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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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镇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积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县就业管理局具体承办日常事务,县财政局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分类及安置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府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岗位。
具体范围包括:
(一)社会性公益岗位。
具体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性公益岗位。
具体包括城区市政保洁员及乡镇(街道)、社区的保绿、保安等岗位。
(三)单位性公益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门卫兼收发、汽车驾驶、炊事员、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四)其它由政府出资开发、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适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安置对象是户籍在本县、有就业愿望和岗位所需劳动能力,进行了失业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38周岁,男性年满48周岁);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四)持《残疾证》的残疾人员;
(五)进行失业登记半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困难毕业生、未就业的城镇复退军人以及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六)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零转移农户中的劳动力。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前款第
(一)项条件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按照因事、因地及工作量的大小合理设置。
(一)机关事业单位保洁员:
按照本单位办公场所面积大小合理设置,其中办公场所面积在1000-2000平方米的设1名,2000平方米以上的设2名。
(二)机关事业单位门卫(保安):
机关事业单位有独立办公场所的设1名,无独立办公场所的不予设置。
(三)机关事业单位驾驶员:
机关事业单位有公务车辆编制,且购车手续齐全,但无驾驶员编制的设1名。
(四)其他公共服务岗位按照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五天工作时间的工作量合理设置。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确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于每年2月底以前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提交申报文件(内容包括申报事由、拟设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聘用人数、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并填写《镇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报经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后,根据岗位需求、就业困难人员实际情况、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确定下达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第七条县就业管理局与用人单位根据下达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联合发布公开招录就业困难人员通告,并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同时,在县人力资源市场及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每年4月和10月各招录一次。
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做到逐月考评、一年一核、一年一聘,上岗人员援助期限为三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
其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期满后自然终止。
合同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申请与录用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遵守下列程序:
(一)个人申请。
根据公益性岗位季度开发安置通告的范围和条件,到县人力资源市场或乡镇(社区)劳保所(站)报名,并填写《镇安县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
(二)公开招聘。
县人力资源市场承办公益性岗位开发日常事务的窗口或乡镇(社区)劳保所(站)核实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条件,并签署意见,交县就业管理局审核汇总后对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建立台帐;并与用人单位共同发布公开招聘通告,组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三)确认公示。
对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确认录用后,由县就业管理局下发关于确认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通知,将已确认的录用人员介绍到用人单位聘用。
被录用人员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被录用人员各执一份,县就业管理局备案一份。
招聘工作在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网及县人力资源市场等媒体公示。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待遇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以劳计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合理确定。
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不低于商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和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的岗位补贴合计不得低于商洛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将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公益性岗位工种范围的不得再享受岗位补贴。
市政保洁员﹙含广场、体育场、休闲公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管员、公安部门聘用的治安联防协管员以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机关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全额岗位补贴(县政府〔2009〕1号常务会议纪要审定2009年每人每月600元),其它公益性岗位上的人员享受三分之二的岗位补贴(2009年为400元)。
每十一条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对象,可以凭社会保险交费凭证向县就业管理局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所聘就业援助对象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额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给予补贴,缴费总额中个人应缴部分由安置对象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填写《镇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镇安县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经县就业管理局审核汇总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定后,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按季申报拨至用人单位基本账户;社保补贴按年申报拨付。
每季度最后五个工作日为补贴申报期。
第六章公益性岗位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
用人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和必要的管理制度,并承担与被录用人员所签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它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情况,建立考勤和工作日志,逐日考核登记,每月汇总评价,作为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申请依据。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于退休、死亡、自然减员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出现空岗时,用人单位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函告县就业管理局。
第十五条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局及辖区劳动保障所负责对公益性岗位开发、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函告县就业管理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或不能完成合同约定工作任务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五)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3个月的;
(六)连续两次检查考核不合格或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
(七)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使用、核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坚持实名制管理,凡弄虚作假、虚设岗位、空岗顶岗、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规定套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应全额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行监督举报制度,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5338585)、县就业管理局(5322466)开设监督举报电话,同时受理当面举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管理从其规定,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镇人才〔2009〕1号、3号、4号通知及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执行到2009年8月底,到期自然终止、重新规范。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镇安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
1、镇安县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
2、镇安县公益性岗位申请认定表
3、镇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4、镇安县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
附表一:
镇安县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人员类别
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
退伍证号
再就业优惠证号
原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个人简历
家庭主要成员
及社会关系
县人力资源市场或乡镇劳保所
意见
县就业管理局
审核意见
县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审批意见
备注
此表一式三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就业管理局、用人单位各一份。
附表二:
镇安县公益性岗位申请认定表
单位全称
单位性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序号
公益性岗位名称
拟定工资标准
拟安置人员数量
1
2
3
4
5
申请公益性岗位人数合计
人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县就业管理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此表一式三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就业管理局、用人单位各一份
附表三:
镇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
享受补贴时间
年月至 年月,共 月
本期申请人数
补贴标准
补贴人数
补贴期限
补贴金额
合计
人民币大写
申请单位:
负责人:
年月日
县就业管理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就业管理局、用人单位各一份
附表四:
镇安县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
社保补贴期限
年 月至 年月,共月
本期申请人数
补贴项目
补贴标准
补贴人数
补贴金额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合计
大写
申报单位:
负责人:
年月日
县就业管理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就业管理局、用人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