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理论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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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理论研究
关于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理论研宄
一•对于本课题的界定
1•劳动要素的界定
2•收益的界定
3•参与分配的界定
4•本课题要解决的问题
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1•以往“劳动者有剩余价值索取权”的理由能否成立?
2•劳动者是否有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可能性?
3•有利于劳动者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因素
4•不利于劳动者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因素
5•部分替代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举措
三•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
1•财政支出对于低收入的调节
2•财政收入对于高收入的调节
四•国民收入重新分配中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
1•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形式:
取得信贷
2•对劳动者信贷的主要内容
3•对劳动者信贷的主要特点
4•对劳动者贷款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政策建议:
工会组织在促进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中的作用
一•对于本课题的界定
1•“劳动要素”的界定
在本课题执笔人执笔的前一份报告《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研究》中,提出“所谓‘总体劳动者’,就是分别承担了个体劳动者的劳动职能中的一部分劳动职能的一切劳动者的总和。
”因此,“总体劳动者”应该包括把自己的劳动“与资本相交换”的工人、脑力劳动者-白领劳动者-科技劳动者、作为资本家雇员的经理、资本家兼经理、纯粹的股东五类人。
如果再加上自雇的劳动者即个体劳动者,共有六类人提供了劳动。
上述提供劳动的六类人都与分配活动有关。
从而,参与分配活动的“劳动要素”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作为他人雇员或自雇劳动者从事体力劳动的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用W1表示)
2W1+作为他人雇员或自雇劳动者从事脑力劳动的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用W2表示)
3W2+作为资本家雇员的经理付出的劳动(用W3表示)
4W3+资本家兼经理付出的劳动(用W4表示)
5W4+纯粹的股东付出的劳动(用W5表示)
如果从理论上分析一切劳动要素与收益的关系,那么,至少有“资本家兼经理”、“纯粹的股东”这两类劳动者都以股东的身份直接参与了收益的分配。
在很多情况下,“作为资本家雇员的经理”这一类劳动者也以拥有股票期权的方式直接参与了收益的分配。
但是,考虑到我国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形式的认识过程,考虑到我国分配政策与鼓励资本、技术、管理投入之间的关联,考虑到我国习惯的语境(“劳动要素是与“资本要素”、“技术要素”、“管理要素”等要素相对立的范畴),因此,第一,“劳动要素”不可能是指W3,因为经理的劳动是作为“管理要素”存在的;第二,“劳动要素”也不可能是指W5,因为股东的劳动是作为“资本要素”存在的;第三,“劳动要素”也不可能是指W4,因为资本家兼经理是作为“资本要素”和“管理要素”的复合物存在的。
总之,本课题所说的劳动要素是指W2,即自雇和他雇的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
2•“收益”的界定
广义的收益是income,即收入。
收入至少可以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毛收入,从价值构成上看是(C+V+M);第二,新增收入,从价值构成上看是(V+M);第三,纯收入,从价值构成上看是(M)。
在讨论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文章中,人们约定俗成地把纯收入(M)作为收益。
换言之,人们在讨论劳动要素如何参与收益分配时,实质上是在讨论劳动要素如何分割剩余价值这一种特定的收入,而不讨论劳动要素对于其他价值部分的分割。
本文也遵从这个约定俗成的说法。
3•“参与分配”的界定
在本课题执笔人执笔的前一份报告《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研宄》中,提出:
“价值创造的依据是:
提供了被市场承认的活劳动。
……价值分配的依据是:
拥有对生产要素的权利。
……价值创造的依据和价值分配的依据是不同的,创造价值并不能够成为分配价值的依据。
”
既然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无关,而与所有制有关,与所有制所涉及的各种生产要素有关,那么,劳动作为价值形成的要素无权参与分配,但劳动作为劳动者提供的生产要素有权参与价值的分配。
因此,“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不应从价值创造的角度进行分析,而应从生产要素的角度进行分析。
分析“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就是分析劳动作为生产要素之一,是以何种方式和以何种数量分配收
益。
换言之,就是分析劳动要素的承担者劳动者
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中如何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由此形成了本文与其他类似文章的第一个重要区别:
第一个区别是:
其他文章是从“应然”的角度分析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即分析劳动要素如何“应该”分割剩余价值,而本文是从“实然”的角度分析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即分析劳动要素“实际上”如何分割剩余价值。
其他文章基本上是一种道德诉求,而本文是一种基于市场经济运行环境的实证分析。
分配是决定或改变权利的归属。
在本文中,权利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
换言之,劳动要素参与收益的分配,既可以是参与收益的所有权分配,也可以是参与收益的使用权分配。
由此形成了本文与其他类似文章的另外两个重要区别:
第二个区别是:
其他文章只把收益的所有权分配当作收益的分配。
而本文认为,无论是劳动者获得收益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有助于劳动者生活质量的提高,都应作为工会工作的努力方向。
第三个区别是:
其他文章只把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放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框架内,而本文认为,应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和重新分配这三次分配活动中对于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进行探讨。
4•本课题要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课题有解决的问题是:
在国民收入的三次分配中,劳动要素W2的承担者在收益(M)分配中获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方式。
具体目标主要有:
1在国民收入不同的分配阶段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各种可能的形式;
2在国民收入不同的分配阶段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面临的问题;
3工会能够发挥的作用。
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
在初次分配中,讨论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建立在这样一种基础上:
劳动与资本的对立。
当劳动者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时,一切劳动所得都归劳动者所有,不存在从而也不可能索取剩余价值。
只有当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仅有自身的劳动力可以出卖,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或“货币出资人”得到时,才存在劳动者能否对于剩余价值主张收益权的问题。
所有分析劳动要素能否参与收益分配的文章,都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判断基础:
目前我国劳动者(主要指“蓝领工人”)的收入太低,或收入状况不佳,需要改进。
这种判断的基础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基尼系数的不断提高、我国一部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实行的年薪制收入与普通工人低收入的巨大反差等事实。
本文也同意这种判断。
但是,分析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对于收益的分配,不能建立在单纯的道德诉求上,而应建立符合逻辑的严密推导上,建立在对于我国经济运行的客观分析上,建立在对于我国国情的准确把握上。
1•以往的“劳动者有剩余价值索取权”的理由能否成立?
以往主张劳动者有权索取剩余价值的理论大致有以下几种“故事版本”:
1人力资本说:
认为劳动力也是一种资本,是一种投资,它象货币资本一样,也应获得回报__剩余价值。
我们可以把劳动力的投入理解为一种投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一样,都可以也都应该获得回报__否则就没有人愿意投入这种“资本”。
但问题在于,不能说劳动没有得到剩余价值就没有回报。
每一种投资都能获得回报:
在货币资本获得剩余价值的同时,劳动力这种“资本”也获得了它的回报一一工资。
所以,人力资本学说不能作为劳动者必然获得剩余价值的理由。
2使用价值源泉说:
认为劳动力与资本、土地等一样,也是使用价值或财富的源泉,因此也应该获得报偿。
毫无疑问,劳动力与资本、土地等一样,也是使用价值或财富的源泉,同样对于财富的形成是必不可少的。
没有人投入劳动力,就不可能形成财富。
但问题在于,对于形成财富是有益的,就一定可以主张对于剩余价值的权利吗?
这里明显缺少了逻辑链条。
对于形成财富必不可少的要素,无疑都要参与对于财富的分割,或者说,所有要素都有权分割财富。
类比只能到此为止,从这里不能得出所有要素都有权分割剩余价值的结论。
事实上,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就是劳动力这种要素对于财富的分割。
而且,作为形成财富必不可少的各个要素在参与财富的分割时,不一定是要素的天然承担者参与财富的分割,而是这种要素的所有者在参与财富的分割,例如,奴隶作为劳动者并没有参与财富的分割,而是奴隶这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参与财富的分割。
因此,说劳动力是使用价值的源泉从而可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也理由不足。
3生产要素说:
认为劳动力与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一样,都是生产要素,所以也有权分割剩余价值。
这种说法与使用价值源泉说没有本质区别,不再赘述。
4分配公平说:
认为剩余价值是劳动者创造的,所以劳动者也有权分割剩余价值,否则分配就不公平。
这种说法与马克思的“剥夺剥夺者”的理论是不同的,它还承认货币出资人有权获得一定的(虽然不是全部的)剩余价值,而不是要彻底否定出资人获得剩余价值的权利。
问题在于:
劳动者通过分割剩余价值,是否一定获得分配的公平?
如果我们把分配的公平理解为分配数量与投入劳动多少之间的相关关系,那么,分配公平与否要看最终的分配
总量,而不是看分配形式。
在旧中国的一些企业,老板把伙计的工资改为股权作为对于绩优伙计的鼓励。
但是,用股权代替工资,在分配上有可能更不公平,因为当企业业绩不良时,拥有股权而失去工资的伙计可能没有任何收入。
所以,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不一定能实现分配的公平,除非这种参与分配可以实际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5四马分肥说:
这是一种尚未有人提出但在逻辑上有可能被提出的说法,即认为既然在我国进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曾经存在过对民族资本家的利润“四马分肥”的实践,在今天就仍然可以实行劳动者对于货币出资人的剩余价值的部分剥夺。
事实上,“四马分肥”具有明确的过渡性,它是一个新生的“革命政权”和“革命党”为了最终剥夺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
如果不是在革命时期,而是在和平时期,这种过渡性措施只能导致社会冲突、资本外逃和社会生产的崩溃。
在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期,不可能通过剥夺资本的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因此,特殊时期采取的特殊做法不能成为今天劳动者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理由。
综上所述,所有己知的关于劳动者有剩余价值索取权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2•劳动者是否有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可能性?
所有己知的劳动者有剩余价值索取权的理由都不能成立,并不等于劳动者根本没有索取剩余价值的可能性。
这里,我们探讨一下劳动者索取剩余价值在理论上的可能性。
如果劳动者没有对于剩余价值的要求,剩余价值是完全属于货币出资人的,因此,劳动者要求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是要在货币出资人的身上割肉。
在这个意义上讲,
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必然形成一种利益的冲突。
在这个利益冲突中,双方都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劳动者要求在工资之外获得一部分剩余价值,货币出资人要求获得全部剩余价值,而且,双方的要求不可能同时实现。
这样,劳动者要求一部分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就必然引发劳动者与货币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博弈。
博弈的结果,
取决于双方能够调动多少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资源,取决于双方各自的实力,取决于双方努力的程度等。
从理论上讲,任何博弈都存在出现任何一种结果的可能性。
因此,劳动者要求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并不是没有可能的。
当然,理论上的可能性与现实的博弈结果是两回事。
对于“劳动者参与收益分配”博弈结果进行预测,需要分析博弈中各种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
3•有利于劳动者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因素
1我国工人阶级在宪法中的崇高地位
在我国的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
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工人阶级处于“领导阶级”的崇高地位,这是工人阶级争取获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最大的政治资源。
2我国执政党的“依靠方针”
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多次反复强调了“全
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
工人阶级是执政党的主要依靠力量,是执政党的阶级基础,因此从理论上讲,执政党为了自身的利益,也需要对于作为其阶级基础的工人阶级的要求给予满足。
如果“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是当前工人阶级提出的最主要的要求之一,执政党应当全力支持。
而且,执政党决定办的事情,一般来说是没有办不成的。
3我国党和政府对于分配不公等问题的关注和决心我国执政党和政府历来关心职工群众的生活,对于职
工群众关心的问题历来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
”可见,党和政府有决心解决分配不公、分配差距过大等问题。
如果职工在工资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确实有助于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是符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的。
4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有助于劳资双方的和谐如果职工能够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那么职工的生产
积极性必然得到提高,职工对于企业的关心度也必然提高,从而企业的货币出资人就可以从职工生产效率的提高、职工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获得回报。
因此,职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有助于企业中劳资双方的和谐共处。
4•不利于劳动者取得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因素
1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与一般分配原则不符在己知的人类社会中,微观领域价值的分配取决于对
于生产要素的权利,取决于生产要素所有制。
这是初次分配的“铁律”。
这个“铁律”也同样适用于资本与劳动对立的场合。
在存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的条件下(无论与劳动对立的是单独的资本家,还是若干股东),劳动者所唯一拥有的是对于自身的使用权,劳动者只能凭借这个“资本”去谋生:
劳动者与资本家达成协议,劳动者以对自身的暂时支配权利(劳动力)与资本家的工资相交换。
这样,资本家获得了劳动力,工人获得了工资,双方平等(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交换,各取所需。
工人贡献了劳动力并获得了工资之后,双方的交易己经完成,双方的权利义务己经了结,因此,没有理由认为工人在得到了工资之后还可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工资就是资本家对于工人的唯一承诺。
资本家在履行了对于工人的承诺之后,超过成本的部分自然属于资本家,如果有剩余的话。
这个剩余,就是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就是资本家通过自身在所有制中的优势地位所取得的价值,或者按马克思的话说是“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
资本家的这种优势地位就是出资。
既然资本对于生产财富是必需的,既然资本都是有主物,既然资本在一般情况下是“稀缺物品”,既然不能得到回报谁也不会投资,那么,在存在劳动与资本对立的条件下,资本家取得剩余价值就是合乎情理的。
资本家在付出成本(包括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之后,可以取得价值的增值,是资本家进行投资的唯一动机。
因此,任何人,只有出资(无论是单个自然人出资还是若干股东出资),都有权取得利润。
在这个场合,奉行的是无歧视原则:
任何人,无论其肤色、种族、宗教信仰、国籍、党派、出身等等,只要出资,一律可以获得剩余价值的索取权。
2劳动力供大于求
劳动力的供求状况对于劳动者分配的形式也有一定影响。
当劳动力供大于求或供求平衡的条件下,劳动者只能获得工资,而不可能取得剩余价值的分割权或索取权。
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条件下,不要说劳动者获得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劳动者甚至连补偿劳动力消耗的价值也难以完全
得到。
在劳动力供不应求的条件下,劳动者有可能凭借其相对稀缺的优势地位,向资本家要求剩余价值的索取权,迫使资本家接受其条件。
但是,即使是在劳动力供不应求的条件下,资本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宁愿增加工资而不是给予工人剩余价值的索取权。
当新增价值(V+M)—定时,资本家给工人增加工资和给工人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在经济上几乎是等效的:
两者都使资本家实际获得的收益减少。
对于资本家而言,给予工人一定的剩余价值索取权,等于增加了人力成本,从而等于减少了收益。
从税收的角度看,或许资本家更乐于给工人增加工资,而不是给予剩余价值索取权,因为直接增加成本在税收上更有利于资本家。
从工人的角度看,能够增加工资一般也就感到满意了,没有必要非得要剩余价值的索取权。
当然,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
极少数工人由于具有技能上的不可替代性,会凭借其独特地位迫使资本家接受其要求剩余价值索取权的主张。
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
劳动力供给大大超过需求,且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人口增长惯性的作用,至少在本世纪的前五十年内,这种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不会改变。
在劳动力的这种状况下,劳动者想要安安稳稳拿地到工资已属不易,想要拿到剩余价值索取权,难比登天。
3法律法规很难对企业的货币出资人做出分割剩余价值的义务性规定
假设国家通过有关法律强制实施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索取权,那么劳动者参与收益分配的情况就会出现。
我国的实际情况是:
自1978年以来,我国的工作重点从搞阶级斗争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硬道理”,发展经济成了政府和老百姓压倒一切的客观需要。
发展经济需要投资,投资需要有回报,需要投资人取得合法的收入,需要投资人打消顾虑。
考虑到我国剥夺资本家资本的历史,考虑到我国长期“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残酷经历,考虑到最近二十年我国理论界和坊间对于“先富”的一部分人的多次诟病(是否合理暂且不论),投资人的顾虑也确实有存在的理由。
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特别是“十六大”提出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保护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就是为了打消投资人的顾虑,使投资人一心一意在国内投资搞建设。
因此,如果这时国家制定有关“货币出资人必须把利润的一部分交给劳动者”的义务性规定,恐怕只能导致投资人顾虑重现,撤资外逃,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陷于停顿。
5-某些替代“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举措
人们之所以提出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问题,是因
为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偏低。
而劳动者收入偏低的重要原因,是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在总量上和结构上失衡。
虽然我国的国情使劳资双方在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上的博弈结果难以预料,但我们可以通过对于宏观经济的调节改善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市场机制对于劳动力价格的自发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相当于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作用。
第一,促进劳动力供求总量平衡
当前我国的劳动力供大于求,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增加
劳动力需求,减少劳动力的供给。
为了增加劳动力需求,可以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广开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力的自主就业;可以增加国家工程的安置性就业等。
为了减少劳动力的供给,应进一步实施节制生育的政策,加大鼓励晚育的力度,并可考虑对于婚后自愿不育的家庭进行鼓励;进一步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包括扩大本科生和研宄生层次教育的规模),推迟初次就业年龄;在劳动强度较大或对身体有害的特殊行业(如机械、冶金、采掘、化工等),进一步降低退休年龄;有计划地在一些行业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分时制(part-time)工作岗位等。
第二,制定并不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在劳动力供求总量不平衡条件下,为了确保劳动者的收入可以实现劳动力的更新和发展,需要用法律或行政的手段限制劳动力市场供求对于决定劳动力价格的自发作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物价水平、通货膨胀率、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对于最低工资水平不断进行调整,使劳动者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第三,开展劳动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在劳动力结构性失衡的条件下,为了促进劳动就业,需要开展劳动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其目标是:
使长线的劳动力(相对于某个行业而言过剩的劳动力)掌握新的知识、技能从而有可能向短线转移;使失业的劳动力及时掌握劳动就业的信息,缩短摩擦性失业的过渡期限;指导失业人员充分认识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准确地对自身定位,避免错过就业的机会。
三•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劳动要素对于收益的分配
“十六大”报告提出在再分配中以公平为主。
以公平为主,就是通过财政分配,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分配的公平。
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增加针对低收入阶层的财政支出,以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第二,增加针对高收入阶层的财政收入,以降低高收入阶层的收入。
财政分配主要是对于剩余价值的分配,因此,增加针
对低收入阶层(主要是作为他人雇员或自雇劳动者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劳动者、失业人员)的财政支出,以及针对高收入阶层(主要是作为资本家雇员的经理、资本家兼经理和纯粹的股东)的财政收入,实际上就是再分配领域劳动要素参与的对于收益的分配。
1•财政支出对于低收入的调节
财政支出的很大一部分是由全体国民(包括劳动者)
分享的:
如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设施、政府提供的服务、转移支付等。
其中,财政支出中的社会保障支出,与劳动者关系最为密切。
财政支出中的社会保障支出,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等方面的支出。
这些财政支出,也是由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分享,但是,社会保障中的一些内容,劳动者分享的机会更多一些:
一部分社会保障内容主要由劳动者享受。
例如,失业保险主要由劳动者享受,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上的地位比其他社会成员更脆弱,更容易失去工作,特别是技术含量较少的劳动者。
再如,工伤保险也主要由劳动者享受,因为劳动者遭遇工伤的几率比其他社会成员高得多。
一部分社会保障内容几乎完全由劳动者享受。
例如,只有低收入阶层的人或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才能享受社会救助,享受社会优抚的人也往往是低收入阶层的人或完
全没有收入的人。
因此,政府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为社会成员特别是劳动者提供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是劳动者在再分配领域参与收益分配的主要形式。
我国当前在社会保障领域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两个第一,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是主要的部分,也是唯一需要企业直接出资参与的部分。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只覆盖城市事业单位、大部分公有制企业和一部分非公企业,在公有制企业中仍然有许多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相当多的非公企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有大量的农民工游离在社会保险的大门之外。
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扩大
社会保险的覆盖范
可以避免社会动荡,使那些因为失
业、工伤、疾病等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可以安然度过艰苦的岁月,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其次,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体现了劳动者地位的平等,有助于消除对于一部分劳动者(农民工、从事低技术含量工作的工人、从事脏苦累工作的工人)的歧视,促进工人阶级的团结。
再次,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体现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无论是公有制企业的工人,还是非公企业的工人,无论是城市土生土长的工人,还是刚刚进城的农民工,都是纳税人,都为财政收入做了贡献,从而都应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务,都应成为财政的社会保险支出的受益人;最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的互助互济作用。
第二,社会保障资金来源问题
虽然财政资金不是社会保障的唯一资金来源,但毕竟
财政承担着“最后支付人”的角色,即当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时,财政要进行资金的“兜底”。
因此,财政资金对于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我国的隐性失业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