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山东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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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山东省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

DBJ140372006J103212006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standardforenergyefficiencyofresidentialbuildings

 

20060327发布20060601实施

山东省建设厅发布

 

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鲁建标字[2006]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山东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主编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14-037-2006,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6月1日施行。

其中第3.1.3、3.1.4、3.3.1、3.3.4、3.3.5、3.4.1、3.4.2、3.4.3、4.2.2、4.2.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22-200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定额站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建设厅

2006年3月27日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政策,实现全省居住建筑总体节能65%的目标,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22-2003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省有关规定,认真总结了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50%的实践经验,经过广泛征求省内外专家意见,多次研讨、论证后编制而成。

依据本标准设计的居住建筑,总体达到节能65%目标要求。

本标准共分5章和附录及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热工设计、采暖设计、空调与通风设计并附部分节能设计热工计算有关资料、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判定表格和部分围护结构的节能构造做法与计算参数。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由于编制时间仓促,难免有不足之处,各单位在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与有关资料寄送山东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地址:

济南市经六路三里庄17号,邮编250001,电子邮箱:

sdqgjnb@),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山东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山东建筑大学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

济南特艺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秦恒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蓝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

起草组组长:

黄鸿翔葛关金

主要起草人:

李东毅葛关金李永安王薇薇王方琳

王春堂朱传晟殷涛于晓明刁乃仁

张俊峰石景信刘起英黄振利

 

目次

1总则

2术语、符号

3建筑热工设计

3.1一般规定

3.2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4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4采暖设计

4.1一般规定

4.2采暖系统

4.3管道敷设与保温

4.4采暖系统运行管理

5空调与通风设计

5.1一般规定

5.2户式中央空调系统和家用房间空调器

附录A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附录B外墙外保温构造参考做法与计算参数B.0.1~B.0.10

附录C屋面保温构造参考做法与计算参数C.0.1~C.0.3

附录D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构造参考做法与计算参数

附录E附表

E.0.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表

E.0.2山东省住宅建筑耗热量指标判定表

E.0.3山东省非住宅居住建筑对比判定表

附录F节能设计热工计算有关资料

附录G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及我省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我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进一步提高居住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热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是以我省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住宅建筑的计算采暖能耗为基础,为总体实现居住建筑节能65%的目标而制定。

1.0.3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山东地区的新建、扩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改建的居住建筑与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参照使用。

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托幼建筑及部分旅馆建筑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临时居住建筑与地下建筑。

1.0.4本标准以加强冬季保温,控制采暖能耗为主,并注意夏季隔热,减少空调制冷能耗。

1.0.5居住建筑的照明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有关规定。

1.0.6按本标准进行节能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0.1计算采暖期天数(Z)computeddaysduringheatingperiod

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

该天数仅供建筑热工设计计算时使用。

单位:

d。

2.0.2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e)outdoormeanairtemperature

duringheatingperiod

在采暖期起止日期内,室外逐日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单位:

℃。

2.0.3采暖期度日数(Ddi)degreedaysofheatingperiod

室内基准温度18℃与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之间的温差,乘以采暖期天数的数值。

单位:

℃·d

2.0.4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indexofheatlossofbuilding

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要由室内采暖设备供给的热量。

单位:

W/m2。

2.0.5建筑物体形系数(S)shapecoefficientof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和户门的面积。

2.0.6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overall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buildingenvelope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

单位:

W/(m2·K)。

2.0.7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average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exteriorwall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

单位:

W/(m2·K)。

2.0.8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correctionfactorforoverall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buildingenvelope

不同地区,不同朝向的围护结构,因受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的影响,使得其在两侧空气温差同样为1K情况下,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要改变。

这个改变后的传热量与未受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影响的原有传热量的比值,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2.0.9窗墙面积比arearatioofwindowtowall

某朝向的外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建筑立面面积的比值。

外窗洞口总面积包括外窗洞口面积和阳台门透明部分面积,当设置凸(飘)窗时还应按凸(飘)窗展开面积计算。

建筑立面面积为该朝向包括阳台门和外窗面积在内的墙面投影面积。

2.0.10设计建筑designingbuilding

正在设计的,并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11参照建筑referencebuilding

以设计建筑为原型,将其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超过部分的)改为符合本标准的限值,用以确定设计建筑传热耗热量限值的虚拟建筑。

2.0.12采暖系统heatingsystem

锅炉机组、室外管网、室内管网和散热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2.0.13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q)indexofdesignloadforheatingofbuilding

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需由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供给的热量,单位:

W/m2。

2.0.14锅炉机组容量capacityofboilerplant

锅炉铭牌标出的出力。

又称额定出力。

单位:

MW。

2.0.15锅炉效率boilerefficiency

锅炉产生的、可供有效利用的热量与其燃烧的煤所含热量的比值。

在不同条件下,又可分为锅炉铭牌效率和运行效率。

2.0.16锅炉铭牌效率ratingboilerefficiency

锅炉在设计工况下的效率。

又称额定效率。

2.0.17锅炉运行效率(η2)ratingofboilerefficiency

锅炉实际运行工况下的效率。

2.0.18室外管网输送效率(η1)heattransferefficiencyofoutdoorheatingnetwork

管网输出总热量(输入总热量减去各段热损失)与管网输入总热量的比值。

2.0.19耗电输热比EHR值ratioof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iedheatquant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

两者取相同单位,无因次。

 

3建筑热工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群的总平面设计与建筑物设计,宜利用冬季日照,减少夏季得热和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3.1.2建筑物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3.1.3建筑物体形系数,七层及七层以上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30;四~六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35;一~三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0.40。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3.4.2条或第3.4.3条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判定。

3.1.4建筑施工图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说明。

3.2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3.2.1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qH=qH·T+qINF-qI·H(3.2.1)

式中qH—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qH·T—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W/m2);

qINF—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m2);

qI·H—单位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内部得热(包括炊事、照明、家电和人体散热),住宅建筑取3.80(W/m2)。

3.2.2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H·T=(ti-te)(∑εi·Ki·Fi)/Ao(3.2.2)

式中ti—全部房间平均室内计算温度,一般住宅建筑,ti=16℃;

te—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应按本标准表3.2.5采用;

εi—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本标准表3.2.2-1采用;

Ao—建筑面积,见附录A中A.0.1条。

Ki—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m2·K)],对于外墙应取平均传热系数。

Fi—围护结构的面积(m2),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计算。

表3.2.2-1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值

部位

朝向

东、西

水平

屋顶

0.94

外墙、阳台门及外门

不透明部分

无阳台、不封闭阳台内

0.79

0.88

0.91

封闭阳台内

0.48

0.53

0.55

外窗

(中空玻璃窗)

无阳台

0.28

0.60

0.73

封闭阳台内

0.36

0.46

0.51

不封闭阳台内

0.60

0.76

0.84

注:

1阳台门及外门透明部分的εi按同朝向的外窗采用;设于建筑物主体墙外侧的不采暖封闭走廊,其内侧外墙、外窗的εi值按同朝向封闭阳台内的外墙、外窗取值;

2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和户门,以及不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和伸缩缝、沉降缝两侧外墙等,

εi应以温差修正系数n代替,n值见表3.2.2-2;

3接触土壤的地面取εi=1.00;

4内天井内的外墙和外窗等无阳光照射的部位,均按北向εi取值;

5对坡度≤45°的坡屋顶,εi=0.94;对>45°的坡屋顶,εi值取外墙不同朝向的εi。

坡屋顶传热面积的确定见附录A中A.0.4条;

6当建筑物有凸(飘)窗时,该窗的顶板εi=0.94,底板εi=1.00;

⑨当房屋朝向南(北)偏东(西)小于或等于45°时,按南北朝向的εi取值;大于45°时,按东(西)朝向的εi取值。

表3.2.2-2温差修正系数n值

围护结构及其所处情况

温差修正系数n值

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楼板等

1.00

带通风间层的平屋顶,坡屋顶顶棚及与室外空气相通的不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

0.90

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和户门;*

1~6层建筑

7层及7层以上建筑

0.45

0.40

不采暖地下室上面楼板:

外墙上有窗户时

外墙上无窗户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

外墙上无窗户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

0.75

0.60

0.40

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与无外门窗的不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0.70

0.40

伸缩缝、沉降缝两侧外墙

0.30

抗震缝处两侧外墙

0.70

*包括居住建筑内部的与不采暖的封闭公共走廊相邻的隔墙。

3.2.3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INF=(ti-te)(Cρ·ρ·N·V)/A0(3.2.3)

式中:

Cρ——空气比热容,取0.28W·h/(kg·K);

ρ——空气密度(kg/m3),取te条件下的值;

N——换气次数,住宅建筑取0.50次/h;

V——换气体积(m3),应按本标准附录A中A.0.3条规定计算。

3.2.4山东省主要城市住宅建筑单位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可按下列简化公式计算:

1楼梯间不采暖时

qINF=ζ1—(3.2.4-1)

2楼梯间采暖时

qINF=ζ2—(3.2.4-2)

式中:

V0——建筑体积(m3),按本标准附录A中A.0.2条规定计算;

ζ1、ζ2——空气渗透耗热量计算系数,见表3.2.4。

表3.2.4空气渗透耗热量计算系数表

城市

(ti-te)℃

ζ1

ζ2

青岛日照枣庄

15.10

1.59

1.72

临沂

15.20

1.60

1.73

菏泽

15.30

1.61

1.74

济南

15.40

1.62

1.75

烟台

15.50

1.63

1.76

聊城

15.90

1.67

1.81

泰安

16.00

1.68

1.82

威海济宁

16.40

1.73

1.87

淄博莱芜

16.50

1.74

1.88

东营潍坊

16.70

1.77

1.92

德州

16.80

1.78

1.93

滨州

17.30

1.83

1.98

3.2.5山东省主要城市采暖期有关参数及住宅建筑的耗热量指标规定值见表3.2.5。

表3.2.5山东省主要城市采暖期有关参数及住宅建筑耗热量指标

城市

计算用采暖期参数

耗热量指标

qH(W/m2)

天数Z(d)

度日数

(℃·d)

室外平均温度te(℃)

枣庄

98

1676

0.90

14.09

济南

101

1757

0.60

14.10

日照

107

1830

0.90

14.12

青岛

110

1881

0.90

14.13

聊城

110

1969

0.10

14.13

菏泽

110

1903

0.70

14.13

烟台

111

1943

0.50

14.14

泰安

112

2016

0.00

14.14

临沂

112

1926

0.80

14.14

济宁

106

1950

-0.40

14.26

淄博

111

2054

-0.50

14.27

潍坊

114

2132

-0.70

14.27

莱芜

113

2091

-0.50

14.27

威海

127

2337

-0.40

14.30

东营

113

2113

-0.70

14.40

德州

113

2124

-0.80

14.40

滨州

118

2277

-1.30

14.53

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1山东省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3.3.1规定的限值。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3.4.2条或第条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判定。

表3.3.1山东省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限值[W/(m2·K)]

城市

屋顶

外墙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不采暖楼梯间

阳台门不透明部分

楼板

地面

接触室外空气楼板

与不采暖空间相邻的楼板

周边地面

非周边地面

s≤0.35

0.35<s≤0.40

s≤0.35

0.35<s≤0.40

济南青岛烟台日照泰安聊城

临沂菏泽枣庄

0.55

0.45

0.63

0.50

2.80

1.70

2.00

1.70

0.50

0.65

0.52

0.30

淄博潍坊济宁东营德州莱芜

威海滨州

0.50

0.40

0.60

0.45

2.80

1.70

2.00

1.70

0.50

0.60

0.52

0.30

 

3.3.2外墙传热系数应为计入外墙热桥影响后的平均传热系数Km。

3.3.3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以减少传热热损失,并保证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热桥部位的最小传热阻不应低于表3.3.3的规定。

表3.3.3围护结构热桥部位最小传热阻

围护结构类型

热惰性指标(D)

最小传热阻(m2•K/W)

平屋顶

外墙

>6.00

0.72

0.48

4.10~6.00

0.83

0.55

1.60~4.00

0.88

0.59

≤1.50

0.96

0.64

注:

热惰性指标D值的计算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附录二之

(二)进行。

3.3.4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3.4.2条或第3.4.3条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判定。

表3.3.4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朝向

窗墙面积比

东、西、北

≤0.30

≤0.50

注:

阳台门透明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

3.3.5外窗(含阳台门)的气密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4级,其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为q1≤1.50[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为q2≤4.50[m3/(m2·h)]。

3.3.6外窗不宜采用对节能不利的凸(飘)窗。

计算凸(飘)窗传热面积时,应按其展开面积计算;凸(飘)窗突出墙面的其他构件的传热系数宜符合表3.3.1要求,且不应大于1.50W/(m2•K)。

3.3.7外门窗框与门窗洞口之间的缝隙,应采用聚氨酯高效保温材料填实,并用密封膏嵌缝,不得采用水泥砂浆填缝。

外门窗洞口周边侧墙应进行保温处理。

3.3.8不采暖的封闭阳台,以封闭阳台内的外墙面为计算基面,其外墙体与外窗、阳台门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3.3.1的要求。

顶部阳台顶板、底部阳台楼板、阳台栏板及外挑构件亦应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W/(m2•K)。

设于建筑物外侧的不采暖封闭走廊按封闭阳台的规定执行。

3.3.9不采暖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单元门,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m2•K),不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2•K)。

楼梯间窗户的传热系数不宜大于2.80W/(m2•K)。

3.3.10采暖空间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外门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80W/(m2•K),不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70W/(m2•K)。

3.3.11变形缝处屋面、外墙的缝口处,应填塞一定厚度的聚苯板等轻质保温材料,变形缝两侧墙体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70W/(m2•K)。

3.3.12住宅建筑的分户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70W/(m2•K),层间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宜大于2.00W/(m2•K)。

3.3.13为提高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改善夏季室内热环境,应采取如下措施:

1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要求。

2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等居住空间的西向外窗应采取遮阳措施;东向及南向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

低、多层居住建筑也可采用绿化遮阳。

3屋顶宜采用通风屋面。

4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1/15。

5钢结构等轻体结构体系的居住建筑,其外墙宜设置通风间层。

3.4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3.4.1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符合本标准第3.1.3条规定,其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均不超过本标准第3.3.1条限值,且窗墙面积比不超过第3.3.4条的规定值时,可直接判定为建筑热工设计符合本节能标准要求。

3.4.2当设计的住宅建筑不符合第3.4.1条的规定时,应计算其耗热量指标。

当耗热量指标不超过本标准第3.2.5条规定值时,可判定该建筑热工设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当设计建筑的耗热量指标超过规定值时,应对该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窗墙面积比进行适当调整,使其耗热量指标不超过规定限值,调整后的住宅建筑可判定为建筑热工设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3.4.3当设计的非住宅居住建筑不符合第3.4.1条的规定时,应计算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与相应的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传热耗热量计算时可仅计算∑εi·Ki·Fi)。

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不超过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时,可判定设计建筑的建筑热工设计符合本节能标准要求。

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超过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时,则应调整该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或窗墙面积比,使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不超过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调整后的设计建筑可判定为建筑热工设计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参照建筑的传热耗热量计算时,其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超过部分的)应符合本标准第3.3.1、3.3.4条的规定。

3.4.4当设计建筑的建筑热工设计与采暖、空调系统设计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设计可判定为建筑节能设计。

 

4采暖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居住建筑的采暖应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

在工厂区附近的居住建筑,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

4.1.2居住建筑的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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