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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一、含义现状
二、存在问题
三、 解决方法
摘要: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还存在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比比皆是。
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努力转换薄弱环节,寻求整体优化机制。
在现阶段的实践中,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和完善的基础。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
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
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行政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使用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在民主政治下,按照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将国家行政权力赋予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官员,是权力的委托而非丧失,因此人民始终应该掌握对国家行政的最后控制权,这在制度上就表现为行政监督制度。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行政腐败是一个比较突出的政治现象。
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资源的垄断权,拥有广泛而实际的权力,对社会经济事务的某些方面仍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过于深入、具体的干预,从而为权利与私人经济利益的结合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体制尚在转型过程中,难免在体制上出现“漏洞”,客观上也为行政腐败提供了机会。
在此情况下,通过加强行政监督对政府行政活动进行监控以抑制行政腐败。
促进行政活动规范化,就成为了一个更为必要的任务。
行政监督分为外部监督(以非行政组织的力量为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行为)和内部监督(以行政系统内部的特定层次和特定机关为主体,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所进行的监督)。
外部监督分为:
权力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司法监督——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为主体,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侦察、审判等监督行为;政党监督——中国共产党以及各民主党派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社会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力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向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通过信访工作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题进行批评和检举,还可以申诉、控告、举报行政违法违纪行为。
内部监督分为:
1,上级监督,即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监督;2,审计监督,即专门的国家审计机关通过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益,以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3,监察监督,即专门的国家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
从总体上看,我国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是内部行政监督体制和外部行政监督体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
但是,现在的行政监督体制还是存在着不少的缺陷,这些不足影响了政府工作的效率,也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主要体现在:
第一,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
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
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事实上,我国虽然存在着很多形式的监督,但是,每一种监督都有其特定的权利。
共产党组织的监督限于共产党内部成员和组织之间,是党纪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群众的社会监督和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虽然对象十分广泛,但均没有法律效力;人大的监督是对本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因此,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关需要互相合作,但要各司其职。
第二,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
我国监督机构的设置不是独立的,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任命。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的监督,上级监察机关处于“管得着”但“看不见”的状态,本级监察机关是“看得见”但“管不着”。
目前对这部分监察对象的监督,主要依靠群众的举报揭发。
然而这些人身居庙堂之高,一般群众很难了解其违法违纪的事实详情,由此造成了一个监察盲区。
其原因在于监察机构设置于政府内部,在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从整个行政管理系统来看,虽然处于执行机构的地位却没有实际上的独立性,所以对政府首长的监督显得责任大权力小,位卑言轻,结果是同级监察机关对行政首长的违法违纪行为无可奈何,有心监督但力不从心,甚至唯首长之命是从,使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
监督机构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员编制、经费拨付、劳动工资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这就为行政领导对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进行干预打开了方便之门。
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为了局部利益,从本位主义和个人私利出发,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对该立案的不立案,该清查的不清查,该处理的不处理;或者千方百计阻挠监察工作,使得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得到及时严肃的查处。
第三,决策层和社会各阶层的联系缺失,公民参与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监督行为滞后。
我国行政监督的问题还体现为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处理,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进行中的控制。
往往是等到问题出现,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以后才去追究。
这种监督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打击腐败和惩罚失职具有一定作用,也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其造成的损失与危害有时难以弥补。
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决策中政府行为缺乏全程监督。
知情才能议政,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不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众的参与度或不能及时参与。
我国传统行政管理的特点就是封闭性,一方面,一些官员受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影响,忘记自己公仆身份,拒绝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听取和吸收公民意见,公民参与权和决策权无从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信息透明度不够,在政务公开的程序、内容真实性方面没有做到规范,有些政府公布的信息不全或避重就轻甚至故意隐瞒事实,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公民不能及时全面地对政策制定进行有效监督。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制化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发展较晚,并且整个监督体系庞杂,行政监督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从而影响了我国行政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了许多明显的不足及问题。
(一)行政监督整体功能不强,缺乏合力经过多年的不断建设,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全面、系统的多元化行政监督体系,监督主体、方式和渠道多,这是一个优势,。
但是由于多元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权责关系并没有完全理清处理,各种监督主体又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造成了职责权限不清、职能要么交叉重复,要么监督缺位,以至于乱用权利力,推诿扯皮,互争管辖权等现象屡屡发生,这必然损害行政监督的权威和效率,削弱了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
(二)行政监督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监督必须依法进行,健全的监督法律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的法律基础。
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完善和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为加强我国的行政监督职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行政监督立法不够完善,监督法律制度不足。
具体表现有:
缺失重要的监督法律、完善的监督法律体系和必须的监督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中有关监督的规范不完善,缺乏明确的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部分领域甚至有空白,一些监督主体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另外还存在着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三)行政监督主体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任何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都毫无例外的取决于其地位的独立,独立性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
但是就我国行政监督的内部监督体系来看,行政监督主体的地位不独立,导致监督缺乏力度,从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实际情况看,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关受到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这种领导体制,易导致行政监督主体的缺位、监督功能错位等现象,严重制约了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行政监督形式单一化,重事后监督,缺乏预防监督行政监督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应该遵循经常性联系性的原则,贯穿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全过程。
依据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实施监督的阶段不同,行政监督可以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个阶段,只有三者全方位有机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监督方式比较单一,监督主体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预防和控制,没有把预防为主作为行政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同时又缺乏应有的控制力度,以致造成行政偏差过多,陷入被动消极的不利局面。
因此,有效的行政监督应该是问题发生前的预防和控制,建立起对行政权力使用过程的全方位监督机制,使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为一体,提高监督效能。
(五)行政监督开放性、透明度不高,公民参与意识不强在我国行政活动的公开化、透明性不高,使“暗箱操作”、“报喜不报忧”等现象频频发生,造成政府公开的缺失和非透明,最终导致监督信息的不平等、渠道不畅通,使行政监督难以发挥实效。
此外,公民的参与及监督意识不强,当公民的利益受到主管行政机关的侵犯时,不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利。
(六)部分行政监督人员素质不高行政监督人员是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和实施者,提高行政监督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人员的素质。
从总体上说,我国行政监督主体的人员结构、知识层次、能力水平比较好。
但是部分监督人员仍需提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行政监督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不高;思想素质不到位,办事不坚持原则、贪污腐败、监督不当等,这些问题阻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开展。
三,
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它是保障国家的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的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基本准则。
行政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行政监督工作。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利。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2003年3月国务院通过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把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新一届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
我国的行政监督自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两部分。
外部监督是指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和公民的监督。
与外部监督体系并列内部监督体系是我国行政组织内部建立的系统的自我监督体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如监察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二是非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上下监督、主管监督、职能监督三种形式。
上下监督即各行政机关因隶属关系所形成的监督主管监督即行政机关对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能监督即政府对政府职能部门就其主管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目前我国虽然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监督体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督主体多监督力量缺乏整合未形成合力二是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序低监督标准不明确三是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四是行政监督主要靠事后的追惩对事前预防监督和事中的过程监督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五是国家权力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
这些年来我们已经建立了不少好的监督制度摸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
当务之急是要切实使这些监督机制真正有效地运作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根据《纲要》的规定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都由同级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人民代表的建议和批评对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按时办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要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是制约行政权的重要方式。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法律规定的各自权限范围内活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并列机关。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的权力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司法权的效力高于行政权行政裁决服从司法裁判从而达到司法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目的。
因此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十分重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和守法二是对因违法的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公民提供救济三是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衡四是人民法院不直接行使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由人民法院裁判行政诉讼案件能够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
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
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三、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不仅负有组织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职责同时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承担着不可推卸的层级监督责任。
实践证明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对规范和制约行政行为更直接、更有效。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政府层级监督。
一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
保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是从源头上防止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发布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各地方也制定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要按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健全有关备案审查程序抓紧完善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作用。
要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打架”问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二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是在总结我国长期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基础上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快捷地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条有效法律途径。
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
新一届国务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加强对省部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依法行政观念。
2003年全年国务院共收到各类行政复议申请471件到年底已办结443件。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明确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认真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切实解决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等问题。
三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
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
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四、加强专门监督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我们各级政府都设立了审计、监察部门专司监督职责。
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
同时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审计监督作为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分重要。
《宪法》确立了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
近年来审计监督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是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揭露和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推动了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三是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的审计加强金融审计四是认真进行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地促进了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责任要依法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格执法。
近年来审计监督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著。
2003年审计署推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全文公布了牵涉很多重要部门的审计报告。
关于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结果作为2003年第一号审计公告作了正式公布。
从2004年开始审计署又在审计报告公开的基础上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审计报告内容都将向公众公告。
今年6月审计署连续发布了2004年审计署审计结果第一号、第二号公告公布了50个县基础教育经费审计调查结果和对全国50个县财政支农资金审计调查结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五、强化社会监督强化社会监督是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做好政府工作的根本保证。
只有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政府工作人员才不会滥用手中的权力。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政府才能更好地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减少和防止工作失误也才能保证行政机关的清正廉洁。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首先是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把手”都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为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创造条件切实保障他们的举报、投诉的权利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对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违者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公民或社会组织表达一种针对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批评性言论的活动是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这是舆论监督的直接法律根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总理曾说“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各级政府都要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
”舆论监督是社会的“减震器”、“解压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自警自醒机制的重要一环。
在中央的关心和支持下这些年来舆论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一切重大案件得到及时查处。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监督支持新闻单位宣传报道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必须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政府立法活动和各项决策的公开不仅是方便人民群众对我们监督也是向人民群众加强宣传赢得他们对政府工作支持的重要基础。
要处理好依法保密和政务公开的关系。
凡是需要人民群众遵守和执行的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不是直接要求人民群众遵守和执行但需要他们配合、了解的事项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