃处罚,若恶意损害企业利益或为法不容时,治安保卫人员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6、凡发生治安事件,说明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管理失责,应接受失责考核,按以下办法考核:
事件等级
判定标准
(直接经济损失)
失责考核(元)
单位
部门领导
一般治安事件
1000元以内(或未较大影响)
100~1000
200
较重治安事件
1000~10000元(或有较大影响)
1000~3000
500
重大治安事件
10000元以上(或有重大影响)
3000~5000
1000
注:
上述直接经济损失,是确定治安事件严重程度的一般标准,还须参考事件性质,最终等级由治安保卫认定并经系统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企管部在月度考核中执行。
7、对治保人员查获的偷盗事件,以罚款金额10%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上述奖励按季结清。
8、治安保卫、安全环保部人员必须严格守岗、公正执法,对违章行为按规定的标准处罚。
如果多次发现过轻或过重的罚款,公司将追究作风不正的责任。
9、鼓励群众举报各种违章违纪现象,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10、考核细则如下(由治安保卫、安全环保部检查考核):
10.1一般违章(每次罚50~100元)
10.1.1迟到(包括未提前15分钟开班前会),早退。
10.1.2工作时间内出厂未经批准。
10.1.3门卫未尽责,放入未登记人员进厂。
10.1.4厂区骑自行车、双轮摩托车或车辆乱停乱放;三轮车载人行驶;厂区驾车超速50%-100%。
10.1.5上班时劳保用品穿戴不齐、规范(包括安全帽拿在手上、不穿安全鞋、工作服)。
10.1.6上班时穿拖鞋、赤脚、赤膊、草坪上(现场)睡觉等衣冠不整、不文明行为影响公司形象者。
10.1.7上班时开玩笑、看闲书、瞌睡、离岗、窜岗、闲谈、抽烟等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10.1.8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损坏绿化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10.1.9擅自操作非本工种的设备或高处作业带手套使用铁锤。
10.1.10使用有缺陷的机电工具。
10.1.11行车工、吊运司索指挥工及吊运工违反行车“十不吊”;及吊运时周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10.1.12危险区域或公司重要、要害部位,未经批准私自入内。
10.1.13安保人员未履行工作责任。
10.1.14在食堂就餐,乱倒饭菜者。
10.2较重违章(每次罚100~500元)
10.2.1旷工或考勤弄虚作假;公司组织的会议、活动缺席者,培训旷课者,培训考试作弊者及为作弊提供方便者。
10.2.2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怠慢工作者。
10.2.3擅自接待同行人员来厂参观,或允许其进厂。
10.2.4外来车辆未登记、换证,强行入厂;厂区驾车超速100%以上或设有禁止通行路段行驶。
车辆出门拒绝例行检查(漏检罚治保人员)。
10.2.5员工(现场作业人员)在班前、班中喝酒者。
10.2.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新进厂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上岗或无岗位识别卡及识别卡与本人姓名不相符。
10.2.7高空(2米以上5米以下)或危险区域作业,不戴安全帽、安全带或安全带未系安全牢固。
10.2.8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10.2.9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物品相关设备及备品备件,没有专人管理,任意堆放。
10.2.10跨越运转设备或在运转设备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
10.2.11攀登吊运物件,在行驶车辆上爬上爬下、抛卸物品。
10.2.12设备检修或安装时不按规定停电挂牌或约时停送电等违章作业。
10.2.1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10.2.14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10.2.15私自移动或挪用消防设施者。
10.2.16各种漫骂和相互漫骂者、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10.2.17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10.2.18一个月内违纪2次(含)以上者。
10.2.19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公司权益影响者。
10.2.20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但情节较轻者。
下列条款处罚责任部门或单位:
⑴对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⑵随意使用消防设施或在消防设施附近堆放杂物影响使用。
⑶车间内(施工现场)安全通道严重脏乱或堵塞。
⑷作业区场地物件堆放不整齐或地面有严重油污。
⑸对安全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志、防雷装置等安全部件随意拆除或弃而不用。
⑹各种接地线及交流电气设备的保护接零线使用不规范,连接使用不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⑺有台无栏、有轮无罩、有轴无套、有沟无盖。
⑻水汽油管有跑冒滴漏现象,或穿墙时无套管保护。
⑼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
⑽在所管辖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
⑾下班后所辖区域或窗户未关。
⑿所辖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
⒀所辖区域发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丢失等,未能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
10.3严重违章(每次罚500-5000元,对员工的罚款,超过500元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10.3.1禁烟区内吸烟。
10.3.2在危险作业区睡觉。
10.3.3高空作业(5米或5米以上),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带及安全带未系安全牢固(罚2000元起以上)。
10.3.4偷夹物资出厂或监守自盗。
10.3.5寻衅斗殴或严重扰乱公司秩序。
10.3.6在工作期间聚众赌博、酗酒者。
10.3.7连续旷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天(含)以上者
10.3.8施工现场未按行驶路线减速行驶者。
小车直道行驶限速40公里/小时、弯道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货车、铲车、翻斗车等直道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弯道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
下列条款处罚责任部门或单位:
10.3.8.1凡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动火,没有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作业。
10.3.8.2发生工伤事故、恶性事故(或未遂)的事故现场保护不力或隐瞒不报。
10.3.8.3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11其他:
11.1对违章违规后,态度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事故及后果的,可加重处罚。
11.2以上罚款除说明处罚部门或单位外,均处罚到个人。
11.3本管理规定至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YT-021-2013
1、目的
为维护厂区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厂区道路有序、安全、畅通,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凡在本公司全厂区域内的行人、行驶的一切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等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本公司交通管理的管制。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职责
4.1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照,按规定路线规范驾驶;
4.2各分厂(部门)、相关方单位对所属车辆必须严格管理,负有管理责任;
4.3安环、治保部门负责对车辆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按制考核。
5、道路通行规定:
5.1机动车辆、行人必须分道通行,行人应走人行道,车辆按规定在行车道行驶,主动避让行人。
5.2所有入厂车辆,均必须遵守厂区交通标志管理和交通管制。
5.2.1厂区内未按行驶限速规定减速行驶者。
小车直道行驶限速40公里/小时、弯道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货车、铲车、翻斗车等直道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弯道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
5.2.2货车进出厂门、车间、库房、磅房、船员通道路口时,限速5公里/小时。
5.2.3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进出厂门一律下车推行,并停放在指定区域,厂区内禁止骑行。
5.2.4货车、铲车、翻斗车、推土机、吊车凭通行证指定区域行驶(执行特殊任务除外);此类车辆限速应低于货车限速规定。
5.2.5出租车禁止进厂;
5.2.6施工单位工程车只准在工地范围内使用,不准随意在厂区行驶;
5.2.7除特种车辆外,任何其它车辆不准进入禁火区域;
5.2.8严禁各种车辆在厂区内人货混装;
5.2.9有警示标志的路段按标志执行,无警示标志路段,车辆停靠顺靠右侧,以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为准则。
5.2.10铲车、装载机、翻斗车等,除驾驶室核定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5.2.11摩托车驾驶员上下班严禁穿拖鞋开车,严禁超载带人,所带人员不得侧坐,两轮摩托车驾乘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盔。
5.2.12同向行驶的机动车辆,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5.2.12.1前车正在转弯,掉头;
5.2.12.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5.2.12.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工程抢修、抢险车的;
5.2.12.4交叉路口、弯道、陡坡、人行横道、车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5.2.12.5在过人行横道线时。
5.2.13货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长、超宽、超高、不得遗洒、飘散、滴漏载运物;
5.2.14三轮车、叉车不准在马路中心行驶,三轮车不准在马路上并排行驶,只准靠右边依次限速行驶。
三轮车严禁载人。
5.2.15严禁驾驶员疲劳、酒后驾车、内部运输车辆及特种车辆一律挂牌行驶,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6、车辆停靠规定
6.1车辆应严格按公司指定停车地点泊车,各种车辆按指定区域规范停放;
6.2消防通道严禁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6.3厂区主通道及两侧严禁车辆乱停乱放,支马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6.4装运货物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不得阻塞门卫出入口、通道转弯口;
6.5所有停车区域,保持整洁,不得将车内垃圾杂物抛洒路面;
6.6行驶、停靠厂区的车辆不得损坏花木绿化草地。
7、行人通行规定
7.1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靠道路最右边行走,不准多人并排行走(两人成排、三人成列),不准在马路中停留;
7.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时,有人行横道线应走横道线,没有的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7.3禁止任何人穿越和践踏绿化草地。
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8.1在厂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治安保卫部或110、交警队,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9、车辆进出厂门规定:
9.1运输车辆换货车临时通行证进厂,出厂时交还;
9.2本单位小车和员工自备车进厂凭厂区有效通行证进厂;
9.3外单位小车如有年度通行证凭有效通行证进厂,无通行证的必须登记领取临时通行证进厂,出厂时交还。
10、机动车辆规定
10.1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性能良好,否则应立即停驶,如强行使用而发生事故,由派车人和开车人负责;
10.2一切机动车辆无证人员不准驾驶,凡无证驾驶、私自开车玩车者,造成事故追究责任,且一切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10.3厂内机动车辆没有领取牌照者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驶出厂外;
10.4机动车辆在厂区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治安保卫部门,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不得隐瞒情节或伪造现场;
10.5如发现驾驶员和其他人员违反交通法规或本制度,私自将车转让他人开,无证私自开车,不接受交通管理和检查等行为,应处以罚款、吊证等,对造成伤人、损坏车辆等事故责任者,公司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考核
11.1车辆进入厂区,严禁超速,如有违反记录在案且超速50%以上的罚款100元/次,超速100%及以上的罚款500元/次。
该车辆再次超速行驶的,禁止该车辆进厂(一年)。
公司内驳车辆再次超速行驶的,该车辆驾驶员作下岗处理;
11.2所有入厂车辆、人员,必须遵守本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由治安保卫部按:
人员违反50元/人·次;车辆违章100元/辆·次处罚;履带式工程车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在厂区内水泥路面上行驶,按5000元/辆·次处罚。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违章者,应加重处罚。
7.3若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治安保卫部承担管理责任,视情况考核治安保卫部50元/次。
物资出门管理制度
YT-029-2013
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提高物资管理水平,确保物资的安全性,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对物资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总则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物资接收、发出以及物资出门的管理。
•职责
•各分厂(部门)
负责出门证管理过程中出门申请、“物资出门证”的办理及物资接收的确认,向生产指挥中心提交物资专管员和审核人员名单。
•生产指挥中心
物资出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物资出门(除销售物资外)的全流程进行抽查和考核,负责出门证管理过程中“物资出门证”的制作、出门申请的审批、出门返回物资的跟踪检查。
•装备部(计量)
负责物资的计量及“物资收发计量单”、“皮带秤计量单”的制作。
•物资销售管理部门
负责销售物资出门的主流程跟踪,及时出具最终结算单,财管部及时提供最终结算单及发票第六联给装备部(计量)以方便核销出门票据。
•行政部(治安保卫)
负责物资出门的检查及出门票据(物资出门证、物资收发计量单、皮带秤计量单)的回收、返回物资的进厂确认。
对出门物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时,参照本制度和公司其它制度相关条款提出考核意见。
•管理要求
•主营产品、半成品、副产品销售按照销售流程进行操作,凭销售、财管部确认的发货通知单发货并严格控制超发,物资销售发货通知单有效期5天,隔月无效。
废旧物资销售出门,发货通知单增加行政部签字。
•销售部门于次月5日前对上月销售产品全部开出增值税发票。
•厂区间关联交易类的调运物资,按照买卖的原则结算。
•退货物资、特殊、贵重以及权重量大的物资(≥10万元)出门,均应报主管部门的公司级领导审批。
•为预防物资夹带出厂,物资出门必须坚持出门票据在有效期之内和一车(船)一票的原则。
同一批物资分次出门,实行一车一票出门。
•生产指挥中心对提交的出门申请认真审核其符合性和合法性,“物资出门证”必须经一把手签字(或一把手授权的人员代签)并加盖部门章才能生效,行政部(治安保卫)检查出门证的合法有效性。
出具的“物资出门证”由行政部(治安保卫)和生产指挥中心妥善保管,便于备查(台帐保管期5年)
•若物资需节假日出门时,各相关管理部门和物资申请出门单位更应从严管理和监督。
•物资出门监装与检查
•球团销售的现场监装由财管部理货员负责;半成品和副产品销售由物资所在部门发货时指定人员负责监装,财管部负责监督抽查;晚间出门或下船发运、废旧物资出门时主管部门应通知行政部(治安保卫)派人参与监装。
•其他类别物资的出门,由物资出门申请部门指定人员现场监装。
•任何物资出门行政部(治安保卫)门卫必须按出门票据仔细检查核对无误后方能放行。
•为落实监装与检查责任,各分厂(部门)应贯彻“专人现场监装和检查的责任”并做好相应记录。
•物资出门具体操作要求
•2.1、物资出门证操作流程
•
•
•2.2、计量类物资
计量类物资。
车运物资凭“物资收发计量单”出门联出门;船运物资在装船结束出具“皮带秤计量单”出门联后,由治安保卫部根据计量单核对无误后给予放行离港。
2.3、副产品(工业废料、呆滞和回收物资、闲置报废设备等)
副产品外销应经过招议标,凭“评标报告”、“合同审批报告表”或总经理批准的裁决、总经理部的有关决定签订销售合同(协议)后处置出售。
获批准的合同(协议)由主管部门分发到各相关部门,提货时由主管部门核实存货后按照计量类物资出门的流程进行操作。
2.4、退货物资
退货物资按退货流程操作,由物资采购部门办理出门手续。
进厂时计量的按计量类物资出门流程操作;进厂时不计量的按物资出门流程操作。
•考核规定
•对物资管理制度执行中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的一般违章违纪现象要严肃处理和通报,对失责、弄虚作假、物资夹带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违法行为的应加重处罚,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出门票据禁止人为随意涂改,一经发现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
•需要计量的物资必须计量,不得逃避计量,一经发现对责任考核500元/次。
•进厂未登记的物资,出厂若能够提供充足证据确属该单位携带进厂的物资时,不作偷盗处理,作违章违纪处理,但必须补办“物资出门证”后方可出门,否则,作偷盗处理。
•若超期接收且无充分理由说明,考核责任人100元/次,同时经生产指挥中心系统授权后,由分厂(部门)领导确认后补办接收手续。
•出门返回物资返回原申请分厂(部门),回送签发部门联须经行政部(治安保卫)签字后方可接收,未签字接收人接收考核100元/次。
若发现模仿签字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责任人按严重违章处理。
•物资出门证任何一联遗失,对责任单位(经办人)处罚50元/张,并由申请出门的分厂(部门)补办相关证明手续。
•临时出门的返回类物资到期未返回进厂时,由申请出门的分厂(部门)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无合适理由未返回的对该责任单位(经办人)处罚50元/次,不报告者查处后加倍处罚。
如经查实物资确已遗失时由责任分厂(部门)向生产指挥中心和公司作专题汇报,并追究责任人责任,全额赔偿;如发现是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的作偷盗论处。
版本/修改:
1/0
车辆进出通行证管理制度
YT-037-2013
1、目的
为规范管理车辆进出厂区,控制非公司员工无手续乘车入厂,杜绝公司员工不正常的借车使用行为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进入厂区的各类运输车辆;
2.2进入厂区的业务和访客车辆(公司同意安排的参观车辆除外);
2.3进入厂区的本公司车辆和员工的自备车。
3、车辆通行证类别
3.1临时通行证,使用期限是指当天使用的。
3.2短期通行证,使用期限是指一个时期。
3.3年度通行证,使用期限是指一个年度。
4、通行证办理规定
4.1临时通行证
4.1.1凡需进入厂区进行各类运输业务(送货、提货、短驳运输等)的车辆,凭车辆行驶证至门卫换证,凭通行证进厂,当天使用,当天归还。
4.1.2凡需进入厂区内联系业务(供货、购买产品、工程项目等)或访客的车辆,由门卫联系,获得接洽人员同意后,人员填写会客单,车辆办理临时通行证进入,出厂时,会客单和通行证归还发放部门。
4.2短期通行证
4.2.1公司员工驾驶的车辆无论是其本人或亲戚的,如接近车辆报废期限,只能按其有效使用期办理短期通行证。
4.2.2外来合作单位(指工程项目、委外协作、上级政府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需每天频繁进入厂区,经与其发生业务的公司主管部门确认其办证的资格申请,报行政部审核,如条件符合规定,可以办理相关的短期通行证,但办证同时,应签订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协议。
4.3年度通行证
凡公司员工驾驶直系亲属(需与公司无业务往来关系)的车辆需长期使用进入厂区,可向行政部(企管)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年度通行证,但到期必须归还申请换证。
5、其它规定
5.1严禁中层以上干部(包括其配偶)以及特殊岗位的人员借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指客户)的车辆驾驶进厂。
5.2无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厂区。
5.3当持厂区通行证的车辆带有非本厂员工进厂时,应按公司规定下车登记办理相应手续后进厂。
5.4参观车辆进厂由行政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5.5报废车辆一律不得换证进入厂区。
5.6凡办理车辆通行证的员工离职,一律由行政部回收所办车辆通行证。
6、治安保卫按以上规定执行检查。
7、审计部、行政部(企管)不定期抽查车辆进出和通行证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发现下列违章纪律情况将对责任人处罚:
7.1中层以上干部(包括其配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