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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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docx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44462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Culturalrelicsprotectionunits,museumsandsecurityengineeringdesign

说明: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Ⅰ一般规定

  1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安全防范工程。

包括考古所(队)、文物商店等存放文物的单位与建筑的安全防范工程。

  2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对相关业务活动的文物流、人员流、车流和信息流进行分析,分清内外不同流向与相互之间的界面,以利全面防护。

  2优先选择纵深防护体系,区分纵深层次、防护重点,划分不同等级的防护区域。

由于外界环境条件或资金限制不能采用整体纵深防护措施时,应采取局部纵深防护措施。

  3保证现场环境条件下系统不间断运行的可靠性。

  4文物博物馆与其他单位为联体建筑群时,其安全防范系统必须独立组建。

  5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博物馆使用时,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不应造成文物建筑的损伤,不得对原文物建筑结构进行任何改动。

  6安全防范系统应采取自敷专线,并建立专用的通信系统。

  7为适应陈列设计、功能布局调整的需要,线缆走线和布防点位置的设置宜留有一定的调整性与冗余度。

  3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范系统应具有非法行为控制、应急处置和日常安防日志管理等功能,宜结合建筑物特点和出入口管理的要求,安装防爆安全检查装置。

  2安全防范系统防护范围应包括陈列、存放文物的场所、文物出入通道等场所部位。

  3具备现场勘察条件时应检查文物库房、文物陈列室、陈列形式,以及出入口、墙体、门窗、风管等开口部位的实体防护设施与能力等。

  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4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周界包括建筑物(群)外周界、室外周界和室内周界。

  2陈列室、库房、文物修复室等应设立室外或室内周界防护系统。

  5监视区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6出入口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进行防护和控制的出入口包括周界围栏、围墙的出入口;展厅、库房的出入口;进入防护区的地下通道和天窗、风管等。

  2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3出入口控制装置宜有防胁迫进入的报警功能。

  4宜有防尾随措施。

  7当有文物卸运交接区时,其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物卸运交接区应为禁区。

  2文物卸运交接区应安装摄像机和周界防护装置。

  3文物卸运交接区宜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8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紧急报警按钮和对讲装置。

  2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像机,对文物可能通过的地方都应能够跟踪摄像,不留盲区。

  3开放式文物通道应安装周界防护装置。

  9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物库房应设为禁区。

  2总库门宜安装防盗、防火、防烟、防水的特殊安全门。

  3库房内必须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4库房内通道和重要部位应安装摄像机,保证24小时内可以随时实施监视。

  5出入口必须安装与安全管理系统联动或集成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并能区别正常情况与被劫持情况。

  6文物库房的墙体、天花板、地板等与公众活动区相邻时宜配置振动探测装置。

  10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展厅内应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2珍贵文物展柜应安装报警装置;并设置实体防护。

  3应设置以视频图像复核为主、现场声音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

视频图像应能清晰反映监视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以及走动、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11监控中心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组成以计算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系统。

  2应对重要防护部位进行24h报警实时录音、录像。

  3应为专用工作间,新建工程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4㎡,并应设置专用的卫生间、设备间和专用空调设备。

  4应设置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上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室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

  5应安装防盗窗。

  6防盗窗宜采用防弹材料。

  7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条的规定。

  8系统管理主机宜具有双机热备份功能。

  9系统应有较强的容错能力,有在线帮助功能。

  Ⅲ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12周界的防护应符合第4条的规定。

  13出入口应符合第6条第1~3款的规定。

  14文物卸运交接区应符合第7条的规定。

  15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物通道的出入口门体至少应安装机械防盗锁。

  2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像机,对文物通过的地方都能跟踪摄像。

  16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9条第1~5款的规定。

  2库房墙体为建筑物外墙时,应配置防撬、挖、凿等动作的探测装置。

  17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10条第1、2款的规定。

  2应设置现场声音复核为主,视频图像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10条3款的性能要求。

  18监控中心(控制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11条第1、2款的规定。

  2应为专用工作间,新建工程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应为20~50m2。

  3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

  4防盗安全门上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5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条的规定。

  6系统主机宜采取备份方式。

  Ⅳ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19周界的防护应符合第4条的规定。

  20出入口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6条第1款的规定。

  2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宜有胁迫进入报警功能。

  21文物卸运交接区应符合第7条第1、2款的规定。

  22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2文物通道内宜安装摄像机,对文物通过的地方能进行摄像。

  23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第9条第1款的规定。

  2应符合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3库房应配置组装式文物保险库或防盗保险柜。

  4总库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5库房内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24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入侵探测系统与实体防护装置复合方式进行布防。

  2应符合第10条第2款的规定。

  3应设置声音复核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10条第3款的性能要求。

  25监控中心(值班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够在报警时对现场声音、图像信号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允许与其他系统值班共用,但应设置专门的安防操作台。

安防操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

  3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和防盗锁。

  4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条的规定。

  Ⅴ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26周界防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相应的实体阻挡装置联动。

  2周界装置需要灯光照明时,两灯之间距地面高度lm处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20lx。

  3当周界报警发生时,应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一、二级防护系统应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27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2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或照相机的同时,应联动应急照明。

  3报警系统主机应具备中央处理器和存储器,应能够存储控制程序和运行日志信息,应能独立调控相关的前端设备。

  4应配备不低于8小时的备用电源,系统断电时应能保存以往的运行数据。

  5现场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具有自身防护设施的弱电间内。

  2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画面定格功能。

  2视频报警装置应能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域。

  3应能对多路图像信号实时传输、切换显示,应能定时录像、报警自动录像和停电后自动录像。

  4宜配备具有多重检索、慢动作画面、超静止画面、步进性图像分解等功能的录像设备。

  5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6摄像机灵敏度应能适应防护目标的最低照度条件。

  7沿警戒线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对沿警戒线5m宽的警戒范围实现无盲区监控。

  8摄像机室外安装时宜有防雷措施。

  29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

  2每一次有效出入,都应能自动存贮出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有效统计和记录、存档。

  3应保证整个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计时一致性。

  4识读装置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

非法进入和胁迫进入应发出报警信号,合法操作应保证自动门的有效动作。

一次有效操作自动门,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30电子巡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巡查点的数量根据现场需要确定,巡查点的设置应以不漏巡为原则,安装位置应尽量隐蔽。

  2宜采用计算机产生巡查路线和巡查间隔时间的方式。

  3在规定时间内指定巡查点未发出“到位”信号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宜联动相关区域的各类探测、摄像、声控装置。

  4当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时,巡查人员应配备无线对讲系统,并且到达每一个巡查点后立即与监控中心作巡查报到。

  31专用通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建立以专用传输线或公共电话网组成的有线传输系统,配置无线通信机。

  2应保证监控中心与所有通道出入口、展厅之间的双向对讲通信。

  32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地图和/或模拟屏应能实时显示报警位置。

  2运行数据库应有足够的容量,以贮存管理需要的运行记录。

  3主机必须具备运行情况、报警信息和统计报表的打印功能。

  4系统中应储存警情处理预案。

  5系统的软件应汉化,有较强的容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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