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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篇一:

婚姻法第十八条解释:

【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解释:

【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释】

  一、夫妻财产制

  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主要是涉及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它涉及的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问题,离婚时财产的分割问题等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

  1.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按照民法的基本理念,约定之效力往往高于法定,故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

  依据现行《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可见,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一般原则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共有状态是共同共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而法定财产制的另外一个方面,是法律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是对婚后所得共同制的一般原则的补充。

  2.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所作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民事法律自身的特征决定了可以允许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或者按照双方的约定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

将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辅助形式,与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结合起来适用,体现了我国在婚姻立法的夫妻财产制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二、条文内容介绍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享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定或约定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夫妻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的同意,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财产。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民法制度中的夫妻个人财产,可分两类:

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和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解决的问题,正是针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

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夫妻名下的财产,哪些应当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1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财产制下应当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应当包括以下几类: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顾名思义,是夫妻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也就是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物或者其他财产权益,既包括一方享有单独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取得时间发生在结婚之前,与此后的婚姻生活毫无联系,依民法财产所有权取得原理,一方婚前财产自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是该方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方式或者是通过继承、受赠等合法形式所获得的,其与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19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对《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最直接和明确的解释,同时也是为了释明和强调新婚姻法与旧婚姻法的不同。

因为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规定: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则明文规定,婚前财产不再会因为夫妻的共同使用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新婚姻法的一大变化,也是一大进步。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有着极强的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利,是专用于伤残人员治疗疾病或其今后的生活费用,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生存能力不至于因为离婚而受到威胁,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否则,一旦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可能致使伤残人员处于极为不利的困境,使法律设立赔偿金的意义无法实现。

  3.。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法律应当充分尊重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处分的权利,而遗嘱或赠与合同的立遗嘱人和赠与人有着处分的充分自由,应当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行使财产处分权的意愿,如果其意思表示非常明确地确定只由夫或妻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

  则该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

这一条针对的是已婚的夫妻而言,如果是婚前赠与的,则当然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适用第1款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实际上是对婚前赠与行为的说明,根据类推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亦可以参照适用于其他财产的婚前赠与的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界定了共同财产的范畴,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财产。

因此,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未明确表示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指婚后购买的基于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供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

这类财产成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是生活用品;其二这些生活用品为某一方专用且依常理只能为一方使用。

这类财产主要指用于满足个人日常生活必需的用品(如衣物、饰物等),但贵重物品、奢侈品因其经济价值过高应除外。

比如如果是女性的简单饰物而男方又无法使用,应当视为个人财产,但如果是纯金饰物,则即使只能由女方佩戴,但是因为其价值过高,而且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简单视为一方所有会造成另一方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生活用品的外延应当予以适当的限制。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3条规定: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这既是对《婚姻法》

  第18条第2款的补充,也体现了《婚姻法》一贯坚持的保护军婚,维护军人利益的特殊的价值取向。

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本身就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而军人的伤亡往往是和国家利益紧密联系的,因此军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利益就应得到特别的维护和照顾。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在列举了上述夫妻个人财产外,再以“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涵盖列举不详的部分,以便于利用法官之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形态以不断更新的形式出现,司法裁判中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也不断出现新的问题。

比如理论界争论非常激烈的彩礼问题、知识产权产生的财产权的问题、按揭房问题等等。

面对这些问题司法机关都必须直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个人财产,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严谨的态度去面对、去解决,这些问题笔者会在后文中论及。

  除了上述法律条文中列举的个人财产之外,介绍婚姻财产制度还必须提到的一点是——个人债务。

划清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界线,同划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线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

婚姻法解释

(二)第23条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这是新婚姻法(包括《婚姻法》和两个司法解释文件)唯一一个提到个人债务的条文,其中之意,除了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由个人偿还外,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都应视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而能证明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也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制度如此设计是基于认为为结婚或婚后的生活婚前举债的行为,实际上应当视为夫妻婚前的共同花费。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应当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明确地划清界线,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各自之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

  三、条文所调整的纠纷范围

  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涉及的纠纷,概括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财产所有权人和侵权人产生的财产侵权案件,一直以来在法院受理案件中都占有非常大的比例。

其中就有大量的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这种纠纷相对而言法律关系简单明确,财产所有权人享有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的物权请求权以及受侵害后要求赔偿的债权请求权,夫妻一方作为所有权人有同样的权利。

但是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侵权案件中,实际上一般情况下也是由夫妻一方起诉的,此时法官往往对财产的权属状况不做也无暇做深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代理行为的默认。

而不能因此就认定该涉案财产就是夫妻个人财产。

  

(二)夫妻双方之间因其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

  夫妻双方之间因其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双方极少诉诸司法程序解决,因为夫妻之间毕竟要在一起共同生活,需要承担一定程度上的容忍义务,夫妻个人财产也不能完全排除另一方对一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也应有适度的使用权。

可见,这类案件属于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应多以调解为主。

  (三)夫妻双方因债务偿还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夫妻双方可能因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以及如何偿还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纠纷。

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首先确定债务是个人债务抑或共同债务,这是解决债务偿还问题的前提,决定了债务偿还的方式。

而判定债务性质后,如何偿还,是否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问题,是这类案件的一大难点。

  (四)因离婚而产生的对夫妻个人财产认识不同产生的纠纷。

  此类案件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涉及的纠纷中数量最多的,也是适用《婚姻法》第18条最频繁的,同样也是案情最复杂、争议最多的案件。

离婚案件要解决的问题,除了身份关系的解除外,还有夫妻财产的分割。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前,先要把个人财产排除在被分割财产之外。

而夫妻双方会在到底哪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问题上发生争议。

夫妻常年生活在一起,无论个人还是共有的财产经过夫妻双方长时间的共同使用,财产形态也经过多次转化,因此很难分辨出哪些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这就增加了处理这类争议的难度。

另外,随着新的社会财富的形态不断出现,比如婚前用按揭方式购置的商品房、汽车应怎样处理,婚前创造的知识财产但婚后才取得的财产权,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姻关系存续

  期内增值的财产等等。

处理离婚案件时,正确界定和确认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如何进行界定和确认,是考虑债权人的债权不致受损和遵从债权人出借时的出借意愿,还是结合该笔债款的实际使用情况来判定,存在很大的疑问。

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越来越多地接触到了这类问题,法院在处理这类疑难案件的过程中大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尽量保证处理结果既合乎法律原则,也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

  【实务难点】

  1.新旧婚姻法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之规定的比较

  新婚姻法在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条文中,体现了与时俱进的进步性。

新婚姻法列举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这是旧婚姻法没有提及的),增补了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完善了法定和约定夫妻财产制。

  新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予以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

  

(1)完善法定财产制,明确列举在没有约定情况下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我国原婚姻法存在的主要缺陷就是“重共同财产轻个人财产”,这不利于保护夫妻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从外国立法例看,大多数国家立法都明确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也的确有必要确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

尤其是关于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的规定,修改婚姻法前学界的一致看法认为,1980年旧婚姻法把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悖民法关于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和《继承法》有关遗嘱、遗赠的基本理念,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应当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旧婚姻法的最重要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确立了婚前个人财产经夫妻双方使用在婚后若干年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原则,在新的背景下,一方婚前财产在经过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悖于民法物权取得原理,故新婚姻法取消了这一原则。

综上,新婚姻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对旧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适当缩小,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改变了婚姻法修改之前把长期共同使用的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另一方面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作为个人财产,以保护夫妻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依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法定财产制下,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确立和完善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针对旧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略的缺陷,新婚姻法增补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

  篇二:

20XX法律基础在线作业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

96分单选题

  1.【全部章节】我国刑法对溯及力问题采取()。

  A从旧兼从轻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

  单选题

  2.【全部章节】公民甲驾驶车辆闯了红灯,交警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交警的行为属于()。

  A抽象行政行为B羁束行政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非要式行政行为

  单选题

  3.【全部章节】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达成后或判决生效后,生活费和教育费()。

  A不能再行变更B可以增、减、免C只能增加,不能减少D可以增加、减少不能免除

  单选题

  4.【全部章节】著作权的下列权利中不受保护期限制的是()。

  A发表权B使用权C获得报酬权D署名权

  单选题

  5.【全部章节】某税务局的下列()属于行政行为。

  A征收税款的行为B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C租用办公用房的行为D分配内部公用车辆的行为

  单选题

  6.【全部章节】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A父母B配偶C子女D兄弟姐妹

  单选题

  7.【全部章节】公民从()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出生时B10周岁C16周岁D18周岁

  单选题

  8.【全部章节】甲外出探亲,临时委托邻居乙照看房屋。

一日,乙进入甲房,发现客厅一角放有一盆鲜花,因久未见阳光而开始发黄。

乙出于好心,将花盆移放窗外晒太阳。

后一阵大风将花盆吹落,恰好砸在楼下与丙吵架的丁的头上,造成丁的各种损失20XX元。

该费用应当由()承担。

  A甲B乙C甲和乙D甲、乙、丙

  单选题

  9.【全部章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D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单选题

  10.【全部章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总的要求是()。

  A正确、合法、及时B、从重从快C、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D、严格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单选题

  11.【全部章节】“一国两制”的构想最早是由邓小平在()年提出来的。

  A1981B1982C1983D1984

  单选题

  12.【全部章节】法律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

  B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C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D可以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

  单选题

  13.【全部章节】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A35%B30%C25%D20%

  单选题

  14.【全部章节】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元首职权由()行使。

  

  A国家主席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CA与B共同D国家主席与国务院总理共同

  单选题

  15.【全部章节】()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篇三:

婚姻法常见问题30问

  婚姻法常见问题30问

  一、财产部分

  1、什么是夫妻财产共同制?

  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外,均是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通俗的讲,即是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离婚时分割,夫妻双方均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法律规定需给另一方多补偿的情形除外)。

  2、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夫妻可以进行约定吗?

  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婚前个人所有房屋,婚后房价上涨即属于自然增值,所以婚后出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仍为个人所有。

  5、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购房一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产权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离婚时产权如何认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包括全资和只出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有观点认为只有出全资才视为出资为子女购房,参见

  XX/s/blog_]

  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注意保管出资证据。

  7、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离婚时产权如何认定?

  由双方父母出资(包括全资和只出首付款)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保管出资证据。

  8、离婚时,存在何种情形可以适当多分财产?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9、离婚时,存在何种情形一方可向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0、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协议是否有效?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子女抚养权部分

  11、法院判决子女归某方抚养的原则是什么?

  法院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2、子女在几岁之前判决给女方抚养的可能性比较大?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13、两周岁之后的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4、离婚时夫妻双方抚养能力相当,子女抚养权问题如何处理?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5、子女的意见是否影响到判决归某一方抚养?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6、子女判决归父或母一方抚养时,另一方所承担的抚育费如何计算?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7、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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