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东莞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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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东莞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房地产管理)东莞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东莞市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
二○一○年一月
说明
一、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在经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必须为购房者提供《商品住宅在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中《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根据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建住房[2000]200号《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第十六条有关保修责任的规定,商品房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以《东莞市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三、《东莞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一式两份,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各持一份。
四、2010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的项目,在商品交付使用时,根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商品房质量保修期限按本版本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五条规定执行。
五、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时,未按规定发放“两书”的,将按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两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本版本的附图应清晰可见,填写的内容涂改无效。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尊敬的用户:
感谢您惠购本商品房!
本商品房项目名称为,项目地址,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
为使本商品房能安全、长期为您服务,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您所购的商品房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房号
房屋建筑面积
幢(栋)号
单元号
套内建筑面积
总层数
层次
共有分摊面积
本栋房屋用途
本套房屋用途
证件名称
证号
发证(备案)部门
日期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国土证终止日期:
商品房销售方式:
□预售(预售许可证)
□现售(现售备案证)
初次发证日期:
商品房买卖合同
备案日期:
二、商品房工程概况:
(一)房屋结构
地基类型
天然地基□桩基础□筏板基础□其他____________
结构类型
框架□框剪□砖混□其他_____________
抗震烈度
耐火等级
设计使用荷载
客厅、卧室:
kN/㎡
厨房、卫生间:
kN/㎡
阳台:
kN/㎡
墙体材料
填充材料
外墙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砼小型空心砌块□灰砂砖□
剪力墙□蒸压粉煤灰砖□烧结保温砖□其他_______
内墙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砼小型空心砌块□灰砂砖□
剪力墙□蒸压粉煤灰砖□烧结保温砖□其他_______
保温隔
热材料
玻化微珠保温砂浆□聚苯颗粒保温砂浆□挤塑聚苯板□
膨胀聚苯板□其他____________
门窗
玻璃
普通单层玻璃□普通镀膜玻璃□普通中空玻璃□
Low-E中空玻璃□其他______________
型材
普通铝合金□断热桥铝合金□塑钢□其他_________
防水材料
墙体
聚合物砂浆□其他____________
屋面
防水卷材□防水涂料□
厨房、
卫生间
阳台
封闭式□非封闭式□
屋面部分
屋面类型
上人屋面□非上人屋面□
隔热材料
挤塑聚苯板□绿化种植□其他_______________
(二)房屋设施
设施名称
设施内容说明
给水设施
电气设施
用户电表负荷:
安培(A);总负荷不超过瓦(W)
燃气设施
排水设施
消防设施
通讯及智能化设施
三、参与本商品房建设的主要单位:
参加单位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开发商
合资、合作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电梯安装单位
其他
四、使用注意事项:
1、用户使用后不得随意改变本商品房的使用功能、结构、外形及色调。
在室外进行装修、装饰必须事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批后,方可施工,装修时不得影响其它住户的正常使用。
2、商品房室内地面、承重墙面、顶棚可进行表面装修,但室内地面不得凿除原砼保护面层。
3、楼面荷载及在其上装修的天花板荷载之和不得超过设计使用荷载。
4、严禁拆除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保温隔热材料、上下水管、煤气道、管道井、房屋防水隔热层等,进户门和外窗位置不得随意改动。
5、阳台不得随意封闭,不得集中或超负荷堆放物品。
6、禁止在不上人屋面安装任何设施;在上人屋面安装太阳能或其它设施时,严禁破坏屋面结构和防水层。
严禁在屋面上堆放物品,以免破坏屋面防水层或影响屋面排水及造成屋面超载。
注意保护落水管并经常清理屋面漏水斗,以免造成堵塞。
7、排水管应防止外力打击;便器内及地漏口不得扔放手纸、卫生巾、塑料袋、杂物及垃圾等易堵物,排水口的污物应经常清除,以免造成堵塞,影响您及他人的正常使用。
8、户设电表一只。
住户要做到安全用电,不得超过线路及户表的最大允许负荷量,不乱动电表及室内线路,以免造成线路和电器设备的损坏,影响安全及正常使用。
9、使用燃气使用时请详细阅读相关使用说明书和有关使用规定。
燃气管道不得私自改装移位;计量表、阀门不得拆卸、乱动。
以免漏气,影响您及家人的安全。
10、室外配有消防管道及消防栓,电梯间配有紧急按钮,平时严禁乱动,遇有紧急情况,方可启动。
11、不得在公共部位、公用走廊等部位违法搭建及堆放杂物。
室内外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12、空调安装位置应统一,使用空调不得破坏建筑外立面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13、安装防盗网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凸出外墙安装防盗网和晒衣架等,请勿重物撞击,在上面打洞、乱刻乱画,以免损坏墙面装修。
14、其它注意事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图:
(一)本套商品住宅建筑平面示意图
(二)本套商品住宅给、排水布置示意图
(三)本套商品住宅电气线路布置示意图
本套商品住宅建筑平面示意图
粘贴处
本套商品住宅给水布置示意图
粘贴处
本套商品住宅排水布置示意图
粘贴处
本套商品住宅电气线路布置示意图
粘贴处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本着对用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本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房,在其结构、部件、设施、配套、维修等方面作出下列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本商品房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监理和施工,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
二、本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经(或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套商品房交付情况
单位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建设实际周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本套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
年月日
(二)本商品房工程验收情况:
验收内容
验收部门
验收结论
验收日期
备注
规划
市城建规划局
建筑
工程建设“五方”单位
消防
市公安消防局
环保
市环境保护局
三、《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见附件,复印件加盖开发商公章)。
四、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当年有效,见附件,复印件加盖开发商公章)。
五、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
本商品房自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本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情况对本商品房的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作如下承诺:
保修项目
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制度规定的最低保修期
公司承诺的保修期
保修责任
问题处理期限
地基和主体结构
正常合理使用寿命
正常合理使用寿命
保修期内如因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建筑物的地基下陷、开裂、倾斜及主体结构构件开裂、变形、破损、超出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定值时,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复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屋面防水
3年
保修期如因防水材料、设计或施工质量而导致天面渗水、滴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墙面、厨房的卫生间地面渗漏
1年
保修期内如因施工质量或所用材料的质量问题而出现的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漏水以及地下室渗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1年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墙、顶棚抹灰层脱落,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复。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1年
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地面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复。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1年
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
卫生洁具
1年
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卫生洁具开裂,漏水问题,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
灯具、电器及开关
6个月
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出现的问题、随楼附送的灯具(不含光源)、电器及开关失灵问题,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但业主自行改动后不属保修范围。
管道渗漏、管道堵塞
2个月
管道开裂、渗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管道堵塞问题,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疏通。
保温(隔热)工程
5年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发展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白蚁防治
15年
广东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规定必须进行白蚁预防的部位。
(其他约定项目)
本公司愿承诺的其它内容(可用附页)
质量保修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
质量保修单位
联系电话
答复时限
个工作日
备注: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项目中保温工程、白蚁防治的最低保修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保修委托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质量第一责任人,按照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为方便业主保修,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公司等单位对住宅进行保修,具体事项详见《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委托书》。
七、用户注意事项:
1、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当装修而造成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修范畴。
2、用户使用后,有关商品房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和妥善处理。
3、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商品房工程质量的,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协调;凡有关商品房配套建设质量的,向市商品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
4、本公司愿承诺的其它内容(见附页)。
八、报修办法:
当您正常使用本商品房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在上述保修期限内及时填
写《东莞市商品房质量报修联系单》,向我公司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报修。
九、保修处理期限:
在接到用户《东莞市商品住宅质量报修联系单》后(紧急事故须立即处理),经现场核实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由我公司或保修委托单位,在用户的配合下,小修在日内,大修在日内(届时可视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约定)完成修复工作。
保修期内维修时导致其他用户受到影响造成损失的,我公司将出面进行协调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保证单位及物业管理公司:
本商品房的保证单位必须由负责建设本商品房且有开发资质的开发商承担。
商品房竣工后,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必须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
保证单位(开发商盖章):
物业管理公司(盖章):
开发资质证书号:
物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签定日期:
附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六条;
5、《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6、《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委托书》;
7、《东莞市商品住宅质量报修联系单》。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查、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附件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附件3: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
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十一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
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7号)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附件5: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6:
《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委托书》(具体格式不限,要求有明确委托内容和事项,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双方责任人签名和单位公章)
附件7:
《东莞市商品住宅质量报修联系单》
用户姓名
具体位置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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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次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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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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