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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条例

河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中部崛起必将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化,中原城市群的初具规模也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城乡规划条例。

 

关于制定《河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议案

杨万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为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我省更好的贯彻实施,使我省城乡发展规划更加科学,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应组织力量,着手《河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尽早出台《河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规划是统筹全局、谋划未来、引导发展的蓝图,是引领城乡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龙头。

近几年,新乡市城乡建设发展迅速,城市品味得到了提升。

这些成绩与不折不扣的执行国家大政方针分不开;与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分不开;与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稳步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实事求是分不开;尤其是与不断改善内外环境和加强城乡规划效能工作分不开。

只要我们端正对城市负责、村镇建设负责、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才能推进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加强规划效能工作,是促进城乡建设又好又快向前发展的基本前提

     要使规划工作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加快发展的需要,就要扎扎实实做好城乡规划效能工作。

按照新乡市近期发展目标:

到2010年将新乡市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完善,城市生态环境良好,城市形象获得较大提高,城市功能基本完善、布局合理,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能够带动市域经济发展的中心城市。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新乡市城镇化发展规划纲要》,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新乡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并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初步方案一并纳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之中。

按照国家关于大力发展小城镇的战略,建设以新乡市区为中心的周边城市群。

我们组织完成了对原阳县、新乡县、延津县、封丘、卫辉、长垣等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评审工作。

为编制完成《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大纲》初稿,我们完成了《中原城市群新乡都市区规划》成果,完成了《新乡市30分钟同城经济圈》规划。

还组织完成“三站一塔”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中心区城市设计。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以人为本,组织完成新乡市停车场、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文庙、北关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完成新乡市东出市口、南出市口及饮马口地区等重要路段、节点城市景观设计。

完成东牧村、西牧村、杨岗、马村、骆驼湾、段村、刘庄营、东台头、西台头、东杨村等10个“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

通过市四大班子的集体决策,新乡市确立了“三位一体”工作的总体思路;我们整体构想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县域经济、新乡都市区‘三位一体’系统工程,为加快新乡市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努力建设效益新乡、创新新乡、生态新乡、和谐新乡,打造中原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高素质人力资源培育基地和区域现代物流中心、现代农业示范中心,建设中原城市群强市。

根据河南省委提出的以郑州为中心的中原城市群发展战略,结合新乡市域城镇群的结构特征和发展潜力,新乡市相继出台了《新乡市2003-2020年城镇化发展纲要》、《新乡都市区发展战略规划》、《新乡市全覆盖规划方案》、《十一五规划纲要.规划篇》、《黄河桥北新区发展规划》等,提出了“一城三区,五星环绕”的基本构想。

即划定以新乡市区中心30分钟通勤圈为半径,包括卫辉、辉县、获嘉、原阳、延津及其周围小城镇在内的产业聚集区和城市化高度发展区域为新乡都市区范围,整个都市区又分为两个圈层协调发展。

一城(新乡中心城区)三区(凤泉区、小店工业园区、小冀工贸园区)五星(辉县市、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5个卫星城)环绕、长垣为副中心城市、50个建制镇的城市化总体布局。

同时新乡市中心城区呈现出由“单中心”结构向“一心多核”的复合型结构转变。

这将为我们今后城市和村镇的快速发展指出了方向。

 

     二、深化城乡规划效能工作,是建立新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根本体现

     在城乡规划效能工作运行中,我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相互制约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1、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强化城乡规划统一管理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们实行了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和城市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

以保证城乡规划工作的整体性,从而实现城乡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一是要求城乡规划应着眼于省、市、县、乡镇、村庄不同规划层次,同时要求城乡规划要协调城市与乡村、整体与局部、近期与远期等各方面的关系。

二是要求各县(市)、区规划部门要加强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服从市局的规划业务指导,接受市局的监督检查。

要切实做到没有规划不决策,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供地,没有批准过的规划不招商,坚决制止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随意性。

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执行城乡规划“一书两证”的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对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核发“一书两证”,属于重大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定。

     2、严格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程序,加强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

     新乡市进一步加大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选址不符合规划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准报批。

二是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对城市建设用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严格控制,规范供地。

凡是没有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没有经过合法立项和通过环境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应土地。

新乡市新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没有超出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市土地局、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进行了城市用地分等定级,编制了年度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做到出让、转让地块合同中必须附有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土地受让方要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规范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管理

     依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别由县(市)、市两级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河南省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的县(市)或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建设厅。

不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记要取代选址程序和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的情况。

 

     三、推动城乡规划效能工作,是城乡规划政务公开的迫切要求

     1、建立公示制度,推行阳光规划

     新乡市在全省率先推行规划公示制度,规范规划许可程序,建立健全了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摸索了一条行之有效的公示套路,在省内规划行业得到了好评。

我们制定了《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实施办法》、《新乡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制作安装规定》、《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等。

具体形式上我们主要采取媒体公开、设置项目公示牌、互联网公市、展览馆公示的方式。

城乡规划的主动公开主要指涉及方面广,关注程度高。

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前征求意见或批后公示。

依申请公开的主要指不宜公开的规划,如人防工程规划,重大项目规划或规划论证前期成果等。

在依申请公开方面,实行了申请意见的提出、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申请意见的处理程序。

公示制度建立之后,为了规范规划许可的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规划许可的实施,我们制定了《新乡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等,规划部门所审批的400多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都以公示牌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保证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公正、公开、透明。

     2、完善信息咨询查询制度,增进公众参与

     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于2003年建立了规划网站,近期进行了第三次改版升级,新网站设置了局长信箱、项目查询、规划咨询、违法举报、规划公示等平台,各类重大规划项目均已在网上进行公示,通过利用规划平台拉近与城乡大众的距离,通过采用信息咨询查询的方式更好的解决群众关系的规划问题。

我们还建立了《新乡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等,在规划网站上认真接受信息咨询查询,主动解答所提出的各类问题。

从而增强了城乡大众了解规划、参与规划、支持规划的热情。

     3、建设城市规划展览馆,树立城乡规划整体形象

     根据省政府要求,新乡市于2005年5月建设完成了新乡市城市规划展览馆并正式挂牌开放,新乡市规划展览馆不仅是豫北地区第一家,而且也走在了全省前列,受到了省、市领导的高度评价。

规划展览馆展出面积达1500平方米,采用了模型、展板、声光电等设置布局形式,构建出一个设计新颖、功能齐全,更具城乡规划特色的展览舞台。

自展览馆建成以来,已接待来自山东、山西的参观团和省内与本市市民参观者近万人。

 

     四、做好城乡规划效能工作,是实行规划有效监督、完善管理制度有力保障

     2007年5月份,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组来新乡市进行督导检查,由此带动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近两年来,我们按照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我们在城乡效能监察的活动中照眼于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树立形象,狠抓了规划系统的作风建设。

一是创新规划理念。

二是创新规划体制。

三是创新规划服务。

四是创新规划监督。

与此同时,我们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又制定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办结制》和《机关工作规范化管理手册》、为了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我们同时制定出《行政许可事项监督管理制度》、《“五全”监管和“一表”跟进纪录》。

从而,形成了工作有目标,岗位有职责,职责有责任,管理有标准,监督有效果一套新机制。

     我们深深的感受到做好城乡规划效能工作,是加强城乡规划,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加强依法执政,改进行政管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要求的迫切需要。

我们只有一如既往地做好城乡效能工作,才能打造出政治思想过硬、专业技术熟练、服务意识端正,廉洁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队伍,才能完成好人们赋予我们的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第三条[总体要求] 本市城乡的发展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城市发展目标的要求,保障《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落实。

  第四条[工作原则]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统筹城乡空间和自然资源的利用,实现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统一规划。

  第五条[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城乡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乡规划法律地位]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

  第七条[[科技进步] 本市鼓励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过程中,依法组织公众参与。

  第八条[信息建设和信息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加强空间和自然资源基础信息建设,保障信息共享,满足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责任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城乡规划体系] 本市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编制城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重点地区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设计。

  城乡基础设施、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和城乡公共安全设施等事业发展规划中涉及空间和自然资源利用内容的专业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编制依据并纳入城乡规划体系。

  第十一条[编制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城乡规划编制规范。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合理利用城乡空间和自然资源,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建设节约型城市,促进土地、水、能源的节约、循环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自然景观;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和城乡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适应城乡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十二条[编制工作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十三条[编制机关]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内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重点地区的位置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乡基础设施、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和城乡公共安全设施等事业发展规划中涉及空间和自然资源利用内容的专业规划,应当由事业发展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批准机关] 城乡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乡基础设施、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和城乡公共安全设施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其中涉及空间和自然资源利用内容的专业规划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五条[规划公布]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对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或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本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在综合分析城市发展重要条件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确定城市性质、目标和发展战略;确定适当的人口规模,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有效配置城市资源、合理确定城乡发展空间布局,明确划定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和适宜建设地区,用于知道城乡建设行为;保护人文和自然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近期建设规划] 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科学确定近期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目标与指标体系,合理确定城市五年内的发展规模、方向和重点,统筹安排建设时序,明确城市近期发展建设的实施策略。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为依据,重点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城市安全设施的用地等,合理确定土地的使用功能、建设强度和空间布局。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第二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 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进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设计,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一条[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制定村庄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村庄建设用地性质、规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指导村庄各项建设。

  第二十二条[编制村庄规划指导原则] 制定村庄规划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以农村发展的支撑条件为依据,合理引导村庄高效、集约化的空间发展;尊重自然、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律,改善环境,结合本地实际,建设特色农村;积极推进村庄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按照先安全、后生存、再发展的原则,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是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优化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城市的一项重要手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开展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工作。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建设时序,依法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五条[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的重点规划实施的目标,明确重点发展地区和重点建设工程,落实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乡安全设施的建设。

按城乡规划的发展目标和方向,积极健康引导城市建设和发展。

  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年度规划实施计划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设立规划许可]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

  本市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许可制度。

  第二十七条[规划许可流程] 进行建设需要依法申请建设用地。

  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取得相关文件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不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在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法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应当持土地权属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规划设计条件。

在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改变现状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或者申请按照现状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但现状土地使用性质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重新申请建设用地。

原有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后,原有用地纳入土地储备。

  第二十八条[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地形图等有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申请人名称与项目批准文件名称一致并符合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用地标准、选址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中重大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应当事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选址意见书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依据,明确建设工程的实施主体、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和代征公共用地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选址特殊规定]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集中布局。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用地保持一定距离的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可以进行独立选址。

  

(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供应办法使用。

规划村庄建设用地仅限于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用于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产业设施和村民住宅。

  (三)规划非建设用地内除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水利工程、必要的城乡基础设施和特殊工程外,不得安排其他建设工程。

  (四)除必要的城乡基础设施工程外,禁止占用规划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占压地下管线地面进行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依据,结合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符合区域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和公共用地的规模和位置、建筑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高度、空间布局、绿地率、交通组织、配套设施等土地使用要求。

  居住建筑设计条件中应当同时明确同期建设的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三十一条[确定建设用地边界]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选址条件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确定建设用地界址点和界址线。

 

  第三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土地出让合同、地形图、建设用地界址点和界址线成果单等有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不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和发展改革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以及地形图、建设用地界址点、界址线成果单等有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土地权属文件。

  第三十三条[许可条件] 申请人名称与项目批准文件名称一致并符合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有关用地标准、选址原则、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建设用地的建设主体、规划土地使用性质、规模、位置和界线。

依照相关规定代征公共用地的,还应当明确代征公共用地的性质、规模、位置和界线。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应当持土地权属文件、相关部门批准文件、设计招投标备案文件、设计方案、部分施工图纸等相关文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名称与项目批准文件名称一致并符合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高度和其他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实施主体、建设性质、规模和位置等规划内容。

  第三十五条[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单位可以就设计方案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绘制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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