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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领导人是否需要爱共产党不言而喻

香港领导人是否需要爱共产党:

不言而喻

2014年08月31日18:

49

来源:

中国人大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正在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决定草案,如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于31日(星期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与这些法律和决定有关的问题。

以下为问答实录:

[中国人大网]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何绍仁]

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应到172人,出席170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以161票赞成、2票反对、7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会议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会议以170票赞成,全票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事项。

 

[何绍仁] 

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关于新修改的预算法、安全生产法和关于香港普选问题决定的专题新闻发布会。

我们邀请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先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先生、社会法室主任滕炜先生出席发布会,回答大家关心的与这两部法律和决定相关的问题。

其中李飞副秘书长负责回答关于香港普选问题的决定相关的问题,楼继伟部长、王超英主任负责回答与预算法相关的问题,滕炜主任负责回答与安全生产法相关的问题。

 

[何绍仁]

本场新闻发布会不安排翻译,请大家用汉语普通话提问。

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所代表的媒体名称,提问尽量简洁,原则上每人只提一个问题。

下面,请大家提问。

 

[凤凰卫视记者] 

我想问一下李飞副秘书长关于香港普选的问题。

因为这在香港目前争议还是很大,我们知道特区政府也花了很大的精力,所以想问一下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定,您认为可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2017年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是否可以顺利进行?

谢谢!

 

[李飞]

谢谢你!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说几句。

我听说今天到场的香港媒体,你们有几家电视台是直播,我想现在香港的广大市民可以看到这个现场,所以借这个机会,我先向广大的香港市民致以问候。

 

[李飞] 

刚才你提的问题是事关香港普选问题,而且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所以,为了使现场和透过电视观看记者会的广大香港市民能够更充分地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所以很抱歉,我的回答可能要长一点,要讲得多一点。

 

[李飞]

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这个决定明确,“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同时,决定还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应当遵循的法律框架作出了明确规定。

 

[李飞] 

这是在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刻,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宪制权力,作出的一个重大决定,是香港民主发展历程中的一项重大决定,是“一国两制”伟大实践历程中的一项重大决定,也是维护香港当前和未来大局稳定、维护广大香港居民和各国投资者根本利益的一项重大决定。

它将为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推进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李飞]

香港社会围绕普选问题已经进行了多年的讨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0年制定的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的民主制度,并设定了最终实现普选的目标。

回归以来,中央一直在基本法的轨道上,积极推动这套民主制度循序渐进地向前发展,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在行政长官选举方面,选举委员会的规模已经从推选委员会的400人,扩大三倍达到1200人;在立法会选举方面,立法会议席总数增加了,直选议席在十年前已经占到全部议席的一半,而且,几年前,全体选民在立法会选举中都平等地行使“一人两票”的投票权。

 

[李飞]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在2017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的时间表。

中央、特区政府和广大香港市民都希望如期实现这一目标。

鉴于香港社会围绕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在一些核心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旨在澄清偏离基本法有关规定的错误认识,在遵循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普选规定的基础上,确立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法律框架,为凝聚社会共识提供法律基础,推动香港社会把普选的愿望变成现实。

 

[李飞]

为了使大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如何作出决定的,以及决定作出了哪些规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我想在此给大家介绍一些情况。

 

[李飞] 

7月15日,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正式启动了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律程序。

8月18日,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8月21-22日,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深圳举办了三场座谈会听取意见,香港各界564人参加座谈会,座谈会上反映的意见,包括泛民主派人士的意见,都如实地向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做了汇报。

常委会会议期间,安排了三次分组会议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和决定(草案),出席会议的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都发表了意见。

在认真审议、反复权衡、全面考量的基础上,常委会全体会议郑重地高票通过了这个决定。

 

[李飞]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阐述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观点和立场,第二个部分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就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上述规定是严格遵循基本法,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的:

 

[李飞] 

第一,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根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体现均衡参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

 

[李飞]

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

这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职责所决定的,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客观需要。

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李飞] 

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基于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和决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宪制责任,本着对国家、对香港高度负责的精神,在香港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刻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是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决定,是一个庄严、审慎的决定,其法律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李飞]

回归17年来,在全新的民主制度下,广大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基本法的充分保障,民主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是持续的、巨大的,民主发展的进程是稳妥的,有力地保障了香港的繁荣稳定,使香港继续保持了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稳定了人心,稳定了各国投资者,“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得到了落实,这充分说明基本法确立的民主制度是一套好的制度,是与香港实际情况相适应的。

 

[李飞] 

目前,香港民主发展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作出后,怎么落实决定的规定,仍需要香港社会深入讨论。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框架下,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还有需要香港社会进行讨论的地方,在新一轮社会公众咨询的基础上,特区政府将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行政长官具体产生办法的法案,需要立法会三分之二通过,经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李飞]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希望香港社会能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础上,理性讨论,凝聚共识,为2017年顺利实现普选而共同努力,实现民主发展的夙愿!

我用的时间稍微长一点,谢谢各位!

 

[中央电视台记者] 

近期我们也看到在香港有一些人用比较激进的言行要求公民提名行政长官的候选人,并且要求特区的普选必须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要对普选的办法做出这种“关闸性”的规定。

所以,我想请问人大常委会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谢谢!

 

[李飞]

提的还是普选的问题。

确实像你所说的,香港社会这一段在关于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讨论中,少数人出于其政治目的,以所谓国际标准来取代基本法,对基本法做出另类的诠释来混淆视听,还提出公民提名等明显违反基本法的主张,企图误导社会。

关于国际标准问题,我在其他场合已经反复讲过了,由于今天是直播,更多的广大香港市民可以看到,我想再耽误一点时间,再说一说所谓的国际标准。

 

[李飞] 

香港社会一些人讲的所谓国际标准,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的规定。

公约规定了多项普遍人权,但第25条规定的权利最为特殊,其所规定的选举权不是普遍人权,它是一项公民政治权利。

首先,各国界定行使政治权利的主体,即公民的标准各不相同。

其次,政治权利必须由法律赋予,不是天生的,有关法律需要对选举权的主体、选举权的内容、选举的程序、选举的方式等作出规定。

由于选举权要通过各国的选举法律来实现,而各国法律规定的选举制度并不一样。

联合国1994年的一本指引也指出了这一点,核心意思就是不要求世界各国采取相同的政治体制和选举规则,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各国的历史、人文、经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条件和情况不同,制定的选举规则当然就不同。

所以讲,公约第25条确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般原则,最终还是要通过各国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规定。

香港基本法45条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长官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

 

[李飞]

香港一些人不讲按照基本法搞普选,而是反复鼓吹要按照“国际标准”搞普选。

实际上,这些人的“国际标准”,完全按照他们自己量身订做。

这哪里是什么“国际标准”,明显是“个人标准”嘛!

 

[李飞] 

正是因为这些人的言行,使得香港社会浪费大量时间讨论不切实际的主张,用世界上无确切定义的所谓“国际标准”去诱使人们陷入似是而非的混乱概念之中,使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得不到充分的讨论。

 

[李飞]

此前,我听到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有一个形象的说法,那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剪布”,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让有关讨论回到正轨上来。

这是香港社会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声音。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就是为了使讨论严格遵循基本法,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核心问题作了规定。

 

[李飞] 

因为占用时间,我就简单回答这些。

谢谢!

 

[中新社记者]

请问楼部长,这次关于预算法修改当中,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请问在具体的修改过程中有什么样的考虑?

另外,您认为在地方债方面,又释放出什么样的信息?

谢谢!

 

[楼继伟] 

谢谢!

终于问到我了,我以为我今天没事了。

这次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是预算法修正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次把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单独作为一个部分,凸显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重点是解决三个层面的问题。

 

[楼继伟]

第一,建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以适度的举债权,解决怎么借的问题。

现在大家看到比较多的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第二,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监督,还要接受上级行政和上级立法机关的监督,解决怎么管的问题。

同样大家可以联想到,目前碰到一些问题,由于它不是一个规范的债务,目前存在的情况不是规范的债务,所以管的问题就无从下手。

 

[楼继伟] 

第三,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解决怎么还的问题,也是针对目前的情况。

地方融资平台中有一些实际上是政府通过企业举债,我们要分开。

属于企业的债,政府如果需要支持,就给予明确的,比如说补贴,或者是PPP模式给与支持;属于政府的债务,这些完全公益或者既是公益而且现金流也不足的这些债务,就转成了政府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这是分清责任,给社会以正确的信号。

为此,这次预算法中也规定了,要建立以责权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的资产负债表要向社会公开,引入评级。

这是我说预算法新修订之后的,当然国务院和财政部在不同层级上,还要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总体上来说,是要把地方债纳入规范管理。

这是您说的第一个问题。

 

[楼继伟]

第二个问题,现在的情况怎么样?

去年年底的时候,审计署公布了全国截至去年6月份地方债务的情况,按偿债责任看,大致地方政府有12万亿的债务,包括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和救助责任的债务。

到去年年底,从财政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个规模并没有明显地扩大,当然也可以借一些新债,还一些老债,但是总规模没有明显扩大,总的风险是可控的。

 

[人民日报记者] 

关于安全生产法的问题,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乡镇政府对于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请问,这条规定出台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乡镇政府是否有这个能力实现、完成这个责任?

谢谢!

 

[滕炜]

这次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专门对乡镇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作出了规定,主要的考虑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有些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相当快,特别是在东南沿海一些省份,有的一个乡镇就有上千家企业,我们调研中也了解到这种情况。

乡镇的企业大量是小微企业,县市的政府,从行政管理职权来说,是要覆盖到县市的,包括乡镇,但因为乡镇政府人员力量有限,现在乡镇企业,特别是村的企业比较多,可能监管起来比较难。

再加上小企业生产条件比较差,发生事故的机率比较大。

所以这些年各方面反映基层的执法力量显得不足、不够,所以小企业的监管出现了这些问题,因此专门作出了这个规定。

 

[滕炜] 

但是根据现在的规定,也考虑到刚刚提到的乡镇政府在机构人员方面有所限制,不像县市以上的政府都有职能部门,乡镇没有。

可能在监管工作上会带来一些困难,所以法律的规定稍微原则一点。

就明确了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并不是说把乡镇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压给乡镇政府了,县市就不管了。

主要还是靠县市政府来监管,但是乡镇政府也要加强监管,尤其是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主要是这个考虑。

 

[京华时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关于预算法的。

在审议中,我看到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比较大,甚至高过一般性的转移支付。

此次预算法修改后,对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作了一些什么样的规定?

而且预算法实施以后对于目前情况下一些专项资金效益低下、缺乏有效监管、挤占挪用的问题,您预计会起到多大的作用?

谢谢!

 

[楼继伟] 

你提的这个问题要解决需要采取综合性措施,在预算法中全面的作出了规定。

我知道代表们审议的时候,对专项转移支付过多是很有意见的。

现在,预算法做了一些约束,最重要的约束就是预算必须完整,然后必须公开。

除涉密信息之外,原则上都要公开,预算法是这样规定的。

 

[楼继伟]

“公开是最好的阳光”,因为有些专项转移支付,目标重复,效果不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中专门提出,要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当然这是“动奶酪”的事情。

通过公开预算,大家评一评,这是一个办法,能够减少一些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合并同类项。

 

[楼继伟] 

第二,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清理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规模挂钩,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

目前,我们现在七项挂钩的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比重达48%,采取挂钩方式之后,就使得我们的预算被切得非常零碎。

预算被切得特别细、特别破碎,这也使得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数额比较多,效果也不是很好。

 

[楼继伟]

再有一条是规定建立跨年度的预算平衡制度,要做预算的中长期规划,它是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一部分。

我们过去编制预算,按年度考虑比较多,而财政收支包括收入制度和支出政策,都是中长期的政策工具。

因此,实行中长期规划、滚动预算、滚动规划,可以使得政策有长远考虑,论证比较科学,减少碎片化、随机性,也有利于减少专项转移支付。

 

[楼继伟] 

所以说要压缩,压缩措施应该说很难用一句话来回答,预算法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下一步的方向就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规范整合。

总的来说,目标明确,手段明确,不要切得太细了。

分清中央和地方的职责,中央和地方的共同职责共同安排支出,完全属于地方职责的那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逐步取消掉,变成一般转移支付。

委托地方的事项尽量减少。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专项转移支付将会减少,一般转移支付会增多。

谢谢!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围绕香港政改方案,香港社会中某些政团、团体,与中央存在一些不同的认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份决定中,有哪些方面照顾到了香港的关切,香港2017年顺利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的意义是什么,如果未能获得立法会通过,对香港会造成什么影响?

 

[李飞]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香港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意味着全香港500多万选民都能在行政长官选举中投下自己庄严的一票,行使直接选举特区最高行政领导人的权利。

它标志着香港在回归20年的时间里,就完成了西方国家一两百年才能完成的民主进程。

这是香港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历史变革,是香港同胞政治生活中一件大事,是历史性、跨越式的进步。

不仅如此,实现了行政长官普选以后,立法会可以相继跟进,实行全部议员普选,因此,行政长官普选,同时可以为立法会实现普选创造条件。

应当说,香港至今从未有过如此接近市民期待的行政长官普选,开启了香港民主发展的新历程。

 

[李飞]

对于被政治争议困扰的香港社会来说,在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还意味着社会各界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经济发展问题上,可以集中精力去思考如何给年轻一代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如何促进香港继续保持领先发展的优势。

你问我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哪些方面照顾到了香港社会的关切。

我想说的是,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生活素质,这些就是香港社会最大的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作出决定,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核心问题做出规定,就是着眼于解决普选这个困扰香港社会多年的重大难题,保持香港政局稳定,从而为香港社会未来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李飞] 

大家都知道,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达至普选,要遵循“五步曲”的法定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只是走出了“五步曲”的第二步,香港到底能不能在2017年落实行政长官普选,取决于后三步能不能走得顺畅,而其中的关键是特区政府提出的普选法案,能不能在立法会获得通过。

如果行政长官普选法案在立法会无法获得三分之二多数支持,那么,只能原地踏步,虽然在法律上不存在“真空”,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实行现行的选举办法,使人感到遗憾的是广大市民期盼的普选权利未能成为现实。

 

[李飞]

再有,从香港社会目前的气氛看,是不是存在普选法案通不过的可能呢?

我看到香港社会不少人已经对此表示了担忧。

因为2005年,反对派议员曾经集体捆绑否决获得香港社会广泛民意支持的2007/2008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法案,使香港丧失了一次循序渐进发展民主的机会。

在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如果这些人再以一己之私,重操旧法,捆绑否决法案,那么,这一次,香港错失的将不仅仅是一次民主发展的机会。

更重要的是,香港可能继续面临更长时间的政治争拗,牵扯特区政府处理经济、民生问题的精力,更不用说,香港社会部分人挑起违法激进活动可能对香港良好营商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了。

如果有人说,2017年不实现普选,2022年还可以重新来过,那么我想说的是,香港可能因此而错失的发展机遇是不可能重新来过的。

 

[李飞] 

这里,我衷心地希望香港社会部分人放下成见和个人利益,拿出政治勇气和智慧,以国家和香港的整体利益为念,以最广大的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为念,以正确实施“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香港基本法为念,本着对历史负责、对香港市民负责的态度,与中央和特区政府一起,推动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顺利实现。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关于香港的普选。

李秘书长,您经常说香港领导人需要爱国,你的意思是不是他们也需要爱共产党吗?

还是你认为香港人能不能分开国家和共产党这两个概念?

谢谢!

 

[李飞] 

刚才我也讲了,在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当中,明确地提出来,香港的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这是香港基本法的规定。

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是双首长、双负责,所谓双首长,就是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所以,这就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必须拥护中央政府,必须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包括特别行政区在内,如果香港的行政长官与中央对抗,不爱国爱港,那么大家可以想像,在“一国”之下的“两制”就行不通,“一国两制”方针就要告吹。

所以,你刚才说的爱国,这是在法律上必须履行的责任。

 

[李飞]

你们也都看到了,从1949年以来,新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60多年的艰苦奋斗,全体人民发挥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战胜了各个方面的艰难险阻,发展到今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地位。

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得到了全中国各族人民的衷心爱戴和拥护,所以,拥护这样的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来说,是不言而喻的。

谢谢你!

 

[经济日报记者] 

我们知道这次修改预算法也加强了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请王超英主任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谢谢!

 

[王超英]

谢谢!

我真以为我没事了。

审查和批准预算,是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

实践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新途径、新办法,积累了不少经验。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的要求,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经验,修改后的预算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

 

[王超英] 

一是要求报人大审批的预算草案应当进一步细化。

实践中反映的关于预算审查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预算细化程度不够,“看不懂”,无法实行有效的监督。

多数预算只是编列到类,而且只有支出方向(功能分类),没有支出用途(经济分类)。

代表们只能了解某一领域预算支出的大数,如教育支出总金额是多少,但对具体内容,如多少资金用于教育部门的行政经费,多少资金用于解决教师待遇,多少资金用于学校建设等等,都不是很清楚。

看不懂,也就无法审,更无法监督。

为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后的预算法在预算编制阶段,要求各级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通过功能分类反映支出方向(如是教育支出还是科技支出),通过经济性质分类反映支出用途(如是工资支出还是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支出),二者结合可以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支出,便于审查和监督。

要求报送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王超英]

二是完善预算的初步审查制度。

现行预算法只规定了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增加了对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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