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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01

税务筹划

 

(总第2期)

 

润博财税顾问工作室

 

筹划前沿

筹划理论

部分西方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借鉴2

筹划技术

税务筹划技术之二:

优惠平台4

税务律师

律师谈法

外商投资企业国产设备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分析6

律师提醒

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5

筹划实务

税务筹划的新境界——反映情况争取政策支持27

实施税务筹划应关注的几个问题29

财税研究

会计准则与假设和我国当前税务处理的矛盾34

经典案例

盯住综合收益做文章——专业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务筹划实例37

售后回租破解投资抵免难题41

法规速递44

关于润博52

筹划理论

部分西方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借鉴

截至2001年底,我国共有中小企业2930万家,从业人员达1.74亿人,其制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我国GDP的50%,缴纳的税收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3.2%,他们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单个中小企业的规模小、实力单薄,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为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政府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本文在介绍部分西方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之上,浅要谈谈我国应该如何运用税收手段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部分西方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

1、所得税方面

美国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纳税方式的可选性:

如果一个企业符合美国税法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便可以从下面两种纳税方式中任选一种:

①一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46%的超额累进税率。

②合伙企业的纳税方式,合伙企业的所得不用缴纳公司所得税,而是根据股东应得的份额并入股东的个人所得之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2)降低税率:

通过1981年的《经济复兴法》将涉及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了25%。

(3)减轻对企业投资的税收:

①投资抵免,凡购买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甚至某些不动产以及某些购入的旧设备,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百分之百用于投资抵免。

②亏损结转:

中小企业的股东从公司得到的损失可以用来对抵从别的来源所得到的收入,如从别的公司得到的工资收入。

对中小企业的股东从公司分摊的损失,扣除数额不能超过股东的基值,超过部分要结转到以后年份,结转的期限没有限制。

对损失数额超过股东基值的部分,按比例从股东其他收入项目中进行损失扣除。

(4)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研力度的政策:

①通常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在课税年度超过过去3年的平均发生额,其超过部分的25%给予免税;②在从事基础研究时,把各税收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的65%作为非课税对象。

同时还实行企业科研费用增长额税收冲减。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降低税率:

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分两部分征税,对总所得在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按28%的税率征税,超过800万日元的按37.5%税率征税;而对具有公益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均按27%的税率征

(2)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的政策:

规定中小企业的试验费的6%可以从法人税或所得税中扣除(扣除额不能超过当年法人税或所得税的15%)。

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使用的第一个年度里或是作30%的特别折旧,或是免缴7%的所得税金。

(3)准备金制度:

日本建立了多种特定准备金,针对中小企业设立了中小企业改善结构准备金。

对于提取的准备金款项,不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时交回再提。

法国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鼓励创办中小企业方面:

中小企业在创办当年及随后4年;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占其50%的费用或者可在创办当年及随后2年,对再用于经营的利润全部或部分免税。

(2)有利于中小企业转型方面:

从1997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所确认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原有企业的亏损结转到新公司。

(3)鼓励再投资方面:

中小企业如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该部分所得将按降低的税率(19%)征收公司所得税。

(4)鼓励发明创新方面:

中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可以推迟5年纳税。

2.其他税收支持措施

加拿大:

(1)对于收入少于20万加元的小企业,提供更长期的缴税宽限期;特别小的企业,并不需要按日缴纳税款。

(2)支持小企业雇员与雇主之间设立期货式的股权合约,企业股票出售时雇员优先购买。

如果股票被持有两年,按其收益的75%计税。

德国:

(1)在落后地区新设立中小企业可以免缴营业税5年。

(2)对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使用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缴财产税。

(3)增值税方面,凡上年销售额或劳务费低于25万马克的中小企业,可以采用实收实缴法,以实际当期收到的销售额或劳务费计算上缴。

二、上述国家的有益做法,完善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所得税方面

(1)借鉴日本的做法将目前按利润多少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做法改为按企业的规模(资本金)确定税率。

(2)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研力度方面:

借鉴美国的做法,如果中小企业课税年度的科研投入超过过去3年的平均水平,超过部分的50%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方面:

取消以是否设在高新区为标准来决定是否给子税收优惠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仅以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标准为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

(4)提高折旧率:

可回比许中小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5)鼓励投资的措施:

①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利润用于再投资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已征税的部分;给予退税。

②中小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支出可以按一定比例从应付税款中扣除,若企业当年发生亏损,则允许向后和向前结转,可以结转的期限与亏损结转的期限一致。

(6)亏损结转:

中小企业的亏损可以延长结转期,建议后转至10年,同时增加前转的优惠,建议可以前转3年。

(7)与鼓励增加就业机会相结合的政策:

①对积极吸纳残疾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中小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

②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创办的小企业,给予适当的减免税,并提供一定的税收宽限期。

2.其他支持措施

(1)加大流转税的税收优惠力度:

增值税方面:

①改变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财务制度健全,会计资料齐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都应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而对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征收率征税,按法定税率开票。

这样可以减小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和销售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②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据测算,我国一般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在4%左右,商业企业在2%左右、因此从公平的角度而言,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应在2%左右。

③对于一般纳税人中的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可以考虑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2)加快“费改税”步伐,清理对中小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

收费项目多而杂是我国中小企业负担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建议对各项收费该取消的取消,可以改为税的尽快开征相应的税种,其余的合并成一种费,由税务部门或工商部门负责征收,这样可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便于中小企业抵制各种不合理收费,从而减轻企业负担。

 

筹划技术

税务筹划技术之二:

优惠平台

概述

优惠平台是指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时运用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而形成的一种操作空间。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法中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殊规定。

比如,国家为了加快“老、少、边、穷”地区的发展,在税法中作出规定:

可在三年减征或免征该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

因此,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可以提高某些特殊社会成员收入水平,促进共同富裕;可以促进某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流通,促进商品交换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可以刺激某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促进消费结构合理化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

纳税人利用优惠平台为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总的说来有三个层次,不同的层次体现了不同的水平,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极不相同。

第一层次,被动接受型这种纳税人从不主动到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索取相关的优惠政策,也不进行必要的筹划是这种纳税人的特点。

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信息来源不充分或者与税收优惠政策擦肩而过是这些纳税人不可避免的缺陷。

税务机关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如果某些优惠政策文件对征收税款不利,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可能会压一压再下发。

即使税务文件下发顺利,滞后性及信息渠道的单一也对利用优惠政策产生极大的阻碍。

即使税务文件及时到达其手中,这种纳税人也可能不会认真琢磨,最终也许会因为某个很小的条款而不能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层次,主动接受型这种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主动地获取税务信息,充分掌握每个时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第三层次,积极创造型这种纳税人主动进行挂靠,使某些不符合优惠政策的细节问题符合政策要求,从而减免税收,减轻自身税负。

因此,积极创造型的纳税人是利用优惠平台进行税务筹划的最高境界。

筹划方法

1、直接利用优惠政策法

国家为促进某些行业的发展,给予在这些行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以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引导资源流向的工具,符合国家总体的经济目标,属于下的政策,因而纳税人可以光明正加以利用,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

如果纳税人经过核算其成本和收益,觉得转向经营该优惠行业可以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则可以直接转向该行业,这种决策属于投资筹划畴。

2、临界点筹划法

这里的临界点是指税法中规定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比如,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我国的经济发展,税法中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或24%征收所得税。

这里的15%和24%就是节税临界点。

纳税人通过对某些临界点的筹划使自己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就可以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

3,优惠地区筹划法

为了促进某些地区的快速发展,政府给予了这些地区比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现在经常说到的西部地区等。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需要,或者选择在这些优惠地区注册,或者干脆将现在不太景气的生产转移到这些优惠地区。

以享受国家给予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挂靠筹划法

有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因为某一点或某几点条件不符合税法规定而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另一些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可能根本就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无法享受优惠待遇。

在这些时候,纳税人可以采用挂靠筹划法。

挂靠筹划法是指企业或个人原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经一定的策划,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产业或行业,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当然,策划必须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总结

我国现在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具有以下特点:

①偏重于地区优惠,而不注意产业优惠。

首先是经济特区,其次是沿海经济开放区,现在又给予西部地区极大的优惠,但是高科技产业、基础产业受重视程度不够。

②税收优惠手段单一,没有多层次、全方位、各种手段结合的有机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我国现在多采用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加速折旧、消费型增值税等手法却没有很好地运用。

③外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

总的来说,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优惠太多,管理混乱。

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不合理也给某些纳税人非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谋取经济利益创造了机会。

纳税人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①尽量挖掘信息源,多渠道获取税收优惠,以免自己本可以享受税收优政策,却因为不知道而错失良机。

②充分利用。

有条件的应尽量利用,没有条件或某些条件不符合的,创造条件也应利用。

当然,这种利用应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围之,采用各种合法的或者是非的手段进行,不要以身试法。

③在利用税优惠过程中,应注意尽量保持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税务机关对业税务筹划方案的承认。

案例分析

某大型商业企业南佳公司,2004年拟在周边城市投资组建一家批零兼营的商业企业A企业。

经预测,A企业全年可获销售收入2000万元,其中,批发收入1200万元、零售收入800万元;全年可获毛利(即销售收入减销售成本)240万元,其中批发和零售各获毛利120万元;扣除各项税费后可获利润100万元,其中批发利润60万元,零售利润40万元。

企业需招聘员工100人,其中批发环节的员工20人、零售环节的员工80人。

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企业没有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南佳公司财务负责人认为,新设的A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有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多招聘一些下岗失业人员。

因为财税[2003]133号文件规定,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在2005年底之前,企业每招聘一名下岗失业人员,税务部门将从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2000元。

考虑到职工的年龄结构等问题,他提出了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招聘10名下岗失业人员,可扣减企业所得税20000元,企业净利润增加20000元;

方案二招聘30名下岗失业人员,可扣减企业所得税60000元,企业净利润增加60000元。

但注册税务师却提供了两种更好的方案。

他认为新设的企业最好单独设为批发和零售两个独立企业。

因为根据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新办的商贸企业(即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方案三企业招聘10名下岗失业人员,这些人都在零售企业工作,占零售企业职工人数(职工80人)的12.5%,则税务部门可减征其企业所得税40×33%×12.5%×2=3.3(万元),企业净利润可增加3.3万元;

方案四企业招聘30名下岗失业人员,其中有24名在零售企业工作,占零售企业职工人数的30%,另外6名在批发企业工作。

则零售企业可免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0×17%×(7%+3%)=2.04(万元);免缴企业所得税(40+2.04)×33%=13.8732(万元)(较批零兼营税前扣除少2.04万元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零售企业多获净利润15.24万元(2.04×67%+13.8732);批发企业可扣减企业所得税12000元,两企业合计多获净利润16.44万元。

从上面的分析可得出,方案三、四对企业更有利,新设的企业最好分为批发和零售两个独立企业。

不过,企业在选择新设的商业企业经营方式时要注意:

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批零兼营企业,分解为独立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后,可能不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了,税负就有可能发生变化;新办企业分设为两个独立企业,会增加相应的成本。

律师谈法

外商投资企业购置国产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分析

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众多,首先是进入获利期后的定期减免所得税政策,即通常所说的“免二减三”或者“免五减五”政策,这是所有生产性外资都可以享受的优惠;但随着税收减免的到期,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国产设备投资优惠就成为众多外资企业的筹划利器。

生产性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不仅有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还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优惠力度极大。

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性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必然随之增长,充分利用购买国产设备来进行税务筹划,将取得良好的效果。

下面就相关的税务法规作一分析总结:

一、外资企业购置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的有关政策及分析

1、相关法规总结

1)国税发(1999)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依法规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负责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工作。

第二章享受退税的围和条件

第三条: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第四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围:

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国境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六条:

凡符合退税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六)进口设备清单;

(七)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

第七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税务机关应注销相应的台账记录。

第四章购销管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一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货款时,可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退税、监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付款凭证;

(四)登记手册;

(五)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

在监管期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2)国税函(2002)1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容:

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对国税发[1999]171号第三章第六条第五款“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容,修定为“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其他条款容不变。

颁发日期:

2002年3月11日。

3)财税[2003]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法规容:

第四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围,是指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在购的国产设备。

执行日期:

2004年1月1日。

4)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法规容:

第1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

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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