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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项目开发合同

新疆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

咨询与技术服务协议

 

协议签订方

甲方:

乙方:

2015年月日

 

鉴于:

1、甲方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县成立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作为在该地区开发、投资及建设并网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的主体,甲乙双方合作进行项目开发,甲方授权乙方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展项目申报和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

双方依据当地政策,最终以项目公司取得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经营的相关批准文件为准,进行光伏电站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2、乙方对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开发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并已开展了相关前期工作。

现甲乙双方就光伏项目合作开发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1.合作内容

1.1甲乙双方均同意,由乙方为甲方拟设立的项目公司提供以下咨询和技术开发服务:

1.1.1为此光伏项目整体的规划设计、可研报告的编制和评审、项目用地的选址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进行专业指导;

1.1.2为光伏项目的项目用地四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租赁协议、电力接入系统方案的设计和评审、环评报告、无文物遗存报告、矿产压覆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维稳报告、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以及项目备案等文件的制作和手续的办理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协调服务及项目所需的其他服务;

1.2甲乙双方设立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ⅹⅹ万元,其中甲方占投资比例的90%,乙方占投资比例的10%。

乙方所投资的10%不实际出资,在项目光伏电站建成并网后10个工作日内,即在与甲方咨询技术服务费支付的第5个节点即本协议第4.2.5条款对应的时间点,由乙方将该股份按原始价转让给甲方。

具体操作内容另行签订《备忘录》约定。

1.3对于某一项具体项目,乙方为甲方的项目公司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时间期限为:

该项目并网后10天;

1.4乙方为甲方的项目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地点为该项目所在地;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且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2.2为使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需提供相应的协助;

2.3对乙方制作提交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方案和建议,甲方及其项目公司要及时给予反馈;

2.4甲方应就每个具体项目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项的对接工作,与乙方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

2.5,甲方在的新能源项目均由乙方进行项目开发咨询与技术服务,并具有排他性;若就开发项目协商不一致,乙方有权进行自行开发,同时甲方不再在该地开发建设同类项目。

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且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3.2乙方承诺:

乙方推荐的项目拟选址在地区县内,如项目选址有变化应事先得到甲方的确认。

单个项目的规模不小于20兆瓦,但对甲方认可的项目,开发规模不做限量;

3.3依据与甲方签订的咨询与技术服务协议,按时向甲方提供咨询、技术服务和工作成果,并收取咨询和技术服务等项目开发报酬费用;

3.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项目公司提供必要的配合,对其制作提交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方案和建议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或甲方及时给予反馈;

3.5乙方确保光伏项目取得备案手续、电力接入评审意见及项目用地手续并保证所有项目相关手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6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在县就该合作项目向甲方及其项目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或类似服务;

3.7乙方应在具体项目所在地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项的对接工作,与甲方及相关项目公司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

4.咨询与技术服务费

甲乙双方合作开发建设光伏项目,乙方负责项目前期开发,甲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发相关费用,具体支付如下:

4.1项目公司就乙方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应付咨询与技术服务费的计算标准:

甲方按照税后每瓦0.5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咨询与技术服务费用,相关税票及税费由甲方自行解决。

4.2咨询与技术服务费的支付节点与时间:

4.2.1乙方以甲方或甲方注册的项目公司名义,将光伏项目纳入新疆自治区发改委2016年光伏电站建设分配指标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与技术服务费全额的55%(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2乙方在取得此光伏项目的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系统接入评审意见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与技术服务费全额的15%(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3乙方在取得此光伏项目的新疆自治区国土厅项目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划拔或出让手续、土地预审意见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全额的15%(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4乙方在取得此光伏项目的新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备案通知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与技术服务费全额的10%(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5光伏项目并网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技术服务费全额的5%(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6咨询与技术服务费按协议约定的节点由双方计算,甲方按时支付。

4.3附件一,为所列的各阶段所需取得的相关文件及其分工。

4.4费用支付方式:

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4.5项目土地费用及附件一中明确的由甲方承担项所需规费及公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项目列入新疆2016年光伏电站建设备案指标所需的公关费用及附件一,明确的由乙方承担项所需规费及公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6甲方应按照约定付款节点向乙方支付咨询与技术服务开发费,如逾期超过10日未支付,甲方应按照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二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7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咨询和技术服务等项目开发报酬费用标准有效期3年,自取得第一批项目指标备案证之日起计,其后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该报酬费用标准在本协议数额基础上在20%范围内上下浮动。

5.保密约定

5.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由协议他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保密信息”)。

事先没有得到其他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为自身目的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或向各方以外的其他主体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5.2以下信息不属于上述第5.1款中的保密信息:

(1)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其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2)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仲裁庭下发的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裁决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3)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的由第三方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信息;

(4)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为公众所知信息。

6.不可抗力

6.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等。

6.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其他方,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并明确说明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提供有效证明。

6.3如因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待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该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30个工作日及以上或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7.违约责任

7.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遗漏或有误导,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7.2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同时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经催告后违约方仍不履行义务或怠于履行义务时,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8.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受中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管辖和约束。

8.2在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过程中,任何因本协议的履行引起,或与本协议的履行相关的争议(“争议”),各方均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8.3如争议发生后,双方无法通过上述第8.2款的规定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8.4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及的条款外,本协议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9.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其他

9.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9.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协议的变更应以书面方式作出。

9.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各方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方式解除。

9.4本协议对双方长期合作具有指导作用,协议原则精神适用于双方在新疆境内其它地区新能源项目的合作开发。

9.5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9.6本协议的附件:

附件一、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清单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2015年月日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2015年月日

协议签署地:

乌鲁木齐市

 

附件一、光伏电站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清单

分类

序号

文件名称

办理

主体

办理

时间

费用

承担

备注

备案相关

1

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可研报告

乙方

 

待光伏项目指标确定后共同双方协商办理时间

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2

可研报告评审意见

乙方

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3

县发改委前期工作函

乙方

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4

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乙方

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5

自治区发改委备案批复

乙方

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6

县/地区/自治区环境局环评报告批复(环评)

乙方

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7

县/地区/自治区文物局无文物遗存的意见函

乙方

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8

县/地区/自治区国土部门矿产压覆审查意见

乙方

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9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乙方

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10

社会风险维稳报告

乙方

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土地相关

1

项目选址批复

乙方

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2

项目选址意见书

乙方

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3

项目选址技术审查意见表(专家会签)

乙方

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4

土地预审意见

乙方

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5

国有土地使用证

甲方

甲方

乙方协助甲方办理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甲方

甲方

乙方协助甲方办理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甲方

甲方

乙方协助甲方办理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甲方

甲方

乙方协助甲方办理

电力

接入

1

电力系统接入设计报告

乙方

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2

电力系统接入评审意见

乙方

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并网发电

1

电监办发电许可证

甲方

甲方

甲方办理

2

自治区发改委上网电价核准批复

乙方

乙方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

3

电力业务许可证

甲方

甲方

甲方办理

4

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地调)

甲方

甲方

甲方办理

5

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省调)

甲方

甲方

甲方办理

6

购售电合同

甲方

甲方

甲方办理

7

并网前电力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甲方

甲方

甲方办理

8

并网前电科院验收检查报告

甲方

甲方

甲方办理

9

并网前电网公司验收检查报告

甲方

甲方

甲方办理

10

并网启委会

甲方

甲方

甲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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